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跑者猝死替跑者猝死家属索赔123万到底谁该担责?

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案开庭 家属索赔123万,小鱼儿主页
核心提示: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开庭审理  新华社厦门6月7日电(记者刘旸颜之宏)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开庭审理  新华社厦门6月7日电(记者刘旸颜之宏)2016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7日公开开庭审理这一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  据介绍,&替跑者&吴某某通过其同事、即法院追加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尤某某,从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某处受让参赛号码布。此前,赛事运营方与吴某某家属就其意外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约定赛事运营方自愿支付死者家属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  庭审过程中,关于被告赛事运营方以及转让号码布者李某某对替跑猝死者吴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具体包括:赛事运营方是否已善尽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以及相应的过错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李某某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等。  原告表示本案诉讼为侵权之诉,请求判决赛事运营方和李某某连带赔偿吴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万余元。  原告认为,吴某某作为男性当天使用从李某某处转让的女性参赛号码布进入赛道参加比赛并跑完全场,赛事运营方没有对吴某某进行劝告阻拦,没有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其在比赛终点处倒地,不治身亡。赛事运营方没有尽到基本的监管义务。赛事运营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某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李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报名参加比赛,但在赛前违规转让该参赛资格,违背了比赛名额不得私自转让的基本规程,亦应对受让人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赛事运营方认为,其对吴某某不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赛事检录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某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害。赛事运营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而违规转让号码布行为侵害了赛事的利益。  被告李某某认为,其与尤某某系情谊关系,与吴某某素未谋面,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某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不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且与吴某某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赛事运营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人尤某某认为,其与吴某某是同事,且同为马拉松运动爱好者,能体会吴某某渴望参赛的心情,主观上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赛事运营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体育赛事组织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完)
下一篇:暂无
(c)-2015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联系QQ:当前位置: > 马拉松替跑者猝死家属索赔123万 到底谁该担责?
马拉松替跑者猝死家属索赔123万 到底谁该担责?时间: 11:24:56来源:腾讯新闻
原标题:马拉松替跑者猝死家属索赔123万 到底谁该担责?
2016 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3 万余元。本案于本月7 日正式开庭,原被告就过错和因果关系在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本案系国内首例,其依法裁判的结果,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具有深远意义。福建法治报-海峡6月10日讯“原告方你这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请原告方明确下。”“选择侵权。”“鉴于原告方选择侵权,答辩人仅就侵权方面做出答辩理由。”6 月7 日上午9 时,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马拉松“ 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2016 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赛事运营方和李某某连带赔偿吴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 万余元,并放弃追究第三人尤某某的法律责任。2016 年12 月10 日,“2016 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某当日佩戴“李某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后吴某某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现场距医疗保障点约10 米),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并于当天上午11 点33 分抢救无效死亡。据了解,吴某某是通过其同事,即法院追加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尤某某,从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某处受让参赛号码布。同时,尤某某安排案外人许某某代为领取李某某的参赛包。吴某某将报名费以微信红包形式发给了尤某某,尤某某又将报名费发给了李某某。吴某某取得李某某的参赛包后,最终通过检录进入赛道参跑。关于赛事运营方以及转让号码布者李某某对替跑猝死者吴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具体包括:赛事运营方是否已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以及相应的过错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李某某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争论的焦点。焦点1:赛事运营方该承担什么责任?“作为赛事运营方以及组织者对死者吴某某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没有制止并立即终止吴某某的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另外,赛事运营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也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某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吴某某作为男性却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场,整个过程中作为赛事组织者和管理者都没有对吴某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劝告阻拦并立即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吴某某在比赛终点处倒地猝死。赛事运营方代理人王律师辩护称:首先,赛事运营方不存在主观上对吴某某的伤害故意;从事件突发性和偶发性的角度出发,结果也是赛事运营方在客观上不可预见的;其次,赛前检录行为不属于赛事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方式。案件的赛事包含专业性和大众性两部分,针对参加不同类型的参赛选手,专业选手有严格的检录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选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冒名顶替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较好成绩现象的发生。而群众性的普通选手的检录,仅系验证普通选手入场时是否拥有号码布即参赛资格,该号码布作为选手参与赛事的入场券,并非用于验证身份真实性的手段。参与赛事的选手多达1.8 万人,高标准的检录方式,将导致时间成本增加,影响正常比赛时间。部分选手的性别特征不明显,无法识别其真实性别,故大众选手性别区分无法通过简单的检录行为作出。王律师认为赛事运营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没有过错。焦点2:运营方过错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如果吴某某在赛前不能轻易取得他人转让的号码布,运营方若对领取参赛包的环节严格把关,那么吴某某根本就没有替跑的机会,也就不会发生猝死的悲剧。”“另外比赛中,如运营方能认真负责,对冒名顶替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立即终止违规者的参赛资格,本案猝死的悲剧同样也可避免。”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吴某某的猝死与运营方未履职导致组织工作疏漏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吴某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故赛事运营方的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赛事运营方代理人王律师在庭审间则强调,赛前的检录以及赛时的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赛事方在整个赛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案涉赛事通过官方网站报名参赛。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焦点3: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此次比赛的参赛者,李某某明知转让参赛资格属于违规行为而转让,存在明显过错;无论前提条件是属于主动转让还是被动转让,抑或有偿转让还是原价转让,均不能否认李某某在转让行为中操作的违规性。”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护称,死者吴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案外人许某某的冒领行为、赛事运营方在资格审核及安全保障方面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吴某某过于自信所致。李某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某不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焦点4:转让比赛号码布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假如李某不向吴某提供转让参赛资格的机会,吴某某是无法取得参赛资格的,更无法参加此次半程马拉松比赛。本案的悲剧同样不会发生。因此,李某某转让参赛资格的行为与死者吴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李某某代理律师答辩认为,李某某仅与尤某某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李某某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某某好意施惠行为与吴某某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人尤某某陈述意见认为,其与吴某某是同事,因个人爱好平时会报名参加一些马拉松比赛。同为马拉松爱好者,故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就本案事故,赛事运营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对于基本的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双方对于过错和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经过3 个多小时的审理,走完了一审全部流程,具体结果会择日宣判。原告吴某某家属表示,诉讼请求已全部体现在代理律师的意见当中,将静待法律的公正裁决。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的依法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体育赛事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海沧区法院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本报记者余凌云通讯员郑冬梅)
本文相关推荐
声明:本网部分信息转载于其他网站,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 联系QQ:呼玛县做证/呼玛县做证__百度__经验
>>>>新闻报道
伊朗逮捕41名恐怖组织嫌疑人
呼玛县做证,【V信/电】,公司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全部由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制作,各种印章,证件,文凭等全部可以制作,做出满意后在付款,全国当天送货上门,我们以诚信为本,服务周到,欢迎您来电详谈......
