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1、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①因;2、合同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3、几种常见“无效代理”的表现形式包括:双方代理;4、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5、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三大要素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是合同所确立的经;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法定的或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6、“债”、“债权”与“经济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1、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非善意第三人的法律连带责任;③出现“表见代理”情况的法律责任;④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中的一方知道对方行为违法而未加阻拦的情况;@委托授权不明的情况
2、合同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合同虽然不是法律,但它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签订和履行合同是建立在自愿约定基础上的、在债权债务范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任务之一是接受业主的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经济)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合同的主体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成为合同主体的只有以下三种“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几种常见“无效代理”的表现形式包括:双方代理、自身代理、恶意串通。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①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责任;②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责任;③非善意的第三人的法律连带责任;④出现“表见代理”时,对“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保护;⑤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中的一方知道对方行为违法而未加阻拦情况下的法律责任;⑥委托授权不明情况下的处置。
4、委托代理的终止: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③代理人死亡;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地位终止的。
5、什么是合同法律关系三大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他是合同所确立的经济权益的享受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的因素。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平等主体的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客体:指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物质财富(物)”或“提供的行为(事)”,包括有形财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等。
内容:指经济法律关系中法定的或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债”、“债权”与“经济义务”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义务是一种按照法定或约定必须由义务主体用一定履行行为,自觉实现权益主体(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责任。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各自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某种权利归谁所有,谁就是这项权利的权益主体或称债权人,相对而言,另一方就成为了义务主体(债务人)。在合同中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权益主体一方有权请求由有关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7、构成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法人代表(1)法人法律上的法人是指被法律赋予人格化了的社会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给法人定义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 织。”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事场所;第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代表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只有法人代表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法人代表的这种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法人代表的授权,是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3)自然人
应注意:①自然人是不强调当事人的国籍的,也就是意味着,不仅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可以在我国签订合同,外国人乃至无国籍的自然人都是可以在中国与别人签订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的。②不像公民那样强调他与国家之间存在的义务(公民是要对国家履行义务的),反映自然人与任何他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于国家)的法律地位是一律平等的(也就是说所签订合同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行政法范畴的)。
8、代理制度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凡属应当由当事人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不得代理”。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合同管理中出现的代理多数为委托代理。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关系。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即是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法定代理人。(2)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在司法诉讼的过程中产生的,如果诉讼当事人自己不聘请律师,由法院为当事人指定的诉讼律师,为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代理服务的,即为指定代理行为。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才能行使代理权。(3)委托代理。法人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人(或组织)代为实施民事法律事务,这种代为处理事务的行为,可表述为:“委托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所做的意识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识表示,且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它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招标单位委托招标公司代为招标,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委托监理工程师代为管理施工承包合同等属于委托代理行为。
9、委托代理与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有效的要件和无效代理答:(1)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委托代理一律需要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的委托,一般表现为委托合同(如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代理招标合同等)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简称法人委托书或委托书),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是单方行为(即不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凭“被代理人方”的授权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了代理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授权可以拒绝,拒绝的意思表示也是单方面的行为。(2)三个要件后才成立,代理人才可以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这种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委托代理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件是什么?
第一: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
第二: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
第三: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
(3)委托代理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代理的后果特征:代理行为必须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具有法律意义。凡是不产生法律意义的行为,一律不能称其为代理。
代理的目的特征:代理人的行为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设 立某种权利义务,因此,只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
D.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的
行的代理行为,才能够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立义务;4.以下所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要约失效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则其所设立的条件的是(ACDE)。
的权利义务就只能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所以代理人以自己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的名义所设立的权利和义务(如“自身代理”、“双方代
B.要约人反悔的
理”等),不能称其为代理行为。
C承诺期限(或称要约有效期)届满
代理的权限特征: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动的 内实施行为,代理人在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
可新的“重新要约”出现,老的要约就自动失效 理权限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E.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撤销要约的 除非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进行过追认外,原则上被代理人5.以下关于“承诺”的说法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的是(BCD)。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A.凡是承诺都一律要用通知的方式
代理的责任特征: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从
B.承诺可以用“通知”的方式做出也可以用“行动”的事的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方式做出
(4)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
C当“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或者“受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代理行为:
约人”做出承诺行动时,该承诺生
无权代理:通常指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超越代理
权限或者代理权限消灭以后所进行的,且没有经过被代理
D.承诺生效时产生“合同成立”的结果 人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从事的活动,由代理人自负
E.承诺生效时产生“合同生效”的结果
6.在施工招投标中,下面有关“投标文件”和“要约”的
自身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被代理人所签订提法中,正确的是(ABEG)。
A.要约的定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双方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
B.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时起算
的另一被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
C.投标有效期从招标人签收投标文件时开始起算
恶意串通:代理人与对方串通,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
D.在投标有效期内要约人可以反悔 益的合同。
E不当的撤销、不当变更都属于反悔
(5)无效代理的法律后果,应分别按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F反悔是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区别对待:
G反悔是投标人的缔约过失,应承担被“取消投(中)标资
①对无权代理的追认与追认后的法律后果:当被代理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 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虽非自己委托,但其结果却符合自己
的意愿和利益时,则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一经追认,便转
H.只要合同尚未成立,投标人就不承担因反悔而给对方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力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所造成的损失
的形式,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也可以用实际履行合同的7.在施工招投标中对“要约”的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行为表示追认,甚至于规定“被代理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ACD)。
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做否认的也一律视为已经被‘追A在开标之时“要约生效”
B.在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发出时,该要约立即生效
②对无权代理的拒绝、与拒绝后的法律责任:当被C反悔是要约方的过失 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有权拒D.不管合同成立否,因投标方反悔给“招标方”造成损绝,但拒绝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被代理人做出否认表失的,要约人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示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凡不做或没有做出否认E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要约方反悔给“受要约方”造表示的,法律视为已经被追认(行使追认权与拒绝权的“时成损失的,要约人才依法赔偿
效”为一个月)。
8.以下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的是(ABE
③因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代理
