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旷工期间致死和工厂工人有关系吗

企业规定“员工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否合法?
企业规定“员工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否合法?
作者:邢国光
许多企业在人事规章制度中都规定“员工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且在员工旷工时,用人单位不做任何处理,认为可以直接引用这一规章制度主张自员工旷工之日起算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一主张是否成立,大家可以参考以下这一劳动部的复函的相关内容: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79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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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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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旷工 老板娘砸锁搬家电
.cn 日03:49 海峡都市报
  N黄继业/杨清竹
  本报讯 工人旷工未归,工厂老板娘就带人将其出租房门锁打开,搬走其家电等物品。昨日,位于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的万利特鞋业有限公司老板夫妇对记者说,这样做是为了迫使这名工人回来算账。
  据该厂工人胡某说,他在厂里帮老板管账。6月21日下午4时多起,他未经请假没去上班,处理自己的私事去了,到前天晚上8时多才回来。回来后发现出租屋门锁被撬,屋内电视机等家电不见了。
  昨日下午,记者采访该厂老板丁明芳夫妇。老板娘承认是她带人将胡某的家电搬走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迫使胡某回公司来上班”。
  老板丁明芳称,胡某在他们工厂是管理账务的。“他不回来算账,公司都被搞得乱七八糟,没办法向工人交代。”丁说,胡某还欠他公司的钱,到现在他只做了3个月的活,却借了他5500元钱。老板娘说,胡某1个月的工资是1200元。
  胡某则称,工厂原来说给他1个月1600元的工资;从今年2月18日开始至今,他已经做了4个月了,应该是工厂欠他的钱。
  据悉,胡某已经向陈埭公安分局报警,分局民警称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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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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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职工旷工处理依据》_优秀范文十篇
范文一:关于**旷工处理的通告及其家属:
同志自日至日已无故旷工叁天(不含周六周日)。根据公司《员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月连续旷工叁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达柒天以上(含柒天)的,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正式于日解除
同志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请
同志务必于日前到公司指定的
参加离职体检,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离职体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请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即默认邮件寄出一周内),先通过电话联系或直接到公司办公室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否则公司将做以下处理:(1)公司已于本月15日,将本月工资全额发放
同志本人,现其离职,公司将保留索回多发放的工资的权利。(2)
同志餐卡将被注销,余额不予退回。(3)
同志的宿舍物品将被清理掉,不予退还。(4)公司将无法为
同志结转社会保险关系。(5)
同志的劳保用品及工具公司无法正常全部收回,公司将保留予以索回的权利。另在旷工期间,若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通告。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范文二:案例:职工余某与某公司签订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腰间盘突出症”,合同医院给其开具休息一周的证明。但该公司规定:合同医院的证明须由本公司医务室医生签字后方能生效。而公司领导认为余某无病,不让医务室医生签字。余某因不能坚持上班,便在家休息一周。公司领导则以旷工为由对余作出除名处理的决定。这件事在职工中引起反响。那么,企业的规章制度可否作为处理职工的依据呢?专家评析:《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只要是依法建立的,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可以作为处理职工依据的该公司规定,合同医院的证明须有公司医务室医生签字,方能生效。这一规定,不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公司的用意也是明显的,即加强对职工医疗的管理。但该公司领导认为余某无病,不让医务室医生签字的做法则是没有道理的。职工是否有病,病情如何,应由医生确诊,不能由公司领导主观随意认定。?同时,该公司领导以余某旷工一周为由对其给予除名处理,显然也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相悖。发生这种情况,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会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范文三:企业规定“员工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是否合法?作者:邢国光链接:企业有效处罚违纪员工简易流程许多企业在人事规章制度中都规定“员工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且在员工旷工时,用人单位不做任何处理,认为可以直接引用这一规章制度主张自员工旷工之日起算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这一主张是否成立,大家可以参考以下这一劳动部的复函的相关内容: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范文四:德盟顾问每日一课第52课: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 09:29:49)转载一,如何认定旷工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二,企业能否以考勤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有企业依据考勤表,比如打卡记录等,作为企业认定员工旷工或者扣发工资的依据,由此劳动者与企业产生争议。劳动者往往提出,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很多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要么是自己的单方面制作的考勤,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要么是电子打卡记录,对于电子打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因为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打卡记录与原始记录一致,因此,法院难以依据没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明劳动者旷工的证据。三,门禁卡记录能否视为考勤门禁记录是劳动者出入公司的记录,仅仅是作为是否到公司上班的一个参考,具体证据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单凭门禁记录不足以认定旷工。首先,门禁卡仅仅是公司防止员工以外的闲杂人等随意进出之防盗保安措施之一,而并非用做员工的考勤依据;纵使员工10人一同进出公司门口也只须要一位刷卡开门,因此其余九名员工并不会有该次门禁刷卡记录。其次,如果员工职等较高,下级员工或者下属上下班时基于礼貌抢先替上级刷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再次,公司如果以门禁卡作为考勤记录并以此为惩罚员工旷工之依据,则应当事前制定相应的书面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员工。