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翻建申请书住宅,丈夫去世后翻建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翻建要不要办理手续?
农业大市场
近期收到一位农民朋友的提问:家里是平房的老房子,现在条件好了,也新添了几口人,想翻建成二层楼房。是不是要去办手续?相信这个疑惑大家都有。只是翻建不是新修到底还要不要办什么手续呢?看完下面这个案例,就会知道农村房屋翻建需不需要办理手续了!【案例】2010年6月,某市近郊村民吴某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其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在施工过程中,镇政府规划建设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来到翻建房屋施工现场进行了询问和勘查,之后责令吴某停工。理由是吴某没有依法办理宅基地翻建审批手续,并且翻建面积已超出了原批准宅基地范围。【疑惑】1、村民原宅基地上房屋翻建是否要办理审批相关手续?2、翻建房屋是否可以改变原宅基地面积?【解答】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
朝阳群众。朝阳区一直是明星大腕在北京的热门聚居地。“朝阳群众”的身影随处可见,他们可能是商场超市里身穿制服的保安...
&来源:女性加油站
9月3日,出席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的加拿大总理特鲁多抵达杭州。新华社记者殷刚摄9月3日,联合国代表团抵达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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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湖北卫视9月1日晚播出的《湖北新闻联播》视频截图。据湖北卫视9月1日晚播出的《湖北新闻联播》报道,1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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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局集中销毁收缴的一批非法枪支和管制刀具。日消息,贵阳。9月2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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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是每个中国人都该铭记的日子。8年浴血奋战,3500多万同胞伤亡,71年前的这一天,终于迎来民族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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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男司机逃跑未遂22岁的男司机在限行日无证驾驶“套牌”车拉运汽油,遇交警拦检,千方百计弃车逃跑未遂。
&来源:每日新报
为迎接郑徐高铁于9月正式开通,铁路部门计划于9月10日进行一轮大规模调图。日前,郑徐高铁正在进行紧张的满图运行试验,为正式开通运营积累条件。
&来源:央视
众多媒体纷至沓来。(徐斌 李震宇 摄)浙江在线杭州9月1日讯(浙江在线 记者/胡昊 金许斌 李鹏 王夷编辑/沈正玺)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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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茂名化州一名女士差点就丢了16万多元。事情大概是这样的。这名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人的电话称自己的银行卡在进行网上交易...
&来源:头条新闻茂名公安微信号
小二,上一盆喵
见者有份,快端走
你那么肥,明明已经挤不下了嘛
居然装的下这么多
这姿势看着怪难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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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将于今天下午3时在杭州开幕,峰会新闻中心的志愿者们笑迎各方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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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上午举行的G20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回答化解过剩产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使用等问题时指出,传统的货币政策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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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改遗留下来的祖传房屋的继承问题应如何处理?
14:57:18 来源:上海遗产律师网 浏览:122次
对土改遗留下来的祖传房屋的继承问题应如何处理?【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0)浦民一(民)再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杜桂娣、杜水琴、伍爱国、伍国妹、伍燕勤& 被告:杜国光、杜国明、杜国生,& 本案原、被告曾于2007年3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杜国光以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本院民事调解书,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杜来生(日去世)与金小妹(日去世)夫妇共生育四女,即大女儿杜水因(南)、二女儿杜根娣(1968年6月去世)、三女儿杜友珍(日去世)、四女儿杜桂娣(即原告)。杜根娣与丈夫伍东根(日去世)共生育一子二女,即原告伍爱国和伍国妹、伍燕勤。杜友珍与丈夫孙林福(日去世)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为孙金妹、孙金国、孙银国、孙金芳、孙荣国、孙伟国。杜桂锑与丈夫杜金法(1984年去世)共生育三子二女,即原告杜水琴和被告杜国明、杜国生、杜国光及杜宝囡(又写为杜宝南,1985年去世),杜宝囡与丈夫陈野伯(2009年去世)共生育-予陈庆华,陈野伯父亲名陈金炎,杜宝囡去世后,陈野伯与方翠华结婚,未生育子女。1951年土改时,坐落于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团杜尹村4队登记于杜来生名下的房屋共有三间半,其中南面有二间半,北面有一间(以下称北面土改房屋),南面房屋与北面房屋之间有一过弄。土改时登记人口八人,具体名册已无法查到。