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房屋过户税费的无房屋权证的房子,拍卖来后能办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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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房屋无房产证过户都需要什么手续
广东-江门&03-08 18:2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法院拍卖房屋无房产证过户都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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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另一个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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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拍卖房,已经取证,原业主找社会人员占用房子,房子里面24小时都有人守着。我们拿房产证让物业停水停电,物业不肯,说是对方也有房产证,其实他们的房产证已经作废了。报警,派出所的说虽然你们有房产证,但不代表有使用权,说我们再去骚扰原业主,就抓我们。还说你们买了拍卖房,难道不用擦屁股啊?法院那边就说我们不负责清场,有问题你们就起诉。约原业主面谈,他就说我还没收到法院的钱,收到以后再给我半年时间,我再考虑搬走。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家说该怎么办麻烦各位出出意见。来自[]
&找物业?先去水电公司停……&
&不交吉的房子当然是这样啦,不然你怎么可能低价买到&
精华0&帖子3&经验值1427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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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得咸鱼抵得渴。来自[]
精华0&帖子0&经验值92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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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得咸鱼抵得渴。
难道因为买的是拍卖房就应该这样吗?况且购买这套房根本没比市场价便宜多少,现在后悔死了来自[]
&警察这样说?好似不符合规定吧,还要抓你们?&
&是这样。之前也有了解过一点&
&对啊!你拍的时候就要准备好自己清场,现在只能自己吃咸鱼了&
精华0&帖子0&经验值92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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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来人给意见吗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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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吗?来自[]
精华0&帖子781&经验值4617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7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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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交吉的房很难清场的。来自[]
精华0&帖子3487&经验值19141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18815 &
地区:五羊新城、珠江宾馆街道:五羊新城、珠江宾馆帖子3487&经验值19141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BB生日
拍卖的风险·
-- ~首尔~
精华0&帖子0&经验值92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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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交吉的房很难清场的。
那就是只能等原业主什么时候走 什么时候再进去了吗来自[]
精华0&帖子0&经验值92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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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风险·
只能说对方太无赖来自[]
&确实无赖~&
精华0&帖子781&经验值4617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7007 &
地区:街道:帖子781&经验值4617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花点钱找个公司帮你清场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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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点钱找个公司帮你清场
找什么公司?有专门处理这种纠纷的公司吗?现在明明自己才是业主,原业主还大声过我们,凶的很。什么世道啊来自[]
精华0&帖子207&经验值111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1220 &
老牛10岁了
地区:街道:帖子207&经验值111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BB生日
原来拍卖的房子水这么深!
时光带不走,不朽的温柔
精华0&帖子10&经验值165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194 &
地区:街道:帖子10&经验值165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BB生日
拍卖房最大的风险就是清场,难道你买房前没了解过?这也太儿戏了。来自[]
精华0&帖子0&经验值92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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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拍卖的房子水这么深!
是啊 奉劝各位 真的别买拍卖房来自[]
精华0&帖子0&经验值92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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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房最大的风险就是清场,难道你买房前没了解过?这也太儿戏了。
有没了解过 但是没想到会遇到这样的人来自[]
精华0&帖子0&经验值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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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拍卖房,取得房产证后,原业主不搬走
之前有个贴子是讲拍卖房的,楼下都回复说有社会背景的才能买。来自[]
精华0&帖子852&经验值431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5485 &
地区:越秀区街道:东山口、农林路、执信路帖子852&经验值431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 & 难道因为买的是拍卖房就应该这样吗?况且购买这套房根本没比市场价便宜多少,现在后悔死了 ...