A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行为 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④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
C.“双方代理”产生的代理行为 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D.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
⑤非善意的第三人的法律连带责任:明知代理人的行
E代理权限消灭以后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为属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
F.自身代理的代理行为
的,但仍与该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的第三9.下列()属绝对无效的代理行为,不可以追认(CDF) 人,一概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凡是“非
A.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行为 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结果,对他人造
B.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成损害时,“非善意的簸三人”与代理行为人要负法律上的
C“双方代理”产生的代理行为 连带责任。
D恶意串通的代理行为
⑥出现“表见代理”时,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
E。代理权限消灭以后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权益。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凡属于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
F自身代理的代理行为
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得相对人(或
10.委托代理必须满足以下( ACD )条件后,才可以代称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有表被代理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这
理由相信但实际上却没有代理权的代理现象,法律上称为种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受到法律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则被称为善意的第保护。
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A: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设立权利和义务
⑦代理人知道被代理行为是违法的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B.必须获得市场准人证明
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
C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设立权利和义务 的,由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必须事先取得委托证明
⑧委托授权不明的:凡是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
E.必须是法人单位的职工 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F.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委托代理行为中,可以采用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的委托形式有( ABCE )。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A用口头形式委托
c.代理人死亡;
B用签订委托合同的形式书面委托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C用法人委托书的形式书面委托
e.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地位终止的。
D.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委托
10、复习题精选
E凭“被代理人方”的授权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一)单项选择题 了代理权
1.(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
)可以代表法人进行生产 12.对无权代理下产生的行为结果,被代理人可以享有的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
权利有( ABD )。
2.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给法人代表所下的定义是(依照法
A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虽非自己委托,但其结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果却符合自己的意愿和利益时, 人 )。
则有权追认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B当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和利益4.经济义务是一种按照法定或约定必须由义务主体用一定时,有权拒绝
履行行为,自觉实现权益主体
c.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的方式既可以用书面的形式,(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和要求的责任。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也可以用实际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或不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权利主
示拒绝,甚至于规定被代理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
体一方有请求(
有关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资格。 实施代理行为而不做追认的也一律视为已经被“拒绝” 5.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
D.拒绝必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凡不做或没有做出否行为。
认表示的,法律视为已经被迫认 6.明知代理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属于代理 12、判断题(E是错,T是对) 权限终止后的代理,但仍与该代
1.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仅仅是同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属于法律中规称呼而已。(错)
定的“非善意的第三人”。凡是“非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签订的合同,对他人造成损(错)
害时,“非善意的第三人”要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3.合同客体又称之为“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7.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凡属于因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义务所指向的“物质财富”或“提供的行为”。(对)
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得相对人(或
4.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有权代表法人称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这种有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代表)。(对) 理由相信但实际上却没有代理权的代理现象,法律上称为
5.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表见代理”。对于“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则被称为善意定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但是,当遇到法定的内容与约定的第三人。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法律保护善的内容不一致时,债权人就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要求债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要求债务人
8.“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上的一个专有名词,指的履行合同义务。( 错)
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
6.在经济实体中,只要是该经济实体的领导成员,都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可以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
9.当经济法律事实的产生是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济合同。经济实体的领导成员的这种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 移的时候,法律上称这种经济法律 (E)
事实为(行为)。
7.只有法人代表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
10.从有没有国籍出发,关于自然人与公民论述正确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法人代表的这种权力受到法的是(公民是有国籍的,自然人是不强调他有没有国籍的)。 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法人代表的授权,是不能代表法人
11、多项选择题
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对)
1.合同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三
8.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大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错)
2.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有(依法成
9.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自己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关系是法定代理关系。(对)
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事场所)。
10.代理关系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3.以下属于要约必须具备的要件的是( ABCD )。 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范围内,同第三人所做的意思表示或接
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且其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的行
B.要约一经发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反为”。( 对 )
11.明知代理人的行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属
C.必须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后,要约人就必于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但仍与该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须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 (包括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属于法律中规定的“非善意的1
第三人”,凡是“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人实施的代理,对他人造成损害时,“非善意的第三人”与代理行为 人要负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对 )
12.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凡属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某种密切的关系,客观上足以使得相对人(或称第三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代理权的,法律上称这种有理由相信但实际上却没有代理权的代理现象,为“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则被称为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 ) ////////////////// 第二章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一部保护民事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是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的依据;是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管理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依据。监理工程师是接受业主的委托代表业主管理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而施工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都是民事合同,都应当遵照合同法。对于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的从业人员,学习合同法应以合同法的六条(或称四条)原则为统领全篇的纲领,应当熟悉、了解、掌握合同法总则中的九个部分,和分则中的三个列名合同的内容为重点。九个部分是:合同法给合同所下的定义、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合同违约及其责任追究、合同担保、合同纠纷处理。两个列名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是一般与特例间的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中的特例,是一种合同金额特别大,且关系到社会公共生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承揽合同。
合同法给合同法下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一章,特别是第三条至第八条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所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当事人在包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整个合同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审理(裁定)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守的准则。合同法以上六条的内容,既可以按合同法的文字直接归纳成:“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与解除”六条;也可以将(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合并后并称为基本原则);将(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合并后并称为最高准则),然后归纳成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平等、自愿原则(基本原则)
