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企业供应链存在的问题企业之间存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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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典型争议及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 16:51
来源:高顿网校
小编导读:
  一、前言
  供应链金融解决上下游企业融资难有积极作用,其也有自身特点,而我国暂没有专门法律作为规范参照。为此,本文尝试提出供应链金融交易安全的一般风险控制措施作参考。
  二、供应链金融的共同特点
  供应链金融商业模式多样,不同参与主体、基础交易及担保方式的组合及需求,将创造出更多商业模式。然而无论商业模式如何,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
  2.1均为借贷行为
  供应链金融是运作资金流的商业模式,均存在贷款方和借款方,符合我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要件。因此,供应链金融均为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所调整。
  而且,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框架下分业经营体制以及商业银行特许业务范围所形成的行政和刑事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对借贷行为也进行监管及规制。
  2.2参与主体较多
  借贷行为存在贷款方及借款方外,一般还存在担保方。由于担保方式多元化,担保方可能不止一个。另外,对需要质押监管的模式,参与方还包括货物质押监管服务提供方。供应链金融参与主体较一般交易要多。
  较多参与主体形成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借贷合同关系、基础交易下的贸易关系、担保合同关系、质押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交易过程还可能产生侵权关系、刑事法律关系。
  2.3担保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实际上是对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因此,供应链金融中的贷款方一般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以达到风险控制目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及留置。从风险控制角度考虑,担保越多则可能越安全。为此,供应链金融交易中经常出现多种担保方式配合使用。
  三、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争议
  供应链金融涉及巨大利益,且参与主体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纠纷产生,当事方从各自立场出发提出主张或抗辩,争议不断。其中一些典型争议,值得深究。
  3.1合同是否&无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也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
  法律约束力,法定无效情形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供应链金融受我国金融体制下的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所调整和监管,一旦违反,交易相关合同本文可能被认定无效,参与方的义务及责任也可能重新划分。因此,合同是否&无效&经常成为各方主张及抗辩的重点,是供应链金融的典型争议。
  在TH实业公司与YYD钢铁贸易公司等企业再审借贷纠纷案中,针对各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争议焦点,*6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钢卷买卖,是KH公司、YYD公司、TH公司以货物买卖形式掩盖的企业间的融资交易。TH公司并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该借贷活动违反了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代理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最终根据过错程度,按照公平原则划分各方责任。
  3.2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即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并非只依据合同书作判断。供应链金融参与者较多,各方基于合同或业务需要,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业务接触及往来文件,此等有可能成为合同关系认定的证据。基于各种情况考虑,没有签订合同书的一方也有可能成为被告,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将是争议的焦点。
  在SCT运输公司诉MGS仓库公司等纠纷案中,上海海事法院认为,CA外贸公司委托SCT公司办理货物海运出口货代事宜,并根据SCT公司指示将涉案货物存放于MGS的仓库,MGS公司确认货物存放在其仓库的事实,以及在火灾发生后向SCT公司发出
  《货物灭失通知单》,在MGS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反驳情况下,应认定SCT公司与MGS公司之间事实上成立以仓储为内容的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对MGS公司关于其并非与SCT公司建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抗辩不予采信。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认定。
  3.3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而且,我国法定的五种担保方式有各自生效或约束条件,例如,土地抵押登记的生效,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同意。当借款人不履行义务,贷款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将是贷款人与担保人的争议焦点,担保合同的效力及设定担保时的瑕疵则是关注点。
  在WH房地产公司与JS银行等信用证合同纠纷案中,*6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担保人WH公司为XH公司在JS银行开立信用证的融资,用楼房和土地对JS银行设定抵押,并对抵押物履行了法定的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符合法律规定,JS银行对WH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在抵押物上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另案解决,不予支持WH公司的主张。
