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区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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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jsp/zwgk/browser/content.jsp?id=110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化工、医药、建材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逐月提取。
(一) 小型煤矿(年产量30万吨以下)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二) 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神华宁煤集团属国家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年度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当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
(二)当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
(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2.5%提取;
(四)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提取。
第九条 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其中安全施工费应当列入安全费用中,企业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一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0.8%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三条 冶金、有色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化工、医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军工(不含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机械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地质勘探单位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4.“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支出;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六)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支出;
(七)加强和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支出;
(八)安全生产奖励支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国家对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按规定提取后,安全费用仍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费用提取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工作的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在每年第一季度,中央驻宁企业和自治区国资委出资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煤矿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提取、使用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同时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公布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定期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设为安全生产许可前置条件的,许可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发布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如国家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有新的规定,根据自治区实际另行规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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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工作的意见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京劳社资发[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劳动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实现“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目标,完善我市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推进企业科学管理,结合近年来我市企业人工成本管理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根据本行业、系统的具体情况,落实人工成本管理工作。
  一、做好人工成本管理工作是企业科学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人工成本管理是企业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围绕劳动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进行管理的行为。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企业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在分配领域实施宏观调控的必然要求。
  二、政府、行业、企业在人工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必须建立人工成本管理制度,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在人工成本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实现人工成本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人工成本管理制度是以企业人工成本管理为基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控与指导的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在人工成本管理工作中,企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工费用进行统计、分析、考核、评价与监控,确定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合理的投入产出关系,从而建立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机制;行业管理部门(目前主要是指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下同)的主要任务是:遵照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人工成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和统一安排,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订行业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对本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实施监控和指导,实现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工成本宏观管理的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协调本地区各行业的人工成本管理,为企业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创造外部条件。人工成本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制度和人工成本的预测预警制度(附后)。
  三、高度重视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扎扎实实做好基础工作
  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是人工成本管理的基础,是能否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在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工作中,企业、行业、政府应各负其责:
  企业应确定具体的部门(劳资、统计)负责人工成本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特别是财务部门应向其提供相关数据,协助做好工作。企业应建立人工成本统计台账,努力提高人工成本数据质量。劳资、财务部门在对本企业人工成本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劳动组织与定编定员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工成本计划,加强对人工成本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资增长进行合理约束,提倡实行“模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的人工成本控制办法。为企业工资决策和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行业管理部门应探索建立符合本行业特点的人工成本分析指标,并逐步形成科学的体系,为企业提供针对性较强的指导和服务。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人工成本统计分析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人工成本统计分析指标,为企业提高人工成本数据质量和保证人工成本分析的科学性提供基础性服务。同时,为保证企业上报的人工成本统计分析数据真实、可靠,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资、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报表统计数据进行监督,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将依据有关进行严肃处理。