对啊!你拍的时候就要准备好自己清场,现在只能自己吃咸鱼了
精华1&帖子393&经验值4145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2543 &
地区:海珠区街道:滨江街道帖子393&经验值4145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本帖最后由 如花的季节 于
10:33 编辑
拍卖房就是问题多多,大部分有产权无使用权,如果原业主是唯一住房,那你就死定了,他可以一辈子赖着不搬走,除非你用肮脏的手段逼迁。来自[]
精华0&帖子93&经验值4254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2988 &
地区:海珠区街道:帖子93&经验值4254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一早知道拍卖房有这个非常大的风险,所以价格比较低,还要一次性付款,楼主只能法律协调了,?遇到原业主系被拍卖这套系唯一房产,无其他地方住的话,你打官司都不行来自[]
精华0&帖子29&经验值86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妈币448 &
地区:海珠区街道:昌岗街道帖子29&经验值860 &注册时间&最后登录&
如果民事诉讼,f院好废的,推来推去来自[]
购买拍卖房,取得房产证后,原业主不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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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预算:购房后未办理产权证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的买卖问题
购房后未办理产权证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的买卖问题
购房后未办理产权证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的买卖问题
如果购房后,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因开发商方面或者前房东的原因导致被法院查封,笔者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情况:
一、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已收楼入住。当消费者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已收楼入住,遇到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所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时,不管当时是否已经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产证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消费者来说都是开发商已构成了违约。
(一)法院的查封系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后,《物权法》施行前所查封。消费者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直接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院系在《物权法》施行后所查封,则应当按照物权公示原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与《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相矛盾的规则,不再适用,即该段应予废止。因为《物权法》实施以后,《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物权不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的法定登记方式,其于物权法定原则,占有并不发生不动产的物权公示效力。如果在《物权法》实施后仍然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当事人可以通过倒签合同逃避执行。故在物权法实施后,买方如再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后段的规定主张查封无效,则不予以支持。
二、已支付全部房款但还未收楼入住。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除了可以采取第一点所述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请求确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向执行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外,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退回房款及赔偿损失。消费者如果选择解除合同的,应注意开发商是否具有退款及赔偿的能力,如果发现开发商确已失去退款能力,还是选择把房子拿到手较为划算。
三、已支付部分房款。如这时间房屋被法院查封,消费者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若消费者还未收楼入住,还可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
四、只支付了购房定金尚未《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消费者支付了定金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所购房屋被查封,此时,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双倍返定金的违约责任,并可要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 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 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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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办房产证等3年等来拍卖令 近百未业主或钱房两空
来源:解放网
原标题:办产证等了3年,最后却等来拍卖令
松江颐思殿广场近百业主全额付款购房,现在面临钱房两空。 /晨报记者 张佳琪
  晨报记者 李东华 实习生 于丽丽
  3年前,王先生与许多业主一样,通过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颐思殿广场小区54平方米的公寓房,但至今他们不但没有办出产证,反而面临法院对房子的查封。
