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以行政开支包括如果把户口所在地改变了行吗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_[四川农村养老保险]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疾风资料库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_[四川农村养老保险]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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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养老保险]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9〕9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具体经办,并授权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内容。省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全省新农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对市州社保机构进行考核;汇总编制全省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新农保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等业务管理规范和基金管理、会计核算规范;制定全省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负责全省新农保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数据的集中管理;汇总编制、上报全省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等工作。市(州)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省下达的新农保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县(市、区)社保机构进行目标管理;汇总编制全市(州)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汇总编制、上报全市(州)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负责全市(州)新农保业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编制本地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进行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对乡镇服务中心新农保业务经办人员和授权委托的村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接续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基本信息、缴费档次等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为参保人员打印新农保缴费通知单,并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调查核实、政策宣传、情况公示、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村协办员受新农保经办机构授权委托为参保人员代办新农保相关业务手续,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和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参保管理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须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应携带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证明原件,下同),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的还须提供在社保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附件1),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参加新农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附件2)。若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亲属或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11月20日前完成参保登记。第六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新农保参保手续。但须携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代办新农保参保,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必须由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和《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第七条乡镇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第八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当月月末前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确认无误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登记信息有误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返回乡镇核实。第九条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银行存折账号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附件3),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变更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当月应完成复核,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条参保人员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封存,并按有关规定记息。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依法确认死亡的、参保关系转出的、变更为城镇户籍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申请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件4)。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注销登记的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应将相关证件、材料及《注销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以下材料:(1)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2)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3)新农保关系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4)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第十二条乡镇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参保关系转出的按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终止关系办理注销的,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年度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到领取待遇年龄人员不用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补缴,在当地新农保制度实施两年内一次性补缴的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两年后补缴的不享受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第十四条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年度缴费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缴费档次变更表》,附件5),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变更当年缴费档次也可通过零星缴费申请办理。村协办员应于每月20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已办理的缴费档次变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25日前将《缴费档次变更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缴费困难群体选择缴费档次,须经本人申请,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县级社保机构确认。第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采取金融机构代扣、零星缴费两种方式,社保机构不办理现金收取业务。参保后缴纳正常年度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不足年限的一次性缴费、转出或满60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时等,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采用零星缴费,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第十六条金融机构代扣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年5月15日、12月10日前分两次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扣款日为5月15日和12月10日。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县级社保机构应在每年12月1日前,提示乡镇服务中心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应于12月5日前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第十七条 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零星缴费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申请表》(以下简称《零星缴费申请表》,附件6),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及时办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手续。