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30日后的十二月份退休人员名单7月1日起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关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新闻
Mon Apr 17 15:18:48 CST 2017
2017年养老金能上涨多少?这个众所关注的问题已经有了答案。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日起,按照平均5.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Mon Apr 17 00:24:06 CST 2017
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将再次迎来上调,但此次调整幅度将成为最近十几次调整最低的一次。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Sat Apr 15 07:28:13 CST 2017
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会见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总理特罗瓦达。习近平对廖俊波同志先进事迹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不忘初心扎实工作廉洁奉公,身体力行把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和群众中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Fri Apr 14 15:25:00 CST 2017
中新网4月14日电 据人社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日起,为2016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
Thu Mar 30 10:01:00 CST 2017
在连续上调十多次之后,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仍将再次上调。3月29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在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中,“关于2017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中指出,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666.17亿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691.47亿元,增长13.9%。
Thu Mar 30 00:26:31 CST 2017
在连续上调十多次之后,今年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仍将再次上调。3月29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了解到,在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中,“关于2017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的说明”中指出,基本养老金转移支付预算数为5666.17亿元,比2016年执行数增加691.47亿元,增长13.9%。
Wed Mar 29 20:34:00 CST 2017
据中新网报道,财政部今日公布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的一份预算说明中透露,从日起,按照平均5.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Wed Mar 29 19:39:00 CST 2017
财政部今日公布2017年中央财政预算,其中的一份预算说明中透露,从日起,按照平均5.5%的幅度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今年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Thu Dec 29 06:23:56 CST 2016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 (记者罗娟)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回应了一系列就业与社会保障热点问题。他说,我国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养老金已确保发放到位,1亿多退休人员因此受益。
Wed Dec 28 15:48:00 CST 2016
12月28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召开。据新华视点官微消息,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在会上表示,2016年,我国实现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养老金已确保发放到位,1亿多退休人员因此受益。
Mon Dec 26 08:10:51 CST 2016
记者2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到三季度末,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到位,全国1亿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提高,部分地区还提高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年是我国首次企业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同步调整养老金待遇,也是企业退休人员迎来的“12连调”。
Wed Dec 07 19:18:22 CST 2016
央广网银川12月7日消息(记者廉军)银川市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综合应用,自今年10月起,对新退休人员全面实行养老金社保卡发放,只需到发卡银行开通金融功能,次月就可用社保卡正常领取养老金。据介绍,实行养老金社保卡发放,有效减少了退休经办业务流程的中间环节,充分运用了社会保障卡的各项功能,真正实现了一卡多用,有效化解了退休人员卡多难记难管的不便,成为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减少经办时间,人性化服务群众的有力举措。
Fri Sep 30 18:06:00 CST 2016
中新网西宁9月30日电 (孙睿)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30日发布消息称,截至目前,青海省各级社保机构共为29.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补发1—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5.94亿元,为9.9万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发1—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3.06亿元,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退休人员领到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标志着青海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全部发放完成。
Sat Sep 24 06:19:34 CST 2016
南都讯记者王道斌广州全市88万企业退休人员翘首盼望已久的2016年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炉了。记者昨日从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获悉,在定额发放35元之后,广州退休工人还可获得4.8%的定比加发部分。
Sat Sep 24 02:35:40 CST 2016
信息时报讯(记者 黄艳)昨日,一份《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在一些退休人员间流传,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该通知确实将于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记者了解到,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将加发35元,同时,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8%加发。而年满75周岁的老人还有“彩蛋”,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养老金从今年1月起调整,加发养老金将在9月底发放到位。
Tue Sep 20 10:17:00 CST 2016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19日,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济南市将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按时进行2016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Sun Sep 18 16:36:00 CST 2016
近日,随着江苏、安徽、广西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12个省份公布上调养老金。同时,很多地区的养老金总体水平超过6.5%。日前,人社部和财政部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确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6.5个百分点。
Thu Sep 15 21:17:37 CST 2016
新华社海口9月15日电(记者伍鲲鹏)记者从海南省社保局获悉,海南省本级的机关、企事业单位11万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已进行完毕,省本级累计月调整增加养老金2020.16万元,累计调整补发金额16001.16万元,人均月增加养老金178元。
Sat Sep 10 11:15:00 CST 201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9月8日发布消息,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这是我省首次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同步调整。据介绍,新增养老金从今年1月1日起计发,9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Wed Mar 09 06:48:00 CST 2016
我国8000多万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或将迎来“12连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3月5日,财政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报告草案中提出,自日起,按6.5%左右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并向退休较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道琼斯工业指数
纳斯达克指数
标普500指数
美元/人民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新办退休人员可以用社会保障卡领取养老金
新闻来源:发布时间:字体【
】&浏览次数:
从2016年10月21日起,新办理退休手续的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将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来领取养老金,标志着我市利用社保卡发放社保定期待遇开始启动。
社会保障卡具有与银行借记卡相同的金融功能,这为养老金发放提供技术支撑,使利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成为可能。市区已经统一发放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社保卡的全覆盖为养老金发放创造非常便利的条件。目前利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覆盖市区所有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之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形式维持现状,暂不改变。利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可以避免银行重复制卡、省去来回取卡以及优化社保经办部门工作流程。
这里要提醒相关退休人员:利用社保卡首次领取养老金时,先要激活卡金融功能,即:请退休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所持社会保障卡到卡上标明的合作银行(市区任意网点)先激活卡上银行账户,再领取养老金,未激活卡将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
如社保卡丢失,需先去社保卡对应银行挂失金融功能,再办理补换卡业务。因卡损坏、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办理补换卡的退休人员,到人社综合服务大厅(运河路100号苏南人才市场)一楼1-2号窗口办理补换卡业务,办理后,将新办的社保卡对应银行卡号进行重新登记,并在领卡次日到新卡标明的合作银行市区任意网点激活卡上银行账户。
咨询电话:、
注:有效证件指办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申领时登记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护照。如有疑问可拨打相关银行经办网点咨询电话。
                    & (征缴中心)
中国·镇江政府门户网站版权所有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C)Copyright 2009 Zhenji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今日访问:
总访问量:一张图告诉你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养老金_阳泉生活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071贴子:
一张图告诉你退休后每月能领多少养老金收藏
来源:搜狐
如何正确购买太阳能路灯?
