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与大国外交,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具体指哪些内容

温馨提示:该网站因未备案或接入非法内容暂时无法进行访问做自媒体的都看看,以后这些内容坚决不能碰了!
金口娱言按曰:
对此,不少自媒体运营者惊呼:以后自媒体不能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领域的报道和评论了!
是的,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确实为自媒体运营划出了大片禁区。如果擅闯禁区,会受相关处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当然,这个规定并非是单独针对自媒体的,而是规范整个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举措。因为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
与此同时,面对新规,自媒体也不是无题可做、寸步难行,关键要规避禁区,调整方向。具体应该怎么做?该往哪个方向调整?金口娱言还没想好,如果你有好的想法,麻烦告诉金口娱言。谢谢!
现在,让我们仔细阅读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做到心中有数,手下有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
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来源:中国网信网)网络新闻有新规,该对乱象下重手啦!
原标题:[煮酒话媒]网络新闻有新规,该对乱象下重手啦!
标题党、图片党、网络公关、水军……互联网乱象丛生,似已成顽症,“让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一直是近些年治理乱象的口号。时隔近12年,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新规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国家惩治网络乱象有了新的管理之策。
新规全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5月2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审议通过的,引起各大媒体与网民的广泛关注。上一版的规定于2005年9月发布,但这些年互联网已发生巨变,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相继出现,也出现了很多乱象,是应该出台一部新规了。煮酒话媒联合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看看广大网民对这部新规有何反应,也聊聊新规会给未来的网络新闻带来什么。
图为5月2日—4日关于互联网新闻新规的舆情走势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供
经过对《规定》发布以来的舆情进行研判后,可以发现,媒体对《规定》的报道主要聚焦于“非公资本不得介入采编业务”“公众号未经许可禁发新闻”“新媒体纳入监管范畴”“乱象(标题党、图片党、非法网络公关、水军、网络直播)”“最高罚款三万”等方面(见下图,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提供)。看来,治理网络乱象成为共识。
1.对标题党等乱象亮明红线,网民肯定新规及时必要。
新规出台对诸多网络乱象亮起了红灯。网络水军、标题党等都是新规整治的重点对象。
首先,《规定》明确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这里面提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要申请续办。
其次,新规要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另外,为了防治乱象,新规要求网站小编在转载新闻信息时,必须标明新闻信息的来源,对原作者、原标题,以及编辑姓名等内容都要保留,不能擅自隐去作者,不能扭曲文章原意,不能篡改标题原意。
对于《规定》中的这些要求,网民纷纷表示认可。不少网民认为,当下多种互联网乱象对社会以及网民个人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也颇受其害,《规定》的出台及时、必要。
在肯定《规定》意义与作用之余,一些网民还为管理部门出谋划策,提出进一步解决互联网其它问题的妙招。比如,网民@一秋V称,网编的入职门槛也要提高……要求有编辑新闻类职称,而且不能着重考核访问量。其实,新规中对网编、网记的资质问题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小编们要想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就必须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啦。
2.自媒体没戏了吗?平台有监管责任。
有网民感叹“以后发信息的权力都没了”,还有网民吐槽称“连在微博微信上看新闻的机会都可能没有啦”,这些说法的问题主要在于:到底什么是新闻信息?是不是微信微博用户都不能发布新闻了?
只要仔细一点就可以发现,《规定》中对新闻信息的定义和监管对象都有非常具体的解释。“新闻信息”是指,“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综合之前所述,举个例子,人民日报的法人微博账号还是可以正常地刊发新闻,但是腾讯、网易等一些不具有新闻采编资质的商业网站,只能申请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它们开办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也只能转载新闻。
另外,为了加强平台的监管职责,互联网平台上的新闻信息采集与发布还要设立一位把关人——总编辑。这样一来,总编辑就要对网站发布的内容负总责,把关新闻报道。责任明晰,是不是“乱乱乱”就能有些顾忌和束缚,自媒体也能更加有序发展了呢?那么个人还能不能在自媒体上发布自己看到的新鲜事儿呢?
《规定》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也就是说,只要你发表的言论遵守与微博、微信等信息发布平台之间的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那就是合法可行的。
所以,只要保证发表内容的真实性,自媒体用户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用户协定的前提下,是可以发布新闻信息内容的。但不要造谣、编造虚假消息哦,在网络上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非公有资本受限并非新增条款,新闻业务准入有门槛。
《规定》出台后,很多解读文章都针对非公有资本进行了解读,也让网民产生很大的关注与疑惑。这到底是什么意思?
其实,非公有资本从来没有进入过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中。对于非公有资本设立的商业网站,历来都不能擅自从事对政治、经济、军事等内容的采编业务。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把党管媒体的原则贯彻到新媒体领域,所有从事新闻信息服务、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都要纳入管理范围,所有新闻信息服务和相关业务从业人员都要实行准入管理。”这是对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避免网络乱象频发提出的根本性指导原则。
新规的出台,只是加强了对网络平台上传播内容的监管,再度重申非公有资本不能进入新闻采编领域。也就是说,为了互联网健康有序地发展,我们对一些非法违规的传播管理更加严格,一些不具备资质的网站将不再能够乱发新闻信息,尤其是在网站属性的问题上丝毫不能松懈。
根据对舆情的监测与研判,我们发现,互联网新闻新规的出台整体上得到网民的关心、理解与支持。这次《规定》对互联网上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更加严厉的处罚,同时对一些网民关心的模糊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澄清。
网络发展,未知大于已知。也许随着技术的进步,新的媒体形态又会出现,新的规定也会随之出台,但有理由相信,拨开乱象、追寻真相,驱赶信息雾霾、构筑网络净土,将是信息时代的不懈追求。
(人民日报中央厨房·煮酒话媒工作室 张天培 人民网新媒体智库 张力 梁卓浩 孙欣)
(责编:赵光霞、宋心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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