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恶意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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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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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推荐:& & & & & & 一般用人单位会从职工每个月的中扣取相应的费用,这样的是被法律允许的,是合法行为。要是单位胡乱克扣职工工资的话,也就是我们说的恶意克扣工资,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究竟恶意克扣工资有哪些法律责任?律师365为您详细介绍。所谓克扣工资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恶意克扣工资的法律责任根据《》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在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者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如果劳动者遇到被单位恶意克扣工资的情况,可以向部门进行投诉。然后劳动监察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如果逾期不支付的,则可以要求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必要时,你还可以委托律师365专业律师来为您维护合法权益。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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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十大措施&
稿件来源:中国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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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少数企业效益下滑,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回笼困难,难以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呈现出“发生时间早、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挑战。为有效遏制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地政府人社部门设立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窗口,成立了突发性和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及时立案、快速办结,使企业及时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有效防止了事态扩大化。
从近几年宁国市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来看,要想从源头上解决农民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效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投拆渠道要畅通,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投诉举报是农民工讨薪的主要手段,为了让更多的农民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要畅通投诉渠道,积极为民工的投诉打开方便之门,做到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及时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把拖欠的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
二、进一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重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反之,对单位或个人给予曝光。同时,深入用人单位面向劳资双方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依法用工的观念,努力实现事前预防和控制的目的。
三、部门形成联动机制,架设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绿色通道”。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评授“诚信企业”称号、评定诚信等级和受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要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授予“诚信企业”称号和评升诚信等级,已授予或评升的,取消称号或降低信用等级,不予批准其设立分支机构,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目前由于受国家调控影响,房地产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为有力防止企业主欠薪,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房地产企业在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工资保障金,监察部门要做好督查工作,关键是建立起良好的联动协调机制。
五、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用于救济农民工临时生活问题。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象浙江省嘉兴、温州等地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六、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敦促企业守法遵法。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敦促企业主诚信守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强化劳务合同的权威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用工单位在聘用农民工时与农民工签订统一的书面劳务合同,并把劳务合同的执行情况作为评价用人单位资质、诚信度的重要依据。要制定相关法规,督促企业用工时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企业必须按劳动合同要求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果工程款不能如期到位,也必须每月向农民工预支部分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至少每一季度结清农民工三个月来的工资。
八、建立欠薪企业排查机制,加强清欠工作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和工资支付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过拖欠的企业和劳动派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工资支付隐患的企业实施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限期整改,妥善解决。
九、建立健全快速协调处理机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切实把劳动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小额、简单以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及时受理,及时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
