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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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是否包容
作者:文眼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的两个重要抓手。其中,货币政策对经济的影响,尤其是对金融活动的影响更为敏感。有鉴于此,的角色就显得特别重要。除此之外,央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又能做什么呢?这是个有意思的问题。
  ――亚夫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根本在于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存在显著顺周期性,这与货币政策沿用相机抉择进行天然存在矛盾。同时,两者在作用实体经济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对实体经济作用的方式不同。货币政策主要是调节货币供应量、社会融资规模和社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增长,强调的是总量调节。而金融监管则从微观资金配置效率出发,保障社会资金正常供应,侧重于结构与效率配置。
  二是对实体经济作用的环境不同。货币政策操作同经济周期反向变化,以扩张性货币政策应对经济周期下行,以紧缩性货币政策应对经济周期过度景气。
  三是对实体经济作用的机制不同。中央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金融机构和微观经济主体,使实际经济增长率接近于潜在增长率,其作用机理在益导向,引导微观经济主体顺应货币政策方向行事。
  央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包容可能性:一是在金融稳定新框架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可以相互包容;二是中央银行包含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可提高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三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有助于降低整体金融运行的风险;四是中央银行拥有金融监管职能可降低政策协调成本;五是中央银行拥有金融监管职能不会削弱金融监管专业性。
  2003年,剥离银行业监管职能,专司货币政策,而银行业监管职能则由分立后的承担,标志着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完成。
  当时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剥离的主要考虑,是认为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均由中央银行负责,内含冲突可能性,即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与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控,有引发中央银行政策目标不清晰、行事不统一,并造成货币政策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均未达预期的可能性。
  但经过10多年金融管理实践,这个问题依然没有根本解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央银行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得到全球主要经济体和决策层高度重视,形成了金融监管回归中央银行的新趋势。
  当前,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提高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以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性凸显,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的责任加重,有必要重新审视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可能性。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天然内含冲突
  金融体系存在顺周期性,其根源在于金融市场参与者随时间变化对风险的不恰当反应。这些不当反应主要是由于风险时间维度的衡量困难所造成,同时也源于市场参与者对风险的个体理性反应可能导致集体非理性反应。
  不仅如此,金融体系内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经济上升期,获取贷款越易,资产价格越高,以这些高价资产作为抵押品再获取更多贷款;反之则相反。金融系统周期性特征在金融市场上表现为信贷和资产价格的“高涨―萧条周期”。在现行银行资本监管体系下,规定了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关系,金融体系顺周期性不可避免导致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根本在于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存在显著顺周期性,这与货币政策沿用相机抉择进行逆周期调控天然存在矛盾。同时,两者在作用实体经济上也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对实体经济作用的方式不同。货币政策主要是调节货币供应量、社会融资规模和社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增长,强调的是总量调节。而金融监管则从微观资金配置效率出发,保障社会资金正常供应,侧重于结构与效率配置。
  虽然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均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方式,但因为作用方式不同,总量调节与结构配置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冲突,即期望中的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因为结构配置效率过低而大打折扣。这在经济下行周期表现更为明显,即出于金融风险顾虑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的做法往往会降低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与货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放贷稳定经济增长的政策目标存在现实冲突。
  二是对实体经济作用的环境不同。货币政策操作同经济周期反向变化,以扩张性货币政策应对经济周期下行,以紧缩性货币政策应对经济周期过度景气。
  但金融监管存在顺周期性,由于监管指标预先设置并以形式进行规范,在经济上行周期,金融机构监管指标往往会表现良好,流动性充裕,金融监管力度相对宽松。而在经济下行周期,金融机构监管指标往往自然恶化,金融风险加快释放,金融监管则趋于严厉。
  三是对实体经济作用的机制不同。货币政策着眼于宏观经济,中央银行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影响金融机构和微观经济主体,使实际经济增长率接近于潜在增长率,其作用机理在于利益导向,引导微观经济主体顺应货币政策方向行事。
  而金融监管基础在于微观经济治理,主要依靠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金融机构行为,明确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服务的标准与要求,进而影响到微观经济主体经济行为。可见货币政策侧重于引导社会预期,而金融监管重在法律规范性。
  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作用实体经济的差异性,使得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目标很难在时间上与空间上达到完全统一,内含冲突可能性。
  历史上,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1996年,我国在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过程中,身负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央银行实际上起的是一个“消防队”的作用,四处救火。
  1997年我国经济步入通货紧缩,从反周期出发,中国人民银行转变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取向,连续多次降息、两次大幅调低存款准备金率、提供再贷款支持、鼓励再贴现、发布支持经济发展的信贷指导意见等等,货币政策工具使用力度之大、操作频率之强前所未有。
