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权清退房源么卖平台吗

确定要将该版块隐藏吗?你可以在“栏目设置”中将其恢复。
添加关注成功!
你可以去查看你关注的人与关注你的人
确定要移除此人吗?移除后,此人将不在你的列表中显示,也不能接收你的动态。
是否要取消关注?
请输入登录信息&&
广州房产律师王美舟的博客:
访问人数:4453794
博客等级:
搜房网币:
&&&&王美舟,湖北黄梅人,1992年华中师大法学硕士毕业,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54271,在广州市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zlawyer.org/可以查询得到本律师的简历),1986年参加工作,1992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有近20年律师执业工作经验,处理房产诉讼事务近千起。同时,从1992年起,本人在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执教,迄今从教26年。
著述:著有《房产买卖欺诈与陷阱防范》、《房地产租赁合同签订技术与范例评析》、《超市店铺高效运营必备合同与制度》、《中小学生在校伤害预防与处理》(获2003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全国优秀畅销读物奖”,教育部推荐为中小学师生阅读书籍)、《消费权益保护》、《人身权益保护》、《经济法教程》、《法学专题教程》等十余部著作。&&&&业务专长:房地产法律和经济法律领域。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等均多次报道本人。日广州日报A6版《警惕!购房补充协议陷阱多》就是记者采访本人所写的文章。日南方都市报A51版报道本人代理153人起诉华景新城延迟办证案件。日《南方都市报》A54版《房产证拿不到?开发商资质注销了》、日《南方都市报》均报道本人代理的案件。2009年3月《南方都市报》对我进行人物专访:《王美舟
为业主,我坚持了正义》。日该报报道我经办的案例《华南御景园迟交楼 业主维权近6月赢得违约金12万 》,日该报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采访我的案例答疑《婚战 房战》。日《南方日报》全文登载了我代理的德雅轩业主获赔64万的案例《延迟交楼一年余,获赔64万元》。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方东路767号东宝大厦(空军医院西侧)1506-07室,咨询热线:
邮编:510310
我的群博客
&&请您后再发表留言
我的分类文章
我的最新文章
我最新关注的人
免费房产拆迁等..
关注博客发文动态
请教:开发商有权出售车位吗
&&&昨天26号车位公开发售,本人下午去看了一下!发现一个重大密秘,原来发展商已将全部车位按给了银行!&&&销售人员说,要一次性付款(注:本来应该可以做按揭,只是发展商早已按了给银行,野猪们不能再按!),一年半内帮野猪们解封,如果解不了就原金奉还(注:按规定应该是双倍奉还,发展商根本没能力解封,为以后赔偿埋下了伏笔).由此看到,发展商的合同早已设了种种陷阱,让野猪们去踩,小心小心啊!!!所幸车位只是卖了很少,坑了一小部分的笨猪!!!!!!发展商只是没钱,急着套现,请野猪们慎重慎重!!!!!!&&&业委会的人都不知干啥,根本不去帮野猪们去了解清楚,避免广大野猪们上当受骗!!!!!!好彩好彩,本猪没上当!!!!!!强烈要求业委会与发展商进行交涉!!!!!!&&&&看了很多报道,关于车库的权属问题到底是谁?是配套设施,人防工程?是属于野猪共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本猪从来没有看到关于开发商可以售卖车位的一纸文件!!!他们具备资格吗???请业委会的人站出来!!!为了广大野猪们的切身利益,就以上种种问题,去于开发商进行交涉!!!今晚,本猪开车回来,想在小区露天停车场停车又没位,想进车库又不给进,本区又是单行线,害得本猪在小区与黄石路之间兜了几圈,好彩见了辆车刚走,以200KM/小时钻了进去!!!这难到就是所谓的小区配套设施吗???&&&现在方圆停止一切月保车位,车库明明有一半多的空位却不给办月保,很明显是在为难野猪们!!!试问哪个楼盘小区是没有月保的,方圆的手段也太毒了吧!!!另本猪当初在咨询车位的时候,曾问销售人员购买车位的公摊面积怎么算?他如实的告诉我,其实车库通道等公用面积野猪们已经公摊了(本猪觉得应该还包括车位),购买的只是车位的几平米.方圆会这么好心,买车位不要买公摊面积吗???这里一定隐藏着什么???退一步来说,至少车库通道等公用面积的业权是属于我们野猪的!!!那我们野猪的车停在属于我们的地方是理所当然的!!!&&&&我们要维权,我们要拿回本应属于我们的东西!!!本猪终于找到了方园违法售卖车位的有力证据,这是我购房时跟方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里面的〈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清楚的证明,地下室是我们野猪们的共有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李律师,王律师:&&&&您们好!本人有以下几个问题:&&&&1.发展商有权卖车位吗?&&&&2.我们如果买了车位会有哪些后果?&&&&3.我们应该如何维权?&&&&4.我们应该采取哪些行动?&&&&请n教!!!谢谢!!!&&&&本人心急等待您们的回贴!!!!!!&回复:如果车位权属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第20条)中已有约定,或者没有约定,但是车位建筑成本没有分摊入业主房价的,开发商有权出售车位,车位可以办理房产证;否则,车位属于业主。至于是否属于地下室,不是车位的问题,以及车位建筑费用是否分摊问题,建议业主与开发商交涉,向房管局咨询,可以得到答案。业主依法维权,团结坚持到底。
阅读 (2759) | 评论 (0) |
前一篇:后一篇:
&&请您后再发表评论
&分享到微博&
搜房网用户可以先再评论
内容:请登录
转载成功!