201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一览表关于2014年山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389元的补齐到2389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4年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773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月养老金在2773元及其以上,低于3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月养老金在3770元及其以上,低于477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在477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050元/月的,补足到3050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八、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日前年满 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九、按照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十、按照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仍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  十一、自日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463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331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1210元。  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后仍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补足到最低标准。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按绝对额普调标准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发[2014]5号-------------------------------------------------------------------------------- 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4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日,退休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192元的,补足到192元。
5、2013年年度内达到70周岁的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不含一次补费15年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700元的补足到700元,退职人员仍达不到550元的补足到55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于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放到位。
附件:1、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个人审批表(表样)
2、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单位汇总表(表样)
3、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表样)
4、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过录表(电子档格式)
5、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电子档格式)
关于2014年上海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本市城镇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研究,自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2013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三)以本人2013年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增加3%(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四)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3年当年内女年满60周岁(1953年出生),男年满65周岁(1948年出生),以及年满70周岁(1943年出生)、75周岁(1938年出生)、80周岁(1933年出生)的人员,可按照2012年年满60周岁(男年满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人员已享受的标准(本通知实施前的标准)先进档,再增加。二、日前女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满65周岁及以上(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到1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增加后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不超过1500元。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四、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4年天津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第一部分:①缴费年限不满15年,增加120元。②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增加123.5元。③缴费年限满16年及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多一年,增加3.5元。例:缴费年满17年127,缴费年满18年的130.5,以此类推。第二部分:截至日男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增加40元。截至日男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女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增加60元。截至日男年满80周岁、女年满75周岁以上的,增加80元。第三部分: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前两部分累计计算增加后,养老金仍低于2295元的,按照以下方式再增加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16年的在前两部分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再增加2.5元,缴费年满16年的再
增加5元,以此类推。第三部分再增加后最终养老金超过2295元的,只增加到2295元,超出部分不再增加。例:以某企业退休女职工,年龄54岁,缴费年限共计30年,当前退休金2090为例。第一部分增加养老金172.5元,第二部分不增加,前两部分增加后共计2262.5元,不足2295元的情况继续再增加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本应增加37.5元,但合计为2300元超出2295元,因此第三部分只能增加到2295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琼府 [2014] 1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海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日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遍调整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2元退职生活费。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每月补助3元的标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截至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企业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关于2014年吉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4〕9号
各市(洲)、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财政局(财审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日起,为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65元。
2、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不足1年部分按1年计算)分段确定调整标准,累加计算调整数额。缴费年限25年(包含25年)以下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满1年,每月增加4元。
工伤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部分不足37.5元的,按37.5元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调整。
(二)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在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止日,年龄为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80元。
2、坚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月。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不足道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从基本养老金中列支,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有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协操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调度筹措资金,尽早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14年浙江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号、浙劳险[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通知 关于2014年贵州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一、从日起,对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2、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增加基本养老金。
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0元;
2、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80元;
3、日至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60元。
(三)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0元。
3、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4年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4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从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从日起,我省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55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调整为490元。
五、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黔人社厅发[2014]2号)
如何正确购买太阳能路灯?