  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金融安全被放在更加重要的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基于金融风险的判断,提出了以金融监管为重点的工作指导方针,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进行严格监管,与宽松货币政策导向存在冲突,导致我国货币投放渠道效率下降,金融机构“惜贷”盛行,使得宽松货币政策意图并不能有效实现。
  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未根本解决问题
  2003年,银监会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立,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但十年多金融管理实践表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冲突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而且还带来一些新问题。
  一是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依然存在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与银监会负责银行业金融监管,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内在冲突。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对实体经济作用的差异性,并不因为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剥离而削弱。
  事实上,金融监管职能由单设部门负责后,虽然金融监管力度得到显著加强,但同时金融监管顺周期性与货币政策逆周期性之间的冲突也得到了强化。由于政策目标之间差异,以及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两者冲突的协调与沟通成本反而会明显增加。
  今年以来,在中央银行通过中期借贷便利向金融机构注入数千亿元流动性后,社会融资规模并未如期出现增长。月,全国社会融资规模13.59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24万亿元;10月份新增人民币贷款环比下降36%。这些情况表明,我国货币政策传导受阻,除了特定经济运行阶段的共性因素之外,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协调困难也是重要因素之一。
  监管指标影响到合意贷款投放。通常,中央银行基于宏观审慎管理的合意贷款与金融监管在方向上存在一致性,均要考虑金融机构微观经营稳健性。但在宏观经济下行期间,合意贷款所具备的逆周期调节功能与金融监管指标固化存在一定矛盾。尽管中央银行根据逆周期调节增加了合意贷款规模,却因为部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触及红线而不能实现顺利投放。
  金融风险顺周期监管与中央银行逆周期调控依然冲突。金融风险监管存在顺周期性,特别是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导致金融风险大量释放期间,金融风险监管比以往更加严格,不可避免削弱到金融机构贷款投放积极性。这种冲突并不因为中央银行分离监管职能后得到弱化。
  货币政策总量调控与金融机构微观传导存在中梗阻。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依赖于金融机构在微观层面的传导与主动配合。但货币政策导向与金融机构微观经营目标存在冲突时,难免会形成中梗阻。当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合一时,“窗口指导”可以有效去处中间障碍物。而在中央银行失去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权时,“道义劝说”能否奏效主要仍取决于被劝告方对事后收益与成本的计量。在宏观经济下行期间,中小企业经营风险更高,因而金融机构主动加大信贷投放的动机明显不足。
  二是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权威性受到影响。
  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行政控制力下降,使得中央银行传统“道义劝说”和“窗口指导”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为回收金融市场流动性,在使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工具、公开市场操作同时,200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定向票据,着力降低特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冲动,成为中央银行“窗口指导”的有力配套措施。月,全国新增贷款达到全年计划的75%,在前期中央银行“窗口指导”并未取得明显效果情况下,带有惩罚意味的中央银行定向票据成为无奈之举。
  同时,为回收流动性的中央银行票据规模发行规模越来越大,明显提高了中央银行冲销外汇占款的成本。2010年,银监会负责信贷规模管理,对银行体系当年信贷投放规模进行控制与调节。这些情况表明,在中央银行权威性受到影响后,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货币政策执行与传导的成本。
  三是中央银行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与工具欠缺之间存在矛盾。
  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虽然我国较早意识到中央银行在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中的作用,但对维护金融稳定的认识还未得到深化,并未在法律上予以反映。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明确法律条文,明示中央银行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可以运用的工具与手段,使得中央银行在履行金融稳定职能方面遭遇工具与手段欠缺的现实难题。
  当然强化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助于中央银行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事实上,这些年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也得到了较大发展。
  2013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以及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但仅仅从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出发,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维护金融稳定的工具与手段。
  央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包容可能性
  一是在金融稳定新框架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可以相互包容。
  过去有研究认为,中央银行既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又负责金融监管,会造成较为严重的角色冲突。一些学者对24个国家年的通货膨胀率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集于一身的国家,要比中央银行不负责金融监管的国家具有更高的通货膨胀,高出的幅度为50%以上。
  此外,由于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行动有可能会制约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且更受到外部政治压力与影响。由此,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国际上出现了将金融监管从中央银行分离的潮流,并以为代表,将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成立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
  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各国认识到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性。而金融稳定应包含两个层次,宏观方面涉及整个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微观层面涉及系统性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在微观方面,为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必须要监测系统性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