  3.4涉嫌刑事犯罪是否&中止民事审理&
  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原则,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审理民事责任,或同时审理,在此之前不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判决。供应链金融涉及众多合同文件及审批资料,交易受我国金融制度的监管。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当事方可能基于&先刑后民&提出&中止民事审理&的主张,为争取及时判决的另一方可能提出抗辩,是否&中止民事审理&是争议焦点。
  在ZH物流公司与MC钢铁公司等委托监管合同纠纷再审案中,*6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规定,MC公司是否存在伪造单据骗取贷款的行为不影响ZH公司依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无须中止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四、风险控制建议
  为供应链金融交易安全并实现约定合同权益,建议从如下五方面考虑风险控制。
  4.1提高法律约束力意识,认识合同有效、无效不同情形的处理,注意构成合同关系的影响因素。
  4.2从民事、行政、刑事角度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
  4.3调查担保人资信及担保物权属,担保方式在数量及质量上与交易风险相配。
  4.4制定、细化、修正标准操作流程,供各参与方共同参照及争议判断依据。
  4.5注重合同约定适用境外法律及在境外机构解决争议的条款带来的影响。
  五、小结
  供应链金融存在借贷行为、参与主体较多及担保风险控制措施三个共同特点,由此引起合同是否无效,是否不存在合同关系,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是否中止民事审理的四个典型争议,建议从法律约束力、合规性、担保方式、标准操作流程以及争议解决条款五方面考虑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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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期刊推荐陆某某与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琪,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方,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四(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琪,被上诉人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王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通贸公司原名上海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陆某某于2006年3月被劳务派遣至通贸公司工作,日陆某某、通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至日止,陆某某的劳动报酬按目前执行的岗位薪酬管理办法,由标准工资、辅助工资、绩效工资和工龄补贴等组成,其中标准工资按照双方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的约定执行。2009年1月,通贸公司的上级公司即上海市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产公司)通知陆某某被评为单位级优秀人才,并获得一次性商业保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万元,锁定期为3年,不得提前支取。合同期满,通贸公司通知陆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日,陆某某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通贸公司:1、支付自2008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03,565.42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2、支付自2009年1月至同年6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23,667.9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3、支付自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业务提成300,542.04元;4、支付个人发展基金194,418.07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5、支付自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报销费51,850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6、返还以“占用资金利息”扣除的业务提成180,969.06元;7、支付优秀人才奖励1万元;8、支付2006年11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岗位工资差额25,930元;9、补缴自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差额;10、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400元。该委于日作出裁决:1、通贸公司支付陆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958.16元;2、对陆某某的其他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陆某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陆某某诉称,陆某某于2006年3月至通贸公司担任外销员,双方曾签订自日至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通贸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现认为:1、通贸公司确实存在提成考核办法,对此有《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为证,通贸公司在其它诉讼中亦提供与上述考核办法加盖相同公章的房产抵押合同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通贸公司对外使用3个公章,曾委托陆某某办理房产抵押公证,并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手续,由于交易中心告知房产抵押合同不符合要求,才将该抵押合同拿回修改并由公司在修改部分加盖了公章。