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代收销售款有什么销售合同法律风险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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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业务,应确保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与实际业务双方保持一致,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常常被要求由第三方收付款,此行为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某家具公司与一木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由家具公司向木材公司购买木材一批,约定以银行汇款方式结算。在付款前,木材公司要求家具公司把款项汇至其分公司账户,发票依然由木材总公司开具。家具公司提出疑问:款项可以汇至木材公司的分公司吗?发票是由总公司开具,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某家具公司与木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由家具公司向木材公司购买木材一批,约定以银行汇款方式结算。在收取发票后,家具公司通知木材公司,款项由另一企业汇款至其账户。木材公司提出疑问:可以收取第三方公司的款项吗?
企业委托代付款项或者债务转移,属于正常现象。但在购销业务中,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税务风险:
对于销售方而言,不管是否委托第三方收款,或由第三方支付货款,都必须自行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不能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或将发票开至第三方。在销售方如实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的情况下,由于银行账户上没有款项到账或由第三方汇款记录,导致业务流、票据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容易被税务机关怀疑收入确认的真实性或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1)对于购货方而言,把款项汇至第三方企业,如果接受第三方开具发票,由于发票开具方与业务提供方不一致,业务存在接受虚开发票的风险。如购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如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规定目前仍有效。
2)对于购货方而言,购货方委托第三方付款,如果要求销售方向第三方企业开具发票,由于受票方与服务接受方不一致,同样存在虚开发票风险。
此外,购货方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或委托第三方付款,如日后销售方不认账,坚持未收取购货方任何款项,由于购货方无法提供向销售方付款的银行单据证明,存在重复付款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认为,用现金结算,不存在银行资金往来单据是否就不存在风险?显然答案是否定的。部分业务如以现金支付,可能会违反金融监管的规定;同时,现金结算金额太大,仍然会引起税务机关质疑,风险依然存在。
在实际操作中,委托第三方付款,或者委托第三方收款,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将和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债务可以转移。即法律上允许委托收付款的行为,但要有书面的委托收付款协议等证明资料,列明相关债务转移事项,并由收款方、委托方与受托方签名确认,用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如果购买方发现发票开票人与银行汇款的收款人不同,或销售方发现收票人与付款人不同,就需要查明情况,更正相关责任人或者签订协议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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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外汇有什么风险?
来源:金投外汇网
编辑:gaodong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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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公司为客户提供香港银行账号免费代收外汇,到账即按现汇牌价付款,而且量大可返点。代收外汇有什么风险?
目前市面上有部分公司为客户提供香港银行账号免费代收,到账即按现汇牌价付款,而且量大可返点。代收外汇有什么风险?
像这样的操作,实际上的模式是与地下钱庄黑市收外汇的模式有点类似,但是也有一定的区别,通常,通过香港账号代收外汇的公司,如果他是到账立刻按牌价付款,这种模式是违法的行为,因为从某种程度来讲,他规避了我国外管局的监管,通过私下操作,将RMB直接给客户。像这种操作代收外汇的公司,往往都是一些从事非法退税的进出口公司,由于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操作,导致缺乏外汇核销,而采取免费方式或者返点方式吸引客户给其代收外汇。这里我们就不方便将其操作过程说细,像这种提供香港账号代收外汇的方式,表面上是非常安全,但是从另一方面,为这些公司提供外汇的客户为这些公司骗税提供了一定支持,协助犯罪。
所以,我们建议需要代收外汇的客户,尽量选择像天捷国际这样的正规公司,通过正规代理出口,而达到代收外汇,正规申报,正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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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64-4881私人账户代收公款
日 14:00来源:
作者:孙欣
私人账户代收公款会计好心惹来官司本报讯(记者 李奎 通讯员 孙欣)会计阮女士利用自己私人账户为单位收款,没想好心倒惹来官司。原告林先生说,2008年经朋友介绍找北京某会计事务所申请贷款,按照会计阮女士的要求,他将30万元打入她的个人账户。但是至今贷款未能申请下来,林先生认为阮女士非法占用自己的30万元,起诉要求阮女士返还。阮女士辩称,她收取的30万元是支付给单位的评估费用,当时林先生说自己通过农业银行转账方便,自己恰好有农业银行的账户,所以好心替单位代收该款项,自己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而且会计事务所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返还30万元。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审结此案,因阮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她个人收取原告30万元的合法理由,法院判决其返还林先生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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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尴尬的网贷风险备用金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东方IC 图