  是谁,让这些业主可能遭遇钱房两空的窘境?这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业主们又能否保全自己的利益?
  产证一拖再拖等来查封令
  松江区松东路219号的颐思殿广场小区是商住两用大楼。
  2011年,松江区松东路219号,松江颐思殿广场小区开建,项目系列商住两用大楼,除1-3层为商铺外,4-15楼为住宅公寓。2013年,楼盘建成初,一间50平方米的公寓约80万-100万元,商铺在几百万到上千万元。
  “总价不高,而且装修不错。”王先生说,在2013年8月,他看了一次房后,就下了决心买一套,总价89万元,当时手上正好有钱,选择了一次性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
  拿到房后,王先生就一直联系开发商,希望能尽快地办理产证手续,但开发商一直在拖,就是不提供“预告登记证”。
  王先生告诉记者,“一开始,开发商说大产证还没下来,没办法办,后来又推说补税很烦,要多户进行统一办理,就是一直在拖。”
  一直等到了2014年3月底,王先生不仅没能如愿等到开发商的通知,反而等来了一个让他意外的消息:“开发商称,颐思殿广场已被查封,原因是法人代表沈圆彬,为无锡的兄弟公司担保,因兄弟公司法人代表沈圆林跑路,其公司债主已起诉到无锡法院,要求颐思殿广场履行担保义务。无锡法院经过判决,查封了颐思殿广场。”
  由于王先生所购房屋尚没办理产证,还属于开发商名下,从而进入了被查封之列。
  查封2年后又等来拍卖令
  在得知房屋已被查封后,王先生也向律师进行过资询,律师给出的建议是继续住着,然后等法院解封,一解封即可马上办理产证。
  经过沟通后,开发商方的委托人告知王先生,称小业主们是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只要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权益,法院会考虑并取消对公寓的查封判决。而且开发商会盘活无锡的资产,只要两三年后,房产证就会办好了。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能轻信了开发商委托人的建议,继续等下去,但没想到这一等就是两年,且最终等来的却是让他更加无措的消息――开发商的另一债权人,通过静安法院起诉追债,不但赢了官司,而且向法院申请了对查封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当时一听这个消息我就傻眼了,我是付了89万买的房子,住都住了两年了,拍卖出去了,那就什么都没了。”
  房子可能被拍卖的消息很快在大楼内传开了,此时王先生才发现与他有着类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数。
  业主质疑开发商存欺诈
  据了解,颐思殿广场的大产证于2013年的9月已办出。许多业主在购买过程中,大都遭遇了开发商和售楼处的催款,不少款项甚至进到了财务的个人账户。有些人把钱刚付清,几天后法院就查封了楼盘,甚至还有在2014年4月法院查封后,才交钱买进的。
  值得注意的是,没能办出产证的均为全额付款的业主,而顺利办出产证的多为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的交易。
  一位在银行工作的业主丁先生认为,开发商当时对业主隐瞒了马上可能面临查封的消息,目的是为了快速收拢资金。“银行的贷款流程很严格,&预告登记证& 是必须材料,只有所有的材料都齐全了才能办理贷款,开发商为了能完成交易,自然就会向这些买家提供方便,所以他们可以办出小产证。而我们付了全款的,他们钱已经拿到手了,自然可以放到一边不管了。”
  在与记者沟通的过程中,很多业主难掩心中的气愤,一位60多岁的何阿姨说:“对方这是要害我家破人亡,付了这么多钱还拿不到房子。要是真的拍卖,谁来我也不会搬出去。”
  王先生说:“我们最担心的是,我们老百姓自己掏钱买了房子,却要被人家赶出去。”
  记者调查:债权人确有权申请拍卖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房产交易中心的资料,以及法院判决书,记者注意到,开发商上海颐思殿大酒店有限公司在2013年修建颐思殿广场时,向刘军个人借款7000万元,并以这栋楼作为抵押,至今还欠4400万元。由于未在还款期限内如约还款,刘军方于2014年8月起诉上海颐思殿大酒店有限公司,法院于当年10月作出判决。而开发商之后一直无法偿还,2015年刘军向静安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判决通过拍卖方式,进行偿还。
  记者从静安法院了解到,这起2014年的案件,大业主上海颐思殿大酒店有限公司确实输了官司,经原告的申请,法院有权对房屋进行拍卖。无锡法院与静安法院经协调后,由静安法院负责进行拍卖。在拍卖后的钱款如何分配,尚没完全确定。同时法院方也表示,也已获悉涉案的颐思殿广场中涉及到了一些小业主的个人利益,法院将会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开发商回应:会尽力保护小业主利益
  日前,记者来到松东路219号的颐思殿广场小区,想进入位于12楼的开发商办公室所在楼层时,发现大门紧闭。随后记者通过电话方式联系到了开发商的负责人之一、副总经理朱先生。对于开发商是否提供就知道房屋会被查封的情况下依然进行出售?朱先生进行了否认,但他强调,在修建的过程中,当时公司这边确实出现了资金不足,才借了款。
  为什么部分贷款买房的业主拿到了房产证,相反付全款的业主竟然没有拿到呢?针对这一问题,朱先生称其是在2014年4月之后才来到的公司,对于之前业主的房款及公司的资金情况并不了解,之前的负责人并没有进行工作交接。
  对于开发商准备如何处理好现在小业主所面临的困境时,朱先生表示,目前只能一切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来,开发商肯定是站在业主方的角度的,一定会尽力保护他们的利益。
  律师观点:小业主可打“确权官司”
  面对如此困境,王先生这样的业主到底还能如何为自己维权?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葛志浩律师认为,王先生等人与开发商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经“网签”备案,购房者的钱款也已全额支付,这代表着该合同项下的主要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尽管我国对房地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确权方式,然而这并不代表业主在房屋未登记的情况下就一定被完全排除为非产权人。
  葛志浩提醒,在购房前,买家可以适时前往房产交易中心查阅,了解相关不动产是否有权利限制的基本情况。若在交付全额购房款后未能如约过户登记的,可考虑采取向法院诉讼等方式确认自己对不动产的物权。
  同时,葛志浩还提醒,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可能更安全些。
(责任编辑:肖武岗 UN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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