将平等与自愿放在。一起,是因为他们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平等是自愿的前提,没有平等 就谈不上自愿,他体现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管当事人具有什么样的身份,在合同关系中他们之间没有高低从属之分,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愿是合同的重要基本原则,指的是合同的当事人有通过坍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任何方均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合同的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所享有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自愿原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和刑法的特有原则,也就是说在决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中,除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和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外,其余的权利义务均应当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即使是国家机关也不应加以干涉。在此原则下合同当事人有以下权利:①订不订自愿;②与谁签订合同自愿;③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④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合同;⑤双方有权协议解除合同;⑥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愿选择解决合同争端的方式。
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最高准则)
这一原则是民事活动(也是合同法)中应遵循的最高原则,要求:“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
第三,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前提原则)
这一原则是确定合同内容的前提原则,既要强调“合同当事人有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又要强调“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一般情况下国家对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不加干涉,但是,对于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行为,国家司法机关理所当然地应当宣判其为无效合同,并依法按无效合同进行处理。
在此原则下,应当区分法律和行政法规条文的强制性程度为以下三种情况:
(1)法律法规中带有“不得”、“应当”、“必须”等字样的,都属于强制性的,就必须遵守。
(2)凡是仅仅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是用带有“由”、“一般包括”、“有”、“一般有”等字样的,属于倡导性的条款,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3)法律法规中没有作出规定的,则可以完全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的原则(安全原则)
法律约束力指的是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履约违约的法律责任,如果受损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起诉,法院就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要约与承诺制度
签订任何合同都可能要经过合同接触、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各个阶段。《合同法》第十 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既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基本阶段,也是订立合同的基本规则,又是订立合同的过程、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合同接触、要约邀请是在进行要约承诺之前不可缺少的准备过程或环节。要约要约是“要约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满足以下要件:①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指内容要达到可以签订合同的深 度);②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出的;③要约生效后,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不得随意反悔(指不得撤销或修改);④一旦“受要约人”对要约做出承诺时,要约人必须承担与受要约人签订合同的法律义务。
(1)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撤回应依据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法立法的本意是,要约可以撤回,但要严格加以限制,所以规定撤回要约的条件必须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很显然要约人要做到这一点是有困难的。(2)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撤销应依据合同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归纳起来要约的撤销要遵循一个前提、两个不准。其中:一个前提是,撤销要约的通
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个不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准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即要约有效期,施工承包合同设立的投标有效期,就是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3)施工的招标投标是有明确的投标有效期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的投标,在开标(与投标截止同时)以前可以撤回,但不可以撤销,如果撤销,就属于合同违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该要约生效。
在要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受要约人必须做出承诺的最长期限的,依要约中规定。在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做出承诺的期限,但要约是采用对话方式的,则应及时做出承诺;在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做出承诺的期限,但要约是采用非对话方式的,那就要求给予受要约人一个必要的合理时间。
有下列情形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在要约生效前撤销要约的;③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届满;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三人利益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返回集体或第三人。损
害国家利益的收归国家所有。
14(7)合同自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则依法可以分为:
(1)既不需要经过批准、登记,也没有约定“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
(2)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自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3)合同双方约定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的,自“附期限”届至或“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双方约定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合同,其附时间和附条件是: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必须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并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就施工承包包合同而言,所谓“附期限届至”就是指满28天,附条件”就是要提交履约保函和签合同协议书。
合同法所指的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或无效。施工承包合同条件中的不可抗力分解成哪几种情况。
《合同法》所指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法》第一违约方侵权行为所进行的惩罚。在土木工程承包合同中误期罚款就属于这种性质。
所谓赔偿性:指曲于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支付的违约金可用做赔偿给对方损失的性质。当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时应继续给予赔偿。
由于违约金存在着以上两种性质,违约金将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当尚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支付的违约金只具有惩罚性;
(2)违约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但造成损失程度的金额小于违约金的金额时,则此时的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与赔偿性双重性质;
(3)违约行为不但已经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造成损失的金额大于违约金的金额时,此时的违约金只具有赔偿性的性质。
在我国违约金分: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两种。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和法规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法律和法规未做规定,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
14(15)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纠纷处理的四种办法有(
答: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并确定了因违反防洪法在行洪区内建造的、对行洪构成威胁的建筑物;在国家划定的某些特别的保护区内建造的、明文禁止建造的建筑物;在国家已经规划有特殊用途的区域内建造的工程)的。无论其施工质量如何,必须一律拆除。 第三,折价补偿。不是因工程质量低劣已经无法补救,不对社会公众形成危险;不属于工程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不需要将工程拆除的。其中:(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归发包人所有,并由发包人给承包人折价补偿;
(2)对承包人的折价补偿,以其所付出的劳动为准,不计利润;有过失的,按双方过错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赔偿损失。(1)如果施工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结束:
如果是承包人的过错,则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因窝工、延期的损失;如果还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则承包人应增加赔偿给发包人对工程进行维修加固的费用。如果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发包人的过错,则发包人应按未履行部分的工程比例,赔偿承包人的缔约费用及履约准备费用。其中:缔约费用是指订立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费用(如投标费用);履约准备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做的准备工作而引起的损失,如工程动员、材料购买、设备添置、设备租赁、人员集中与遣散费用。(2)如果无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承诺的定义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①承诺须由受要约人自己做出;②承诺必须发给要约人接受;③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被视为重新要约);④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 注:所谓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是指对要约中所提出的关于缔约人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约期限、履约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争端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要约邀请的定义是:希望他人能成为要约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接触不属于意思表示。合同接触是根据合同订立的审慎规则,任何合同订立之前必须要了解对方缔约能力、资信状况等,为此而相互了解对方的接触过程。
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承诺、合同接触、要约邀请。一般地说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投标要经过:公告,资格预审,编写并发售招标文件(即招标),编写并投递投标文件(即投标),公开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即中标),签署合同协议书等八个阶段。其中资格预审与投标人访问业主属于合同接触;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签发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14(1)合同按效力不同分为哪几种
分为合同有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合同效力待定四种。
14(2)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是什么?答:合同有效应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主体要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真正自愿,不是强加,不是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三,不违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合事的形式要符合要求,即合同法规定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需要采用书面订立的,或者应当采用“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或者采取”要式合同“所规定合同格式。
14(3)合同法规定有哪些情形的为合同无效,由谁认定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答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甚至已生效答题 因为不能满足合同有效的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的合同,该合同自订立之始就没有合同效力。合同法规定以下的情形可以有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无效可分为整个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法院均可依据事实裁定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从订立之始,就无效。宣布为无效合同(或条款)后,该合同(或条款)应停止履行,有过错的一方,仍当按过失责任原则承担违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交赔偿对方因而是受到的损失。因此,不能交待 无效合同理解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应将无效合同理解成一种应当停止履行的合同。
14(4)什么情形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谁有权提出请求,由谁认定撤销。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不能满足合同有效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并非当事人真正自愿(受到胁迫、欺诈、误解、合同陷阱、显失公平等的原因),使得意思表达不真实,经有撤销权人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采取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具有请求变更合同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撤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当受损害方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要求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以判决或裁定其为可撤销合同;若当事人不提出变更或撤销,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撤销,这法律上称之为“不诉不理”。已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一样,从订立之始就无效。
14(5).什么情形下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待定?