四,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员工的旷工行为正如向咨询问题出现的情况那样,如果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数天构成严重违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企业的处罚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员工不认可企业提供的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不认可自己的旷工行为,企业很有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那么,企业对于员工的旷工行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律师认为企业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1,企业应具备规范的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将考勤制度与职工协商制定,经过民主讨论规定,并将考勤制度公示、下发,明确告知劳动者考勤的方式及与之配套的奖惩制度。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将考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即与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签收确认或者将含有考勤制度的员工手册交由劳动者签收确认。2,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勤方式。目前用人单位普遍采用的考勤方式为考勤机考勤,即用打卡或验证指纹的方式记录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采用这种考勤方式虽然简便快捷,但由此产生的考勤记录仅为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对未经本人确认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建议用人单位在设计考勤方式时,应引入劳动者确认的环节,如各部门在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本部门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前,应先经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事实依据:1,收集员工旷工的其他有效证据。除考勤记录外,企业还应收集其他能证明员工旷工的证据,比如企业内部的视频录像,还有企业人事职员可以与员工进行电话沟通,说明是什么时间,询问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既表达出对员工的体贴,又了解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当然要注意进行电话录音。2,为了强化证据,企业还可以增加一个督促回岗程序。企业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邮寄),表明员工已经有多少天无故未到岗上班,限定员工在某个时间内回公司报道,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某某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3,最后是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在具备以上条件时,就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一定要注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劳动者。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送达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范文五:2010 年 3 月 18 日 星期 四 放大缩小默认单位职工患精神病应如何处理?问: 单位职工患精神病,应依据什么文件进行处理?答: 职工患精神病,应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的规定来处理,对于患精神病职工先给予医疗期,如果病情严重,医疗期应适当延长。医疗期满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354号文)中规定:“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病情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范文六:关于职工无故矿工的处理办法及决定1、职工所在班组发现职工当天出勤而未出勤的人员,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应及时汇报给分管区长,并电话咨询详细情况,如无特殊情况的,按旷班处理,并要求其立即到工区报到。2、出现矿工行为的职工,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和保证书,并在班前会上公开做检查,否则按停班处理,停班期间由分管区长、技术员带领学习。按停班处理的员工,停班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3、职工出现矿工现象,在通知后第三天仍未上班的,由分管区长或技术员会同车间工会主席、办事员、所在班组班长共同家访。4、(1)对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10天的职工,所在班组及分管区长要拿出处理意见,报工区研究决定。(2)对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25天的职工,所在班组及分管区长拿出处理意见报工区,工区按情节依据新煤司【2012】16号文件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5、三班班前会组织学习传达、公开栏公开传达。运输工区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范文七:关于驾驶员XXX旷工的内部处理通
报签发:部门所属各员工:5月7日至5月17日期间本部发生员工XXX多次违纪旷工违章事件,现将违章详情及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事故或违章详情日上午八点,车队组织驾驶员进行三交,点名发现驾驶员XXX未到,未及时电话说明情况(电联其手机关机),下午正常上班时解释因凌晨给孩子看病早上返回后睡觉睡过头了;当事人XXX5月9日向车队提出请假请求,请假日期为5月15日至17日,请假手续直至5月14日都没有办理完毕;日下午清点人数发现驾驶员XXX未在,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日上午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XXX无果,也未接到其的任何回复;2013年15日至17日三天都未来上班。
二、事故或违章原因分析针对驾驶员XXX本次违纪旷工情况,运输部对此作出分析如下:1、驾驶员XXX多次在没有办理正规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旷工,没有严格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对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是本次违纪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2、驾驶员XXX沟通意识薄弱,出现情况或问题未能及时有效的与领导沟通、请示,关键时候也无法及时联系到其本人直接导致违纪程度加重,是造成本次违纪现象产生的次要原因。三、对责任人的处理关于本次违纪事件,运输部经研究决定对驾驶员XXX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对驾驶员XXX处以500元罚款。2、暂停驾驶员XXX的相关工作,自行反省一周。3、具体何时恢复驾驶员XXX的工作,要视其日后表现而定。四、防范措施对于本次违纪事件,应该引起我运输部足够重视,现针对该次违纪以及为防止以后发生类似事件发生作出如下防护措施:1、运输部全体人员认真学习本次违纪事件教训,加强人员管理,培养员工较强的责任意识与纪律意识。2、加强运输部全体人员对公司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学习,引导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态度。3、加强领导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引导员工养成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的良好工作习惯,也能拉近领导与员工的距离从而方便工作的安排与具体实施。4、要求运输部全体员工保持电话的绝对畅通,更换联系方式要及时向大家公布。日
范文八:关于柳翠萍未办理辞职、旷工的处理办法