文章分类:
我的所有文章
创建新的分类:
博文已成功转载!
对不起,您的账号尚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评论不能同步到微博!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搜房网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搜房网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近碰到一个疑惑,请问开发商有权出售露台吗?
浏览次数:0
回答被采纳后将共获得20
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开发商出售小区车位是否有对象限制?出售给小区业主以外人群可以视为合法吗? []
浏览量:3546
位提问人正在寻找答案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搜房通行证,
ask:2,asku:0,askr:184,askz:17,askzx0:439,ask0:0,RedisW:0askR:0,askD:644 mz:nohit,askU:0,askT:0askA:646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山东 青岛];& 16:59: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486
回复时间: 17:00:00
无权。如果答案对您有帮助,盼采纳为最佳答案。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3643
回复时间: 17:14:00
对方的做法是不合理的,给您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顶层八楼露天平台,是否有权买卖。本人已买了,并搭建了建筑,是否合规
有权,不合规
当时是买了使用权。现执法局认为是违章,要拆除。请问现在要怎么样做才能维护自身权益,谢谢
本来就是违章啊!政府部门的做法没有错,使用权不代表你可以私自建筑啊!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这样做本身就是违规建筑,你有权维护你合法权益,可以要求8楼不你能住人。
习得露天商店技能(学习条件:手推车使用LV3),到卡普拉服务员那里租用手推车,将你想要卖掉的商品放进手推车中,再点击"露天商店"技能,设定商品价钱,再起一个商店...
门面房(店铺)上的招牌是不是每年都要由城管部门来收取户外广告费用。是不是全国都有这样的收费?
请广大网友介绍一下自己所在地设置店铺招牌或标识是否要收费。
...
需要  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酒类经营许可证(你得卖酒吧)、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消防许可证,都挺好办的,有的当天就能办完,最多也不超过一周。
加入加盟店就可以了,有装备的哦。
这并不矛盾。
前条“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通俗地说法叫做“土地随建筑物走”,这在此前的...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郑书宏律师团
李亚芯  一、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开发单位在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  本项目内的任何房屋如附带由平台、露台或底层绿地,所有业主均同意由购买该房屋的业主在房屋使用年限内无偿享有其房屋所毗连的平台、露台或底层绿地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业主均一致同意放弃使用并承诺永不侵害、妨害该房屋业主的平台、露台或底层绿地的专有使用权。  业主签订该合同并入住小区后,认为原来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开发商擅自处置业主共有部分,该约定无效,故向房管局相关部门反映举报,现房管局就此事宜征询律师意见。  二、律师意见  首先,法律关于建筑物公有和专有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其次,关于实务认定的相关问题。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说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原则上均属于业主共有,但也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例外情形。但要使绿地专属于个人,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即立法条文所表述的“明示属于个人”。而要达到“明示”这一条件,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底层绿地规划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事先批准。若绿地没有报批,或者报批后未经批准,或者开发商与一层业主私下达成底层绿地专有使用协议后补办了规划批准手续的,都不能认定该约定有效;(2)开发商或销售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通过广告、合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其他业主明示底层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独占)使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底层绿地不得妨碍建筑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及物业服务用房等有关公用事业的建设和使用。  因此,若要判断是否涉嫌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位,首先要看该平台(绿地、露台等)的规划属性,确认是否规划在共有范围内;其次看开发商是否以合同等形式明确该平台专属于某房屋附属。若该平台是在共有范围内,则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否则,开发商可以通过获得规划批准的方式,且告知所有业主后,有权将底层绿地出售给一层业主专有使用。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更多
  @郑书宏律师团  提供  顶 fwgla 贴  发 fwgla 帖  帖子曝光  等业务,联系  QQ:4二355①99  
<span class="count" title="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棋牌游戏平台开发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