关于2014年四川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川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对按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再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5元调整。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日。(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人员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日
关于2014年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渝府发〔201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日
重庆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一、调整范围(一)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二)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三)按照《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号)规定参保,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并在日及以前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含日及以前死亡的人员)。(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二、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三、调整办法及标准(一)普调。1.日及以前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日至日期间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再按照缴费年限分档增加待遇,即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缴费年限在16年至2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在21年至2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在26年至30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在31年至35年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缴费年限在36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二)倾斜。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再按下列规定倾斜调整:1.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2.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黔江区、城口县、武隆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的退休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3.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四、资金列支渠道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列支。城镇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调整增加的养老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五、审批权限和程序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本办法规定确认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审核,送市社会保险局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批;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局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批准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执行。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2014年河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从日起,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含退职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按以下两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
1.调整范围内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按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1.对截止日年满65周岁的高龄退休人员,分年龄段按以下标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4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5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60元;年满80周岁不满85周岁70元;年满85周岁不满90周岁80元;年满90周岁90元。退休人员的年龄计算,以批准退休时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
2.按照本通知进行普遍调整和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标准增加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仍未达到1000元的退休人员,再增加35元,但增加后不得超过100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按以上规定调整后达不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直接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数据库中增加,实行社会化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确保4月份将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位。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各地落实情况请于日前书面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
厅关于2014年江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赣人社发(2014)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日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照赣劳社养〔201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现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按缴费年限调整时,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6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按高龄特殊调整标准调整。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38号文件有关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不参加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其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全省城镇企业月人均调整水平扣除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后的60%加上中央财政月人均调待补助标准执行,即每人每月186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36元、42元。(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四、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从基本养老金保险基金中支付。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解决,基金支付仍不足的,由当地政府通过加强扩面征缴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可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数据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六、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有关政策仍按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的原则执行。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将调增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关于2014年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日至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85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本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2014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从日起执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日
陕西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宣传提纲  一、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依据是什么?  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政策依据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4〕8号)。这两个文件对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执行时间、调整水平和办法、资金渠道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家文件规定,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国家要求,各省要认真制定调整方案,2月14日前将调整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3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我省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在认真测算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经人社部、财政部同意和省政府批准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17号)。我省的调待文件进一步明确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等内容,认真贯彻了国家文件精神。   二、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文件规定,2014年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人员范围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人员,调整的时间从日起执行。我省调待文件与国家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和执行时间完全一致。  三、今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文件规定,2014年调整水平按照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为197元。国家同意我省按人均197元的标准调整,并批准了我省制定的调整方案。  四、我省调整养老金方案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国家文件下发后,我省对符合调整条件的173.39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的基础数据进行了整合,按养老金水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办理退休年度、参加工作时间、年龄等指标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底数清楚,数据真实,调整方案是在科学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的。  五、我省在2014年调整时,如何按缴费年限进行调整?  在普遍调整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进行调整,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让缴费年限长的退休人员多得养老金,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退休后多领养老金的激励因素。  六、我省在2014年调整中,如何向高龄人员进行倾斜?  我省在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中,认真贯彻国家文件精神,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人员都能参加调整,充分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按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调整后,再按年龄段适当调整倾斜,重点体现了对高龄(70岁以上)退休人员的照顾。即:对日以前出生的(80岁以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日至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日至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日以后出生的(69岁以下),每人每月增加85元,对高龄退休人员的照顾和倾斜完全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七、本次调整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困难群体进行倾斜?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的要求,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倾斜。考虑到我省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接近2000元,对低于平均水平以下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符合国家要求精神,因此,对今年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低于20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八、这次调整是如何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进行倾斜的?  国家文件规定,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因此,陕人社发〔2014〕17号文件规定,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生活困难补助)仍低于所在市(行业单位按全省)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的,补足到这一水平。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照顾,贯彻落实了国家文件规定精神。
关于2014年新疆兵团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新人社发〔2014〕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政办发〔2010〕98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二、普调办法和标准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一)凡符合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3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三、倾斜对象和标准在普调的基础上,对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从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对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130元的标准;对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65元的标准。(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三)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四、资金来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自治区将各地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2014年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预算中统一核算;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五、保障措施和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务必在日之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应于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2014年新疆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兵人社发〔2014〕42号 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经兵团批准,现就兵团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日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及按新兵办发〔2010〕21号文件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二、普调办法和标准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一)凡符合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3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兵团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三、倾斜对象和标准在普调的基础上,对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从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一)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 。对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130元的标准;对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65元的标准。(二)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三)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三)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四、资金来源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兵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解决。五、保障措施和要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各师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并做好宣传工作,务必在日之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并于日以前将调整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兵团。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兵团财务局
关于2014年广东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各地及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 每人每月按照97元定额计发。
2. 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加发80元,全年96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离休人员调整。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在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此外,我省去年以前对企业退休高工的历年倾斜形成的累积额(称高级职称专项津贴)保留原标准继续发放(含2014年新退休的企业高级职称人员)。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一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数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并与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本文由 “知道161”收集整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三)加强督导。各市应加强本次调整养老金调度督导工作,定期上报调整养老金工作进展情况。从日至全部调整养老金发放到位期间的每周四中午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资金筹集情况(应筹集资金和已到位资金)、调整标准、实际发放情况等。各市社保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于日前上报省社保局。
(四)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4年4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并将本市实施年度调整的相关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务厅备案。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退休人员办理日本签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