土改时家庭人员有杜来生、金小妹、杜根娣、伍东根、杜桂娣、杜金法、伍燕勤和杜水琴共八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杜桂娣一家将原土改时的南面二间半房屋拆除,向西、北扩建,翻建成三上三下楼房,并在西面一上一下楼房的北面建造一间平房(以下称北面平房,在北面土改房屋的南面),且在三上三下楼房同排西侧建造简易平房一间,该三上三下楼房和北面平房一间、简易平房一间均无建房审批手续0 1991年9月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时,上述三上三下楼房中,东面一上一下楼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杜国明名下,中间一上一下楼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杜国生名下,西面一上一下楼房和同排西面简易平房一间、北面平房一间及北面土改房屋一间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于杜国光名下,杜国光名下宅基地使用证为沪集宅(川沙)字第033679亏。2000年左右,杜桂娣在北面平房一间的基础上加层。北面土改房屋一间曾经坍塌,杜桂娣于2002年左右用杜国光的资金将其修缮。&&& 重审审理中,杜水囡(南)、孙金妹、孙金国、孙银国、孙金芳、孙荣国、孙伟国、陈庆华、陈金炎、方翠华均表示,如系争房屋中自己享有相关权利份额,均予以放弃。杜国生表示,如果北面土改房屋一间中自己有相关权利份额,予以放弃。杜桂娣、伍国妹、伍燕勤、杜国明表示,他们在系争土改房屋中的所有权利份额归原告伍爱国所有。【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系争房屋的析产范围问题。1951年土改登记于杜来生名下的三间半房屋,其中南面的二间半房屋已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被杜桂娣一家拆除,翻建、扩建为三上三下楼房,1991年9月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时,上述楼房杜国明、杜国生、杜国光各登记一上一下。北面土改房屋一间曾发生坍塌,杜桂娣做过修缮,但基本保持原貌。基于上述南面的二间半土改房屋已不复存在,且原告诉讼请求仅要求析产、继承北面土改房屋一间,故法院就北面土改房屋一间进行析产。&&& 关于系争房屋的权利人情况。系争房屋在1951年土改登记时,登记户主是杜来生,人口八人,其中未列明系哪八人。按照上海市浦东斯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团社区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杜尹村民委员会于2006年3月盖章确认的证明,土改时家庭人员有杜来生、金小妹、杜根娣、伍东根、杜桂娣、杜金法、伍燕勤和杜水琴共八人。重审审理中,原、被告对上述土改时家庭人员情况均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故该院推定土改时系争房屋的权利登记人为杜来生、金小妹、杜根娣、伍东根、伍燕勤、杜桂娣、杜金法、杜水琴。&&& 关于系争房屋的分割问题。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八人,分别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杜来生去世后,其份额依法由其妻子金小妹及四个女儿即杜水囡(南)、杜根娣、杜友珍、杜桂娣继承,因杜水囡表示放弃权利,杜友珍的子女也均表示放弃权利,故由金小妹、杜根娣、杜桂娣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杜根娣去世后,其份额依法由金小妹、伍东根、伍爱国、伍国妹、伍燕勤各继承三十分之一。金小妹去世后,其份额依法由杜水囡(南)、杜友珍、杜桂娣继承及杜根娣的子女代位继承,因杜水囡表示放弃权利,杜友珍的子女也均表示放弃权利,故由杜桂娣继承及杜根娣的子女代位继承各得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杜金法去世后,其份额依法由其妻子杜桂娣及五个子女即杜水琴、杜国明、杜国生、社国光、杜宝囡(南)继承,现杜宝囡(南)的继承人表示放弃权利,故由杜桂娣、杜水琴、杜国明、杜国生、杜国光各继承四十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伍东根去世后,其份额依法由伍爱国、伍国妹、伍燕勤各继承二十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根据以上共有情况及根据继承顺序所发生的法定继承,杜桂娣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为29.17%,伍爱国、伍国妹、伍燕勤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共为48. 33%,杜水琴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为15%,杜国明、杜国生、杜国光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各为2.5%。现杜桂娣、杜国明、伍国妹、伍燕勤表示他们在系争房屋中的权利份额归原告伍爱国所有,于法不悖,该院予以准许。故原告伍爱国在系争房屋中的权利份额为80010,杜水琴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为15%,杜国生、杜国光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各为2. 5%。&&& 关于北面土改房屋一间的面积问题,在原审及重审案件审理中,伍爱国等认为北面土改房屋一间面积为13.8平方米,依据是伍爱国提供的勘丈记录表。但该院根据伍爱国提供的沪集宅(川沙)字第033679号土地使用者为杜国光的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附图,同时按照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过实地勘察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北面土改虏屋一间建筑面积为16.2平方米。&&& 鉴于原告伍爱国在系争房屋中所占的份额较多,宜分得系争房屋。原告杜水琴、被告杜国光在系争房屋中所占份额较少,可分得相应的折价款。系争房屋的价值应包括房屋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两部分。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了评估,同时应法院要求,另行了解系争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系争房屋所在区域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拆迁居住房屋补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1350元。因此,分得房屋的当事人还应当给付其他当事人一定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款。该院结合系争房屋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系争房屋补偿款按每平方米1647元计算,原告伍爱国应给付原告杜水琴房屋补偿款4002. 21元,原告伍爱国应给付被告杜国生和杜国光房屋补偿款各667. 04元。&&& 鉴于系争房屋一直由杜国光使用至今,故其出资对房屋所作的修缮系履行应尽的义务,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该院对杜国光对系争房屋履行的修缮义务不再酌情另行予以补偿。