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厂老板跟环保局公章工作人员有关系是不是环保不达标准都可以正常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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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拟任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市环保局拟任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杭州市环保局部分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精神,综合考试、民主测评、民主推荐、考察等情况,经局党组研究决定,下列同志拟任处级领导职务,现予以公示,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
  一、公示对象基本情况(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拟任正处级领导职务7人:
  王珍薇,女,汉族,1975年7月出生,浙江黄岩人,中共党员,杭州大学环境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98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保局下城环保分局副局长。
  许皖菁,女,汉族,1965年9月出生,浙江天台人,九三学社社员,浙江农业大学农业环境保护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陈健松,男,汉族,1974年11月出生,浙江义乌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1993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保局拱墅环保分局副局长。
  郑仙珏,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浙江乐清人,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处副处长。
  武光华,男,汉族,1971年12月出生,山东沂水人,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94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
  祝斌,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江苏镇江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政治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1981年9月参加工作,现任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潘革,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江苏常熟人,中共党员,中央党校行政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1982年10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二)拟任副处级领导职务7人:
  王磊,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江苏镇江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1994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市有害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科员。
  安涛,女,汉族,1971年9月出生,浙江杭州人,中共党员,杭州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94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保局组织人事处主任科员。
  吕晓辉,男,汉族,1979年11月出生,河南许昌人,中共党员,上海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2005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保局拱墅环保分局监察科科长。
  来勇,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浙江杭州人,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2005年9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一科科长。
  杜剑峰,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浙江杭州人,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环境学专业毕业,大学学历。2001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保局西湖环保分局管理科科长。
  谢裕坛,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浙江平阳人,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环境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95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境监察支队综合(法制)科科长。
  詹耀锋,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浙江龙游人,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特种经济动物科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98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环保局纪检组、监察室主任科员。
  (三)拟任事业单位总工程师职务2人:
  叶旭红,男,汉族,1969年9月出生,浙江建德人,中共党员,浙江农业大学环境保护专业毕业,大学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理化室主任、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陈超,男,汉族,1977年11月出生,浙江余姚人,中共党员,浙江大学环境规划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2000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办公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二、反映问题的方式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局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公示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要求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对借机诽谤诬告。
  三、公示时间
  从日起到日止,共7天。
  四、公示联系部门
  市环保局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地址:杭州市新华路112号,邮编:310003,电话:232201。