2、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实施的《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注:苏某某诉通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苏某某已提供原件)、通贸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名的提成明细表和发展基金清算表以及外销业务核算表,可以证实通贸公司以报销和工资形式发放陆某某业务提成款,其中20%的提成款存入个人发展基金,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现通贸公司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应当据此支付陆某某2008年7月至同年11月的业务提成款差额103,565.42元(54,565.42元+92,004.16元-以报销形式支付的43,004.16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2009年1月至6月的业务提成款差额123,667.90元(284,334.90元-以报销形式支付的142,167元-以工资形式支付的18,50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业务提成款300,542.04元(858,691.55元×35%)、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的个人发展基金193,702.1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3、在业务员负责的客户资金未到账的情况下,通贸公司会扣除“占有资金利息”。自2006年3月至2009年6月期间,通贸公司在陆某某业务提成款中多扣了“占有资金利息”,应当补发该款项共计180,969.06元(517,054.46元×35%)。4、根据《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之规定,陆某某作为销售经理助理,每月应当取得的岗位工资为1,900元、报销的营业费用为3,050元(含车辆费550元、手机通信费500元、差旅费1,000元和业务招待费1,000元)。现陆某某已经交付通贸公司报销单据,但通贸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足额发放岗位工资和未支付报销费,应当支付自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岗位工资差额25,930元、自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未支付的报销费51,850元(17个月×3,050元)。5、陆某某于2008年被通贸公司上级公司信产公司评为优秀人才,并获得一次性商业保险金1万元,虽然该款锁定期为3年,但由于通贸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才导致陆某某无法继续工作,此责任应当由通贸公司负担,况且陆某某曾申请仲裁要求信产公司支付该款,该公司在仲裁中亦表示该款应当由通贸公司支付,故通贸公司应当支付该款。6、要求维持仲裁委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裁决。对在仲裁时主张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法院不予处理,故在本案中不再提及。要求通贸公司支付:1、自2008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03,565.42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25,891.35元;2、自2009年1月至6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23,667.9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30,916.97元;3、自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业务提成300,542.04元;4、个人发展基金193,702.1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48,425.52元;5、自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应报销的营业费用51,850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962.50元;6、优秀人才奖励1万元;7、以“占用资金利息”扣除的业务提成180,969.06元;8、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958.16元;9、自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5,930元。
  通贸公司辩称,陆某某曾与上海派遣人才有限公司签订至日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3月被该公司派遣至通贸公司工作,陆某某、通贸公司直至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日因合同期满,通贸公司遂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现认为:1、陆某某在其它诉讼中所提供的房产抵押合同与公证处存档的该合同文本内容有明显篡改之处,前者抵押合同第3条由陆某某增加了两处修改部分,并加盖了两次公章。该两枚公章与通贸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公章不一致,但与《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上的公章相同,证明陆某某提供的《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系伪造。通贸公司并无提成、个人发展基金和扣除员工“占用资金利息”的制度,更未制作过销售提成明细,陆某某提供的外销业务核算表,是陆某某所在的业务二部部门经理对下属员工工作量的考核,是通贸公司的内部表格,表格中的数据与陆某某的绩效工资挂钩,故不同意陆某某的第1至第4项、第7项诉讼请求。2、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陆某某工资按照岗位聘任书上的工资标准予以计发,现通贸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陆某某工资,故不同意陆某某的第9项诉讼请求。通贸公司可以为职工实报实销因业务而产生的差旅等费用,但并无每月固定为陆某某报销营业费用3,050元的规定,故不同意陆某某的第5项诉讼请求。3、经通贸公司申报,陆某某于2009年1月确实被上级公司即信产公司评为单位级优秀人才,信产公司因此为陆某某购买了商业保险,但前提条件是此后继续工作3年(至2012年1月),陆某某离职时实际工作未满3年,不符合取得的条件,但经法院调解,现同意支付陆某某优秀人才奖励1万元。综上,现同意支付陆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958.16元和优秀人才奖励1万元,不同意陆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4月,通贸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陆某某办理《房产抵押合同》的公证。