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6年10分进进羊毛衫厂工作作的,87年12月份转正的。请问进厂到转正这期间算工龄吗?要怎样才能算到工龄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开始计算工龄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工龄计算与福利的关系 工龄的计算
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4.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工龄同各种福利的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四)探亲假
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五)工龄性养老金
“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
(六)出境定居离职费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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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省委书记您好:
我们是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多经局下属福利厂的残疾职工。我们于1987年4年,福利厂招工,我们残疾人员120多名,参加工作。在1990年给予转正,至今已经工作近30年,87年至90年之间的三年工龄,不给计算工龄。在这期间任何手续材料:1987年参加工作的录用表,上面盖有街道公章,河西区(现在的万柏林区)民政局公章以及企业公章。此事多次找企业人事部门,不予理睬。恳求省委书记,为我们120名残疾人讨回公道。谢谢。
120名全体残疾人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官方回复]回复单位:焦煤集团
一、反映人基本情况
幺某某,男,1959年11月出生,肢体四级残疾,1987年6月进入福利厂工作,1990年8月经万柏林区(原河西区)劳动局批准,招为大集体职工。
二、反映问题
日,福利厂部分残疾职工通过人民网反映,1987年4月西山煤电多经福利厂招工,120多名残疾人应聘参加工作,1990年转正,至今工作近30年,87年至90年之间的三年工龄,不予计算。参加工作时的登记表中有河西区民政局的公章及企业公章,多次找企业人事部门未果,希望为残疾人讨回公道。情况反映诉求代表人为幺某某。今年7月初福利厂部分职工反映,参加工作时的登记表中有民政局的审核意见,审核时间为1987年,所以工龄应从1987年入厂时算起,情况反映诉求代表人为幺某某。
三、办理过程
1.招工背景
太原西山福利厂隶属于西山煤电多种经营分公司,现有职工344名,残疾职工261名,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的75.87%。该厂组建于1987年8月,当时西山煤电已成立32年,但职工残疾子女的就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家庭问题十分突出。为解决职工切实困难,西山福利厂成立之初即招用130名残疾人员作为临时工来厂工作,当时均办理了民政部门的相关手续。
2.办理过程
一是摸清情况。经查实,1987年8月西山福利厂成立伊始,陆续招收130名残疾人员临时工进厂工作,以上人员均办理了“山西省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登记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登记表”,由于当时太原市万柏林区(原河西区)劳动局无“计划内临时用工”和“集体所有制工人”计划指标,无法办理正式招工手续。1990年8月至1992年4月,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河西区)劳动局陆续批准,以上人员被录用为太原西山福利厂集体职工,办理集体所有制工人录用通知书,建立人事档案,同时计算工龄。目前,130名残疾职工中,已调离、退休及死亡的有34人,有96人在厂。
二是请示太原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请示太原市劳动局养老保险处,答复为:档案资料中只有“山西省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登记表”“社会福利生产单位盲聋哑残人员登记表”,没有劳动部门的批准手续,只有经劳动局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才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三是保证职工的知情权。为了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情况,日,福利厂负责人、劳资员携带档案及相关资料,带领诉求人员代表幺某某,一同前往太原市劳动局面对面汇报并请示问题的解决办法,太原市劳动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幺某某问到:1987年我们就以残疾人员身份进入西山福利厂工作,为什么实际进厂工作时间至劳动局批准正式招工录用之间的时间,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太原市劳动局养老保险处负责人答复:工龄计算按劳动局正式招工录用时间算起;正式录用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连续计算工龄,必须以是否经劳动部门批准为准,在未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之前,属于“计划内临时用工”才可连续计算工龄。
幺某某当时对太原市劳动局的答复满意,明白没有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用工登记手续,是不能连续计算工龄的。
四、答复意见及建议
根据《关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第四条“1991年底以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原计划内临时工,如日(原行业统筹企业从本行业统一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时间)起,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日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工龄的计算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太原西山福利厂职工反映的1987年至1990年工龄连续计算问题,因当时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之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计划内临时用工”手续,不符合当前政策文件相关规定,故不能满足反映人的诉求。
若反映人对答复不满意,建议通过仲裁及司法诉讼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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