  在宏观方面,为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中央银行必须要监管整个金融体系,防范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传染。可见,无论是在微观层面,还是宏观层面,均需要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体系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而这种在维护金融稳定新框架下的金融监管,与中央银行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的角色并不冲突。这主要是因为,金融稳定也是中央银行的天然职责。事实上,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只有具备最后贷款人职责和流动性供给能力的中央银行,才能真正肩负起系统性金融稳定职责。
  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在周期反映上并不冲突。金融稳定在本质上也是逆周期调节,即在经济上行周期,虽然金融监管指标表现良好,但潜在风险正在积聚,为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进行控制,进行逆周期监管。这与货币政策逆周期调控并无实质差异。
  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有助于系统性金融稳定。而基于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的货币政策,限制经营不稳健的金融机构业务扩张,降低金融体系整体运行风险,促进金融体系运行稳定。
  二是中央银行包含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可提高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金融机构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传导载体。基于总量调控的货币政策与金融机构差异化经营存在一定矛盾,提高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成本。今年以来,中央银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但社会融资成本仍然居高不下。这主要是因为微观金融机构的利益决策机制与货币政策总量存在矛盾,中央银行降低金融市场利率的举动,往往会因为微观金融机构在终端提高融资利率而被部分抵消。如果中央银行拥有金融监管职能,那么可以通过微调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政策实币政策传导渠道畅通,提高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在没有金融监管职能的现实条件下,中央银行积极探索并创新货币政策工具,今年以来对部分银行采取了定向宽松政策,引导相关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定向宽松工具频繁使用可能会削弱货币政策作为总量调节工具使用的效果。
  这么多年的金融实践已经表明,在当前我国货币政策工具效果还难以根本性摆脱金融监管影响的背景下,中央银行分离金融监管职能已经一定程度损害到货币政策实施的微观基础。
  三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有助于降低整体金融运行的风险。
  在金融混业经营日益强化,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规模迅速增长的今天,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在适应全金融风险监管的挑战上存在难以解决的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难题,迫切需要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对现行金融分业监管进行有效补充与支撑。
  特别是在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监管上,目前以金融同业业务和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为代表,已经完全混业经营,且交易链条延长,风险更加隐蔽,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的问题更加突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在应对跨市场风险传染上面临巨大挑战,迫切需要中央银行以维护金融稳定的名义参与金融监管。
  今年上半年,在中央银行牵头下,“一行三会一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有效降低了金融同业业务整体运行风险,抑制部分银行金融同业业务非理性扩张。这种情况说明,中央银行对金融体系实施监管有助于降低整体金融运行风险。
  四是中央银行拥有金融监管职能可降低政策协调成本。
  政策协调也存在交易费用。由于政策主体目标与利益存在差异,不可避免产生协调成本。根据定理,因为交易费用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如果将政府职能界定为一种产权,那么公共部门的产权制度也就是政府职能的界定与分配。从降低交易费用的角度出发,当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内含冲突时,将其置身于中央银行一个部门之下,比职能分设具有更低的交易费用。
  五是中央银行拥有金融监管职能不会削弱金融监管专业性。
  金融监管专业化与单纯监管机构变动并不具备因果关系。机构组织是金融监管的载体,但金融监管专业化主要反映为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政策、金融监管队伍的专业化。这种金融监管专业化并不因为中央银行拥有金融监管职能而被削弱。从根本上说,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高低主要还是取决于人的因素。
  提高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维护金融稳定的
  政策选择
  综合来看,在过去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统一期间,我国也曾出现过货币政策传导受阻情况。但与过去不同,当前货币政策传导受阻,更多体现为金融体系内部中央银行、监管当局、金融机构三方之间的目标与激励不相容,影响因素与相互作用过程更为复杂,也更难以简单调节。
  无论从哪一点看,建立并强化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最高权威,是有效执行与传导货币政策的基础。但我国中央银行在金融体系最高权威性的建立,在金融分业监管和中央银行不负责金融监管的体制下,仍是任重而道远,将不可避免影响到货币政策执行与传导的实际效果。
  过去,将金融监管权从中央银行分离,主要是为了提高货币政策执行与传导的效果。但实践证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本身并无取舍关系,为提高货币政策执行效果不需要以牺牲金融监管权为代价,提高监管能力也无需与货币政策泾渭分明。即使存在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内在的冲突,但同时也可以在单一部门实现两者之间的内在协调与配合。
  反思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成因与教训,各国普遍加强了中央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职能。过去将金融监管权从中央银行剥离的国家,如英国为代表,又重新赋予并扩大了其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的金融监管权。由此可见,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并无本质冲突,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并不构成提高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实质性障碍。
  在不触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赋予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是提高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和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的可行选择。
  一是赋予中央银行根据维护金融稳定职能需要创设政策工具与手段的权利,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二是赋予中央银行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职责,根据金融风险演化状况,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事前风险监管。三是赋予中央银行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监管职责,对现行金融分业监管进行有效补充,防止监管套利,避免监管真空。四是赋予中央银行金融体系最高权威性,在履行必要程序后根据需要对指定金融机构进行有效风险监管,限制其业务扩张,责令其业务退出,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降低机构整体运行风险。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供职于金融机构)
