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不能设计出员工满意度提升方案的方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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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胡清 时间:日 14时01分 | 已阅读: 29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 & &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日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对项目的基本要求;  (三)项目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项目有关基础资料;  (五)招标内容;  (六)招标文件答疑、现场踏勘安排;  (七)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时间和地点;  (十一)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  (十三)未中标方案补偿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限最短不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经投标人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乡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安全、绿色、节能、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重点对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进行评审。  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拟从事项目设计的人员构成、人员业绩、人员从业经历、项目解读、设计构思、投标人信用情况和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并标明顺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设计方案招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专家评审意见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  建筑专业专家库应当按建筑工程类别细化分类。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完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建设,促进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信息化监管。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人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应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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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兴中学新校区项目设计招投标惹纠纷
  当地政府部门称招投标过程符合政策规定;孰是孰非,两份文件“打架”引发争议
  泰兴中学是一所百年老校,是当地首屈一指的中学。今年,泰兴市为了发展壮大泰兴中学,专门成立了以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泰兴中学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新建校区预计投资五六个亿,仅项目设计一项投标报价就达上千万元。
  不过,近日广受关注的泰兴中学移址新建项目设计在招投标阶段曝出纠纷,四家设计单位参与投标,江阴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在专家综合评分中分列第一、二名。8月3日,中标结果公布,中标单位是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对此,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提出质疑,为什么得分第一名的没有中标,第二名反而中标?该公司先后向泰兴市住建局招投标监管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投诉。泰兴市住建局表示,该项目招投标符合国家住建部(建市[2008]63号文)第35条规定,而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55条规定,应确定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两个文件“打架”,到底听谁的?
  见习记者 王煜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文/摄
  住建部规定
  国家住建部2008年颁发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文),该办法在定标方法一章中有三种方式,一是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确定评标委会员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
  此次泰兴中学项目的定标,便依据了第三条。
  法规“打架”
  听谁的?
  国务院令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认为,该院综合得分第一,而且不存在放弃中标等情况,理应成为中标人。
  得分第一的方案“落榜”
  引发质疑
  泰兴中学是一所百年老校,按照泰兴市规划,位于老城区的泰兴中学将移址新建,该项目是泰兴市重点工程项目,今年上半年启动项目设计招投标工作。
  今年4月27日,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应邀参与了泰兴中学移址新建项目设计的招投标。
  招标文件显示,该项目的招标人为江苏省泰兴中学,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润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润泰公司),一同参与招投标的还有包括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内的另外三家设计公司。
  收到邀标后,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便展开工作,并拿出了设计方案,该方案投标报价1028万元,方案融合古典与现代风格。
  6月17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揭晓。5名专家评委给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方案打出了95分的综合得分,其投标报价、设计方案在四家设计单位中的得分均是第一名。第二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得分87.55分,投标报价是1300万元。(见附图)之后,润泰公司对四家设计单位的方案进行了公示。
  8月1日,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应润泰公司的通知,带着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向泰兴市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
  两天后的8月3日,两家公司再次来到市政府,向泰兴四套班子领导进行汇报。汇报结束后,两家设计单位退场。
  8月4日,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向润泰公司询问招投标结果时被告知,中标公告已于8月3日在网上公布,中标单位是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这个中标结果是怎么产生的?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是什么?”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此提出质疑。
  中标单位
  由市领导投票决定
  8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来到泰兴市政府,泰兴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王祖峰委托润泰公司负责人邵荣庆答复现代快报记者,今年3月底,泰兴市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泰兴中学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王祖峰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虽然泰兴中学项目的招标人是泰兴中学,但是资金、用地、规划等都是市里确定的,项目招投标的决定权在市里,而不是泰兴中学。
  邵荣庆告诉记者,此次项目招标,其规格在泰兴历史上是罕见的,市领导多次听取汇报。8月3日上午,在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汇报了各自方案后,包括泰兴四套班子一把手在内的15位领导,当场进行了无记名投票。
  最终的投票结果,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以11比4的优势,力压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会议现场有录像,投票相关材料都有存档。”他向记者出示了投票结果的复印件,上面有泰兴市委书记、市长的签名。
  对此,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规定,确定中标单位的应该是招标人,即泰兴中学,而不应该是泰兴市领导。对此,泰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泰兴中学校长王中先告诉记者,该项目招标人是学校,但项目是市里的重点项目,资金、规划等由市里出,因此招投标方案的决定权在市里。
  王中先说,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方案各有特点,学校也曾将两个方案在校内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润泰公司。
  “以什么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有自主权。”8月11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何平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作为招标人,泰兴中学如果同意由泰兴市政府代为确定中标人,就不存在违规。
