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关于理赔是现金还是实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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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应明确规定保险理赔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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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遵守保险理赔方面的时间限制很严,而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时间限制基本没有。这是典型的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有一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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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和保险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遵守保险理赔方面的时间限制很严,而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的时间限制基本没有。这是典型的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有一段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跟着这一规定,我国的各家产、寿险公司纷纷在其各自的保险产品之&保险人义务&等有关赔偿或者给付的条款中&依瓢画葫芦&地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或给付)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或保险金)。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对保险公司及时理赔的严格约束。其实则不然,它只是一段没有实际意义的空洞文字。根本起不到约束保险人及时赔偿或给付的预期作用,应当修改。
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也即:如何理解理赔工作做到什么程度才算&保险双方达成了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在理赔实践中,将理赔工作做到&保险双方达成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之程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当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报案后,要立案、查勘(查验、调查)、定损、核损。接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交齐全索赔必须的有关资料后,又要核实查证、进行理算、做成案卷。并逐级上报研究,履行赔款或给付的核准手续。直至最终有权决定赔款或给付金额的人员核准后,才能算保险人一方确定了赔款或给付金额,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提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协商。此时,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才能在法理上和实质上算作保险双方达成了有关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在此之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查验、调查)人员签订的&财产损失鉴定表&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人身医疗费发票等等,虽确定了保险事故的损失(医疗)金额,甚至初步达成了意向性赔偿或给付金额,也不能在法理和实质上算作&达成了协议&。因为无权核准赔款的人在最终核准之前是说话不算数的。
  由上可见,一旦保险双方&达成了协议&,保险金完全可以&立等可取&,根本用不了十日。因此,所谓达成了协议后的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之规定,根本起不到约束保险公司的作用。保险公司能否及时赔款或给付,关键不在保险双方&达成了协议&之后,而在于&达成了协议&之前、尤其是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齐全其&索赔必须的有关资料&至&达成了协议&之前的这一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主要由保险公司一方控制,其伸缩性和随意性很大。无论什么原因拖延理赔,保险人均可用&没有达成协议&来搪塞客户。客户对此意见最大。但意见再大,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无处诉&。所以,至今也未闻一起案件是因拖延理赔时日而诉诸法律的。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为了卓有成效地严格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赔款或给付,以赢得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信赖,建议将本文指出的《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的那一段规定修改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齐全其索赔必须的有关资料后十五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五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须有法律依据并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给付期限有约定的,其期限应以上述原则约定&。
  运用法规明确保险理赔时限的做法,在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如美国,为了禁止保险公司不公平的理赔行为,在其保险法及相关的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特定的时间限制,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被保险人或第三方索赔人的索赔给予解决(见《各国保险法规制度译编》第5页);我国台湾的保险法也明确了:&保险人应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交齐证明文件后,于约定时限内给付赔偿金额,无约定期限者,应于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给付之。保险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项规定期限内为给付者,应给付延迟利息年利一分&(见台湾《保险法》第34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应该借鉴他们的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摒弃一些错误主张,大胆地修改我们的保险法规、法条,完善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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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B.从保险代理关系看,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保险人来承担
C.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可以解除合同
D.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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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细化车险理赔时效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作者:解放网&&&&标签:
  车险理赔速度一直是广大车主关心的问题,也已经成为决定车险投保的重要因素。已于10月1日实施的《保险法》强化对保险公司理赔时效的要求,为解决车险理赔难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保险法》实施究竟能否成为车险理赔提速的催化剂呢?
  新法细化理赔时间节点
  单证提交、核赔和支付赔款,是车险理赔的三大环节,也是车主头疼的理赔难点。《保险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细化理赔节点的时效,来加强保险公司理赔服务。
  第22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提供补充材料的次数仅有1次,而旧条文并没有做出次数限制。
  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法》明确的保险公司30日的核赔期限,同时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还要求保险公司在3日内向权利人说明拒赔的理由。而在先前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此规定。
  本刊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为配合《保险法》实施,上海将以加强理赔服务、提高理赔质量为核心,对车险理赔服务承诺进行调整,范围包括定损服务、单证告知、赔款时效等内容。
  公司提高服务效率
  法律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本刊从沪上保险公司获悉,为配合新法实施,保险公司已经加强车险理赔服务管理,尤其对单证交接和核赔速度进行升级。
  平安产险车险理赔部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在理赔流程上作出优化,将一些需要调查的、对损失金额有问题的案件,要求在客户提交单证之前完成案件的调查和损失确认工作,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间里处理完毕。平安还向社会承诺:万元以下车险理赔只要单证齐全,自收到客户的书面索赔单证后三天结案,超时结案的将根据赔款金额,参照银行的利率罚十倍的利息。
  大众保险理赔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要求核赔人员在案件发生之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全面了解案件情况;通过培训提高理赔人员迅速甄别焦点问题和案件事实认定的能力。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必须在30日的事故核定期过后的3天内,将拒赔通知书告知权利人,否则将被默认为同意支付赔款,且应在10日内将保险账款交付给客户。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尽量加快核赔的时间,遵守法律的规定,防止由于未在时间规定内理赔而受到的损失。
  然而,不少有理赔经历的车主则认为,车险理赔难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设定了繁琐而不透明的理赔流程,而《保险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很难立刻改变车险理赔难的现状。
  业务、服务亟待匹配