  市环保局部分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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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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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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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通讯地址:杭州市新华路112号环保部门为何易被追责?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马倍战律师
一、现状——对环保部门问责越来越严
(一)因为狂妄而被追责
“清城区有8个街镇,就算我每个街镇拿100万,我们都可以有800万。”这句话来自一段举报者的电话录音。说这话的不是收保护费的黑社会老大,他是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环保局局长陈某。
电话记录显示,此次电话通话时长46分钟。之前38分钟打电话的人一直在听,并没有录音,后来她觉得“讲的话无耻,听得让人生气”才决定录下来。
在该录音中,一男子向其他人讲授如何利用手中职权来敲诈勒索辖区企业,称要把一个企业搞好非常难的,因此环保部门死死盯住一个企业很容易,“清远市清城区有8个街镇,就算我每个街镇拿100万,我们都可以有800万,大家分了,都有400万”。同时还表示,“有的厂值一亿几千万,我们无非要他一百几十万,或者要二百万。如果他揭穿我,我要他整间厂都倒闭。分分钟可以搞垮一间厂,而且整间厂倒闭,在别人看来都是合理的”。
12月9日,录音的女子向清远市清城区纪委实名举报清城区环保局局长陈某违纪。清城区纪委很快介入调查。2014年1月6日,清城区检察院以陈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立案侦查。1月7日,陈某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1日,陈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在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2014年8月4日,陈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获刑十年半。
陈局长身居环境监管的职位,就自以为可以对企业随意处置,最后不但丢了官位,还被判处刑罚。这是一个因为狂妄而被追责的典型案例。
(二)因为无知而被追责
从2015年2月,法树信息咨询中心开展信息公开能力测试项目。某县环保局的办公室主任张某拆开法树中心寄送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法树中心不是真正的环保组织,不在本县地域范围之内,也没有说明使用信息的目的,没有资格要求公开有关信息;并认为,即使法树中心有资格要求公开,我们环保局就是不公开你也拿我们没辙。于是,张某就将信息公开申请塞进抽屉里。一个月后,信息公开申请人将该县环保局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公开申请公开的有关信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树中心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等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法树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向该县政府监察部门发出“履行职责督促函”,要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监察部门回应了法树中心的要求。
环保局办公室的张某以为对信息公开申请置之不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最后受到了追责。
(三)心存侥幸而被追责
2013年8月,内蒙古腾格里沙漠腹部存在四个巨大晾晒池的消息被报道出来。调查人员在3个晾晒池取水样后,送北京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3个晾晒池中的化工废水多项指标严重标标。其中,生化需氧量超标22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38.3倍;氨氮超标35.96倍;磷酸盐超标22倍;色度超标11.5倍;PH值达到1.24,属于强酸水。调查人员还在距晾晒池所在园区2公里的饮用水井中检出致癌物。但就是这样的化工废水,内蒙古环保厅的环评批复竟然称,可以“通过自然晾晒和自然风干蒸发、固体物人工收集等措施,达到污水无害化处理”。
媒体报道后,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旗长被行政警告,分管环保副旗长被行政记过,阿拉善盟环保局局长被停职检查,分管副局长被行政警告,环境监察支队长被停职检查。此外,有关部门还责令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作出书面检查,对管委会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根据后来的报道,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被曝光后,内蒙古共有24名相关责任人先后被问责,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另据2015年6月新华每日电讯报道,甘肃省对向晾晒池排污的武威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已完成,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依法依纪追责。其中,给予武威市环保局局长范某和分管副局长段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对武威市委、市政府和甘肃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武威市分管副市长卢某和甘肃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董某行政警告处分。凉州区环保局局长林某、副局长文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内蒙古和甘肃省两区省的环保部门对于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应当心知肚明,但他们认为公众不会发现,即使发现了也会像发现街头倒地的老太一样视而不见。他们以为能够侥幸逃脱公众的监督,最终还是难逃被追责的结果。
(四)谨慎行事仍被追责
2015年9月1日,正值“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县城一户居民因家人结婚,燃放了许多鞭炮,造成该地空气中颗粒物的瞬时浓度达到260以上。
省长假期办公期间,从省空气质量自动发布系统看到该情况后,感到非常生气,当即拿起电话责问该市市长事情原因。市长非常担心在纪念活动这一重要时期出现污染问题,当即拨通电话,对该县委书记和县长厉声责斥。
省市县三级政府及纪检部分对此非常重视,立即组成调查组,调查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存在渎职行为。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县政府《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大气质量控制区环境整治网格化管理方案&的通知》对各政府部门、行业的职责分工,对燃放鞭炮的监管工作应当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但调查组仍然执意要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
