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不办离职手续的后果理离职直接走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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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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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查出员工有问题,此员工不办理离职直接走人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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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还是从事了违法的行为,所以需要按照参与的具体情况承担责任。并不因为离职就免除处罚,主要看在单位从事业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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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培训期间不办离职手续直接走人会不会对本人有什么不良影响,照片是我和公司签的培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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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办理离职手续,可能按自动离职处理,当事人就没有离职证明,也没有档案和社保转移,对于今后社保和重新入职影响很大,当事人应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公司查出员工有问题,此员工不办理离职直接走人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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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查出员工有问题,但当事的员工直接走人的,那么可以直接起诉该员工,而且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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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辞职不开离职证明?后果很严重!
最近,从原单位离职的老张为了一份“离职证明”,已和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让他恼火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单位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眼看新的工作就要“泡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为了避免用工风险,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一个有需要,一个不愿开,造成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劳动争议。今天就来说说,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这档事。不仅要出具离职证明,还要办理社保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要出具离职证明,主要是基于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而考虑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没有离职证明,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失业待遇。不交接工作也必须为其开离职证明吗?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能否以这个理由进行抗辩?《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但可以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不出具离职证明如何赔偿?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有权索赔。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赔偿之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主张赔偿的举证责任法律虽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赔偿责任,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体损失及损失的金额,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难以获得支持。有HR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举证很难,其实,以下这些证据,都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而使劳动者遭受了损害:劳动者的辞职信,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存在书面辞职的事实;快递签收单,证明劳动者再次书面辞职的事实及与原单位已收到该辞职信的事实;《离职交接单》,证明劳动者从原单位离职前进行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者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在新公司的月薪标准。其立论的依据是: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辞职,何来随后的工作交接。同时,对于劳动者工资损失系因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事实认定。为了证明该事实,劳动者提供了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拟证明新单位录用了劳动者并许以月薪工资。事实上,如果劳动者可以证明新单位不能录用劳动者是因为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缘故,那么,同样的证据亦可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单位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不能入职新单位而遭受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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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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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者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预告辞职,即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即时辞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其中第(2)、(3)项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又被称为被迫辞职,劳动者除了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于因此而受到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二、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怎么办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或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这是基于两者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清暂支款是基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应以此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  2、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后,双方对赔偿金的支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尽管劳动者所承担的赔偿义务也是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但其所影响的仅仅是用人单位对一定数额金钱的请求权,而用人单位不办理相关手续所影响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衡量两者的价值、利益,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未支付赔偿金为由不办理相关手续,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  3、对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赔偿劳动者无法就业的损失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张的损失必须与用人单位扣留档案或不办手续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劳动者必须确实存在损失,如果劳动者确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仅仅因为缺少相关手续而导致协议不能生效,劳动者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劳动者本可得到的利益。反之,如果劳动者尚未与任何单位达成协议,则不存在损失,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来源:法邦网)
本文编辑:河南省总工会 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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