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代办零星缴费申请的村协办员应于当月20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上报乡镇服务中心。乡镇服务中心应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补缴中断年限、提前缴纳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等零星缴费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零星缴费通知单》,附件7,三联),于当月25日前将《零星缴费申请表》和《零星缴费通知单》上报县级社保机构。零星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零星缴费通知单》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零星缴费申请,并持《零星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乡镇服务中心提交经公示的(公示期不少于10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附件8),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乡镇服务中心3个工作日内将《集体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并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件9,两联)。第十九条参保人员缴费5个工作日后,可凭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关收款凭据,到县级社保机构索取《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县级社保机构应确认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向其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二十条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和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地方政府补贴”。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社保机构应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每季度应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10,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记账利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采用月积数法计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对待遇领取、出国(境)定居、死亡等人员的个人账户结算按上年度利率计息。第二十三条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社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附件11),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同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第二十六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二十七条乡镇服务中心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年满60周岁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办理手续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12),每月10日前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并提醒参保到龄人员缴纳当年保险费或补缴中断年度保险费。愿意缴纳的,应于年满60周岁当月20日前按零星缴费规定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第二十八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和《通知单》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也可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委托村协办员代办,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参保人员须在复印件上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复印件和《通知单》等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一并上报乡镇服务中心。第二十九条乡镇服务中心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于每月25日前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第三十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两联,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各存一联,附件13)。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次月1日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4),送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次月10日前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金融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通知县级社保机构。第三十一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每月20日为养老金发放上账日。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于15日前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于20日前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第三十二条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第三十三条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第三十四条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服务中心应提请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应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第三十五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多个法定继承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第三十六条县级社保机构应按年度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第六章基金管理第三十七条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第三十八条各级社保机构应设财务管理部门和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第三十九条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和统筹层次提高,逐步提高管理层次。第四十条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第四十一条每年年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二条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10月底前,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新农保参保实际人数、预计年末参保人数、缴费补贴标准、次年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下年度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件十五),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社保局审核汇总,由省社保局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每年1月15日前,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和上年财政补贴到位情况,编制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各级社保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拨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拨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第四十三条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七章关系转移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转移到其他新农保统筹区域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农村户籍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乡镇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附件16),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办。委托村协办员代办的,村协办员应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并于当月20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服务中心。转入地乡镇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附件17)。第四十六条转出地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结算个人账户,在《接收函》上填写转出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寄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第四十七条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第四十八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第八章统计管理第四十九条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服务中心要明确统计工作岗位和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开展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统计数据服务。