市民放炮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空气污染,当然不应当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因为环保部门管理的是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行为,况且放炮除了造成省长生气之外,也没有造成多大的损害后果。但为什么环保部门还被追责呢?因为社会公众和纪检部门已经戴着有色眼镜看待环保部门。无论遇到什么事情,只要这件事情能够连带上环保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就非常肯定地认为环保部门罪责难逃。
二、导因——新闻报道
各种复杂导因
(一)新闻报道
2013年4月4日央视《新闻1
1》栏目播出了《地下水变红,谁该脸红?!》的节目。时任沧县环保局局长的邓某说:“红色的水不等于不达标的水,你有的红色的水,是因为物质是那个色的,对吧,你比如说咱放上一把红小豆,那里面也可能出红色对吧,咱煮出来的饭也可能是红色的,不等于不达标。”5日下午,河北沧县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邓某环保局党组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环保局局长职务,提交县人大常委会。
2014年4月10日央视报道,央视记者调查三个月,发现河北某县渗坑排污危害触目惊心。最初挖沙子形成的大坑,被附近皮革企业用来排污,时间达15年之久!含有强碱的污水通过渗坑一层层渗入地下,严重污染地下水。不得不喝致癌污水,当地村民几近绝望。很快,县里免去了时任环保局局长的职务。
《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媒体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许多关系民生的污染问题多年不能解决,一旦被媒体曝光,马上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一些失职渎职的官员也因此受到行政处分,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新闻报道已经成为环保部门被追责的第一导因。所以,有的环保部门不怕群众举报,就怕媒体报道,把新闻记者看作环保行政工作的“第一天敌”。
(二)突发事件
米某担任湖南省辰溪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根据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的职责要求,米某应当对金利公司进行每月一次的现场检查。2007年4月,米某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相关环评手续,在未建成缓冲池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且排放污水未经充分中和。
针对该情况,监察大队于4月30日向县环保局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关停或者对该厂进行限期治理。2007年6月7日,县环保局对金利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罚款、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决定。同年7月31日,金利公司向县环保局交纳1万元罚款后便擅自开始生产。之后,米某负责的监察大队在8、9、11、12四个月均未到金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2008年1月11日,金利公司厂区及周边村民出现多人中毒现象。经卫生部门专家组鉴定,确认有90人为砷中毒。经统计,此次砷中毒事件共造成经济损失714.6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造成中毒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金利公司违规生产污染周边区域水源;间接原因之一是环保部门在金利公司未达标排放污水,以及在发现废水含砷量严重超标等情况下,未采取得力措施进行处置。
检察机关对米某的渎职行为提起公诉,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如果不出现突发事件,米某的渎职行为就被掩盖下来,从而也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一旦发生突发事件,之前隐藏的问题就会暴露出来。据估测,突发事件是环保部门被追责的第二导因。
(三)特殊事件
4月14日下午,河北省柏乡县环保局接到媒体举报:君和化工有限公司烟囱向外排着浓浓的黑烟。柏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陈某,带领该大队三中队长吴某、一中队长郭某赶到现场,在进入企业时,郭某对陈某拳脚相加。2014年4月22日,《法制日报》对该特殊事件做了报道。
事后,柏乡县纪委介入调查,打斗起因系双方言语不和;涉事企业存在擅自开工生产,存在污水渗坑,未做到无害化处理。柏乡县纪委调查发现,吴某、郭某存在酒后执法,违反工作纪律。而且,吴某对分管企业监管不力,郭某殴打同事,给柏乡县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最后,县纪委认定:柏乡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陈某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刘某负有领导责任,环保局局长石某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县纪委分别给予了相应人员党纪和政纪处分。环境监察大队长陈某还被人民检察院以在征收排污费时玩忽职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取了诉讼,被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工作人员打架如果发生在一般的行政机关,可能也不算上什么问题,但如果发生在环保部门就成了特殊事件和重大新闻。环保部门的软肋太多,很容易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四)公众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公众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上述权利,要求上级环保部门和环保部门的同级监察机关,对没有履行职责的环保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如果被要求履职的上级环保部门或同级监察机关不履职怎么办?《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要求履职的机关对公众的要求置之不理,公众可以环境保护监督权受到侵害为由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现实中,应公众要求而追究环保部门责任的案例数量可能尚不太多。但是,如果专业环保组织能够发现真正的问题所在,进而执意要求有关部门执行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又有多少理由能够拒绝呢?
三、原因——客观原因 职责范围原因
(一)环保工作有特殊性
1.涉及的人数众多
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主要包括民政、计生、卫生、土地、环保、安全生产等,每一项都涉及民计民生,有的工作涉及大额财产,但没有任何一项工作像环境保护工作一样涉及到一定地区的每一个人。无论你有多少财富,无论你的职位多高,都逃脱不了污浊空气的侵袭。你可以在家里和办公室饮用纯净水,但你无法保证饭店使用纯净水。你以为自己种植的蔬菜不会受到污染,但如果土壤已经受到污染,浇地的水已经受到污染,每时每刻都有污染物落入土壤,那么又怎能保证蔬菜的干净呢?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每个人的利益,个人出于关心自身利益的目的,也要关注环保部门的工作。
2.危害显性和易知