&&& 被告杜国光辩称系争房屋在1991年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已登记在被告杜国光名下,故要求以系争房屋的权属已归属被告杜国光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该院认为.根据原审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现存的土改登记房屋,应以土改时的登记人为房屋权利人。1951年土改登记时系争房屋产权已明确登记在以户主杜来生为代表的八人名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上述八位登记人为权利人。1991年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系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认,并未改变系争房屋的权属性质。本案系再审案件,应适用原审时的法律政策,现行的有关物权法律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故被告杜国光的辩称理由,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法官后语】&&& 农村土改遗留房屋,既经过土改时土地房屋的登记,九十年代又经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按照何标准确定房屋权利人,政策性很强。本案系一起原审结案后经上级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按规定应适用原一审时的法律政策。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日,故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土改遗留的房屋确权纠纷,一般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本案涉及土改登记的老房共三间半,但土改登记材料不完整,对有关人员等情况记载不明确,造成房屋权利人确定的困难。本案结合土改时的家庭人员情况确定房屋权利人,各方当事人均能接受,社会效果较好。&&& 此外,土改登记的房屋年代久远,情况变化较大。有的经过翻建但未经审批,有的做过修缮。经过翻建的房屋,房屋的楼层结构、四至面积等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故如何确定析产范围,也是该类案群审理的一大难点。有观点认为,土改登记的房屋翻建未经审批的,按照物权法曲趣论,原物权依然存在,权利人仍可主张权利份额,法院应作为土改遗留房屋确权处理,法院可按照原房屋面积等情况,确定各权利入的权利。但这样做的后果,不但会加大法院案件审理的难度,也会使房屋的情况变得更为错综复杂,既影响房屋的现实使用,也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恶化。也有观点认为,土改登记的房屋翻建未经审批,原土改房屋已经灭失,权利人可另行诉讼要求侵权人损害赔偿。但此观点,涉及权利人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曾于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对土改登记房屋,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情况,朗确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排除了土改登记人的权利。虽然该文明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意见。但本案在最终确定析产范围时,参照了上述意见,将经过翻扩建的二间半土改房屋撇出在外,仅对经过修缮的一间土改房屋进行析产处理。这样不仅与原告的诉讼请求紧密一致,也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最大限度地减小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保障了各方的利益,达到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 最后,本案在房屋具体分割时,结合涉案房屋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价值,确定房屋折价款,由取得房屋一方支付其他权利人折价款。这样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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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迁出多年的人还能对自己的农村老宅进行翻建吗
00:00:00 来源:警察网
  高教授:
  我是闽北农村一偏远山村的一名村委会委员。前不久,在上世纪70年代末因考学走出我村,如今在城里当了干部的林某回到我们山村,向村委会提出想要翻建他家的老宅(林某的父母前几年先后去世后房屋一直没有人居住,如今已经很破旧),待过两年退休后回来养老。我们村委会研究后认为,像林某这样老旧房屋还在我们村子,人早已是城里人(户口也早就迁出)的情况有六户,由于他们的房屋建得早,比近些年建的房屋的院落都要大得多。我们一部分人认为如果允许他们翻建就等于是让城里人占有我们农村的房屋,如果不允许他们翻建又觉得在道理上不好说。请问,像林某这种情况,户口已迁出多年的人还能对自己的农村老宅进行翻建吗?
 陈可兴: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我国法律确实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还是可以得出户口已从农村迁出的人其在农村所有的房屋是不能再翻建的结论的。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但是,由于农转非后的人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他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且房、地不可分开,因此,只有在该房屋被其所有权人拆除或者自然毁坏灭失后,原宅基地也不再是该房屋的载体的时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才可以收回这宗宅基地。但在未经批准将该宗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前,不能再在原址翻建、重建房屋,更不得扩建房屋,因为允许其建房屋就等于是允许非农村人口在农民土地上修建房屋。因此,像林某这种情况户口已迁出多年的人是不能对自己的农村老宅进行翻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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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翻建过程中,超建面积有人举报,如何处理
本人,家中今年翻建民房,翻建手续齐全,只是实际建筑面积比房照的面积多了30平左右,由于我家在,在建房过程中,有人举报,房子才建到一半。城管阻拦不让建筑,要求拆除扩建面积,可是房子的主体大致已建成,没法拆了。拆了就相当于废了。请问,此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可以交罚款了事么?我家被拆的可能性有多大?在农村少批多建的现象很普遍。对于已经成型的房屋。超建面积也会被拆除吗?