同年7月21日,江苏省吴江市公证处作出(2009)苏吴江证民内字第1461号公证书〔其中甲方(债务人)为苏州市雅舒服饰有限公司、乙方(债权人、抵押权人)为通贸公司、丙方为吴江市横扇镇仁观羊毛衫厂(抵押人)〕,确认:房产抵押合同上甲、丙双方的印鉴、乙方的“上海通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1)”的印鉴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签名均属实。2010年三方为上述采购合同产生诉讼纠纷,(2010)虹民二(商)初字第366号一案中,通贸公司提供了由陆某某提供的房产抵押合同,该合同与公证处存档的房产抵押合同不同:前者抵押合同的第3条增加了两处修改,并加盖了两次公章。该两枚公章与后者公证处存档的公章以及委托书上的公章、通贸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公章并不一致(后两枚公章一致),但与《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上的公章一致。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苏某某诉通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的公章进行鉴定,结论为:办法上的公章印文与通贸公司提供的工商局登记使用的公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为此,通贸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法院于2012年8月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理,后因公安局未予立案,法院遂重新立案审理。
  原审审理中,通贸公司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一份、《岗位聘任书》三份,其中《劳动合同变更书》中记载:陆某某的劳动报酬按岗位薪酬管理办法执行,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综合补贴和服务年限补贴组成,陆某某的岗位工资按照双方签订的岗位聘任书的约定执行;《岗位聘任书》中记载:陆某某聘任期限为日至日期间的标准工资为990元、日至日期间的岗位工资为1,120元、日至日期间的岗位工资为1,200元。陆某某则表示未签订过上述协议。
  通贸公司提供证人施敏(陆某某原所在部门的工会负责人)、承莉燕(业务二部部门负责人)和季雁(业务二部员工)出庭作证,证明公司并无《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没有提成和个人发展基金。
  庭审终结后,陆某某曾申请对业务提成收入进行专项的司法审计。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通贸公司对《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持有异议,曾申请司法鉴定部门对该办法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并提供公证处存档的委托书、房产抵押合同等原始证据,以证明该办法上的公章并非通贸公司的公章,而陆某某对两份房产抵押合同为何不同、《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上的公章为何与通贸公司正在使用中的公章不同、房产抵押合同修改处为何使用与落款处不同的公章等没有合理解释。退一步讲,即便根据陆某某提供的《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之规定,其内容中也仅明确“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日起正式实施”,陆某某无证据证明该办法适用至今,况且陆某某原所在部门的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陆某某同事均到庭作证,证明除正常的劳动报酬之外陆某某并无提成、个人发展基金等收入,陆某某也无证据证明曾经取得过上述款项、通贸公司曾扣除“占有资金利息”并每月固定报销营业费用,故陆某某第1项至第5项、第7项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根据通贸公司提供的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和三份《岗位聘任书》,其中对标准与岗位工资均作出约定,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陆某某诉称未签订上述协议,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不予认定。现通贸公司已经足额支付陆某某自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的工资,故陆某某要求通贸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双方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委裁决均无异议,予以确认。现通贸公司同意支付陆某某优秀人才奖励1万元,因与法不悖,予以准许。由于陆某某在庭审终结后提出司法审计,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据此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陆某某优秀人才奖励金1万元;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陆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958.16元;三、陆某某要求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03,565.42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25,891.3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陆某某要求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9年1月至6月期间的业务提成123,667.9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30,916.9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五、陆某某要求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业务提成300,542.0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陆某某要求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个人发展基金193,702.1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48,425.5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七、陆某某要求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期间应报销的营业费用51,850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12,962.5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八、陆某某要求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占用资金利息”扣除的业务提成180,969.0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九、陆某某要求上海通贸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工资差额25,9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陆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
