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老人进养老院等于送死走路时摔倒,老人进养老院等于送死需要负责任吗

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养老院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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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张老伯入住养老院期间,在院内活动室门口不慎摔倒受伤,最终导致疾病加重而死亡,其家属状告这家养老院要求赔偿。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养老院赔偿张老伯家属合理经济损失共计30万余元中的60%即18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2万元。
2007年6月,张老伯由家属签订合同后,入住浦东新区一家养老院,双方约定张老伯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日,张老伯独自在院内活动室门口附近(地面铺设的系地砖)活动时,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张老伯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颈椎过伸伤伴四肢瘫、颈椎管狭窄症、头面部外伤、鼻骨骨折、鼻部皮肤挫裂伤、高血压病III级(极高危)、糖尿病、前列腺增生症术后、陈旧性脑梗塞”。同年9月20日,张老伯终因“肺部感染”不幸死亡。后张老伯家属诉至法院。
经司法鉴定,张老伯系在原有疾病基础上,因摔倒致颈椎过伸伤,继发四肢瘫痪,长时间卧床继发肺部感染等,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摔倒所致颈椎过伸伤与张老伯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损伤参与度60%左右。
张老伯家属诉称,张老伯在养老院活动室门口行走时,因地面太滑,致使脚下打滑跌倒,而活动室门缺乏防护,导致其头部磕碰到金属门把手后头破血流。送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鼻骨骨折、颈椎过伸伤、四肢瘫痪,并在治疗过程中死亡。为此,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5万余元。
  养老院则辩称,对张老伯的摔伤经过有异议,当时他并非在活动室内行走,而是从东门经院子转到北门,站在活动室门外近门处,看120抢救其他生病老人,因站立时间过长加之其本身身体健康原因而摔倒。活动室的地面根本不滑,因此在整个过程中,院方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家属的诉请。
法院认为,养老院在张老伯入住期间,其提供的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护理措施不到位,致使张老伯摔倒受伤,并最终死亡。养老院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存在根据合同约定负有提供安全的养老场所及周全的护理措施等义务而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现根据鉴定结论,养老院应对张老伯死亡所导致的合理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对于张老伯家属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酌定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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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洗澡因浴室湿滑摔倒 养老院担责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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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在养老院受伤该由谁负责?年过六旬的老人称在养老院洗澡时,因浴室湿滑进而摔倒受伤,造成手部粉碎性骨折伤残十级。老人认为,自己在养老院住所内发生损伤,显然养老院没有尽到养老服务合同义务,故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药费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定养老院与黄婆婆各承担一半责任。养老院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起诉:浴室湿滑洗澡摔倒
  据黄婆婆回忆,2012年4月,她与黄埔区一家养老院签订了《广州市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协议书》,并于同月15日入住。同年9月14日,黄婆婆需要洗澡,养老院护工扶她到浴室,因浴室湿滑,护工扶不稳当,致使黄婆婆摔倒碰撞地面瓷砖受损伤。经鉴定为右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属十级伤残。黄婆婆认为,自己在养老院住所内发生了意外人身损害,养老院未尽养老服务合同义务,理应承担意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成为争议焦点。养老院认为,黄婆婆跌倒是由多种内在因素造成。黄婆婆患有多种疾病,平时走路就步态不稳,跌倒危险性很高。同时其长期服用精神类药物等,会影响人的平衡能力,容易跌倒。且养老院每年都有年审,没有发现不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因此养老院已对其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养老院称,在住进养老院时,黄婆婆因走路需搀扶,故定为一级A等护理,但之后黄婆婆家属认为其走路已不需护工搀扶,故将护理等级降为一级B等。事发当日,黄婆婆是在浴室走廊里即距浴室约10米地方突然跌倒,护工发现后即时去扶。
  法官:养老院未尽安保义务
  经办法官指出,判定养老院是否担责主要看有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黄婆婆在入住养老院前进行了体检,是否适宜变更护理等级,养老院应该明确知道并严格遵守。即使双方均认为黄婆婆适宜降级护理,也不能完全减免养老院保障黄婆婆安全的义务。养老院在明知黄婆婆有基础病、容易摔跤的情况下,护理人员跟在其后而未能伴随左右,发生摔跤等意外事故时未能及时搀扶,导致黄婆婆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同时,黄婆婆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病,且主动要求降低护理级别,对造成受伤也有一定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养老院、黄婆婆各承担一半的责任。(记者章程
通讯员段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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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折桃枝时摔倒,摔成股骨头骨折,养老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老人在养老院时,因为迷信,经常折桃枝,结果又一次不幸摔成股骨头骨折,事件发生后,我们和养老院多次交涉,他们不仅不来安慰看望,反而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应该怎么办?手术已经用去三万多元,我母亲的行李等生活用品还在养老院,我们是否可以取回,取的时候应该保留什么证据?还有他们还有入院时他们要求缴纳的2000元押金,以及六月七日缴...
老人在养老院时,因为迷信,经常折桃枝,结果又一次不幸摔成股骨头骨折,事件发生后,我们和养老院多次交涉,他们不仅不来安慰看望,反而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我们应该怎么办?手术已经用去三万多元,我母亲的行李等生活用品还在养老院,我们是否可以取回,取的时候应该保留什么证据?还有他们还有入院时他们要求缴纳的2000元押金,以及六月七日缴纳的生活费3000元,(每次按照季度缴纳)他们说是用来老人生病时的备用,结果老人摔伤后他们并没有及时的告知我母亲的病情,只是轻描淡写的说老人腿疼,直到七月十号他们才打电话说母亲腿疼,要求我们开车接老人去检查,结果十一号拍片发现股骨头骨折,七月十四日去皖北总院住院,重新检查治疗疼痛,消肿,十九号手术,二十六号出院,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真诚感谢您,董律师,麻烦您百忙之中,在此答复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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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养老院是否有过错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凶宅”一般指住宅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对于“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那么如果由于卖方隐瞒实情而完成交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么?
卖“凶宅”隐瞒实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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