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建设、水利、交通、财政、工会、公安、司法等单位组成,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安徽省宁国市人社局:崔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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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是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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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25 发布在
“包工头”是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 新华网四川频道 策划:黎大东 文字:江毅 编辑:侯大伟 余斌 &&&&近些年来,每年年终,清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都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也总会有些辛辛苦苦打了一年工的农民在此时因拿不到应得酬劳而四处上访,甚至用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愤慨。此时,那些直接与进城务工农民发生聘用行为的"包工头"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群体。一些人认为:这些"包工头"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他们是吗? &&&&民工:他们简直是在喝我们的血 &&&&几乎在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中,都会涉及到一种被称之为"包工头"的人。这些人不被法律所承认,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些没有建设资质的"包工头"是不能承包建设工程的。但这些人的身影却又时时出现在中国绝大部分的工地上,也正因为这些人中的一些人,使得许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能按时拿到或根本拿不到应得酬劳。
&&&&5日,成都市金堂县农民邓小安(前)拿到被拖欠的工资。邓小安和60多名民工在一名“包工头”手下打工7个月,除了每天7元的伙食费,他们从未领到过工资。劳动部门介入此事后,民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新华社记者江毅摄
&&&&不少外出打工的农民都是携家带口,若不能按时拿到工钱,对他们将意味着什么?&&&&新华社记者侯大伟摄 &&&&葛光荣(在成都务工的四川省射洪县农民):今年上半年我在成都一处工地打工,做了6个月,本来应该拿5000元工资,但是"包工头"就是拖着不给。 &&&&当时,葛光荣的妻子正在老家坐月子,孩子也生病了,全家眼巴巴地等着他拿钱回去救急。 &&&&葛光荣:我在成都一等就是3个月,最后才拿到了一半的工资。为了赶工期,不管下多大的雨,顶着多大的太阳,我都埋头苦干,心想苦点累点不要紧,能赚到钱就行,哪知连这点血汗钱都不给,这样的"包工头"简直是在喝我们民工的血。 &&&&葛光荣已经算是幸运的了,花上3个月的时间就等到了一半的工资。在西安一建筑工地卖苦力的商洛市商州区男子袁安运则没有他这么幸运,他是当着"包工头"的面,愤而剁掉了自己左手的大拇指和食指,才拿到了仅千余元的辛苦钱。 &&&&其实,应该说能拿到钱的民工都是幸运的,因为还有很多民工根本就拿不到工钱。今年1月,在山东济南打工的四川民工徐天龙讨要工钱不得反遭殴打,徐抱住"包工头"自焚,结果"包工头"逃脱,徐天龙自身严重烧伤。今年9月,在北京打工的张国银讨工钱险被打死,拣回一条命的他说起往事泣不成声:"要是新街口派出所警察晚到两分钟,我们的命都……钱就更不用说了。" &&&&郭明(在成都务工的四川大英县农民):我们这些出来打工的,命运被攥在包工头手里的。要是遇上有良心的"包工头",工程顺利,辛苦一年,能按时拿到工钱,一家老小能过个好年。要是遇上不讲良心的"包工头",辛苦一年可能连回家的路费都拿不到。 &&&&记者在采访了许多民工后发现,绝大多数民工的命运被掌握在"包工头"手里,而在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几乎不存在"签合同"的概念,维系、调整双方关系的,不是法律,而是传统的道德力量。一个"包工头"的道德水平,或者说诚信度,往往决定了他手下一批民工的命运。当一名民工选择了一名"包工头"作为其"衣食父母"时,他同时也选择了一种巨大的风险:工资被拖欠、克扣。 &&&&黄杲(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队长):前不久我们处理了一起拖欠民工工资的投诉,一家装饰公司将工程包给了一个"包工头",工程结算时,民工工资是按30元/天来计算的,但是"包工头"给民工的工资却只有10元/天。当民工到劳动部门投诉时,"包工头"早已不知所踪。 &&&&谁来制约"包工头"? &&&&其实,这些"包工头"克扣民工工资的手法并不高明。据一些"包工头"和民工的介绍,其惯用的方法主要就是5条:
&&&&成都九眼桥劳动力市场上,一位进城务工农民背着行囊便走便寻找工作机会。&&新华社记者侯大伟摄 &&&&一、利用老乡、熟人等关系,不签合同,到结算的时候,能拖就拖。 &&&&二、口头承诺干什么活拿多少钱,但到结算时就找种种借口打折扣。 &&&&三、一处工程分为几道工序,在算帐的时候只算其中一部分,其余的让工人白做。如给地下室倒混凝土的工程,首先要将地面刨平,然后夯实,不平整的地方还要再填土,最后才是倒混凝土。按道理,这几道工序应该各是各的价钱,但"包工头"往往只给民工算填土的钱,还告诉工人,填土这活儿就包括了将地面刨平和夯实。 &&&&四、在工程面积上做手脚,只算整块的面积,不算零碎面积。 &&&&五、"秋后算帐"。就是在工程完工结算时,这些"包工头"告诉民工说,你做的工有这样那样的"小问题",要扣点钱。由于工地实行即时完工,即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马上就要重做,而所谓的"验收"也只是用粉笔在做工的地方划个记号而已,没有书面凭证,民工事后也说不清楚,只要这些"包工头"扣得不是太多,民工们也就认了。 &&&&但问题是,"包工头"的这些不高明的手法却能屡屡得逞。我们目前究竟有哪些办法或制度能制约他们呢? &&&&黄杲:从目前来看,根据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我们有4种办法可以制约"包工头",降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风险。 &&&&黄杲所说的这4种办法指的是:一、连带责任制度。只要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相关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都将承担连带责任。二、保证金制度。四川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凡是曾经发生过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而被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建筑企业,必须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方能承接项目。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单位也要预交相同额度的保证金。三、市场准入制度。四川省还规定,凡不按要求和规定预交、补足保证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单位可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暂停其后续工程建设,对建筑业企业可不允许其继续进行施工活动或劳务分包活动。而对于拖欠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将不会被批准新建工程。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将被纳入企业资质、年检、诚信等考核体制中,有不良纪录的企业将面临资质降级、年检不过关、诚信等级降低的处罚。四、民工工资集中支付制度。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经在省内建筑企业中建议推行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制度。 &&&&从政策到现实,从理论到实践,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还需要很长的时间等待和努力。即使能不折不扣地做到以上四点,"包工头"就能被约束了吗?民工工资就不会被拖欠了吗? &&&&包工头:我的命运也被攥在别人手里