因不能满足合同有效第一、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虽然属于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但尚不能构成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合同法将他们归纳到合同效力待定的范畴之中.法院\仲裁机构不要随意地将他们宣布为无效,而要采取补救措,尽量使其得以成就,它们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法人代表越权;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以后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了他人财产,或者无充分处分权的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了共有的财产;
(5)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例如应当采用要式合同的没有采用要式合同,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却采用了口头形式等。
14(6)合同无效或者已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承担责任的方式是(
)。合同无效或者已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按缔约违约的过失责任原则,过失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返回财产。即在缔约过程中所取得的对方财产应当返还到缔约前的状况,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没收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或者第 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司以协商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
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 15.关于“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是由一个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出现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具有权威性的综合部门主持下,并且广泛地听取各方面意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等两种情况的,免见(特别是消费者或其他具有弱势地位一方的意见)之后,责条款无效。
按一定的程序形成并公布,在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的合同
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条件中,基本上没有出现样本。合同法鉴于示范文本具有对提示当事人更好地明确不可抗力这个名词,而是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分解成: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能使合同更加规范明确,减少合同在特殊风险、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不可预见的实物障碍与履行时可能出现合同纠纷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第十二条第自然力、不可预见的经济事件。
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
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法规同”。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的“成立”或定有哪些种抗辩权?
抗辩权是基于合同的公平原则,“生效”与否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影响。 招标文件范本本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所设立的一利度。质上就是由业主起草的合同文件草本;投标时投标人的投该制度的实质是:如果有一方当事人首先不履行自己的合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在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同义务(债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援引因对方未履行竞争眭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中l规定“自(本范本)债务,依法对抗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要求(或否定对方权施行之日起,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利张)的权利。合同法规定有:同时抗辩权、后(先)履行抗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路工程国内竞争性招辩权、不安抗辩三种。
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为便于各有关单位熟悉招标14(10)
“不安抗辩权&的特征与行使不安抗辩的条文件,减少印刷和出版差错,各招标单位不得翻印招标文件、步骤。
不安抗辩是为了防止因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件范本。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项目人丧失履约能力,而让先履约的一方当事蒙受损失,或者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合同条件并补充有关技术规范内为了防止有人借签订合同进行欺诈而规定的防范措施。后容与范本共同使用。
履行合同的一方不可能享有不安抗辩的权利。
我国公路建设中,存在一定数量使用世界银行与安抗辩的条件规定为:第一,双方的债务必须在同一个“双亚洲银行贷款的项目,我们在公路工程施工范围内所见的务合同&之中,且互为对价有关联性的债务;第二,限定:招标文件范本有以下三种(对于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只有“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如果不使用世界银仃规定的CMBD范本,世界银行将作停止方丧失履约能力时,才可以分两步行使不安抗辩权”。
贷款的处分):(1)《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
第一步的权利――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工程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CMBD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止合同(即暂停履行),不是消灭履行合同的义务。财政部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2)《世界银行贷款行使不安抗辩中止合同的程序是:首先,先履行方应当履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华人行“及时通知’’与“举出确切证据’’(举出对方有法律所民共和国财政部编,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第一版)
规定的丧失债务能力的情形)的“随附义务”,并有权在履(3)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交公路行“随附义务”的同时,要求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提供担保。发(2003)94号](自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然后,应给予后履行义务一方一段提交补充担保的合理时版社,2003年)。
间,在提交担保以前可以中止暂停)履行合同。不安抗辩是 16、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判定为无效合同的有哪些一种自助权利,只要有证据表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补充规定? 除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所做出的规定对建设工实现&的危险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程合同全部有效以外,还有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承包人无须对方当事人同意,也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如果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依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既不履行义务又不通知对方,则属于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未尽“随附义务”,因未尽随附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先履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必然行方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只履行通知义务不履行举无效或可能导致无效的,共计九种情形:以下五项违反招证义务,同样要承担未尽“随附义务&的法律责任。没有确标投标法的行为属于合同必然无效原因:(1)应当招标的工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则先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履程却未招标;(2)招标人泄露标底的;(3)投标人串通作弊、约违约责任。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担保以后,或者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确定中标单位的(4)招标人对方采取了措施,使履行债务能力有所好转、得到恢复,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5)国家重点建设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不安抗辩权消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凡是属于公开招标,而其投标人不灭。第二步的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后履行一方足三家;或者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而参加邀请招标的单的履约能力没有恢复、也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担保,位不足两家的情况。 下四项属于可能导致无效的原因(意则先履行方就可以因此依法行使解除合同的第二步权利。思表达不够真实):(6)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这种解除属于先履行方有权单方解除的“法定解除&.
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7)投标人没有如实填写投14(11)
合同解除的定义,法定解除的定义,发生什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8)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么情形可以法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赂的;(9)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第三,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且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没有以书面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有协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如若当事议解除、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三种。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除“一方订立合同时事先已经约定好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约定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外,其的条件成熟。依照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指在合同履行的过余均属无效合同。第四,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合同法》程当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定解除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发生有下列情形之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一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告等文件订立”。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1)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基2)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础设施,必须服从国家计划;(2)国家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工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程需要做出限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限制。第五,违反分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包、转让规定的合同。 法律、法规、土木工程合同条件等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
都对建设工程合同转包与分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违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反这些规定进行的转包和分包的一律为无效合同。常见的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有:(1)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商的:(2)承包人未经发包只有当违约行为构成了重大程度时(即不履行合同主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的;
要债务、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内仍未履行的情形),“相对方&才能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轻第三人的;(4)分包人将其分包工程再次分包出去的;
微的违约,相对方”只有要求违约方给予恢复原状、采取(5)承包人将主体工程、关键结构的施II作分包给第三人补救措施(如将不合格材料、设备运出工地并以合格的替的;(6)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的;
代、补强、返工等)、赔偿损失(如索赔)并继续履行合同,(7)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不能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别转包给第三人的。
合同解除是合同生效后并执行一段时间后,按合同法17、无效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凡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解除的,解除的后果是不能溯及既往。只是对尚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司法做出解释的,涉及关于无效合有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但是对于已经履行过的,可以根同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都对无效施工承包合同适用;不过,据合同的性质,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赔偿由于施工承包合同的特殊性,还需要具体区别以下各种情的要求。
况。 1.施工承包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时
怎么定义合同的“履约违约“和”严格责的处理施工承包合同在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为无效任原则&?
