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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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原标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及我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解读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一次重重地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必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突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总纲。而《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又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当前我市正按照中央和省里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安全大检查。昨天,本报记者专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重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增强安全发展意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
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健全监管责任体系,提出“五级五覆盖”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及执法地位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新《安全生产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我市出台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综合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为专项监管部门,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抓生产、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国家安监总局也提出,将“三级五覆盖”拓展为“五级五覆盖”,即: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安委会主任”、“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个必须”全覆盖,从原来的省、市、县“三级”延伸到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等“五级”。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五落实五到位”
分析近年来的事故可以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因此,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该负责人介绍,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4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于今年3月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五落实五到位”即: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大幅提高罚金上限
该负责人说,新《安全生产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一,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和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1000万元至2000万。与原来相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最低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最高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第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外,还要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现象,新《安全生产法》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明确哪些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
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2015年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我市落实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什么是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什么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1次,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较大和有影响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开发园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建设,配足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什么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全力推进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协调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市、区、镇街三级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和条件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六)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七)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九)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失职如何追责?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本报记者吴明亮韦铭张昊
原标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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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日 07:48 来源:南京日报
原标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及我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解读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再一次重重地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必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突出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总纲。而《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又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当前我市正按照中央和省里部署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安全大检查。昨天,本报记者专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重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增强安全发展意识,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
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健全监管责任体系,提出“五级五覆盖”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明确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职责及执法地位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新《安全生产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我市出台了《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综合监管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等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为专项监管部门,分别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实施专项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抓生产、抓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新《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基层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国家安监总局也提出,将“三级五覆盖”拓展为“五级五覆盖”,即: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安委会主任”、“向党委组织部门报送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个必须”全覆盖,从原来的省、市、县“三级”延伸到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等“五级”。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求“五落实五到位”
分析近年来的事故可以发现,大部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领导不重视、安全管理薄弱等造成的。因此,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该负责人介绍,新《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4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于今年3月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五落实五到位”即: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大幅提高罚金上限
该负责人说,新《安全生产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一,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和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大幅提高: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1000万元至2000万。与原来相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最低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最高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第二,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也更为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外,还要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针对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现象,新《安全生产法》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明确哪些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
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2015年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我市落实相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什么是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应当履行什么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突出安全发展战略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1次,区委常委会每年不少于2次,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较大和有影响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开发园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建设,配足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安全生产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什么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各级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同级党委工作部署,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全力推进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协调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市、区、镇街三级安全监管保障能力和条件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六)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七)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加强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九)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失职如何追责?
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本报记者吴明亮韦铭张昊
原标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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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14新版《安全生产法》考试试题(带答案)
2014新版《生产法》(带答案)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于2002年( )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6月9日 B、6月19日 C、6月29日 D、11月1日 答案: C
2.新修改的《生产法》是根据2014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A、7月31日 B、8月31日 C、8月30日 D、7月30日 答案: B
3.修改后的《生产法》由习近平主席于2014年签署第十三号令予以公布,自2014年( )起施行。
A、10月1日 B、11月1日 C、12月1日 D、8月31日 答案: C
4.保障人民群众( ),是制定《生产法》的目的之一。
A、生命 B、财产 C、生命和财产 D、生命和健康 答案: C
5.制定《生产法》,就是要从( )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从而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A、思想上 B、组织上 C、上 D、认识上 答案: C
6.《生产法》规定的生产方针是( )。
A、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B、生产人人有责 C、为了生产,生产必须 D、坚持发展 答案: A
7.按照《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生产监督部门对全国生产工作实施( )。
A、综合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D、规划管理 答案: B
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A、综合管理 B、监督考核 C、监督管理 D、综合监督管理 答案: B
9.《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七个方面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 )。
A、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B、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 D、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答案: B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100 B、400 C、300 D、200 答案: A
11.《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行政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 )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A、监督 B、综合监督 C、监管 D、自律
12.《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有( )项。
A、5 B、 6 C、 7 D、 8 答案: C
1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
A、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B、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生产经营 C、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经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答案: A
14.《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A、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相关资格技术人员 D、注册 答案: D
15.《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A、生活设施 B、福利设施 C、安全设施 D、工作设施 答案: C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施( )。
A、审批 B、登记 C、淘汰 D、监管 答案: C
17.依据《安全生产法》,调查处理应当按照( )的原则,查清原因,查明性质和责任。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公开、公正、公平 C、及时、准确、合法 D、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答案: D
18.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
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 )的事项。
A、 B、社会 C、社会 D、失业 答案: A
1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使用( )的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
A、国家明令淘汰 B、国家禁止使用 C、应当淘汰 D、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答案: C
20.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
A、劳动用工情况 B、 C、安全投入资金情况 D、应急 答案: D
2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给予撤职处分,并在(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 2 B、3 C、 5 D、 7 答案: C
22.《安全生产法》共计有7章114条,其中条款最多的是( )。
A、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B、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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