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户建房申请工人受伤怎么办

农村建房工人受伤 房屋主人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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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工人受伤 房屋主人也要担责
来源:通州政法综治网 &&&
作者:马巍 &&&&&&&&&&&&&&时间:
& 今年,村民王某让邻村的张某组织了李某等十几个人为自己建房。施工过程中,李某不慎摔伤且昏迷,昏迷中的李某很快被众人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药费12000元。作为房屋的主人,王某只在抢救过程中支付了6000元。李某家庭十分贫困,至今依然单身,负担不起高额医疗费。李某的哥哥多次找到王某、张某,但两人相互推卸责任,均不愿赔偿。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哥哥找到村调委会要求调解。受理此案后,调解员立即展开调查,经过走访得知,张某虽是建房的组织者,但工人都是临时召集来的,大家一样工作,同等分配报酬,建筑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施工组织,而且张某家庭也十分困难,让他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很难实现。随后,调解员又找到房屋的主人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可王某说:&李某是张某指派的工人,他不小心摔伤,责任应由张某和我共同承担。我已经出了6000元,也算仁至义尽了。&针对王某的说法,调解员为其摆清利害关系:&首先你与张某、李某等人属雇佣关系,李某受到伤害,你作为雇主理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你所建房屋没有批示等正规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事故,作为房主你也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再有张某和李某的经济条件都不好,在赔偿金额合理的情况下,你应该本着人道主义和照顾弱者的原则,进行积极赔偿,帮助工人李某渡过难关,避免因治疗不及时而落下残疾,到那时你更是后悔莫及了。&王某听了调解员有理有据、情理交融的讲解最终同意就赔偿问题接受调解,并同意一次性赔偿李某30000元治疗费。法律解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下,不少房主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把建房工作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认为以合同或口头约定形式能够排除自身责任,可一旦出了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依照法律房主照样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建房过程中,房主应尽量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公司,并完善合同等相关手续。只有这样,在装修或者建房过程中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房主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
[供稿单位:区司法局 ]
[责任编辑:王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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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作者:杨雪飞  时间:     浏览量:0  
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在农村专门承接建房工程,接到工程后和房主洽谈好总价款,再找到自己相熟的盖房工人进行施工,由王某按日发给盖房工人报酬。2013年5月3日,在一次建房施工中,工人张某在房顶工作时不幸坠下,造成小腿骨折,王某遂将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张某的家属找到王某要求进行赔偿,王某认为张某是在给房主建房的过程中受伤的,应由房主进行赔偿。张某的家属又找到房主,房主认为自己将建房工程包给王某,张某是王某找来的工人,应当由王某来赔偿。
律师解疑:农村盖房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包工头和房主往往相互推诿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分两种情形来进行认定:
1、房主与包工头约定总工程款,在包工之初或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包工头全部的费用,最后统一验收盖房成果,对盖房的过程不做指挥参与。对于这种情况下,房主和包工头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和建房工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生呢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时,盖房工人发生人身损害由包工头承担。
2、房主与包工头不约定总工程款,约定工人分工种按日计算报酬,每日或者完工后一次性支付。房主自己备好建房原料后,组织包工队按照自己的意愿指挥、安排、管理进行施工,包工头在建房时受房主的支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包工头并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包工头,只是包工队推选出的一个代表来与房主直接沟通。包工头在建房活动中也完全听从房主的指挥,与其他建房工人同工同酬,只负责提供劳务,其地位和其他建房工人是一样的。此时包工头与房东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房主对盖房工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情属于律师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王某单独组织施工,不受房主的指挥调配,与房主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盖房工人张某发生的人身损害,应由包工头王某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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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农村建房中,工人受伤,房主与包工头的责任
家里民房扩建,父母找了个包工头以包工包料形式委托他来承建。楼房1层房顶用树木(树木由包工头提供)作为横梁,有名62岁工人踩在树木做事,树木断裂该工人摔下来受伤,目前住院治疗中,请问包工头与房主的各自责任,及如何处理?谢谢!
问题补充:
房主与包工头未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口头协议,但口头协议时,房主说过建设中的安全责任及树木的质量问题。包工头说房主都不管,都是包工头的事
湖北 黄石 下陆区发表时间: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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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05****
如建二层以下房屋,工人受伤由包工头承担责任。二层以上由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连带责任。
律所: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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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工人受伤
011 个回答
律师回答共 4 条
如包工头没有资质房主将会承担连带责任
律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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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建二层以下房屋,工人受伤由包工头承担责任。二层以上由包工头和房主承担连带责任。
律所: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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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112****
包工头进行赔偿的
律所:北京优典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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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711****
包工头是伤者的雇主,由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律所: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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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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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建房工人受伤房主是否承担责任
10:54&&来源: |
  摘要   农民自建房过程中,一般都是让农村中一些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建房屋,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工人受伤那么房主是否因承担责任呢?   农民自建房过程中,一般都是让农村中一些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建房屋,那么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工人受伤那么房主是否因承担责任呢?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解释的前提是&安全生产事故&。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排除公民个人法律适用。   该解释&发包人,分包人&的规定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83条第三款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适用于农民个人建造低矮临时建筑物的规定。本案的责任主体应该适用该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农村建筑队是否要具备资质呢?相关法律有何规定呢?针对此问题我查阅相关规定以供大家共同探讨:   日起施行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曾经明确规定,&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该部门规章曾一度调整了村镇及工匠的建筑活动。但是,后来制定的《》排除了部委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因而,日,建设部废止了《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地方性、行政规章虽然有权设定一些行政许可,并且有些省也规定了&承揽村镇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禁止无证施工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内容,但是,由于这涉及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问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设定,因此,上述规定也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到现在为止,只有前建设部制定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作为政策指导,而无强制约束力。综上所述,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施工活动事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综上所述,目前无规定建设农村低层房屋的从业人员需要法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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