(责任编辑:HN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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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贷款风险的控制;& 6.准备金管理;&&&&7.管理评价。二、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西方国家在20世纪30年代之后普遍推行和采用的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从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角度来看,它能起着以下三方面的效果:&& 1.存款保险制度为整个金融体系又设置了一道安全防线,从而提高了金融体系的信誉和稳定性。&& 2.存款保险制度对稳定市场,避免金融风潮起着积极作用。&& 3.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充。三、紧急救援★紧急救援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发生清偿能力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行为。★紧急救援的方法主要有:& 1.中央银行提供低利贷款;& 2.存款保险机构的紧急援助;& 3.中央银行组织下的联合救助;& 4.由政府出面援助。★以上谈及的紧急救助方法,在各国的具体做法并不是相同的。四、国际金融监管的变革与发展★国际金融监管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传统的监管手段,加强以促进金融业谨慎经营为目的的风险监管,保证金融业的效率和稳定;& 2.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 3.要求银行审慎对待与高杠杆机构的关系;& 4.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更加密切。&可以预见:★未来的保证全球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监管体制框架将是一个更加灵活的,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各类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的动态发展变化的体系。★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会发生由对抗型向协作型的转变。★内部管理将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第五节& 我国中央银行现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中国历史上由于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金融业比较落后,缺乏建立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条件。★尽管如此,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内部稽核为基本形式的金融监管制度,并成为中国近代金融监管的原始形式。1905年8月成立的户部银行就在内部设有&稽核&、&监事&的职位。1924年8月孙中山先生成立了国民党革命政府的中央银行,从一开始就注重金融监管工作。1928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中央银行,在总行也设置了稽核处。1932年2月在革命根据地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规定其账务要接受财政人民委员会的审查。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在总行设立检查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多种类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引进了外资金融机构。★为了适应这种局面,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划分为两个阶段:&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是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模式。&从1992年开始,监管体制开始向分业监管过渡。分业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的标志是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承担金融业的监管责任。★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监管体制有自己的特色。★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划定了银行及银号的业务范围,规定银号只能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等。★中国的台湾省目前也实行单一的集中监管体制。我国央行现在的金融监管职能一、为金融稳定负最后的责任二、领导全国的反洗钱工作三、征信管理四、对金融市场的部分监管职能金融稳定局  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评估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协调金融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负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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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如何理解一些国家的央行把币值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唯一的目标
如何理解一些国家的央行把币值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唯一的目标
09-09-14 &匿名提问
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但无论中央银行是否履行监管职能,其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职能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加强。我国在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新增了人民银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内容,在分设银监会,实施专业化监管,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同时,突出了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正式的法规中提出金融稳定的概念,说明人民银行在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后,其宏观稳定职责已经由过去的隐性职能变成了法律层面上的义务。这对中央银行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然而,什么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有哪些内涵?中央银行在维护稳定过程中有哪些手段?如何协调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当局及其他宏观经济部门的关系以确保金融稳定?这些问题不仅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即使在理论层面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国际上也还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和看法。解决好上述问题,不仅有理论探讨上的意义,而且有助于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实践中对自身职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监管当局的作用,最终实现宏观金融稳定。   