第五十条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报表制度和相关规定,定期整理、汇总业务信息,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报表类别、统计口径,准确、完整、及时地上报各类统计报表。第五十一条各级社保机构的统计部门要对统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统计指标、收支变动趋势分析基金运行状况和潜在的问题,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第九章内控与稽核第五十二条各级社保机构应参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稽核制度。第五十三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执行经办规范,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第五十四条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第五十五条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将其执行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进行考评。第十章档案管理第五十六条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市、区)社保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第十一章 公示、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五十七条 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服务中心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名单及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第五十八条 社保机构和乡镇服务中心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第五十九条 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实行首问责任制,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经核实后,县级社保机构应封存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可参照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16号)规定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条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继续完善。第六十一条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新农保相关表格(表1-表17)
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状况分析
摘 要:新农保政策执行已近五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以新疆为例,从政策宣传、保费缴纳、基金监管三方面来反映我国欠发达地区新农保政策执行状况;从政策本身、老年人和参保人三方面总结了新农保政策的执行效果;同时针对参保人员对政策的认同度不高,新农保制度本身的不够细化,加之即将执行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使得加强制度建设越发紧迫,以及养老金额度和现实生活之间的矛盾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关键词:新农保 执行状况 新疆 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F840.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3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建设都滞后于城镇居民,农村老人的生活条件也比城镇老人差很多。虽然我国从1992年开始推行了农村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但由于其制度本身不适宜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没能在农民当中得以广泛推广。2008年我国在总结老农保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目前新农保制度己在全国许多县(市)试点实施,取得了广泛的好评,但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新疆为适应当地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响应并实施了国家两个时期的农保制度。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亚欧大陆腹地,是多民族聚集地,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必经之地,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因此,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发展新疆的重中之重。而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制度,是新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将对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是2009年开始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新疆社会保障体系稳步迈上了一个的新台阶。新疆的新农保制度建设是我国欠发达省市新农保建设的一个缩影,而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对新疆新农保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状况的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一、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状况截至2011年底,新疆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240.48万人,占总人口的10.93%,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预计2015年新疆老年人口将达290万以上。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高龄老人和“空巢”、“独居”老人的增多,各族老年群体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需求日益凸显,养老服务形势日趋严峻。为了解决好老年人养老问题,新疆于2009年12月启动了新农保试点工作,首批试点13个县(市),后又于2010年新增43个新农保试点县,到2011年实现了新农保制度的全面覆盖。新疆经济相对落后、地域广阔、多民族聚居等特点决定了新疆在执行新农保政策过程中必将面临政策宣传和保费缴纳上的困难,加之许多老人为孤寡、空巢老人,使得基金监管也成为一个重要问题。1.政策宣传方面。为了更好地执行新农保政策,新疆从省级到地、州(市)级积极响应新政策,召开工作会议,制作宣传册、宣传片,开展新农保制度培训;县(市)级则在此基础上利用展板、电视广播及时宣传讲解新农保政策,让新农保知识做到家喻户晓,引导群众自觉自愿参保缴费。村、队干部则是深入千家万户进行宣传动员工作,走村入户为老百姓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帮助群众算好支出与收益明细账;同时,还组成工作服务队,上门为老、弱、病、残户以及贫困农民服务,办理参保登记。2.保费缴纳方面。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目前,新疆新农保个人年缴费标准从100元起步,在100~1000元之间设定了10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多缴多得。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金。县(市)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财政最低缴费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50元;新疆财政对南疆三地州所有县及其他边境县、贫困县等49个县的最低档次缴费补贴给予50元的全额补助,对43个县给予60%~80%补助。将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标准由50%提高到100%。3.基金监管方面。依据新农保政策在全国开展过程中总结的经验,新疆新农保基金已于2012年下半年逐步纳入省级管理,让其进入财政专户,由财政、审计和人社部门共同监管新农保基金,确保60岁以上的农村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基金,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同时针对冒领、骗保以及晚辈代领但钱不给老人的行为,新疆各县、市(区)加强个人账户监管,确保不出现挤占、挪用资金和冒领、伪造证件情况;资金发放实行“一卡通”,由社保部门直接打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要求存折由本人签字领取,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二、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效果分析自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新疆13个县(市)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以来,经过三批试点,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于2011年双双实现了制度全覆盖。经过发展,截至2013年11月底,新疆新农保应参保502.66万人,已参保495.64万人,其中领取待遇92.15万人,参保率达98.60%,提前并超额完成了自治区重点民生工程年所提出的新农保参保率达95%的全年目标任务;城居保参保人数32万人,参保率达98.8%。新疆新农保和城居保已完成了由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的过程。1.对政策本身的效果。政策总是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被修改和完善。新疆新农保政策始终以“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其政策宣传规定、参保缴费规定、待遇发放规定、基金监管规定、经办管理规定以及政策衔接规定都被完整而认真地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和修改原有具体规定。从2009年11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到2010年6月制定的《自治区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再到2013年计划贯彻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实施后统称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正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养老迈进,欲彻底打破原有城乡二元制养老制度,缩小城乡差距。