  陆某某上诉称,《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所盖公章的真实性公安机关也无法否定,且经公安机关侦查也未发现有伪造公章的犯罪行为,因此本案所出现的公章使用矛盾很可能是通贸公司自身在经营中存在使用多个公章或不断变换公章的情况,过错在通贸公司。根据陆某某所提供的多份包括总经理、分管领导等人签字确认的销售提成明细表、个人发展基金清算表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表、工资条、相关银行卡明细来看,陆某某的收入并不仅仅是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固定收入,还包括按《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来计算发放的收入。陆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虽然大部分是复印件,但并非孤证,是相互可以印证的。原审中到庭证人仍在通贸公司供职,其与通贸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改判通贸公司支付:1、拖欠陆某某2008年7月至11月的业务提成103,565.42元,并加付25%经济补偿金25,891.35元,合计129,456.78元;2、陆某某的2009年1月至6月的业务提成123,667.90元,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30,916.97元,合计154,584.87元;3、拖欠陆某某的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的业务提成300,542.04元;4、约定应于合同期满支付个人发展基金193,702.10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48,425.52元,合计242,127.62元;5、拖欠陆某某的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应报销的营业费51,850元,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962.50元,合计64,812.50元;6、陆某某以占用资金利息扣除的业务提成180,969.06元;7、陆某某自2006年11月起至2011年5月的工资差额25,930元。
  通贸公司辩称,陆某某提供的证据都是复印件,主要证据的签名和公章都是陆某某自己伪造的。陆某某以伪造的证据主张权利,不应得到支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陆某某以《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为依据,认为通贸公司对其实施业务提成制度,而通贸公司否认陆某某有业务提成款项,陆某某上述提成考核办法又未经通贸公司盖章确认,且通贸公司其他员工到庭作证也称企业发放工资之外,没有提成等费用,故《外销员提成考核办法》不能作为支持陆某某主张提成等款项的事实依据。陆某某提供的提成明细表、发展基金清算表等均系复印件,通贸公司也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样不能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陆某某提供银行明细账单,无法确认汇入陆某某账户的钱款对应的就是其主张的款项。通贸公司按照劳动合同、岗位聘任书约定的工资金额,已足额支付了陆某某,无差额需要补付。陆某某无证据能证实通贸公司曾对其占用企业资金扣除过利息损失的费用,通贸公司无需承担返还该款的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并无不当。陆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陆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树良审 判 员  姜 婷代理审判员  赵永桥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洁琼&&&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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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解决供应链企业间冲突的启示
&&& 摘& 要:企业间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目标、利益、认识上互不相容或互相排斥,进而导致抵触、争执或攻击事件。沃尔玛在世界零售业迅速扩张的历程,引起了人们对管理的极大兴趣。本文从沃尔玛解决冲突的作法中总结在实施管理的经验教训,以此对我国企业解决冲突有所启示。&&& 关键词:,冲突解决,启示&&& 企业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目标、利益、认识上互不相容或互相排斥,从而产生心理或行为上的矛盾,进而导致抵触、争执或攻击事件。对企业间存在的冲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冲突是有害的,强调管理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和清除冲突;第二种认为冲突是任何组织无法避免的自然现象,管理者应该接纳冲突,承认冲突在组织中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第三种是冲突的互动作用观点,强调管理者要鼓励有益的冲突。&&& 一、沃尔玛在冲突解决中的作法&&& 从一个小小的便利店到世界《财富》五百强之首,沃尔玛的商业神话传遍世界,引起了人们对管理的极大兴趣。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企业界,管理所带来的成本降低,信息共享,快速响应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等亮点强烈吸引着大家的眼球。沃尔玛在中国大地上成功实施管理,总结出企业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应如何面对其带来的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 沃尔玛除了加紧进行规模扩张外,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另一个着眼点是建立联盟,籍此来整合上下游资源,“放大”自己的竞争优势。“联盟”的根本是“团结”,是利益共享。在沃尔玛眼中,供应商与零售商要整合为一体。尽量避免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纠纷,避免不必要的冲突的出现。即使是冲突出现,那也要建立预警机制尽快来化解危机,为的和谐发展提供条件。&&& (一)沃尔玛避免冲突的原则&&& 1.