一、金融稳定的概念及意义   尽管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个别国家(如瑞典)提出了金融稳定的概念,但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才真正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无论是国际清算银行牵头发起的“金融稳定论坛”,还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开发的对一国金融稳定状况进行判断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都一直到1999年才先后推出。尽管近年来定期发表本国《金融稳定报告》的中央银行逐年增加,但都没给“金融稳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相对而言,金融不稳定的特征更容易被人们所觉察,如金融机构大量挤兑、倒闭,金融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巨额资产损失,社会融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负面影响。因此,正如美联储副主席RogerW·Ferguson所说,定义金融不稳定似乎更加容易一些。他认为金融不稳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一些重要金融资产的价格集合严重脱离了其基础;(2)国际、国内的市场功能及信贷可得性严重扭曲;(3)前两项的结果导致总支出或高或低严重背离了实体经济的生产能力。   尽管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关于金融稳定的定义,但关于金融稳定应具备的内涵,各国在理解上则大体相同。目前比较权威的是欧洲中央银行(ECB)的定义,即“金融稳定是指这样一种金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以及市场基础设施均处于良好状态,面对各种冲击,都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定义可以看出,金融稳定实际上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包括机构、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其中基础设施除包括支付体系或网络系统等硬件外,还应包括法律框架等软环境。总体而言,金融稳定是金融体系功能运作良好的一种标志,最终目的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ECB的定义中没有明确提到货币的稳定,并不表明币值的稳定不重要。事实上,金融稳定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稳定的价格和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一旦发生货币危机(恶性通货膨胀或汇率大幅波动),错误的价格信号将阻碍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除此之外,金融稳定还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当中,有盈利前景的项目应该能够得到所需的融资;(2)个人应可以跨时间分配其消费;(3)市场参与者具有处理(即选择接受或转嫁)风险的可能性;(4)交易各方可以按合理的价格实现支付。这实际上是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所必须具有的特征。   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价格稳定是实体经济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相对较低且稳定的通胀可以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条件;支付系统安全确保交易可以正常进行,否则交易将会下降甚至回到易货贸易时代,而且良好的支付体系还是分散化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条件;中介职能的正常发挥是将资本配置到投资项目的必经之路;提供降低风险的机会不仅对机构而且对个人也非常重要,没有这种多元化或分散风险的可能性,许多投资项目不可能进行。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关于金融稳定的几个基本观点:(1)金融稳定是一个宏观经济概念,不是指某一具体机构的表现;(2)稳定的金融体系不一定意味着有效的金融体系,理想的状态是系统在某种程度上稳定且有效,但二者之间的平衡往往比较困难;(3)金融稳定关注系统性风险,同时,关注对系统安全影响较大的个体或事件;(4)稳定并非静止,特别是金融稳定应该是金融体系功能的稳定,不应是功能实现方式的一成不变。   二、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的原因及维护稳定的措施  中央银行之所以关注金融稳定并将其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之一,既有历史原因,也与中央银行的目标密切相关,同时,还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有关。从历史角度看,中央银行最初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防止金融不稳定的发生并减轻因金融不稳定对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从中央银行理论及各国央行的实践来看,所有国家都把保持币值稳定作为中央银行的第一目标。除此之外,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强调要在币值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障支付体系的安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或明或暗地在其中央银行法中将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安全作为央行的另一重要目标。如前所述,金融不稳定严重威胁着宏观经济目标,如足够的产出增长及价格稳定等。具体来说,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作为法定的货币发行人,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价格(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实体经济与社会财富不受金融体系功能运转失灵的影响;管理并维护支付系统的职责使中央银行必须确保社会交易运转正常;从维护稳定的能力来看,“最后贷款人”地位决定了只有中央银行才具有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的能力,才有可能阻止金融不稳定的发生或降低金融不稳定的破坏性。如“9.11”事件后,美联储立即向金融体系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避免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瘫痪。  通常认为,金融安全网包括监管当局的审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投资者补偿机制)三个组成部分。由于制度安排以及中央银行目标、职责和权限的差异,各国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及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只负责维护本国币值的稳定以及支付体系的安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适当的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支持。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当然可以看做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我们这里不进行详细讨论。流动性支持则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不仅是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个别失去流动性的金融机构也至关重要。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仍具有部分或全部金融监管职能,其维护稳定的措施固然很多,但在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央行对所监管机构(通常是银行类机构)的流动性支持也会引发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对于不行使监管职责的中央银行来说,其维护稳定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紧急流动性支持保证金融体系及个别对金融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机构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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