  修改前后的《保险法》都要求保险公司在单证齐全情况下,10日内向客户支付保险金,但真正做得到的保险公司却并不多见。问题还是出在保险公司业务和服务不匹配上,车险规模越大,客户数量就越大,理赔人员捉襟见肘;再加上车险业务长期亏损,不少保险公司陷入现金流危机,很难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
  有业内专家表示,近20年来,财产险业务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每年保险公司服务投入的增加滞后,导致服务水平跟不上。刚开始时是业务员负责理赔服务,对自己的业务服务态度和效率当然是没话说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现在车险服务水平还不如上世纪80年代。
  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为客户提供服务再辛苦、再累,也是值得的。但就是就车险假赔案太多,比例不会低于30%,如果去掉这块,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达标应该不成问题。
  天平保险董事长胡务在接受专访时表示,车险规模与服务水平之间的关系,就好比水坝与水位之间的关系一样,两者只有在相互匹配的情况下才是安全的。保险公司拥有的服务能力应该比承保能力高出20%至30%,才能让客户感受到服务便利性,提高业务续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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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云南法制报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云新网前审字解读保险法中对健康险理赔的规定
[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投保了商业健康险。随之而来的,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以下是专家解读保险法中对健康险理赔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有过保险理赔经历的人常常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投保易,理赔难。&在这次保险法的修订过程中,如何更有效地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常常是最让投保人头痛的问题,不仅晦涩难懂,其中存在的一些免责条款,还会让投保人在理赔时希望落空。新保险法加强了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与修订之前的相比,新保险法增加了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方式、程度及违反义务的后果,具体规定了明确说明的&方式&。这些对保护投保人利益都是十分重要的。
  保险利益也是投保人投保时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新保险法区别和财产保险就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影响问题分别做了规定。对于人身保险,与修订前无异;对于财产保险,则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因此,只要发生事故时有保险利益,就可以索赔,并不要求在订立合同时有没有保险利益。比如说,甲向乙购房,但甲在与乙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订立了房子的保险合同。若是修订前,这样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是修订后,只要甲在保险合同效力期限内把房子过户,房子发生任何索赔事项,甲都有权找保险公司索赔了。
  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关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因为增加了合同不确定性。新保险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修正。比如以前保险人可因投保人过失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现在投保人必须有重大过失才可以解除,只是一般过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还是得赔。再如即使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一个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即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天之内没有解除合同,解除权消灭;同时合同成立两年以后,解除权也消灭。这在中尤其重要。投保人投保人寿保险是期望五年十年以后能够得到一个稳定的财务上的保障。如果保险公司因多年以前的违反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显然会给投保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难,特别是对老年人和残疾人。
  另外,新保险法还在理赔、保险公司本身的资信等等方面做了修正,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再&完美&的法律也会存在或多或少的漏洞。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一定要全面阅读和准确理解合同上的格式条款,必要时应该咨询专业的律师。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可以给大家引以为戒:前不久发生了一起投保险的案件,癌症属于赔偿范围。投保人在肿瘤医院诊断后,所有条件都符合要求,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按照一般人理解,肿瘤就是癌症。但保险公司告诉他,癌症分为两种,他只是得了肿瘤,而不是癌症。一个医学专家从非常高深的医学理论解释说,肿瘤有癌症和非癌症之分,同样要死亡,而他这一种肿瘤不属于癌症,所以最后投保人无法获得理赔。打官司经过终审,投保人也只是获得了3000元的&安慰金&,等于没有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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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已缴纳的保险费-领取的金额)取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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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快速理赔首次分节点做出明确规定
来源:向日葵保险编辑:
摘要:针对“投保易理赔难”的怪象,日修订的新保险法就有关理赔时间的首次分节点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重要突破。
针对&投保易理赔难&的怪象,日修订的新法就有关理赔时间的首次分节点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重要突破。有媒体大致把这些规定简单地概括为1、3、10、30、60几个数字,有了这几个数字的撑腰,对于理赔速度的改进是大有可为的。
&1&代表着&一次性书面告知&。新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这在以往的保险法中并没做出明确规定,造成了保险公司三番两次以客户资料不齐全为借口,故意拖延理赔时间的现象。
&3&和&10&代表着保险公司如果明确认定属于理赔范围的,必须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避免了某些保险公司在允诺出险后,却迟迟不予支付赔款的现象。
&30&代表着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的索赔申请后,在30天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以准备材料、正在审查为由无限推迟理赔时间。
&60&代表着保险公司自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天内,无法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时,要遵循先行支付原则,也就是先将能够确定的数额支付,待确定最终理赔数额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再像以往一样,以无法确定赔款数额,一再把理赔工作押后。
&保险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引入我国市场,短短20多年来的发展有目共睹,其它国家则苦心经营了400多年,所以我国保险业在运行中的瑕疵是难以避免的。就好比我们的小孩儿犯错了,我们只能在实际中去告诉他该怎么做,让他在这过程中慢慢去领悟。&从业资格达到10年之久的某业内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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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金额:年限额内赔付;其中“每日住院津贴”:600元/日,且限60日/年;其中术后药品费:限30日的剂量
交通费:年限额内赔付;经济机舱
一般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0万-300万
年度总赔付限额:50万-300万
住院:100%赔付
意外身故/伤残:3万元
意外医疗:20000元
健康医疗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条款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条款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条款释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条款释义)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健康医疗保障/身故保险:"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条款释义)之前(不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残疾根据残伤程度给付。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他人身体或财物损失而须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责任保障/主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按所交主险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满期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附加险: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70周岁之后遭受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按30万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顾问在线
问:咨询一下中英人寿的吉..
并且确诊时所患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程度,将...
Q: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发生意外事故,现在合作医疗还没有报下来,如果距事故发生超过180天还没理赔,意外险还能报吗?谢谢!
Q:你好:麻烦问一下,我的保险已经交了,怎样才能在网上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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