合作精神(合作性原则)。在实施策略时,相互信任与信息透明是很重要的,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都要有较好的合作精神,才能够相互保持较好的合作。&&& 2.使双方成本最小(互惠原则)。沃尔玛以及其所处的坚持成本互惠原则,不是关于成本如何分配或谁来支付的问题,而是关于减少成本的问题。通过坚持该原则,使双方的成本都获得减少,从而实现的长期合作。&&& 3.框架协议(目标一致性原则)。双方都明白各自的责任,观念上达成一致的目标。如库存放在哪里,什么时候支付,是否要管理费,要花费多少等问题都要回答,并且体现在框架协议中。&&& 4.连续改进原则。使供需双方能共享利益和消除浪费。VMI的主要思想是供应商在用户的允许下设立库存,确定库存水平和补给策略,拥有库存控制权。&&& (二)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沃尔玛建立了快速响应系统&&& 沃尔玛开先例,通过强大的信息技术来完成繁琐的管理任务。通常,门点订货之后15分钟,信息就能全部进入超市采购中心,几分钟后进入厂家,厂家同时开始工作,他们的库存率极低,完全是按照订单组织生产、组织供货。在经营中,他们的重点已完全转向如何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为此,一些大供应商同沃尔玛这个超市巨头共同分享库存数据,他们不但将产品摆进超市,实际上也参与了超市的销售行动。要实现这一状况,提高先进的信息管理水平是首要前提,是避免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技术支持。同时,沃尔玛花巨资打造商业卫星,为企业的全球调配提供帮助,能够有效分析沃尔玛在各地的销售情况和产品配送情况,能够及时满足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将这种交流中的冲突和摩擦降低到最小,以达到降低沟通成本和提升利润的目的。&&& 快速响应系统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管理中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管理策略,经历了商品条码化、内部业务处理的自动化、更有效的企业间的合作,消除组织之间的障碍,提高的整体效率。快速响应系统需要供需双方的密切合作,沃尔玛从自身具体情况出发,共建企业间的快速响应机制,帮助链上企业进行优化和完善,保证企业问良好的运作,提高的合作效率和沃尔玛的市场反应能力。&&& (三)重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沟通&&& 沃尔玛超越自身的“商业零售企业”身份,建立起了高效并且有效的实践了企业间冲突问题的处理机制。首先,沃尔玛不仅仅是一家等待上游厂商供货、组织配送的纯粹的商业企业,而且也直接参与到上游厂商的生产计划中去,与上游厂商共同商讨和制定产品计划、供货周期,甚至帮助上游厂商进行新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工作。这就意味着沃尔玛总是能够最早得到市场上最希望看到的商品,当别的零售商正在等待供货商的产品目录或者商谈合同时,沃尔玛的货架上已经开始热销这款产品了。在与上游厂商进行沟通合作的过程中,沃尔玛管理层能够统筹全局,降低合作中出现冲突问题的可能性,使合作更加顺畅。&&& 其次,沃尔玛高水准的客户服务能够做到及时地将消费者的意见反馈给厂商,并帮助厂商对产品进行改进和完善。沃尔玛能够参与到上游厂商的生产计划和控制中去,能够将合作中产生的冲突及时化解在过程中,尽量不会影响到最终目标的达成,这样就能够将消费者的意见迅速反映到生产中,而不是简单地充当二传手或者传声筒。&&& (四)做好政府公关是规避外部风险的有效措施&&& 1992年沃尔玛就拿到了在中国经营零售业的许可证,并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专门从事中国市场的调查工作,包括中国的经济政策、官方支持、城市、经济、国民收入、零售市场、消费水平、消费习惯等。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初,沃尔玛的对外扩张一直保持少有的谨慎,除了实施“采购中国”发展战略以促进与政府、商界的关系外,还向沃尔玛所在地的福利机构捐款,甚至还建立过一所学校。沃尔玛在中国市场的成功登陆,充分说明了在开拓市场时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对于企业规避外部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同时,大树下好乘凉,与沃尔玛建立联系的上的各个企业往往会在这种合作中获得好处。&&& 二、沃尔玛解决企业间冲突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的企业逐渐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纷纷加入到企业的合作之中。面对企业在合作期间碰撞出的诸多问题,各企业应该尊重理论指导,像沃尔玛等国际性大企业学习经验,把握科学的冲突处理方法策略,才能有效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一)建立企业间战略伙伴关系&&& 导致失调的诸多因素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各成员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和缺乏合作。正是由于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对立和不合作,才产生了信息的传递不畅、企业目标的冲突以及经营策略的相互排斥等问题。因此,只有建立企业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减弱或消除导致失调的因素,提高的协调性。&&& 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可以按照以下5个步骤进行:1.企业要明确伙伴关系建立的重要性,并组建跨部门的实施团队。2.慎重选择合作伙伴。3.要对挑选出的伙伴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便得到他们的支持,并组织实施。4.联合团队对各方关系状况进行衡量并提出改进方案。5.实施改进方案。在实施改进方案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掌握进度问题,不能急于求成。同时,要从解决影响伙伴关系的每一个因素入手,对改进所取得的成效及时与对方分享。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与发展。&&& (二)目标升级&&& 设置超级目标,即设置上的企业努力跳一跳可以够得着的目标,而不是稍加努力就可以实现的目标,这样可以使对立的双方减弱冲突,因为他们必须把精力集中到目标的达成上,为实现共同奋斗目标,要求同存异,从而缓解了对立的情绪,减少了冲突,为共同目标的实现加强更为有效的合作。还有就是上的企业并不可能发展一致,有的企业会实力强一些,有的实力会弱一些,它们的整体发展目标就不可能在同一个高度。如果核心企业能够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帮助稍弱的企业提高发展水平,带动弱势企业的发展,那么对于整条来说,往往可以实现良好的发展和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 (三)挑选合适的合作伙伴&&& 挑选合作伙伴的过程就是实现企业间优势资源互补、完成企业横向纵向整合、建构体系的过程。