&&&&老林(包工头):你们叫我们"包工头",我们叫自己是"拎口袋的",整年在外面跑,哪里有工程就去哪里,吃的是百家饭,赚的是辛苦钱。我知道人们对我们这些人没什么好评价,但很多人并不了解真实情况,其实我和民工的命运都被攥在别人手里。 &&&&老林是1992年开始在成都做"包工头"的,在建筑行业摸爬滚打了十几年。据他说,他从农村带出来做事的有上千人,十几年来,有100多人一直跟着他。 &&&&老林:现在大家一提到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就说我们"包工头"有多么不好。但事实上在我所了解的"包工头"里面,故意拖欠工资的比例不到10%。相反,很多"包工头"被恶性循环的"三角债"拖得倾家荡产。别看我是个包工程的,好象有点钱,但我也曾被逼得把房子拿出去抵押来给民工发工资。 &&&&在不少"包工头"看来,拖欠农民工资并非是有意之举,其中实在有很多难以言说的隐情。 &&&&老林:在我们这行,"垫资施工"已经成了"行风"。有些建设单位有项目要开工,但没有启动资金,就许下甜言蜜语,让很多施工单位来竞争。为了承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不相互压低工程价,而且还要自己垫资进行施工,不然肯定拿不到工程,因为等着垫资的多的是。 &&&&老林:"垫资"又分为"软垫"和"硬垫"。所谓"软垫"就是指,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一部分,其余的就要靠施工单位自己垫资。"硬垫"则完全要施工单位自己掏腰包。比如建一幢大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等大楼主体工程完工后再拨给相应款项,这期间所有的支出费用一概不管,完全由施工单位自己垫钱。而工程完工后,一旦工程款不及时到位,我们手里就没有钱来付民工工资了,因为钱都垫出去了。 &&&&"包工头"一般都要管手下民工的吃住,还有一大摊设备、材料,一天不开工,他们就要承担很大损失。于是,他们只有不断地接工程,不断地垫资,又不断地被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最后形成了"恶性循环"。当社会广泛关注民工工资被拖欠时,很多"包工头"也被这种"恶性循环"拖得倾家荡产,但他们不愿意去揭开这层"遮羞布",因为还要在这一行混下去。 &&&&老林:做我们这一行有时候就像赌博,命运都被别人攥在手里。我们拿到工程后,就赌工程款能不能按时到位,特别是承包房地产开发的工程,就希望开发商的房子好卖,让自己能够及时拿到钱,一旦开发商的房子不好卖,那工程款十有八九会被拖欠。有时候辛苦一年却换来两手空空,工人找着你要工钱,社会上又说我们拖欠民工的血汗钱,真有种欲哭无泪的感觉。 &&&&老林:有人说我们没有建设资质,属于违法分包,应该取缔。但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工程都是通过我们的手来完成的。只要有工程,就要有人来做,人多了就要有"承头"的,我们扮演的就是这样的角色。我们把农民带出来,组织他们找活赚钱,要是没有我们,农民进城务工就是一盘散沙,我觉得我们的贡献被社会忽视了。如果把我们当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那就更不公平了。 &&&&专家: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总额大约1000亿元,其中70%集中在建筑行业。作为中国农民工输出大省的四川,在2003年前三季度劳动保障部门追发的4700多万劳动者工资中,绝大部分都是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为什么拖欠工资问题只是在农民工这个群众中大量存在? &&&&郭晓鸣(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业经济研究所所长):"包工头"现象的确很值得研究。一方面,他们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另一方面,他们也扮演了损害民工利益的主要角色,如不与民工签合同、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等。在评价"包工头"时,并不能单纯从个人道德水平的角度出发,这里面还有着深刻的体制原因,那就是中国城乡二元分离体制下针对农民的就业歧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在缩小城乡差距的基础上,推进城乡就业制度的根本变革,解决目前"两种户口"、"两种就业方式"的状况,消除针对农民就业的歧视性政策,降低农民进城就业成本,提高农民的就业能力。(完)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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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包工头携炸药讨薪[转帖]南京一包工头携炸药讨薪--------------------------------------------------------------------------------南京一姓牛的包工头在多方催讨还数十万欠薪不得的情况下,于27日下午愤而携带土制炸药前往饭店讨薪。他挟持酒店人员约30分钟后,自动释放所有人员。警方一度出动狙击手。后牛某在数钱时被警方制服。据现代快报12月28日报道,27日下午1时30分左右,牛某走到饭店里,大约10分钟后,牛某突然从饭店里冲出来,并把大门关了起来,还将门锁死。由于饭店里有人,接下来有人在门里吵闹,许多市民跑过来想看个究竟,牛某站在门口大声嚷嚷,「不要进去,包里放有炸药,还有汽油,不想伤到大家,都给离远一点」。 南京警方接报后出动并封锁了现场。约30分钟后,牛某突然同意将锁在饭店里的人员全部放出来。但他大声叫道,请饭店负责人快拿钱来,不然就引爆身上的炸药。 当时身上捆著炸药引爆装置的牛某斜靠在新街口饭店的门口,身体不停的在动,双手都拿著不明物,目击者称那是炸药的引线,一个灰黄色的包挂在他胸前,饭店门前地上、牛某的右脚前方放著一个油桶,门口还放有一个包裹。 在与警方谈判时,牛某坚持,「如果不见到钱,什么也不答应」。 双方对峙了四个小时,警方出动狙击手,试图击毙包工头以免市区发生大爆炸。但周围市民则为包工头叹息:「欠工资的事情要有人管了,他是走投无路才这样的,要不然,谁会冒这么大的风险走极端?」警方后来将一批钱交给包工头。牛某放松警觉,弯下身数钱,并将炸药包从头上拿下来,交给站在一旁的警察。但大批公警察即涌上前,将他制服拘捕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 19:48: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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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二)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三)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四)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五)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十六)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十七)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十八)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制定实施办法,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十)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十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二)加强法治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在总结相关行业有效做法和各地经验基础上,加快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立法,为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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