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时代扣税金手续费的手续费税金怎么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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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实用的几个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务技巧
来源:中国会计网
  1.个人取得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代扣代缴
  问:我们公司每年都会对特殊困难员工(人数为总人员数的2%)进行补助,一般金额元左右,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对于个人取得的生活补助,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职工取得的福利费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这个福利费免个税是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即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国家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对生活补助的解释: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对特殊困难员工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员工集资出资设立的,现在要把这个员工持股的企业转让给我公司,那么员工把股权转让给我公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想让这个企业先分配再转让,先把分配的股利计入&应付股利&,那么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在支付时?
  答: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定观点不同,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按&权责发生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红利应判定为有所得,就应在作出分配个人名下的处理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按&收付实现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不能判定为&有所得&,自然就不发生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部分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条规定中所说的支付,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息分配不会那么顺畅。比如,虽然股东大会已经作出了分配股息、红利的决定,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为了避免支付股息、红利所要代扣的巨额个人所得税,故意拖延不支付。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说,公司应支付的股息、红利已经成为一种负债,股东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即使暂时没有实际支付,也应全额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国税函[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为纳税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未分配到个人名下,但将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用于个人消费或,视同其个人收入实现。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的判定原则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款项时才有所得,实际支付时才有扣缴义务,虽然国税函[号文件或省级税务机关下发的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次极低,并不能对抗《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且这类规定更多的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出发,是为了保证税款不被漏掉,而有意从时间和范围上扩大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那么,面对这个没有定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会有不同解读和执行标准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事前与当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在了解当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再选择合适和分配和税务处理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销售促销,买房子赠送冰箱,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销售促销中,买房子赠送客户冰箱,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买房子赠给客户冰箱,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收购异地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代扣代缴地点在哪里
  问:我公司是在西安的企业,在新疆收购了一个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那么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西安还是新疆?
  答: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在新疆。
  具体依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5.外聘业务专家如何代开代缴税金
  问: 我司外聘业务专家,为我们提供专业建议或方案或推荐行业人才或提供指导和培训工作,比如他每月要向公司实收30000元费用,我们如何代开代缴税金,能让公司把所有费用税前能够扣除,计算公式如何?
  答: 国税发〔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日)相同。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的税率表:
  按照上述规定,劳务费税后所得为30000元时,应纳税税所得额=()&(1-20%) &[1-30%&(1-20%)]=29,473.68应纳税额=29,473.68&0.3-专家的劳务费=29,473.68&(1-20%)=36,842.10假设5%,城建税5%,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这样综合税率为5.5%此时专家的劳务费=36,842.10 &(1-5.5%)=38,986.35因此,在专家每月实收30000元时公司应按38,986.35开具劳务费发票。
  6.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如何确认收入
  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5万元&确认收入?要交什么税?
  答:(1)《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人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手续费返还,从用途上讲应该有两种,一种是用于代扣代缴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种是用于奖励有关工作人员。
  (3)关于个人取得该笔手续费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责任编辑: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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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交纳营业税的问题
导读:在今年地税稽查中,我单位在其他应付款中列支的有代收燃气初装费,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有客户办理按揭贷款代收的公证费、契税、手续费等等,查账人员要求除物业维修基金、契税外,均应补交营业税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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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收的按揭贷款费用我们只是统一组织交纳然后交纳到相关单位,由他们出具发票之类,我有点困惑。这部分也要缴纳营业税吗?
  我问查账人员想要相关的文件,但他说在上有规定
  答:房产开发经营公司从购房户取得的代收款项,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等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国税发[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管道费、煤气费、水电安装费,属于代收款项,不征营业税,仅对其收取的手续费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第十四条: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很明显,给了你税收筹划的空间,开发公司只收取售房款,其他代收性质的费用让物业公司来收,双方都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对&价外费用&做了一个注解,&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房地产开发商为业主代收相关费用是否要交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商为业主代收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电表费、有限电视初装费、契税等费用,然后交有关部门,有的是开发商先垫付,再向业主收取,该帐目都在开发商的其他应收、应付中反映,如此处理是否要交营业税?