  四、继续做好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工作,促进企业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在总结经验、不断强化预测预警科学性的基础上,继续做好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工作,促进企业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应通过科学的对比、分析,找出人工成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年度工资增长决策中的问题,结合调整产品结构、合理定岗定编以及下岗分流等工作,调整本企业工资总额计划、人工成本计划,充分发挥人工成本管理在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创造性以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附件一: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制度
  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是人工成本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好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工作是提高人工成本数据质量的基本保证,是确定科学、合理的人工成本水平的基本条件。
  一、人工成本的概念
  企业人工成本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因使用劳动力而支付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费用。企业在进行人工成本统计时,应紧紧围绕这个定义开展工作。
  二、人工成本的统计范围
  人工成本的统计范围是: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城镇集体、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各区(县)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抽样调查)、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人工成本的组成
  人工成本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不在岗职工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住房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人事档案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其中:在岗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从市统计局劳动情况报表中采集。
  不在岗职工生活费是指企业支付给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但仍由本企业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用。不在岗职工生活费的采集参考市统计局劳动情况报表。
  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企业按有关规定实际为使用的劳动力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包括企业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和在此费用之外为使用的劳动力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或储蓄性养老保险、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按企业列支数统计。
  住房费用是指企业为改善本单位使用的劳动力的居住条件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实际为使用的劳动力支付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
  福利费用是指企业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本单位使用的劳动力个人以及用于集体的福利费用的总称。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力的冬季取暖补贴费(也包括企业实际支付给享受集体供暖的劳动力个人的部分)、医疗卫生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费以及丧葬抚恤救济费等。该指标资料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净利润分配中公益金里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费用,另一方面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福利费(不包括上缴给社会保险机构的医疗保险费用)。福利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数统计。
  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劳动力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包括为主要培训本企业劳动力的技工学校所支付的费用)。教育经费的来源一方面是财务“其他应付款”科目中的有关支出,另一方面是营业外支出中的“技工学校经费”。教育经费按照实际支出数统计。
  劳动保护费用是指企业购买劳动力实际享用的劳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和保健用品等费用支出。在工业企业中,它来源于制造费用中的“劳动保护费”科目。劳动保护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数统计。
  其他人工成本是指不包括在以上各项中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如工会经费,企业因招聘劳动力而实际花费的招工、招聘费用、解聘、辞退费用等。
  四、人工成本的主要分析指标
  分析指标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人工成本总量、水平的分析指标;二是人工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指标;三是人工成本的效益分析指标。
  (一)人工成本总量、水平分析指标
  人工成本总量、水平分析指标反映人工成本总量、水平在年度间增减变动情况,分为绝对数指标和相对数指标:
  绝对数指标为:   人工成本总量 报告期人工成本 基期人工成本
  (水平)增加额= 总量(水平)-总量(水平)
  相对数指标为:
  报告期人工成本
  人工成本总量   总量(水平)
  (水平)增长率=————————-×100%-100%
  基期人工成本
  总量(水平)
  此外,通过人工成本水平在同行业企业间或行业间的横向比较,可以判断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在同行业企业间或行业间的位置,从而反映出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竞争力的强弱。人工成本水平指标是人工成本分析的重要指标。
  (二)人工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指标
  人工成本构成情况分析指标是指人工成本各组成部分分别占人工成本总量的比重。该指标可以反映各组成部分在人工成本中的重要程度;该指标在年度间的纵向比较,可以反映各组成部分在人工成本中所占比重的增减变动趋势;该指标在企业间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反映不同企业在人工成本投资方向上的差别。
  (三)人工成本的效益分析指标(投入产出指标)
  人工成本的效益分析指标是人工成本分析的核心指标,包括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和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指标,其中劳动分配率和人事费用率为主要指标。
  劳动分配率是人工成本总量与增加值的比率;人事费用率是人工成本总量与销售(营业)收入的比率。它们能反映劳动力要素的投入产出关系,能反映劳动生产率与劳动力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能使人们直观地判定企业人工成本高低状况,能方便地进行国际比较。劳动分配率和人事费用率适合在同行业企业间进行比较分析。
  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指标可以反映同行业企业间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高低。
  (四)人工成本复合系数指标
  人工成本复合系数是在市场经济国家通用的“财务复合系数”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在范围、权数不变情况下,它表示人工成本状态在不同时期的综合走向,在进行同行业企业间横向比较时,可直观的反映人工成本整体状况的相对好坏。一般情况下,它与企业竞争力成反比。计算公式如下:
  人工成本复合系数=人工成本增长率×相应权数+
  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相应权数+人事费用
  率×相应权数+劳动分配率×相应权数
  公式中:相应权数在综合测算基础上给定,权数之和等于1.
  附件二:人工成本的预测预警制度
  人工成本的预测预警是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为促进企业建立人工成本自我约束机制而采取的指导性监控措施。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是宏观人工成本管理和企业微观工资分配工作相结合的需要。
  一、发布行业人工成本状况
  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初对地方所属企业上年人工成本状况进行调查,在整理、汇总、分析的基础上,于当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发布包括平均人工成本、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在内的上年行业人工成本基础数据。为使企业更全面的了解行业人工成本状况,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行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探索发布行业先进的人工成本状况以及一定时期内行业人工成本状况的变动情况。同时,还将向企业提供周边地区和国外的人工成本状况资料,为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工资决策提供更详尽的参考依据。
  二、探索制定行业人工成本分级标准
  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搜集、整理本行业企业人工成本数据,预测人工成本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探索制定诸如本行业人工成本先进水平、平均先进水平、极限水平等行业人工成本分级标准,对本行业企业人工成本实施更为有效的监控,为政府宏观决策和企业微观决策提供服务。
  三、企业人工成本预警
  企业人工成本预警是宏观人工成本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将对管辖范围内人工成本占总成本比重、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三项指标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发出预警通知。同时,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在行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人工成本预警线,以进一步提高人工成本预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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