根据101车间提交的《关于柳翠萍旷工的情况汇报》,公司于11月26日上午发短信两次通知柳翠萍11月28日早8:00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短信内容如下:柳翠萍,你于11月2号至今未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公司要求你11月28上午8:00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华正公司 人力资源林程程。11月28日早8:00柳翠萍未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再次发短信两次通知柳翠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短信内容如下:柳翠萍,我于11月26日发短信两次给你,通知你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至今没有回复,也未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要求你本月30日上午11:00之前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华正公司 人力资源林程程。截止到11月30日上午11:00,柳翠萍仍未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公司现对柳翠萍作如下处理决定:1.十月份月份柳翠萍共出勤15天,工资749元,按照公司《考勤制度》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旷工一日按两日工资扣除。柳翠萍日工资50元,扣除柳翠萍50*5*2=500元的定额工资。从2011年10月工资中一次性扣除。2.按照公司《考勤制度》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连续或当月旷工满五日做开除处理。柳翠萍已达到连续旷工五日,公司对柳翠萍做除名处理。3. 按照公司《2010年员工辞职的具体办法》, 扣除柳翠萍4套钥匙*15元/套=60元。4. 因柳翠萍未回公司办理辞职手续,所以根据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对其10月份工资进行停发,直到回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后,再进行工资的补发。5.柳翠萍门禁卡中饭费金额为xxx元整,待张海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后,公司将予以全额退还。烟台华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日
范文九:职工私自找人替班,单位以旷工处理是否违法?文档简介: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阿枫原是一个纺织企业的女职工,2005年与这个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刚开始时,企业的产品销量好,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都高。每月的工资加奖金能有1700多元,职工们的工作积极性都很高,干劲也足。但是没过多久他们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打开市场,经济效益直线下滑。奖金没有了,只有固定工资700块钱。因此阿枫就想找人替自己到单位代班,既可以在外面找兼职挣钱,也完成了任务,随后单位给她发了好几次通知要求阿枫尽快自己到岗位上班,否则将依照单位《员工守则》按旷工处理并进行除名。阿枫认为自己的工作有人代替完成,单位不应作旷工处理。双方发生争议。【义贤律师解答】阿枫私自找人替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予以处理。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1 劳动者私自找人替班,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守协商变更的原则。未经协商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阿枫所在单位依据《员工守则》给于阿枫旷工的处理是合法的。1【问题】阿枫私自找人替班,单位是否可以按旷工进行处理呢? 【关键词】替班
履行劳动合同 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第二十九条释义咨询QQ: 。所有产品及服务均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和北京义社劳动咨询中心提供。
范文十: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从劳动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职工非因工死亡,支付丧葬补助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政策。仍然执行。日,原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后劳动部分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二)法律规定。 贵州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的死亡待遇如何?[导读]:贵州省对企业职工因病或者因工而导致死亡的,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配偶以及其他直系亲属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助费。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五、本通知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六、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仍按省劳动厅黔劳厅发[号文件规定执行。七、这次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话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80%。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现分析:一、死者因工死亡,其亲属领取的工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工亡赔偿金是其亲属在该职工死亡后取得,因而不属于遗产。而且工亡赔偿金有特定针对对象,其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非因工死亡叫丧葬补助费供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必须支付给相应的人,只有其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以参照遗产来分配。(一)、丧葬补助金的性质,如何分配?丧葬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用于丧葬支出。如果亲属垫付了丧葬费用的,可以要求以丧葬补助金受偿,如果支出丧葬费用后有剩余的,余下的部分参照遗产处理。(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性质,如何分配?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保障依靠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以后的生活,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性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死亡职工亲属的补助费。抚恤金是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继承,只能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本人直接享有。也就是说只有符合条件的依靠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才有权享有职工死亡抚恤金。(三)、职工遗属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何分配?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的,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60个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1、无配偶的发给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2、无父母的发给子女和配偶;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子女的,父母、配偶按每人系数1、子女按每人系数1.3的比例分配;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祖父母或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6、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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