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会流程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一)提出申请。建筑区划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组建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一般为5~15人,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三)筹备组开展工作。筹备组人员在小区公示7日业主无异议后,开展筹备工作,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个文本,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条件,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
(四)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立90日内按照拟定的方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议决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5至15人组成。
(五)申请备案记录。业主大会依法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备案记录。备案资料主要包括业主大会设立事项登记表,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表决结果统计、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业主名册及其他资料。
(六)出具备案记录。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市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备案记录》,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记录》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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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当网常见帮助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潼南区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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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
发布单位:
潼南区政府
来信内容: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
我是潼南区江北片区的住户,想咨询一下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和具体的操作细则。
办理单位:
潼南区政府
办理结果:
赵先生:
你好!来信收悉,现对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成立筹备组
摸清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议9-11人左右)。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建议5人以上)、街道办事处(街道责任人和社区责任人组成)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业主大会前5天公示筹备小组成员名单。
二、筹备组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上门入户,参照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一个产权证为一个业主)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可自行拟订办法或参照群共享里的范本)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照相存档。
1、 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入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选举要求双过半,并公示结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但不得少于五人,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并由业主委员会罢免。
2、 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街道社区管理科备案,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名单,以及身份证明;(持房产证本人或同一户籍18周岁以上的合法居民)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电话;
(五)《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六)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并公示且提供照片;
(七)业主清册(首次需提供清册原件,以后可提供电子档)
如对以上回复有不满意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桂林街道社区科,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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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业主反映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难,这里有个别政府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问题,也有业主没有掌握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方法问题,现在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公布了,为成立业主委员会铺平了道路,业主只要学会如何运用这个法律武器,掌握正确方法,9月1日以后,业主要想成立业主委员会其实并不难。不要把自己的武器送给对方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成立公司一样,首先要了解政府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评论法律和政府规定是否合理合法,不是我们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时要做的事,否定法律和政府规定或自己给自己加紧箍咒、自己把成立业主委员会复杂化或想得神乎其神,不仅与事无补,反而等于缴械投降,甚至是自己把手中的武器送给了对方。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的五项解读今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笔者逐一加以解读:一、业主大会的成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北京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京国土房管物&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北京可参照京房地物字【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北京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 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规定: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北京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 号文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1.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上述材料;2.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各区县小区办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五、业主委员会备案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解读: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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