挑选合作伙伴应是一个细致的过程,体系一旦形成,就要保持其在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经常性的更换合作伙伴,不仅要付出较大的转换成本及整合成本,而且也不利于长期盈利,因此企业要舍得在此阶段投入。要着眼于长远发展战略,制定详细的挑选计划,确定备选对象,收集备选对象的大量信息,形成全面的信息系统。主要信息包括:1.对方具有哪些竞争优、劣势,优、劣程度如何,究竟哪些资源可以为自己所用,如品牌、制造、技术、渠道等。2.对方的优势资源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自己所用,主要包括合作意向、诚信情况、盈利能力、发展潜力、侃价能力等。通过综合考察后,权衡各方面因素,确定最佳合作伙伴。本着真诚的态度与其接洽,商榷合作意向,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另外,要建立全面的合作伙伴考评体系,定期评价双方的合作状况,及时改进和调整合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保持合作体系的相对动态性。&&& (四)充分发挥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 中的主导企业通常指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在中某一个环节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它们可能控制着该环节的大部分业务和资源,也可能掌握着该环节上的核心资源,如品牌、技术、政府政策倾向等,它们的行为对中的其它企业有着深刻的影响,它们的运作绩效影响着整个的盈利能力。典型的主导企业如联想、长虹,凭借其强大的品牌、技术优势成为制造环节的主导企业,而国美、沃尔玛则凭借其广泛、稳定的销售渠道成为批发、零售环节的主导企业。相对于中其它企业而言,主导企业的行为更具有影响力,同时从长远角度讲,运作不善,对它们产生的破坏作用也是最严重的,因此主导企业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领导整个的责任。&&& 主导企业更应关注的整体运作情况,促进的整合、优化,而不是仅仅关注自身的盈利状况。只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协调的整体运作,在出现冲突时积极出面,以公正的角色介入,才能促进矛盾的解决。&&& (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实现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互补的有效整合的前提条件是企业间的有效沟通。另外,一些先进的管理方法,如适时供应(JIT)、销售时点管理(POS)、高效消费者反应(ECR)、供应商管理库存(VMI)等,也靠有效的信息沟通来支撑。但获得有效沟通并非易事,首先,由于缺乏信任,一些企业不愿将其所获得的外部及自身的真实信息共享,甚至提供一些虚假信息,导致其它企业作出优化决策的难度加大。其次,由于缺乏信息,一些企业即使获得了真实信息,也会持保守态度加以利用,使信息利用率大大降低。再次,由于技术上的原因,企业间处理、传递信息的能力参差不齐,不能很好地匹配,导致信息应用能力下降。由此,在企业间实现有效沟通的基础是建立信任关系,从根本上消除各方在收发信息上的顾虑,加强各方的信息处理能力。具体说来,可以在行为和技术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在行为上,各方要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交流,建立信任关系,如正式或非正式的定期会晤,及时了解对方对当前合作状况所持的态度,开诚布公地反映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建立开放式的合作体系,促进企业间信任度的提升。此外,还可以让各方人员进入对方企业,以了解对方企业的真实需求。促进沟通的另外一种有效途径是以市场为基础,以整个为着眼点,企业一把手积极参与,在企业间组建公共团队。这样有利于保持供需决策的一致性,共同对市场做出反应,增强整个对市场的适应能力。&&& (六)建立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 传统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激励机制,显然不利于实现的协调。为了提高的协调性,的各成员企业应向以实现整体目标的现代激励方式和业绩评价体系转变。&&& 1.正激励&&& 正激励就是对个体的符合组织目标的期望行为进行奖励,以使这种行为更多地出现,提高个体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对员工的奖励和表扬等。企业间的正激励,即对于中高度合作的企业的奖励措施。正激励的实施,有利于合作机制的正常运行,意味着企业间良好合作来促进整体目标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间可以加强合作的力度,扩大信息的共享程度,扩大诚信范围,进一步减少合作成本,使合作机制更加得稳固。&&& 2.负激励&&& 所谓负激励,是指当组织成员的行为不符合组织目标或社会需要时,组织将给予惩罚或批评,使之减弱和消退,从而来抑制这种行为。企业间的负激励,即对企业不合作行为的惩罚或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企业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损害整体利益或其他企业利益的行为。比如,合作程度不够,信息传递错误,合同的违约,存在交易欺诈,等等。这时,的其他企业可以采取法律手段,对这些行为进行制裁,或者采取非法律手段,将之排除在的继续合作中,以保证的合作机制能够继续运行。&&& 正激励和负激励作为两种相辅相成的激励类型,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对人或者组织的行为起强化作用。正激励是主动性的激励,负激励是被动性的激励,它是通过对人或者组织的错误动机和行为进行压抑和制止,促使其幡然悔悟,改弦更张。正激励与负激励都是必要而有效的,因为这两种方式的激励效果不仅会直接作用于个人或组织,而且会间接地影响周围的群体。通过树立正面的榜样和反面的典型,扶正祛邪,形成一种良好的风范,就会产生无形的正面行为规范,能够使整个的行为导向更积极,更富有生气,最终使企业管理尽善尽美。&&& 参考文献:&&& [1]马士华,林勇。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王焰。一体化的——战略、设计与管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2.&&& [3]徐勇。中的报价冲突[J].系统工程,2007(4)。&&& [4]刘凤英,姜蕾,江世英。组织内部冲突管理策略探究[J].商场现代化,2006(9)&&& [5]葛龙,李会民。企业管理中的冲突分析与合作联盟研究[J].企业管理,2007(6)&&& [6]丁爱鹏,陈立君,王渊。合作伙伴企业选择的博弈分析[J].情报杂志,2006(1)。&&& [7]董海,王宛山,巩亚东。基于网络化制造的战略能力规划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5)。&作者:&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 丰春生 内蒙古财经学院 王昕旭&&来源:&《北方经济》2011年第6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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