有一些政府部门的工作虽然没有做好,但不容易被人知道。比如,有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及上千亩的土地,但是大家都不知道;一些食药监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力,但毕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死人事件;一批小儿麻痹糖丸全是假药,但也没有发现有多少孩子患了小儿麻痹。然而环境保护工作如果没有做好,公众就会因为雾霾看不到对面的楼房,就会感到呼吸困难,就会尝到饮用水的异味,就会被噪声吵得彻夜难眠,身体就会感到难受,有人就会住进医院,亲人就会丢掉性命。这种危害,无需借助有关部门的信息披露,不用借助任何设备和机器就能看到和感知。
3.损害广泛且持久
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异常广泛。为了避免早亡,你得佩戴能够过滤颗粒物的口罩;为了能够避免在运动时呼吸污浊的空气,你得购买室内跑步机;为了避免长期不达标的自来水,你得在家里配上纯水机。空气污染再加上洒水车的胡乱喷洒,增加了机动车的洗车频率,也增加了洗衣次数。因为房子处在重污染的城市,房价降到最低也无人接手。那些身患肺病和心血管病的人,不但增加了医疗费用,有的还被夺取了生命。好不容易谈了一个漂亮女友,她却因为这座城市的环境污染与自己分道扬镳。最要命的是,有领导说这种状况得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难以确定责任人
病人到医院就诊,若因医院的过错造成损害,医院要赔偿损失。人到饭店吃饭,若因饭食问题吃坏了肚子,饭店要赔偿损失。有人砸了他人的汽车,砸车人就得赔偿损失。有人开车将他人撞死并逃逸,即使实际上找不到肇事者,理论上也可以确定责任人。但对于环境污染案件来说,你说地下水受到污染,地下水是从哪里流过来的,科学家都说不清。你说呼吸了有毒的空气,在你的周围分布着几十家工厂,谁能说得清是哪家排污?当发生空气污染,如果你说是我生产造成的,我还说是你开车造成的,是你做饭造成的,是你放屁造成的!既然确定不了责任人,那就只好找环保部门了。
(二)越界做了他人工作
1.汽车尾气检测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二条第2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不管新法还是旧法,均没有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对机动车进行检测,但环保部门多年来一直强制性地对机动车进行年度检测,并发放环保标志。一些地方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利用环保部门的检测标志对黄标车限行,对公民的财产使用权造成损害。已经有机动车车主将环保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个所谓的“行政许可”。对机动车发放尾气检验标志,是环保部门越界的典型行为方式之一。
2.监测数据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之后,省级环保部门认可了大批基层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基层环保部门提交的检测数据、检验数据得到省级环保部门“认可”,公安机关就会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就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就会作出有罪判决。省级环保部门通过对监测数据的认可,实际上拥有了对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的权力。省级环保部门认为,对监测数据进行认可的权力,来源于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把这项工作视为“行政确认”。我们不禁要问:司法解释能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吗?当然不能。行政权力只能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上,“两高”的这个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环保部门有“对监测数据认可”的权力。既然如此,环保部门因监测数据认可成为行政被告,或被以“诬告陷害罪”提起刑事控告,是迟早的事情。
3.环评文件审批
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是《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赋予环保部门的行政权力,环保部门行使起来当然理直气壮。但是稍加分析就会发现,环保部门行使这项行政权力是多么荒唐和没有必要。
我们都知道,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要求,男女在生育之前都会尽可能做足优生优育的准备,因为不健康后代的不利后果要由父母承担,他们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就要主动采取措施。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本来应当出现与人类优生优育相似的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想方设法寻找一家高水平的评价单位,最准确地评估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的影响,最终目的是避免建成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从而避免给自己造成损失。然而现实情况正好相反,几乎没有一家项目建设单位愿意开展环评。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环评影响评价是被环保部门强迫完成的,项目建设单位自然认为环评对项目建设不利;二是因为本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后果的事情让环保部门主动包揽,项目建设单位认为将来出现任何问题都应当由环评审批机关负责。其结果是:项目建设单位开展环评的积极性被压制或消灭;没有经过环评审批的“违法”生产经营者普遍存在;扭曲了项目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买卖双方的市场;环保部门不能把有限的精力用在排污监管上面。
4.违法行为监督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上述规定确定了公众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公众,尤其是受到排污单位影响的公众,因为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因此他们有参与环境保护的天然热情,他们最不易与环境违法行为妥协。
但实际上,环保部门从来都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当作自己的特有职权,把其看作自己的世袭领地,视公众监督为敌人,外人不得入内。县级以上政府环保部门均设立了环境监察机构,他们经常以监督、监察的名义直接深入到排污单位。这种行为不但剥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也侵害了政府基层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监督的权利,是一种明显的越界行为。因为对企业的监管行为关系不到自己切身利益,所以部分环保监管人员经常装装样子、走走过场,对环境违法行为鞭子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甚至收礼走人,对环保工作造成无穷危害。
(三)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1.排污许可管理
