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b2驾驶证找什么驾校自学直考转驾校后怎么办理手续

[中青报]自学直考驾照 这个改革好!
作者:刘武俊新闻来源:中青报
  公众期盼已久的自学直考驾照终于尘埃落定。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有关部门应当顺应民意,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把驾考作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深化公安改革的一个现实突破口,取消驾校强制培训,尽快全面实现自学直考驾照。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安交管部门而言,是否允许个人自行申请驾考,首先不是技术和安全问题,更不是利益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问题。
  想拿驾照必须先参加驾校培训――这一直是我国公民申领驾照的所谓常识。驾校培训被认为是申请驾驶证的强制前置要件,而这一貌似理直气壮的要求却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这部重要的行政法律明确无误地对驾校强制培训制度说不。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并没有禁止个人开展驾驶培训。《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也只是规定“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先到驾校接受培训,然后参加考试。新驾考规定亦明确申请驾照仅须提供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可见,个人申请驾考必须通过驾校考试,于法无据,也有悖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
  驾校强制培训,在客观上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腐败的土壤。驾驶培训市场的社会化程度低和竞争不充分,容易造成驾校供方市场,催生相当程度的行业垄断,驾校与车管所等主管机关之间,考生与教练和考官之间,都存在权力寻租的可能。如媒体曝光过的广东湛江最大驾考受贿案就令人触目惊心,39名考官上缴红包竟达2100万元,湛江市车管所原所长梁志雄受贿22.46万元,获刑10年。
  取消于法无据的驾校强制培训,就是要把驾照许可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驾照自学直考自主预约考试,不但便民利民,还能促进驾校改善教学质量,提高驾照考试的廉洁度。目前深圳已经在试行自主预约考试。推行自主预约考试之后,驾校就有了危机感,就能倒逼驾校提高培训和服务质量,也能堵住驾考的腐败问题。
  政府一直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行政管理。有关部门应当从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尽快取缔驾校强制培训的做法,全面放开“个人自行申请驾考”,积极推广自学直考驾照,善待和维护公民自学考驾照的权利。
[责任编辑:贾潇]证照手续不用愁 解读驾照自学直考
  新的驾照规定从4月1日期开始执行,这次改革中最受关注的就是驾照“自学直考”终于正式在国内16个试点城市执行了。很多人欢呼终于不用再去驾校给教练虐啦,但事实是否真的如此?自学直考应该怎么申请?又该注意什么?看完这篇文章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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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自学直考”?有哪些城市先行试点了?
  “自学直考”是指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机动车,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技能,直接申请驾驶证考试。
  简单说,就是考驾照再也不需要通过驾校了,只要你有条件,可以自学然后直接参加考试。目前“自学直考”仅支持小型车C1和小型自动挡汽车C2两种驾照类型。
  以后考驾照再也不用担心被教练骂了,不过你也不用开心得太早,目前国内支持驾照“自学直考”的只有16个试点城市和地区,已经从4月1号开始实行。当然未来也有可能会有更多的城市或地区加入。
16个支持驾照“自学直考”的试点城市和地区
制表: 太平洋汽车网
  ● 驾照“自学直考”怎么申请?
  “自学直考”看似简单方面,不需要再上驾校被教练虐了,但实际是否也如此?与传统的通过驾校报考不同,自学直考的申请人需要先体检并报名参加科目一的考试,科目一考试通过后车管所就会为您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拿到“学习驾驶证明”以后,也就意味着你具备上路学习的资格,但你还需要一辆自学用车,这辆车的资格也是需要申请的。首先这辆车需要安装有“副刹”装置,并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检验通过才能允许作为自学用车。这一环节你需要提交的表格是《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有了自学用车后,还需要一位随车指导人员,同样这位随车指导人员也需要通过交管部门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获得资格上路指导你学车。这一环节你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通过后车管所将在一日内为您签注并免费发放学车专用标识。拿到“学车专用标识”后,就意味着你这时可以上路练习了。进而可以参加各科目的考试、考试通过便可以拿到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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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可以自学直考 驾照培训考试制度将改革 15:38:38  来源:汽车之家  (责编:陈易、张祎)
  近日,国务院网站发布了《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其对驾考报名、教学、考试事项、驾驶证补办等流程都进行了重大修改,最有看点的包括以下几点:
  1、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不必非去驾校
  《意见》明确,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意见》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向公安机关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驾驶证明后,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
  2、考驾驶证可以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
  不像以前,约考需要按照驾校的安排来。《意见》规定,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而且,在网上约考是支持网上支付的。
  3、考前免费熟悉告示场地、流程
  《意见》明确指出,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同时,还会提前公布考试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另外,考试过程也得公开。《意见》明确,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直播考试视频,如果有考生质疑考试评判结果,是有权查询自己考试视频资料的。
  4、理论考试、场考、路考可以连续考试,不用多次往返
  《意见》提出,未来我国将逐步推行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这样,考驾驶证不需要像现在这样来回折腾很多次。
  5、驾驶证全国均可补换
  未来,当驾驶证丢了之后,驾驶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驾驶证,也可以异地进行驾驶证审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也放开了,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
  6、驾驶证注销后再次申请,可以不经学习直接考试
  《意见》指出,对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请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但是,有一点必须提醒大家,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7、未来有望在更多国家持中国驾驶证开车
  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车需求。
  以上仅仅是本次发布的《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大家可以进入国务院网站或直接在下页查看原文。《意见》实施的时间表也同时公布:2016年上半年,将启动驾改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任务。也就是说,在2017年,部分地区可以享受到《意见》中的福利政策;到2018年,这些政策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编译/汽车之家陈浩)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公正廉洁。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交通运输部负责)
  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负责)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交通运输部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交通运输部负责)
  6.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编制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改进理论知识培训内容,采取远程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7.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8.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交通运输部、教育部等负责)
  (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
  9.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驾驶人考试场地布局、数量应当满足本地考试需求。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系统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10.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实行多渠道的考试员选用机制。各地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公安部负责)
  11.优化考点布局。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积极推行市(地)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委托有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承担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工作,方便群众就近考试。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区、市)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公安部负责)
  (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12.实行自主报考。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考生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