2.对老年人的效果。通过新农保制度的实施,以及政府补贴力度的加大,大多数老年人认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在经济方面有了一定的保障,尤其在南疆贫困县,当地各种惠农政策的实施让农民切实体会到“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两免一补)、看病不太贵、养老不犯愁”的经济生活状态。即便如此,仍然没能动摇传统的“子女养老”和“储蓄养老”的地位。2012年,新疆农村居民平均每人每年家庭收入中转移性收入达1022.8元,是2011年的三倍多(2011年为328.82元),但各种生活消费性支出所占比例与往年基本保持一致,若这部分转移性收入用于生活消费,可以为农村居民提供半年以上的食品消费支出。但从农村居民平均每人每年的家庭收入构成看,经营性收入占83.9%,而转移性收入仅占7.48%,养老保险虽然对增加老年人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所占比重依旧很低。3.对参保人的效果。从理论上看,新农保政策的实施,为农村家庭带来了一笔稳定收入,不仅能够适当减轻年轻人的赡养负担,同时也增强了参保人年老后在经济上的独立型和自主性。从数据上看,2012年新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6394元,按照新农保缴费标准的最低档每年交纳100元计算,其交纳费用占当年纯收入的1.6%;若按缴费标准的中间档每年交纳500元计算,其交纳费用占当年纯收入的7.8%,基本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中要求“个人按当月工资收入的8%缴纳”相一致;同时,自2009年以来,新疆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由36.3%增加到37.7%,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则由41.6%下降到36.1%。因此,新农保政策的实施以及养老金的发放不仅有利于缓和家庭经济矛盾,维持良好的家庭关系,有助于家庭养老的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改善了贫富分化现象。三、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新疆地广人稀,属于多民族聚居地区,乡村人口总体素质相对较低。依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新疆乡村人口1248万人,占当年总人口的57.21%。在乡村人口中,60岁以上的占8.86%,30~60岁的人口占39.63%,加之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新疆未来30年老年人口将急剧增加,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十分突出。新疆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员构成情况等,给新疆的新农保政策的执行带来了许多问题。1.宣传方面。新疆新农保政策在国家各种政策的扶持和帮助下,在省级财政和县(市)财政的配套下,能够切实增加农村老年人的经济收入。然而,仍然有不少人对该政策持有怀疑态度,尤其是还未满60岁的农村人员,认为“先缴费,后受益”的做法存在着各种不确定因素和风险。虽然截至2013年底新疆新农保参保率已达到98.6%,新疆已实现新农保政策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的转变,但要想提高整体参保意识,根本改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看法,还需要组织各部门从多方面、多渠道、多语言进行广泛宣传,使农民能真正理解和认识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本身带来的各种收益,从而促使农民能积极主动的参加新农保。2.政策方面。新疆在依照国家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新疆具体的社会、经济等状况,制定了新疆新农保政策,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依据社会发展进程进行修订。政策中规定了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基本原则,设置了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档次,明确了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养老金的最低待遇等,但对地方政府补贴金额以及待遇调整方法均没有给出明确规定。此外,新疆存在大量来疆务工和在外务工人员,然而按照目前新农保政策,这部分人员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才能参加新农保,这将直接影响到在外务工人员的参保情况。再次,经过社会的发展,政府与公众之间已不再是简单的命令与服从关系,而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平等互助关系,因此新农保政策的有效执行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而目前就新农保政策而言,缺少与之相应的利益互动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3.养老金方面。按照新疆新农保修订方案,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照目前规定的最高参保额度1000元计算(15年利息总额粗略估算为100元,下同。),在缴满15年的情况下,60岁以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约为170元,略高于2012年新疆上调后实际发放的农村低保标准143元,即便是与农村低保标准相持平,也需要按照新农保缴费标准每年交纳758元才能实现。而就目前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农村居民转移性和财产性支出为588.86元·人/年,因此多数人每年交纳新农保的费用会在500元以内。老年人60岁后每月通过新农保领取的养老金在低于低保的情况下进行各项生活支出,加之年年攀升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随着年龄的增长医疗费用的增加,将会难以维持生计。四、完善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建议2009年,新疆乡村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的比重为60.15%,到2012年,这一比重下降到56%。2012年新疆计划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200万人次,2013年这一指标达到了270万人次。新疆城市化水平的推进以及不断提高的非农化程度等原因,使得农民所面临的风险已不仅仅是自然条件下的生存风险,而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农民的这种生存风险,但制度的建设需要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针对当前新农保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及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总体来说,新疆各县、市(区)对新农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是很大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消息和制度的发布,利用召开村民宣传动员大会、印发宣传材料、摆放黑板报和宣传栏等方式对农民进行宣传,此外还对困难户进行上门服务,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新疆属于多民族地区,因此要想使各民族参保人员都能够真正认同该项政策,需要进行多语种宣传。同时,多数农民文化素质低,仅仅只是从字面上对政策进行宣讲还不够,针对保费上缴及领取金额之间只从书面上给出计算公式是不够的,应当在宣传的同时张贴存储额、利息及领取额明细对照表,使广大农民能够明白在每(下转第211页)(上接第206页)年上缴各档次额度、连续上缴一定年度后,每月所能领取的养老金是多少,切实使广大农民的心中有笔明白账。目前,新疆计划贯彻实施的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的工作,比新农保制度的执行更为艰巨,可以在总结新农保宣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同时对两险合并政策进行宣传,由浅入深,实现“一班人马、一次投入、两项效果”。2.加强制度建设。如今,为了保障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出新农保制度外,还出台有新型合作医疗、农村低保、社会救济等各项制度,各制度之间相互联系又各有不同,如何进行各制度间的统筹协调,做好各制度间的衔接是一个难题。如果不从国家层面出台政策,规范制度标准,则各地难以操作。若国家层面能在出台相关政策的同时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会有效提升政策的权威性。而对地方而言,不仅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来提升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权威性,还要通过制定和不断优化地方养老保险政策的弹性程度和政策内容等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的科学性,从而提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执行力,激发参保人员的主动性。3.提高待遇水平。新农保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方面,根据政策要求执行后,年满60岁后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很低。要提高养老金待遇,一方面是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另一方面是增加基础养老金。在新疆,尤其是南疆地区,农民人均收入很低,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可能性较小。在基础养老金方面,一方面可以从国家层面加大对新疆社会保障体系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效增长机制;另一方面可以拓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寻找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方法,开展个人账户基金市场化运营,增加基金积累的保值增值,有效提高投资收益,进而增加养老保险收入。参考文献:[1] 新疆统计年鉴——2013.中国统计出版社[2] 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3] 储宇奇,高岳等.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中国市场,2013(32)(总第747):90[4] 郑东莲,袁菲,张惠敏,郑毅等.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策.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第12卷(2):18(责编:若佳)分享:母蜘蛛 > 欠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执行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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