  新华社德黑兰6月9日电(记者穆东)据伊朗媒体9日报道,该国安全部队已经逮捕41名涉及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的恐怖活动嫌疑人。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报道说,伊朗情报部门在当天的一份通报中披露,经过大规模侦查搜捕行动,41名与极端组织“伊斯兰国”有染的嫌疑人在首都德黑兰以及克尔曼沙赫省、西阿塞拜疆省等多地落网。行动还查获了相当数量的武器弹药。
  7日,位于德黑兰的伊朗议会大楼和德黑兰南部的伊朗已故最高领袖霍梅尼陵外分别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据伊朗司法医疗机构8日通报,两起恐怖袭击事件已造成至少17人死亡、52人受伤。伊朗媒体报道说,有6名袭击者自杀或被击毙。
相关报道:
相关报道:
相关报道:
请选择频道
2008大畅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国内马拉松替跑猝死索赔第一案昨日在厦开庭 替跑者猝死家属索赔123万
日 09:32&&&转载:&& 作者:网络&& 分享
(原标题: )
台海网6月8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温航&通讯员&郑冬梅&文/图)还记得去年12月10日那个早晨,在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跑道上发生的悲剧么?两位跑友相继猝死。其中,死者吴某系&替跑者&,其家属于今年2月正式对转让海沧半马名额的李某及赛事主办方提起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3万余元。(详见本报2月26日03版) 在立案受理3个多月后,昨日,厦门海沧人民法院(以下称&海沧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海沧法院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本案未当庭判罚,将择期宣判。 争议1 赛事主办方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本案的焦点争议,原告代理人黎永绿认为,在该事件中,死者吴某不仅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赛并跑完全程,且整个过程中作为赛事组织者和管理者都没有对吴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劝告阻拦并立即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吴某在比赛终点处倒地猝死。 黎永绿认为,作为赛事主办方以及组织者对死者吴某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没有制止并立即终止吴某的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另外,赛事主办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也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导报记者对被告之一赛事主办方代理律师王先生在庭审时的主要辩论意见梳理如下&& 首先,赛事主办方不具有主观上对吴某的伤害故意;其次,从事件突发性和偶发性的角度出发,赛事主办方在客观上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第三,赛前对群众性选手的检录,赛事管理者只看入场时是否拥有号码布和参赛资格而不会去验证选手的真实身份。对此,赛事主办方代理人给出的理由是,参赛的大众选手人数太多,检录时间紧,赛事主办方无法对每个人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代理人王律师认为赛事主办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赛事主办方没有过错。 争议2 主办方过错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原告代理人黎永绿律师认为,如果吴某在赛前不能轻易取得他人转让的号码布,主办方若对领取参赛包的环节严格把关,那么吴某根本就没有替跑的机会,也就不会发生猝死的悲剧。 另外比赛中,如主办方能认真负责,对冒名顶替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立即终止违规者的参赛资格,本案猝死的悲剧同样也可避免。因此,黎律师认为吴某的猝死与主办方未履职导致组织工作疏漏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赛事主办方代理人王律师在庭审间则强调,赛前的检录以及赛时的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吴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故赛事主办方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争议3 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否存在过错? 原告代理人黎永绿律师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作为此次比赛的参赛者,李某明知转让参赛资格属于违规行为而转让,存在明显过错;无论前提条件是属于主动转让还是被动转让,抑或有偿转让还是原价转让,均不能否认李某在转让行为中操作的违规性。 被告之一李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护称,造成吴某猝死的结果,是因案外人许某的冒领行为、赛事主办方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吴某过于自信所致。李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故意和重大过失,亦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不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争议4 转让号码布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黎永绿律师在庭审间陈述意见时表示,假如李某不向吴某提供转让参赛资格的机会,吴某是无法取得参赛资格的,更无法参加此次半程马拉松比赛。本案的悲剧同样不会发生。因此,李某转让参赛资格的行为与死者吴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 李某代理律师答辩认为,李某仅与第三人尤某亦即吴某生前同事系情谊关系,与该案其他人素未谋面。李某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某好意施惠行为与吴某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标题: )
本文来源:台海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 微信公众号 笑生态 &「更多人喜欢这些」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跑马拉松为什么会猝死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