答: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台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均不得继续履行该合同。这时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是履约违约。只要是履约违约,不论无效合同的处理,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即:首先,在缔违约方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约过程中所取得的对方的财产,均应当返还到缔约前的状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就是严格责任原则。
况。然后,因无效施工合同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由有
14(13)承担履约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几种?
答:过错方负责赔偿;双方都有过错的,依过错大小分担连带承担履约违约韵方式有:“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责任。2.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才被确认损失,违约金、定金’几种。这几种方式以哪种为主,属为无效合同的,处理起来要比以上的情况稍微复杂一些:于“倡导性”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其中的任何几种,首先,从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时起,双方应当立即停止但合同法的倡导性意见是,优先使用实际履行,其次采取履行合同。其次,先按恢复原状、返回财产的方式处理,补救措施。另外,当违约符合解除条件的,守约方可以依再依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恢复原状是指承包人将在已经履法解除合同
行后被确认无效时所完成的部分工程,或者在已经完成、14(14)如何理解”违约金具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
或即将完成才被确认为无效时所完成的全部工程拆除,将违约金系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不施工的现场恢复到施工前的原状。凡是发包人支付了的价能完全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付给另一方的款,承包人应当返还发包人,双方的其他财产,依据所有一笔货币。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
所谓惩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取回,恢复到缔约前的原状。下罚性:指的是发生履约违约行为就侵犯了对方的权利的原列情况适用恢复原状、返回财产:
则出发的,在发生了履终违约的情况下,即使没有给对方(1)工程质量低劣、已经无法补救,并对社会公众形成危害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付给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也就是对的;(2)工程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划、计划、规定(例如:
①且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凡是可以补救的,承包人应当赔偿给发包人工程补救的费用损失;如果不能补救,则承包人应当赔偿一切损失,包括:拆除建筑物、工程延期、重新订立合同及其他损失。
②如果工程合格,按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第五,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对于当事人通过订立无效施工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对当事人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收缴所得上缴国库;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收缴所得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18、履约中发现合同漏洞的处理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一旦遇到属于应该订立而没有订立,应该详细订立却订得不详细、不具体的情况,都属于合同漏洞。合同漏洞采用以下三段式办法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2)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如果按前两种方式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按下列原则,公平、合理处理:质量要求不明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履行地点不明的:①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方式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19、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自承诺生效之时起合同成立”。“从合同成立时起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可以区分为:(1)一般情况下(指不需经过批准登记手续,也无附条件、附时间)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同时;(2)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自“附条件”“附期限”“成就”时生效。若发生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附条件成就的情况,则视为条件已成就。若发生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附条件成就的,则视为附条件未成就。(4)合同虽然已经成立,或者双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宣布为已经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时,都自订立之始就没有生效。根据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上的差异,可以将合同违约划分成为履约违约、缔约违约、违反要约承诺规则三种不同的违约,并可以以下图表示: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已确
定特定合同关系的行为”。可以认为意思表达一致是合同成立本质所在。而承诺的定义就是完全同意“要约方”的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它足以表示双方意思表达已达成了一致(即合意),所以,当“承诺”送达要约人时,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由此可见合同成立是属于合同订立阶段的,它所表达的法律意义是:“要约、承诺过程的终结”,合同生效以前的违约属于缔约违约。合同成立的确认权属于当事人双方,是合同双方的自主权力。
合同生效的标志是:“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履行合同行为和承担履约违约法律责任的法律事实”。合同在承诺生效时即成立(对于施工承包合同,签发中标通知书即代表承诺生效也就代表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可以分为:①既不需要经过批准、登记,也没有约定“附时间或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时;②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自合同自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生效;③合同双方约定有“附时间”或“附条件”的,自“附时间”或“附条件”成就之时起,合同生效(施工承包合同属于第三种情形)。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双方约定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合同,其附时间和附条件是: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必须提交履约保证保证金保函,并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就施工承包合同而言,所谓:附期限届至“就是指满28天,”附条件“就是要提交履约保函和签合同协议书。合同生效以后的违约属于履约违约,从合同生效开始,合同双方应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与承担履约违约的责任。因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对于正确划分三种不同的合同违约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应特别关注。(1)如果投标人违反了要约承诺规则,要受到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制裁。(2)缔约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失造成所订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合同虽然生效,但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为无效合同或宣布撤销,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称其为“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规定,承担缔约责任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①责任人要有缔约过错;②要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事实;③缔约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根据缔约过失行为所
造成的不同损害后果,可以采取例题4中的承担责任方式。
可以将本段的内容与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结合阅读,有助于综合了解投标有效期、投标的法律责任。
20、单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的确认权说法
中,正确的是(D)。
D.合同成立的确认权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而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
2.以下提法正确的是(A)。A.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有法律的约束力
3.要约的定义是(A)。A.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4.要约生效的时间是(B)。B.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时该要约生效
5.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时对要约的内容做
出实质性的变动,则认为该意思表示是(D
)。 D.用重新要约代替了原来的要约
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
同是(B)。 B.无效合同
7.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应属于(C)。c.可
8.违反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B
B.无效合同
9.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B)。 B.无效
lO.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是(C)。
A.合同当事人可以有效支配的物质财富
B.合同当事人提供的行为(包括劳动和服
D.合同当事人提供智力成果(如发明权、著
作权、商标权、专利技术成果)
5.“合同有效”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
A.主体要合格
B.意思表达要真实
D.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合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
6.《合同法》依不同的情形,将合同成立以后的效力分成为()。
c.合同有效
D.无效合同
E.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F.可撤销合同
7.合同生效的时间依法可以分为()。
A.既不需要经过批准、登记;也没有约定