至今,全国尚无统一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但是,各省市对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有基本相同的要求。即,凡是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生产经营者,都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但现实情况是,90%以上的生产经营者均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然而我们看到,城市里部分地段的街道上排放污染物的饭店鳞次栉比,城乡结合部的一些地区生产型企业星罗棋布,但有几家申领了排污许可证?没有排污许可证,就无法对排污单位进行总量管理和其他有效监管。在一个地区,90%以上的排污单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而没有排污许可证,如此多的排污单位没有受到环保部门的有效监管,环保部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环保系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某环保组织在河北省所做的一个项目显示,项目涉及的四个设区市和下辖的县市区环保部门,没有一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发布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公布,但是至今未见到各地的这个名录。可见,环保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是集体性渎职。
3.环境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法》实施之际,环保部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排污单位有“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等情形之一者,环保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单位停业、关闭。现实中,符合这种情况的排污单位比比皆是,但是又有多少环保部门责令这些单位“停业、关闭”了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同时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但基层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少之又少。
4.其他行政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已经施行将近一年的时间,但是一些环保部门从来没有采取过这项行政强制措施。以往环保部门经常为自身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叫屈,当法律赋予了这项权力,环保部门竟然搁置不用!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时,环保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的情形;《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适用情形和操作步骤。在实际当中,符合“无证排污”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情形的排污单位普遍存在,但这项措施在大部分地方都是选择性适用,而不是普遍性适用。有的地方至今没有移送一起环境刑事案件。这无疑也是一种失职的表现。
四、出路——摆正位置,回归本位,履职尽责
(一)积极回应社会期望
根据法国思想家卢梭社会契约论,人民成立政府是以失去自由为代价将个人的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由主权者授权的行政官员来实现这一意志,而主权者代表公共意志,这个意志必须有益于全社会。在我国,人民以牺牲部分自由和纳税为代价,将环境保护的行政监管权交给政府环保部门,也将自己的健康和生命交了过来,环保部门理应代表人民的意志,让人民享有适于生存的环境,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环保部门对于公众的举报,应当积极回应和查处;对于公众的意见甚至抱怨,应当积极查找自身工作不足;对于公众的投诉甚至起诉,也应当认真分析工作失误,正确看待。那些把公众的建议和监督看作“找茬”的人,就不配呆在环保部门,应当趁早卷铺盖走人。
(二)建立部门职责清单
多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是故意不履行职责,而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如果连自己的职责是什么都不知道,就谈不上正确履行职责。这样,当自己监管或者与自己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时,可能就被追究渎职法律责任。所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从保护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目的出发,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使每一名工作人员都明白自己的职责范围,明白什么是渎职行为,明白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也应当成为环保部门保护自己工作人员免于渎职的常规措施。但遗憾的是,至今都没有看到一个统一的环保系统职责清单,从而使环保工作人员一直处在盲人骑瞎马的状态,即使落入陷阱,也不明白原因何在。
(三)学会如何履职尽责
从开展环保现场检查到环保案件调查取证,从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到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从环境行政处罚到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运用,从环境刑事案件移送到环境行政拘留案件移送,从环评文件的审批到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从对排污单位的单次罚款到按日连续处罚,从责令排污单位限制生产到责令停业、关闭,每一项环境行政工作都有其特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不掌握这些内容和步骤,就可能发生渎职行为。从发生渎职的情况看,因不具备履职能力而导致渎职的,也占不小的比例。因此,提升环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环保工作人员能力水平就显得非常重要。
(四)落实法律顾问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但一些政府环保部门自认为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仍然没有聘请法律顾问。有的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因担心依法行政会使自己束手束脚,对法律顾问总是不闻不问。因此,一些环保部门就在不知不觉中越界行使了职权,成为了法庭上的被告。环保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单位法律顾问的作用,在职责清单的制定、环境行政事项的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法律文书的把关、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处理、环境工程的招标、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由单位法律顾问全程把关和参与。只有做到依法行政,才能避免渎职行为发生,才能避免被追责问责。
综上,环保部门易被追责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环保工作是显性工作,大家易感易知,又关系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公众关注度高;二是环保部门越界行使职权,不但荒废了有限的精力,还招致界外人的不满;三是环保工作人员素质及行政水平不高,导致应做的工作没有去做,该履的职责没有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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