  中标结果符合住建部规定 但与国务院令冲突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在专家评审得分中综合得分是第二名,最后却成为中标者,依据是什么呢?邵荣庆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依据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住建部2008年颁发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文),该办法在定标方法一章中有三种方式,一是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确定评标委会员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是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此次泰兴中学项目的定标,便依据了第三条。另外,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是“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在定标办法中写着“招标人从评标委会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成为最终中标人,符合住建部的规定,也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8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来到泰兴市住建局招投标监管科,该科负责人印志祥表示,此次招标的项目为方案设计招标,不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泰兴中学新校区设计方案,应当依据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既然有针对方案招标的专门规定,就按照这个规定来。”
  印志祥告诉记者,中标结果发布后,他们接到了江阴建筑设计院的投诉。不过他们了解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后认为,泰兴中学移扯新建项目设计招投标是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最终确定中标者,由市里领导投票表决,也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为什么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没有中标,印志祥说,据说是有些人感觉该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比较传统,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方案比较现代化。泰兴市不但想把泰兴中学新校区建设好,而且市里也想将其打造成一张城市名片。
  对此,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并不认可,并认为,他们是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标书要求提交设计方案,并按照招标代理机构反馈的修改意见对方案进行完善的。在招投标过程中,无论是学校,还是专家,对他们的方案都比较认可。
  “现在中标结果定了,回过头来说我们的方案不够现代,显然没有说服力。”
  另外,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五十五条中,对确定中标人有这样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认为,该院综合得分之一,而且不存在放弃中标等情况,理应成为中标人。
  住建部法规司有关人士称,从法理上来说,当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由部委颁发的部门规章存在表述上的冲突时,应当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准,“从效力上来说,行政法规是高于部门规章的。”
  两个文件打架,问题上报给国家住建部
  按照润泰公司及泰兴市住建局招投标监管科的说法,泰兴市确定中标人,是根据住建部2008年颁发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而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表示,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文)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其中第55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这份条例中,“工程项目”包括“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作为一项财政全额拨款的重点项目,泰兴中学的设计项目,应该按照第55条的规定,确定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为中标单位。
  另外,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方面表示,2003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并于2013年4月修订。该办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这个规定是8部委联合下发的,而且包含住建部。
  8部委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不过,这与住建部2008年颁发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不相一致。
  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认为,关于招投标的法规不止一个,但国务院令的法律效力显然应该高于住建部的文件,因为住建部只是国务院下属的部门,住建部的规定应当与国务院令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以国务院规定为准。
  8月11日,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何平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上周,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将投诉信递交给了他。何平认为,2012年施行的国务院令与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规定,在定标的规定方面,的确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为此,何平将这一问题反映给了国家住建部。
  国家住建部
  应以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为准
  8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致电国家住建部,负责招投标处室的工作人员答复记者,2012年施行的国务院613号文与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规定都是有效的,都在有效期内,2012的这个国务院令施行后,住建部2008年的这个文件并没有废止。至于泰兴中学新校区建筑设计招投标的问题,江苏省相关部门已经反映到该处室,该处室将会回复给省里。
  8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再次就此事咨询了住建部。法规司有关人士称,从法理上来说,当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和由部委颁发的部门规章存在表述上的冲突时,应当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准,“从效力上来说,行政法规是高于部门规章的。”
  8月13日,现代快报记者联系了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主任何平,他告诉记者,住建部给省里的回复与记者得到的回复一致,即部委下发的规定与国务院令在表述上有冲突时,应遵守国务院令的规定。具体到泰兴中学项目设计招投标的问题,主要由泰兴市来处理,省里不再出具处理意见。
  最新进展
  泰兴住建局:
  将与省里再沟通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于8月11日分别向泰兴市住建局招投标监管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寄送了投诉书,除了之前已经表述的投诉内容,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在投诉书中提出了自己的请求:1.确认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为(泰兴中学新校区建筑设计)项目中标人的结果无效;2.依法确认本单位(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际)为本项目中标人。
  8月13日,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方面告诉现代快报记者,他们已经收到了由泰兴市住建局寄送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在该决定书中,泰兴市住建局认为,泰兴中学移址新建项目设计招投标活动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符合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定标方案第三款规定,即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中标人。被投诉人(泰兴中学)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组织相关人员审查评标委会员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后,确定了中标人,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书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投诉人的投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8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再次联系了泰兴市住建局招投标监管科负责人印志祥,并向他通报了住建部的回复。对此,印志祥表示,省里只是电话咨询住建部,住建部也没有正式发函给省里。他们将就这一问题继续与省里沟通。
  8月14日,江阴建筑设计研究院有关人士告诉现代快报记者,对于泰兴市住建局的处理意见,他们不能接受。下一步他们将继续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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