  13.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证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推行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公安部负责)
  14.实行考试随机安排。严密考试组织形式,由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公安部负责)
  15.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公开考试过程,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公安部负责)
  16.优化考试程序。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可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当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当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公安部负责)
  (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
  17.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建立省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推进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18.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对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公安部负责)
  19.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交通运输部负责)
  20.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部等负责)
  21.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一旦发现有举办或参与举办的,要立即要求停办或退出,确保彻底脱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驾驶培训机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负责)
  (六)提升服务水平,便利群众学驾领证。
  22.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推行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驶培训机构双方权利义务,保护学员合法权益。驾驶培训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驾驶培训机构应在服务场所、互联网等公开费用项目和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公安机关应按规定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增加收费项目,严禁提高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23.完善驾驶人体检制度。建立驾驶人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驾驶人体检工作。改进老龄驾驶人体检规定,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负责)
  24.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公安部负责)
  25.允许重新申领驾驶证直接考试。驾驶证被注销等有驾驶经历的人员,年龄、身体条件等符合重新申领驾驶证法定条件的,可以不经学习直接申请考试,各科目考试合格后予以核发驾驶证,但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公安部负责)
  26.逐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研究制定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制定残疾人驾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鼓励有条件的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中国残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分别负责)
  27.提高驾驶证国际认可度。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车需求。(公安部、外交部等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改革保障配套政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周密部署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拖拉机驾驶培训考试工作,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
  (二)稳步有序推进改革。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做到培训与考试相衔接、培训考试需求与供给相平衡、政府服务与管理相融合,既为改革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又立足实际、稳步实施。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等试点事项,要细化方案、完善措施,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对其他实施条件成熟的事项要立行立改,有序推进。要做好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改革措施,主动通报改革进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等负责)
  (三)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源头把关,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深化公益广告宣传,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负责)驾考改革2016年启动 学车可自学直考不去驾校
  驾驶证可以自学直考、驾校将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学员约考可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场……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对驾考报名,驾校教学、驾照补办等流程均做了重大修改。《通知》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明年上半年启动试点  《通知》指出,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18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这意味着,如果能够入选试点省市,青岛市民2016年就有望享受到这些福利政策。  《通知》明确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将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也就是说,学员将来学车不必非得去驾校,还可以自学直考。  同时,为了学车过程中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通知》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这意味着,学员也可以用符合条件的私家车进行驾考学习。  《通知》指出,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未来学员可自主约考  《通知》规定,建立统一的考试预约服务平台,提供、电话、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学员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公安机关按照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生考试。  同时,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收取,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等多种支付方式,学员可分科目或一次性全部缴纳考试费。  《通知》指出,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这意味着,场考、路考、理论也许可以连续考试,避免市区学员往返惜福镇。  驾校将计时培训计时收费  《通知》规定,驾驶人培训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对于自学直考的学员来说,熟悉考试场地是一个必须的过程。目前青岛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中心考试场地只允许每名学员考前有1小时熟悉过程,且收取每小时150元费用。而根据《通知》,将实行考场开放,公布场地设施布局、考试流程和路线,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另外,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考场、办事大厅等场所直播考试,如果有考生质疑考试评判结果,是有权查询自己考试视频资料的。  新手3年内撞死人,倒查发证过程  《通知》有针对性地提出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要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试舞弊教练有时充当掮客,教得不好也与教练有关。  《通知》指出,实施驾驶证异地申领和审验。放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满足流动人口申领驾驶证需求。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  提高我国驾照国际认知认可度  针对残疾人群体有用车需求,《通知》表示,将研究制定单眼视力障碍人员驾车视力检测标准、上肢残疾人驾车加装辅助装置等规定,适时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  对老龄驾驶人来说,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驾驶证的驾驶人,按规定体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此外,我国将积极推进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满足我国公民出境驾车需求。  文/图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王琦  进展  青岛年底或可自主预约驾考  记者从青岛市车管所了解到,截至11月末,青岛市机动车驾驶人总数已经突破277万,按照全市近 900万人口计算 ,平均每三个人里面就有一名具有驾驶资格的人。  而2015年初,全市机动车驾驶人仅有250万,11个月时间增加了27万,若除去周末和节假日,每日新增的驾驶人就多达1000人。  市车管所工作人员表示 ,正在积极筹备自主约考工作,等待省公安厅通知,预计今年底,最迟明年初便可实施。特别要指出的是,自主约考并非驾驶证直考,自主约考实施后,驾驶技能的一般培训还要在驾校完成,只是预约考试时间由学员根据自己需要来掌握。  据了解,自主约考实施后,考试费将由原来所有科目统收700元调整为每个科目分别定价,学员不必再将考试费交给驾校代缴,而是可以登录网上预约系统,在预约考试成功后再分科目缴纳,考试一门缴费一门,避免了因意外原因退学造成的无法退费问题。根据省公安厅便民措施,学员因本地考试条件或能力不足等原因超过2个月仍无法考试的,可以预约到有条件的省内其他市考场参加考试。对准考证明临界3个月到期的学员,网上预约平台将自动提供绿色通道,优先预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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