“附时间或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之时,就是合
同生效之时
B.法律、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
的,自合同批准或登记之日起生效
c.合同双方约定有“附时间”或“附条
件”的,自“附时间”或“附条件”成就之时起生效 8.《合同法》规定的在履约中可以“免责”违约责任的条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就是“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就是债权人。(对)
4.建设工程合同一律应当采用“书面的要
式”合同。(对)
5.格式化条款是由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综合
部门主持,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消费者的意见之后,按一定程序形成并颁布的,在本行业中有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它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错)
6.格式化条款(民间称其为霸王条款)是由
当事人中具有自然垄断地位的一方,为了重复地使用相同的合同格式,在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使用由其单方面预先拟订好的条款。
应用格式化条款签订的合同称之为格式化合同。
7.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具有一定权威性的综
合部门主持,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特别是消费者的意见之后,按一定程序形成并颁布的,在本行业中有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它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的特点。合同法提倡使用合同范本。但没有使用范本的合同,合I司法仍然认定它是有效合同。(对)
8.合同生效是属于合同履行阶段的,它所
表达的法律意义是:“当事人从合同生效的时刻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凡是在合同生效以后的违约行为都属于履约违约行为”。对
为必须进行招标的,就必须衽招标采购,否则,该项目不能得到财政资金的支持也得不到审批部门批准。 24、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共四条。其中: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为透明度原则,其主要精神就是要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有效防止不正当交易,主要体现在:
(1)招标人要在指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在招标文件中要详细说明拟采购工程的技术规格、招标投标工作的程序、评价投标文件和选定中标者的标准;
(3)要在截止递交投标文件的同一时间(开标时间)公开开标;
(4)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的基本点是反对歧视和特权,要求包括:
(1)招标人给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享有同样的机会,得到同样的待遇;
(2)在进行资格审查时,所有的投标人都适用同样的标准;
(3)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所有购买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供同样的信息;
(4)任何投标人都有一次,而且也仅仅只能有一次报价机会。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评标和定标的过程中,目的是要按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了的授标条件,使最符合该条件的投标人能够中标。它要求:
(1)评标委员会的组织应当具有中立性、权威性和法定性;
(2)评标应当依据已经在招标文件中公开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的评审和比较,从中选出最符合标准的单位,c.可撤销合同
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D)。
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1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于( B )。 B.无效合同
13.法人代表越权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属于(D
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14.无权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D)。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15.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处分了共有财产的合同应当属于(D)。D.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16.凡是不能满足主体合格要件的合同一律都属于无效合同。关于此说法表述正确的是B.不对 17.凡是经济合同关系中的权益主体不能满足合格要件的,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关于此说法表述正确的是(B)。
18.只要是合同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一律都属于无效合同。关于此说法表述正确的是(B)。B.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9.《合同法》规定承担“履约违约”责任的原则是( D )
D.严格责任原则
20.由于合同中某方存在有过失,使得已经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被裁定为“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时,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原则是(A
)。A.过失责任原则
21.因承包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属于(B )。
B.无效合同
22.凡依法必须招标的,但招标人没有依法进行招标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于(B)。B.无效合同
23.凡是在招标中因招标人泄露标底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于(B)。 B.无效合同
24.因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而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属于(B )。B.无效合同
25.工程属于重点工程,该项目已经被批准采用邀请招标,但是在参加投标的单位少于2家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属于( B )。 B.无效合同
26.如果属于重点工程公开招标,但是在参加投标的单位少于3家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属于(B)。B.无效合同
27.招标人隐瞒工程的真实情况下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属于(D)。D.合同效力待定
28.当业主与承包人所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没有采用书面的形式签订时,则应当属于(D)。D.合同效力待定 29.“招标人没有遵照国家已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或可行性分析报告编制招标文件情形下产生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属于(B )。B.无效合同
30.某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的时候,被宣布为无效合同,这种情形下的合同违约应当按( C )原则处理。c.过失责任原则
31.某建设单位(甲方),有一项工程,其主要施工技术需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技术,该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在审批可行性分析报告与招标方案时,获准不进行招标。于是,邀请一家掌握此项专利的承包人(乙方)商议,并将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草本和工程单价交乙方,要求乙方5天内予以答复。乙方研究后,发函给甲方,认为工程可以承担,但工期要延长,且有些单价要提高,并将具体要求函告给甲方。建设单位研究后,认为施工单位的单价要求可以接受,但工期不能延长,如“乙方”按“甲方”要求的工期完工,甲方可以支付一笔50万元的赶工费。施工单位完全同意了甲方的最后要求,并签署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请问在这个过程中包括了(C
)。c.三次要约一次承诺
3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进行计量,是行使合同法中的( D )。 D.先履行抗辩权
33.甲乙双方为某工程的设计订立了委托设计合同,合同价格为200万元人民币,设计方已经接受委托方交付的、为合同价格20%的定金;设计方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依据合同法有关履约违约的规定,委托方可以有权要求设计方返还的金额是(A)人民币。
34.双方代理行为、自身代理行为都属于(B
)行为。 B.无效代理
21多项选择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下列行为的法律特征描述正确的是(
B.业主签署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才是承诺
c.承包人投递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要约行
为 2.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关系是()。
A.合同成立后等到约定的“附条件”和“附时间”成就之后合同生效
c.“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
F.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即表示“承诺”
G.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递交履
约保证金保函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就是:“附时间”和“附条件” 3.在《合同法》的条款中,有些条文使用了“一般包括”,这样用词的目的是()。
B.可以帮助当事人防止因缺少某些条款而
导致出现合同漏洞
c.说明这些条款是倡导性的,可以由合同
当事人自由选择
4.可以成为合同客体(或称标的)的有()。
9.我国《合同法》规定履约违约实行的是
A.由于不可抗力
过失责任原则。(错
B.由于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履
)是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以承担“履约违约”责约违约的方式是强制性的。(
任的方式。
11.承担履约违约的倡导性方式有:①实际
B.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
履行合同;②采取补救措施;③过失方赔偿损失
C.继续履约
D.处罚违约金
方的损失;④支付违约金;⑤没收或双倍返还定
E.赔偿损失
G.采取补救措施
金五种。(对
10.以下关于合同平等、自愿原则的提法中,正确的是()。
12.无效合同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A.自然人与政府机关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谁也不能将自己
13.凡是在施工承包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
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行完毕后才被宣布为无效合同的,是属于已经产生履约行
C.指在民事合同中除了法律上强制性
为之后被确定的违约行为,应当按处理履约违约的严格责规定的以外,双方均可以相互自愿约定,国家一
任原则处理。( 错 )
律不加干涉
1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称的不可抗
1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按书力,是指发生不能预见、破坏不能防止、损失不可避免的面形式签订,则采用的处理方式
客观情况。(对)