律师回答地区:辽宁-大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89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欢迎来电话咨询,了解更详细内容。 14:042017年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的内容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农村宅基地翻建政策吧!  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项特殊的土地权利,其土地使用权人具有严格的范围限制,仅限于农民集体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而且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也有严格的限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和条件使用。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翻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要符合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09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规划农村地区,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可以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应当依据村庄规划进行。因此,吴某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行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其程序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后方可按具体要求实施原有宅基地的翻建行为。  二是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且翻建不得超出合法拥用使用权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本条前款规定的用地标准的,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相关资讯:洛阳市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进入尾声  15日从市国土局获悉,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预计今年年底前全市将基本完成该项工作。对于确权工作中遗留的宅基地超面积、权属来源不明等疑难问题,我市结合省国土厅相关意见,又有新规出台。  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为了依法确认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目前,吉利区已率先完成该项工作,其余县(市)区也进入收尾阶段。对于确权工作中的以下疑难问题,我市结合近日下发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相关规定――  问题一:宅基地面积超标  对于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按以下3种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1.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在该条例实施后未扩大用地面积,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改建、翻建符合要求的,超过当地规定面积的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居民占用的宅基地及房屋,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可在登记证书上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征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问题二:宅基地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来源证明不齐全  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问题三:“一户多宅”  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安徽2017年农村宅基地政策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细则,下面先看看此前的农村宅基地政策吧!  针对近年来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近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等四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要求严格实行规划,落实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程序,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同时,在宅基地退出奖励以及村民组间调换方面提出新的指导意见。  多种形式确保户有所居…
关于农村宅基地改革,可谓是动摇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在农村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北京农村宅基地新政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1、征地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  试点明确4大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表示: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如下为泉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泉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印发《泉港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建立旧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确保村民住有所居。  《意见》规定,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申请人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合同,承诺在新房建成使用后,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旧宅基地退出合同..…
 邳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邳州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  一、关于有效的邳州农村宅基地保障制度  要进一步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做到指标够用、申请便利,凡是符合条件的,都能及时得到批准,决不能让群众长期处于“被违法”的状态。要充分发挥村集体自治组织作用,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既满足需要,又不多占土地。  二、关于多占邳州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问题  这个问题成因复杂,必须具体分析。从时间上看,是历史形成的,还是新发生的?从现状来看,是普遍多占..…
海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
为了解决宅基地所有权发生的各种纠纷,政府特对宅基地进行了新一轮的改革政策,且在2017年,农民的宅基地将会发生以下变化!  国家农村宅基地政策  10月1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召开《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同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有偿转让宅基地。  对于购买农村宅基地政策一直含糊不清,之前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一直被人诟病,农民私下低价转让、买卖宅基地的现象屡见..…
  我们都知道,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如下为2017安徽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详细内容,仅供参考!  2017安徽农村宅基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现在城市基本上没有宅基地了,但是农村每户都有宅基地,而且在宅基地上面建造了房屋。这就给很多村民一个感觉就是宅基地也是属于自家的,这是不对的,宅基地属于集体,非个人的。  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近日,夷陵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紧紧围绕便民利民目的,统筹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统一放权、授权,从登记的前置、登记的要件、登记的程序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等方面进行规范,有效解决了未开展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的登记疑难问题。…
 河北省现在新农村建设只有试点,并没有大规模开始,今年内河北省才开始出台建设新农村旧房补偿和人口补偿。如下为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具体内容,仅供参考!  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有序实施,不断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现代农业发..…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如下为襄阳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收费政策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襄阳市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襄阳市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别必雄日  第一章&总&则  条&为加强本市城区内村(居)民建房管理,集约节约使用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
对于农民的宅基地,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精心整理了重庆农村宅基地现行政策,希望大家喜欢!  重庆农村宅基地现行政策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浙江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吧!  …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5)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
 一直以来宅基地都是农民最关系的问题之一,这对重庆农民来说也不例外。以下是农村宅基地的内容,欢迎浏览!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政策吧!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
浙江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何?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  1、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曾建筑过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将要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基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法律对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农村宅的基地证明就是农村宅基地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的确权证明。那么农村宅基地的证明又怎么办理呢?下面去看看吧!  宅基地的证明怎么办理?  1、向村委会出书面的申请材料。  村委会要依照村民大会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土资源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
农村宅基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而过户其实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地上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权利转移并不能通过遗产继承的方式来转移,而是要受让人首先要拥有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就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说人话就是你得有当地农村户口。…
2017年两会过后,各地都在完善农村宅基地政策,针对不同的情况,有三种不同的方式。  三种不同的方式:  征税: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  停批: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退出: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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