  风险备用金的所有权必须由平台出让给投资者,才能合规。因此可以建立一个与个人资金存管账户平行的账户体系。    近期有传闻称“监管层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备用金”,引起巨大争议。尽管随后遭到辟谣,但是风险备用金的尴尬地位已经显露无遗。  “去年8月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提及风险备用金。我们也曾与监管层讨论过这一话题,监管层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没有明确禁止这一行为。”某位不愿具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高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风险备用金的出现,正是网贷行业逐渐打破刚性兑付的一个“替代品”,并逐渐成为网贷平台的“标配”。而随着行业监管落地,这一模式是否也会逐渐消失?网贷平台在平衡保护投资人利益与打破隐形刚兑预期方面,还能做些什么呢?  风险备用金成标配  在网贷行业刚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平台往往采用的是担保模式。业内人士指出,通过各种形式的担保,网贷平台在事实上为投资者提供了“刚性兑付”暗示。  然而,2015年河北融投违约事件,让业界意识到担保模式并不如想象中的可靠。另一方面,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正是从此时开始,网贷行业的担保模式逐渐淡出。“风险备用金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弥补手段。当网贷平台去除了担保之后,需要有一个东西来填补,实现对投资人的部分保障功能。”麻袋理财研究院研究主管路南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上述互联网金融平台高管亦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风险备付金的存在正是打破了刚性兑付,因为这笔资金承担的是补偿功能。  经过近两年的发展,风险备用金俨然成为了网贷平台的标配,不少平台的风险备用金已经过亿,甚至过十亿。  但风险备用金的存在始终有瑕疵。路南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风险备用金模式存在三大法律风险:一是因归集资金进入平台账户,可能被认定为资金池业务;二是垫付逾期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提供担保;三是垫付后平台相当于受让了债权,而且风险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平台也可能以自有资金补足,这样会使平台脱离信息中介属性,而具备信用中介功能。  一位接近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小组的知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最令监管层忌惮的是风险备用金“模仿”银行存款准备金而设立,很有可能成为平台的增信手段,从而违背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此外,各平台对于风险备用金的计提规则也不尽相同,可能涉及到财务方面的问题。  是否已到退出时  那么,曾经作为担保模式替代品出现的风险备用金模式,在遭受如此多争议之后,是否也到了退出的时候呢?  对此,多数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的行业人士都认为目前网贷平台不会轻易放弃风险备用金模式。  “目前风险备用金已经成为投资人选择平台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某一家平台单独取消了,那么很可能会损失投资人。”上述高管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  另一方面,如果风险备用金被取消了之后,网贷平台又应该提供哪种保障投资人利益的方式呢?  一种是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比如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障功能。但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目前网贷行业的成交额刚刚突破2万亿元,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导致保险公司难以形成有效的定价模型。  另一种则是模仿国外老牌P2P平台,比如Zopa的小额、分散投资模式。当投资人进行投资时,强行地将这笔投资分散至多笔小额标的,以降低风险。事实上,国内已有不少平台采用了类似的方式。  但路南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这一模式在国内尚处于尝试阶段,因为与国内的金融环境相比,国内的征信系统建设还不够完善,因此这种智能投资工具的可靠性还需要检验。此外,网贷行业中还存在着一些“大标平台”,资产来源是大额的企业借款,因此无法采用这种模式。  那么,如果不放弃风险备用金,而是对其进行改进是否可行呢?  路南认为,风险备用金的所有权必须由平台出让给投资者,才能合规。因此可以建立一个与个人资金存管账户平行的账户体系。与存管账户类似,平台为每位投资者开设其名下的风险备用金个人专用账户,根据投资者投资债权的金额按比例将代收的风险备用金以担保金名义存入。当债权出现逾期则备用金账户自动为投资者偿付部分损失。若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相应的风险备用金同时转让。  不过,路南也对记者坦承,在操作层面上,这一系统甚至比存管账户体系要复杂得多,也缺乏先例,开发难度大,未必有金融机构愿意试水操作这吃力不讨好的事。  无论是哪种方式,显然网贷平台都会为此支付额外的成本。上述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互联网金融企业虽然是类金融机构,但却具有很多互联网的特征。而互联网的外部性令企业不愿意率先改进,“我做了这件事,那我的成本肯定会增加,社会成本转移到我的体系之内,这也导致平台改变的意愿不强烈”。  建立合格投资人门槛  业内人士认为,平台在平衡保护投资人利益与打破隐形刚兑预期方面,还应该加强对于投资人的教育,以及提供更多的优质资产。  事实上,已有地方性的网贷监管细则对此作出了规定。近期,广东省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对出借人进行合格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路南解释称,这意味着投资者在投资前,需要像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那样先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网贷平台根据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承受能力越弱的用户被推荐的网贷产品越安全,但是相应的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也就越低;风险承受能力越高的用户被推荐的网贷产品越丰富,可挑选的理财产品也就越多”。  至于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该如何设立。据了解,目前国内主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投资经验和时间长短对投资人进行分级,比如网贷投资新手只能购买风险等级较高的产品;另一种则类似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测评,根据个人资产分布、风险偏好进行划分。  路南告诉记者,目前在用户风险测评方面,大部分网贷平台做得不够。对于用户风险测评抱着可有可无的态度,投资用户做风险评估也只是一个形式。不管测评结果如何,网贷平台上发布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几乎都可以购买。一些网贷平台提供的自动投标工具,也在一定程度上绕过了合格投资人的门槛。  “这导致投资者对网贷产品的认识也非常有限,基本上局限于期限和收益方面。对于网贷产品的风险几乎完全忽略,很大程度上是相信平台的背景和‘隐性刚兑预期’而去购买。这对网贷平台和投资者都不一定是好事情。随着监管细则的出台,未来这种局面有可能改变。”路南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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