  一、关于代收维修基金、煤气初装费、电表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营业税纳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规定明确了代收款项应并入营业额。
  国税发[2004]69号文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公司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不并入营业额计税。
  因此,上述代收款项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均应计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代收契税的营业税纳税问题。
  契税属于税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不并入营业额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售契税时,应注意查看本单位是否取得了地税机关授予的契税代征资格。
  中介公司代收代付工本费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是财税咨询中介机构,与客户签订合同分别约定代办工商税务的代理费用以及约定办事所需的工本费(按照工商、税务公布的收费标准),客户通过银行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和工本费。我公司收取客户的工本费全额取得工商和税务局开具给客户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并将收费单据全部转交给客户,办事后工本费没有余额,我公司也不代垫费用。请问我公司可否仅就收取的代理费(我公司取得实际报酬)缴纳营业税?还是必须连同代收代付的工本费合并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代为收取的工商及税务工本费属于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符合票据要求及款项归属的两个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这里可以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是指财政票据。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代收代付下属子公司的费用是否要交营业税
  我单位经常代付下属子公司的一些费用如电话费、水电费、工资薪金等,有时下会借用汽车时收取一些成本费用,请问收回的款项是否要交营业税,要开发票吗
  提问: 甘小姐
  回复:代收代付下属子公司的费用是否要交营业税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请将问题表述清楚(贵单位是否为下属子公司提供劳务?收回代付款是否有差额),以便我站作出指引;或请携带相关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涉税界定。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此,贵单位如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则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并开具相应的发票;贵单位如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对代收代付款不征收营业税,无需开具地税发票。
来源:12366纳税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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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技巧”目录第一讲企业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处理新技术第二讲企业收入类填报中的疑难问题处理第三讲企业扣除类填报中的疑难问题处理第四讲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和债转股的涉税处理第一讲企业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处理新技术 一、“企业税务利润调整”账户的设置通过设置“企业税务利润调整”帐目,正确核算会计与税务的差异。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者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的“会计利润”与“税务利润”之间的差额。该科目只作为企业财务会计的备查帐户,其平时反映的多笔业务不用登记在企业财务会计帐簿上,核算的结果只作为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主要是:(1)设置“企业税务利润调整“科目。该科目反映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益、费用处理上产生的差异。借方登记由“本年利润”转来的税前利润额和税法规定应调增的利润额,贷方登记税法规定调减的利润额以及从“本年利润”转来的亏损额。余额在借方作为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2)编制相关的会计记帐凭证的当时,当发生下列4种经济业务时,才登记“单式账证合一账页”。第一种,会计准则确认为收益而税法不确认;第二种,会计准则不确认为收益而税法确认;第三种,会计准则确认为费用而税法不确认;第四种,会计准则不确认为费用而税法确认;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3)登记“企业税务利润调整”帐簿,此帐簿系备查帐簿。(4)结帐并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作企业财务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事实上“企业税务利润调整”帐户就是为了提供准确的计税数额和详尽的差异资料。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2、“单式账证合一账页”的神奇妙用附:单式账证合一账页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3、案例讲解与运用[案例][案情说明]长江实业(中国)集团公司日“本年利润”帐户未交所得税前的余额是贷方678,000元。所得税率25%。该公司在12月份发生了下列经济业务: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①12月7日:企业购买的三年期国库券30万元到期,收到本金30万元,利息收入7.5万元。[会计处理]企业财务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37.5万元贷:长期债权投资30万元投资收益7.5万元[纳税处理]登记单式账证合一账页“企业税务利润调整”账页中:借:投资收益7.5万元贷:企业税务利润调整7.5万元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②12月13日,企业修建中心幼儿园领用W产品500件,计人民币15万元,W产品已出库,当时W产品售价为20万元。[会计处理]企业财务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18.4万元贷:产成品──W产品15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万元[纳税处理]登记单式账证合一账页“企业税务利润调整”账页中:借:企业税务利润调整5万元贷:产品销售收入──自用5万元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③12月20日,企业赞助远东体育运动会10万元,通过银行付讫。[会计处理]企业财务会计分录:借:营业外支出10万元贷:银行存款10万元[纳税处理]登记单式账证合一账页“企业税务利润调整”账页中:借:企业税务利润调整10万元贷:营业外支出10万元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④12月30日企业GT生产线经税务部门批准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折旧,本月可提折旧额65000元,但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本月只提折旧50,000元。[会计处理]企业财务会计分录:借:制造费用50,000元贷:累计折旧50.000元[纳税处理]登记单式账证合一账页“企业税务利润调整”账页中:借:制造费用15,000元贷:企业税务利润调整15,000元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⑤12月31日,对“企业税务利润调整”进行转帐,计税:借:企业税务利润调整678,000元贷:本年利润678,000元[案情说明]现将上述“案例说明”中的四笔业务内容,依照“单式账证合一”的原则,登记如下。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长江实业(中国)集团公司日发生的4笔经济业务中,前3笔是永久性差异,最后一笔是时间性差异,因此,对于时间性差异还须有备查账户来支撑,才能保证纳税体系的正确性。一般做法是在“单式账证合一”的账页“备注栏”中注明。备查账1:“固定资产折旧差异”备查账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本期应交所得税=738,000×25%=184,500元[会计处理]根据计算结果作财务会计分录:借:所得税184,500元贷:应交税金费──应交所得税184,500元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帐户:借:本年利润184,500元贷:所得税184,500元年末结转“本年利润”帐户:借:本年利润493,500元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93,500元二、企业税务会计操作程序[特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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