1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的裁决不
B.如果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
服,不得再向法院上诉或起诉。但仲裁法第五十八至六十接受的,该合同有效
一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
E.如果任何一方都没有履行主要义务,该
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合同不成立,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
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
12.在不安抗辩的条款中:“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的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丧失履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约能力”一句中的“丧失履约能力”是《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中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据的;
c.丧失商业信誉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D.有丧失或者可能履行丧失履行债务的其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
13.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履行之前,被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确认为无效的,应按(
人民法院认定该(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
合同违约行为。
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对)
A.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履行该合同
16.根据我国《合同法》与《仲裁法》的规定,
D.按过失责任原则处理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错)
14.施工承包合同,在订立以后,但在尚未履行之前,被
17.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确认为无效合同的,在以下承担法
才能由当事人判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错)
律责任的方式中(
)是符合规定的。
18.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以认定合同无
A,返回财产
B.赔偿损失 效,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诉,法院均可依据事实裁定合
C.恢复原状
同无效。合同无效可分为整个合同无效和部分合同无效,15.施工承包合同,凡是在已经履行或履行完毕后,被确如果合同只是部分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认为无效合同的,在下列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无效合同从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它为无效之日开始才无中,(
)是符合规定的。
效。原合同中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因为合同无效而不
A.停止履行
B.赔偿损失
再存在,因此,也就不存在赔偿损失的责任了。(错)
c.恢复原状、返还财产
19.民法通则规定:只有法人代表才能代表
F.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招标投标,签订经济合同。16.施工承包合同,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后被法人代表的这种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法人代确认为无效的,必须恢复原状(首
表的授权,是不能代表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因此,先将所完成的工程拆除)、返回财产,再依过错
可以推论:当出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后的情形时,原法确定赔偿损失的责任的情况是(
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合同也就目然失效,继任的法定代表人
A.工程质量低劣已无法补救的 可以以“不理前任旧事”为由,不再履行合同义务。(错)
B.对社会公众形成危害的
20.工程转让实质就是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中
c.严重违反国家规划、计划和规定的
的主体发生了变更。工程分包是获得整个工程或某一区段17.施工承包合同,在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后才被确的承包人,将本应由自己完成的某一部分工程,按专业性认为无效合同的,必须全部满足
质或工程范围,交给第三人(分包人)去施工。据此,可以以下(
)条件,可以将已完成的工程判给发包方
认为合同分包也就等同于合同转让。(错
所有,并由发包方给承包人折价补偿。
21.无效合同和已被撤销的可撤销合同,都
A.不属于工程质量低劣,或虽有质量问题,
是从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布该合同无效或撤销之日起才失效但尚可补救的
B.不对社会公众形成危害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管理
c.没有严重违反国家规划、计划和规定的
23、与《招标投标法》相关联的法规目录
我国招投标18.当施工承包合同在已经履行或已经履行完毕后被确认制实施的时间不长,因此,对于《招标投标法》的实施,为无效合同,并将已完成的工程判给发包方所有,由发包必须要有一些法规性的文件对其实施做出细则性的规定,方给承包人折价补偿时,折价补偿的计算办法应遵循()规并且起到积累经验,以利于日后有一个逐步使《招标投标定。
法》日趋完善的过程。在今后可以预见的一段时间内,这
c.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是承包人付出的劳
些法规性的文件不仅仅是必要的,而且也将是更替较快的。动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与《招标投标法》
D.不按合同的报价,而是依据概预算的方
相关联的重要法规摘录如下:
1.《关于国务院有关部法,但不计利润来计算
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200019.我国《担保法》规定的经济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年3月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
B.抵押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日国
D.定金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20.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日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 暂行规定》(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
E.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原则
利部第12号令发布)
6.《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中21.无权代理是无效代理行为中的一种,无权代理通常指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通知》(日计代理人()。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A.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行为 办法》(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
B,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D.代理权限消灭以后所进行的代理行为
23(1)招标投标的法律特征:答投标招标有如下特征:(1)22判断题
是一种强制约束性的公平采购制度通过这种采购可提高资
1.《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守法”,指的是
金使用效率,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或行政法规(简称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对)
2)是建筑市场交易中完成缔约过程的法律行为,所以要受
2.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
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3)是建筑市场领域内建立竞争机制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的具体体现。4)是建筑产品价格形成的方式之一,是价格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
桐柏在建筑市场产生作用的具体体现。5)是施工承包合同
3.民法中称按照约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
的合同文件形成的过程。6)是一种遏止工程管理中产生腐系为“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着尚败的有力工具。7)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规定3
并将其作为招标人的承诺和合同成立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它是一切民事活动的最高准则。
24(1)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几种,各有何特点?答我国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其中,公开招标又叫无限竞争性招标。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必须在给出定的报刊上刊登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投标,投票人数不受限制,一切潜在的投标人,均可以参加资格预审。公开招标透明度高,有利于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平等地平等竞争,防止地方或部门保护,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没有特殊批准,一律应使用公开赛招标。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可以不在报刊刊登公告而是以投票抗议函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特定投票人参加投票的方式,其公开、公平、公正性不及公开开标透明,只有得批准方能合用邀请招标,除不刊登公告用资格后审取代资格预审外,其余程序性规定与公开招标相同。
25、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标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答: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汁、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主要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26、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标准和限额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已于日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作出规定。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7、允许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或者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有: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8、批准邀请招标的权限与报审的时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若是只审批立项的,则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在上报工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同时,一并申报招标方案,在审批该项目立项的同时审批该项目的招标方案。
