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听谁的课哪些税是省政府确定,哪些是省地税税务局确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山东省地方税务法律法规-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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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地税三[1997]10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编号】&419782&&
【正  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正确贯彻国家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减免税管理,省局拟定了《》,并经全省地方税专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山东省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境内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或需要办理减税、免税的,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原省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第四条 减免税的管理,采取区分类别,由省、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级管理的办法,具体分级管理规定如下:    (一) 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 其他需报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二) 需报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1. 各级行政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以及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税;    2.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修建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3. 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4.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5. 为军队内部服务的军队系统以及武警支队(不含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自用的房产税;    6. 纳税人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    7. 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8. 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    9. 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0.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11.医院所属制药厂生产专供本院使用而不对外销售的药品的房产;    1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开放的内部接待室所用房产;    13.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    14.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用于科研、教学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    15.军需工厂和武警部队工厂专门生产军品和为武警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    16.劳改、劳教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房产及劳改农业单位的房产;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资修建的集贸市场用房;    18.其他经省地税局明确需报市(地)地税局审核批准的。    (三)需报市(地)或县(市、区)地税局审核批准的减免税政策的具体分级管理,由各市地地税局自行确定。    第五条 除本办法已具体明确的减免税项目外,对今后新出台的房产税减免税政策均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并由省地税局具体明确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应首先向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详细列明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填写《》,并同时报送有关资料。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同意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基层报审批。    第七条 纳税人报送的《》,要认填写各栏目的内容,如实反映纳税的房产价值、用途、生产经营等情况,同时提供与减免税有关资料证明。     (一)福利企业应附报“社会福利企业证明书”复印件、“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提供能够证明单位经济性质的政策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证明。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期限,应区别项目,按年度或单项办理。纳税人减免税期满后,按规定可继续享受减免税照顾的,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得自行延长减税、免税期限。    第九条 对纳税人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要按照《》和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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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7-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76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宣传动漫视频制作成交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宣传动漫视频制作成交公告
山西省政府门户网站 www.
来源: 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 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对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宣传动漫视频制作项目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的要求,山西鑫权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委托,于日组织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宣传动漫视频制作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编号为SXXQS-6,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经过客观公正的评定,形成了集体评定意见,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1、采购单位名称: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地&&& 址:太原市水西门街23号
  2、代理机构名称:山西鑫权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紫正园底商A1011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日
  5、定标时间:日
  6、中标结果
  中标单位:杭州得誉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38000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0913-2
  联 系 人:楼益萍
  联系电话:
  7、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吕进来、李强、冯泽婷。
  8、采购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菀
  联系电话:
  邮箱地址:
  各有关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您的当前位置: >
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2、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3、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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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省政府皖政[1997]32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皖地税征字[号发布日期: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今年2月18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国发[1997]12号)。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3号下发了贯彻意见。5月4日,省政府皖政[1997]32号文件作了转发。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是个体私营经济自身健康发展和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需要。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把调节个人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作为全社会的大事来抓”、省政府领导也多次强调要提高来自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比重,这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潜力所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正确认识保护合法收入与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权益与打击违法经济活动的关系,克服认为个体税收点多、线长、面广、量大、难征管的畏难情绪,将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工作作为今年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建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人员名单7月20日前报省局),集中专门力量,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类别、分层次、有重点(重点饮食业、娱乐业),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私营经济查帐征收工作,力争建一户成一户,不走回头路,尽快建立有效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机制。省局确定蚌埠、淮南市地税局为个体私营经营户建帐建制试点单位,其它地、市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也要抓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二、改进并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买现税收征管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固定个体户、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企业、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都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使用和保管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税款。
  对月纳地方税额在0.05万元(含0.05万元)以上或两人以上合伙经营的个体户。月纳地方税额在0.1万元(含0.1万元)私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企业,应设置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其他个体户应设置简易帐簿,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复式帐应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等,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复式帐簿和简易帐簿均采用订本式,应建帐户必须领购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启用帐簿时应事先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审验盖章。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缴纳营业税户的建帐管理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其应纳地方税的征收方式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应建帐户可以自行建帐,也可以聘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建帐和办理有关建帐事宜,对在代理建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各地应本着服务纳税人,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辅导培训,一方面宣传建帐的意义,提高他们对建帐的认识;另一方面传授建帐、记帐、核算和制表等系统知识,提高他们的记帐、核算能力,为推动建帐工作,巩固建帐成果打好基础。
  (二)规范并加强定额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户,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不建帐或暂缓建帐,但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登记簿等,地税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定额核定要按照业户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拟定、集体评议、张榜公布、下达定额的程序办理。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科学测算,按行业、分地域制定定期定额户的纳税等级和定额标准,提高定额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平衡建帐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定额应每季核定一次,对经营情况比较稳定的,可以半年核定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额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定额20%幅度的,应及时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一经查出,以偷税论处。对应设置帐簿而未设置帐簿的及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地税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同等规模的纳税人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坚持以票管税。针对个体、私营、承包租赁户定额调整难、建帐查帐难、违法处理难的问题,应广泛采用剪贴式发票和定额发票等管理形式,有效地控制营业额,不准无票经营。对饮食业应建帐户一律使用剪贴式发票或定额发票,以杜绝利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或涂改发票偷逃税款或贪污,提高税务稽查的速度和质量。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剪贴式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辅导,对不按规定使用的,不仅要补足税款,还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加大稽查力度。强化稽查是推行查帐征收的有力保证,对建帐户的税负低于原定额的,要将其列入异常纳税户,作为税务稽查的重点,严厉查处各种不按规定建帐、建假帐等偷逃税行为。同时,各地要集中力量认真查处个体私营经济偷逃税大案、要案,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片。
  (五)要按照证管改革的要求,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办法。所有个体户、私营企业,无论是查帐征收户或定期定额户都必须依法按月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集中上门纳税,提倡并加快推广使用信用卡划卡纳税,减少点票工作量,保证税款安全。地税机关要通过集中公开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前、税中、税后的全方位服务、方便其申报纳税。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按偷税论处。各地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实行税银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征管现代化。
  三、进一步密切部门配合,搞好综合治理,净化税收执法环境
  (一)针对个体、私营经济挂靠经营、流动经营、弃证经营。无证经营日益增多和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悬殊的实际情况,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配合,今年8月份将组织力量,对各类企业的税务登记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情况不符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纠正,以保证个体、私营经济建帐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漏征漏管户。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6]48号)精神,建立并完善地方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税检室、税务治安派出所、治安办公室等执法保障组织的作用,充分行使《税收征管法》赋予的职权,坚决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及时反映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环境的综合治理。
  (三)要充分发动群众,完善协税护税组织,对一些零星分散和不易控管的税收,采取委托代征的方式进行管理,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控网络和机制,以解决地税部门力量不足和全方位的源泉控管问题。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53号)
  附2: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1997]32号)(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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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cpa)税法答疑精华:中央税和地方税
16:0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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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员问题:中央税和地方税是按照谁征税管理就叫哪个税吗?还是按照谁享有区分呢?
  回答: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是指财政预算分配体制下的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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