29允许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凡是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9(1)在允许不执行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进行招标的低等级公路施工招标文件有哪些文件组成?通常由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通用条件、合同专用条件、技术规范、各种格式等组成。对于以单价承包的,还要有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对于以总坐承包的则没有工程是不是清单,但是必须要有施工图纸。
29(2)招标投标法给投标人所下的定义,自然人可不可以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定义:投示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显然自然人不在其列,因此,自然人是不能成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的。
29(3)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哪些条件?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的投标人或投标人提供(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要得(即需具备法人地位);(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扫标人应将本条的内容具体化并编写成强制性资格标准没有处于被璀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画稿 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票人,不得对任何潜台词在投票人或投票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
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29(3)投标申请人单独投标时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有哪些?答当投标人如果是单独投标,应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有:(1)有关投标人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中国石商为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施工企业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以上文件如提交复印件需要经过公证),和法人授权书(需要经过公证);(2)过去5年完成的施工总额;(3)过去10年中每年类似性质和类似规模的工程方面的经验,正在承建的工程和已承包的其他合同的详细情况;如果在评标中需进一步了解这些合同时,可与那些业主联系;(4)拟投入到本合同工程施工中去的主要施工机械;(5)准备负责管理实施本合同的主要现场管理人员的技术人员的资格和经历;(6)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例如过去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7)投标申请人具有实施本合同足够的流动资金的证明资料(含信贷额度和其他资金来源泉的证明);(8)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开出的,授要业主在评审中可以向银行查询有关资料的授权书;(9)投标人壶去三年内涉及的任何诉讼、仲裁的资料,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及争议的标的金额;(10)工程分包建议,及分包的最大额度。
29(4)资格预赛和资格后审的区别答资格预审是指将资格审查工作前置于发售招标文件前进行,按投标资格审查的条件和内容方式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是在对投票文件的评价比较并得出第一中标单位之后再进行资格审查的方式。按投标人须知中的约定,对第一中标单位进行资格后审,如果认为资格合格则报请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立即发中标通知书,如果资格后审之后,认为第一中标单位的资格不能通过,或者未能获得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则依次对第二中标单位进行资格后审,以此类推未列入评标委员会推荐名单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资格后审。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票人的投票应作废标处理。
29(5)投标人须知中关于一标一投的含义是()答不管是投标人单独投标,或是作为联营体的成员参与投标,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份投标文件,凡是参与了两份或两份以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导致其参与了的全部投标一概无效。
29(6)关于组合标投标的规定是()答若招标文件净几个合同(段)捆绑招标时,投标人可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段)投标,当投标人决定投多个合同(段)时,称为投组合标。凡投组合标的,可以申明若招标人授予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段)时,可能对所投组合标中的任一合同将要提供的折扣。评标时将把合同授予整体成本最低的标或组合标。
国际惯例鼓励投标人投组合标。中国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第3、6款规定可以投组合标,但不接受组织标的折扣价。
29(7)招标文件的修改与澄清规则是()答修改
在投标截止21天之前(交通部公路范本规定为在弟交投标文件截止期15天之前),业主可以用“补遗书”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所发出的补遗书在法律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地位,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遗书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在发出补遗书的同时,业主还应视其修改程度的大小确定是否需要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便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遗书的内容考虑进支,在将补遗书发给潜在的投标人的同时,还要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在阅读了招标文件之后,可以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国际惯例规定为至少21天前)提出要求澄清的问题,以传真的形式通知业主,要求给予澄清;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10天前答复(可将要求澄清的函件称为质疑函),业主收到任何投标人的质疑函后,应以书面方式,不指明问题是由谁提出的,并向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了出答复质疑的澄清函。澄清只是对质疑问题的说明不是对文件内容的修改;如果对质疑的答复涉及需要修改招标文件内容时,则应采用补遗函的形式发出。投标截止期15天(国际惯例规定为21天)及其以后收到的质疑函,业主可以不必回复。
在国际竞争性招标中,补遗书与澄清函是有区别的本书是按有区别的规则叙述的,交通部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将不论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修改的答复一律称之为“补遗书”。
29(8)代号谓投标有效期,有效期多长,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有何义务?答从投标截止日起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的一段时间称之为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的时间长短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交应填入到投标人须知的资料表的相应栏中。投标人须知资料表注1中规定为70-120天。 29(9)业主可不可以延长投标有效,投标人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可以作何表示?答如果需,项目业主可以在原定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有权同意或拒绝;如果拒绝延长,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被业主没收;如果同意延长,则投标人不得在延长的有效期内修改、撤销其投标书,要同时保证投标保证金在延长期内保持有效。如果多次延长且累计延长时间超过了8周(即56天),则合同价格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即贴现)。 交通部公路范本规定为30天(13、3款)。国际惯例为28天。
29(10)投标担保的形式:答投标担保可以选择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动作的其他形式中的任一种投标担保形式(最常用的是银行保函)。
29(11)投标担保的担保条件:答如果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将没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或经过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期内撤回其投标;(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业主的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A不能或拒绝签署合同;B不能或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3)拒绝按如标文件的规定对其计算中的自述错误进行修改。出现上述几条中的任一情况时,出具“犯规呆函”的银行,在不要求业主出具任何证明,只需在书面要求中说明是由于出现了担保条件中那一种或两种情况,就保证立即支付上述担保数额之内的任何款额,无须提供任何证明。
29(12)公开开标指的是:答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指的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公开进行开标。这意味着招标人不得在不按制度办事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秘密开标。开标会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布这一时间应精确到“分”;任何人都不得在投标截止的时间之前或之后开标;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并已经公布的地点,不得在任何其他地点开标。
30、批准不进行招标的权限
审批不进行招标的权限与审批邀请招标相同。
31、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凡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查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的,已经核准;
(4)相应的投资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已经具备。
审资料(如果是资格后审)
32、招标人招标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可以将这些准备工
作看成是业主应为承包人施工提供的施工条件)
9.选择方案及其报价(如果有)
招标前必须完成的工作有:
(1)落实资金的来源以保证施
10.按投标人须知规定应填报的其他资料 工后的各项支付;
(2)按基建程序的规定,完成应当履行
以排列在前的解释权优先
的各项审批手续;
(3)完成征地拆迁,或者基本上完成征 38、投标人的强制性资格标准
在资格评审中,凡是达不地拆迁的工作,以保证可以按施工进度向承包人提供现场;
到所列的强制性履约标准中任何一条的申请文件,其资格(4)完成或基本完成“三通一平”。
预审申请就不能通过。无论哪一种范本,强制性标准一般 33、可以由业主自行办理不必委托他人招标的规定
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经验标准
指在最近五年内《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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