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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椒江区环白云山区块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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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椒江区环白云山区块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椒江区环白云山区块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在环白云山区块改造红线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拆迁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具体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意见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划要求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原有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奖励每平方米300元(工业用房除外)。
第四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按同类结构房屋补偿费的30%给予补偿。
第五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装修,可以给予单独评估补偿。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交易信息价从高原则在类似房地产中选取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第八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规定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第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第十二条& 商业用房的补偿、安置。
商业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调查确认。&&&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延续使用,同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以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商业用房认定,并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房屋所有人应当按规定补交土地收益金。&&& 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划要求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三条&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同时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满一年的具有商业营业功能的临街底层房屋,应按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安置。考虑到改变房屋用途的临街底层房屋具有商业功能,可再按原地段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与改变用途前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的差额的30%给予补偿。
在规划要求许可的前提下,需要购置商业用房的可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按市场价格购买。
临时用房、违法建筑及附属用房改成商业用房的,不承认其改成的商业性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中所涉及的房屋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
未明确使用面积的按实际使用的营业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 单位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拆迁人应当根据其房屋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拆迁单位综合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确需安置的,应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实行产权调换。
(二)拆迁单位临街的营业用房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房屋可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或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拆迁单位的工业用房,拆迁人应按被拆房屋重置成新后的价格结合被拆迁人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占地面积进行补偿。&&& 以国家划拔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四)拆迁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一致的房屋,可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五)拆迁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由拆迁人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
第十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公共设施或者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及安装过渡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的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拆迁人应当在搬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但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搬迁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被拆迁人安置完毕。
拆迁人超过本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被拆迁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应当自其搬迁之日起到被安置用房可交付使用之日后四个月止。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搬迁(腾房)时,所在单位凭拆迁管理部门证明给予公假7天,公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评奖。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接到拆迁通知后,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面积每平方米40元给予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腾房,经拆迁人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面积提前一日每平方米2元给于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和搬迁腾房的,方可参加择房顺序号抽签,并按抽签顺序号先后择房。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必须完整地移交给拆迁人,不得擅自拆除门窗、楼板、玻璃等构件和损坏房屋结构,违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过渡方式、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裁决;裁决作出之前,裁决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依法需要停止执行的情况外,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在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前,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主体、程序、依据及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理由听取拆迁当事人、有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拆迁村集体土地,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明确涉及的拆迁管理、法律责任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椒江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椒江区拆迁房屋重置价等级标准
&&&&& 2、椒江区被拆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安置房屋层次差价
3、椒江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 4、椒江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
停产一次性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5、椒江区房屋拆迁评估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6、椒江区房屋拆迁其他补偿标准
椒江区拆迁房屋重置价等级标准
&&&&&&&&&&&&&&&&&&&&&&&&&&&&&&&&&&&&&&&&&&&&&&&&&&&&&&&&&&&&&&&&&&&&&&&& 单位:元/m2
椒江区被拆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
椒江区安置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
&& 椒江区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椒江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业、停产一次性补助费的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拆除被拆迁人住宅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600元。
拆除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酌情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单元式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落地式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每月6元计算,被拆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其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4元计算。营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评估比准价×2.6‰每平方米每月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及安装、过渡补助费
拆除被拆迁人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补助,需要安装、过渡的可再按被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计算。
货币补偿的一律不予补偿。
椒江区房屋拆迁评估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评估计算标准
(一)住宅房屋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货币补偿评估比准价×区位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装修补偿金额
(二)综合用房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按照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执行。
(三)非住宅工业用房
其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房屋重置价×成新率×建筑面积+按土地性质评估的现行基准地价×土地面积
二、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标准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被拆迁安置用房评估金额=〔房屋货币补偿评估比准价×区位系数×(1±层次差价率)×(1±朝向差价率)×(1±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三、其他因素差价率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有关规定实际勘察测定。
四、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土地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规定容积率标准(住宅用地1.3,其他用地1.5,工业用途不按容积率换算)占有的土地面积,根据本意见第九条规定,超过部分的土地按以下办法补偿:
(一)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该地块土地用途的现行土地基准价格结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已使用年限等折减补偿。
(二)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征用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五、原以划拨土地取得的综合用房、工业用房及商业用房,拆迁时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综合用房按货币补偿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业用房按基准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商业用房按货币补偿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
六、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以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连续使用的,并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已按商业用房认定的房屋,拆迁时应按货币补偿价补交20%的土地收益金。
七、因转让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拆迁房屋时,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等有关手续。
八、单元式底层自行车房,按货币补偿比准价的50%估价;单元式室外联排自行车房,按货币补偿比准价的30%估价。
椒江区房屋拆迁其他补偿标准
一、固定炉灶补偿标准
一眼灶每只100元,铺有面砖的加30元;二眼灶每只130元,铺有面砖的加40元;三眼灶每只150元,铺有面砖的加50元。特殊灶炉酌情估价。
二、房前屋后自种树木、果树补偿标准
1、树木按离地面一公尺的部位丈量,直径在5公分以下的每株补偿10元,5公分以上的每公分补3元,观赏花木、花卉不予补偿。
2、柑桔1至4年苗每年每株2元,5年苗每株10元,青年桔每株10-40元,成年桔每株80-120元。
3、枇杷5年以内每株5-10元,初生枇杷每株10-20元,成年枇杷视生长情况每株30-80元。
4、葡萄3年内每株5-15元,3年以上20-80元。
5、橙树5年以内5-10元,初生橙每株10-30元,成年橙树每株30-60元(文旦按橙树标准加一倍)。
6、竹林每平方米10-30元(视密集度和竹林的大小而定)。
遇有其他经济果树,根据产值比照上述办法作相应补偿。
三、水池、水槽、水井补偿标准
水池、水槽每只30-60元(铺有面砖加15元),块石结构水井每口200-300元,直径在50厘米以上的涵管每节50元。
四、围墙、水泥地补偿标准
砖围墙每平方米10-20元,块石围墙每平方米10-15元,天井庭院中的水泥地每平方米10-20元。
五、粪坑、化粪池、石板谷柜补偿标准
粪坑按大小每口30-50元,八尺板坑200元,超过八尺按比例增减,化粪池按大小每口200-500元,石板谷柜每个50-80元。
六、电话、有线电视按实际迁移补偿,空调迁移补偿费每台150元。
七、室内装修补偿标准
1、纤维板天平每平方米8-15元,三夹板或装饰板天平每平方米15-50元,墙纸每平方米5-10元,喷塑每平方米5-10元,乳胶漆每平方米10-30元,固定组合橱按立面每平方米80-200元补偿,固定组合吊柜按立面每平方米50-100元,门套、窗套按每米10-20元补偿,勒脚按每米6—10元补偿,特殊吊顶酌情估价。
2、低档木地板(杉木类等)每平方米20-40元,中档地板(白木类等)每平方米60-80元,高档地板(红木、胡桃木类等)每平方米100-160元,一般花岗岩(将军红类等)每平方米40-50元,中档花岗岩(汉白玉类等)每平方米60-100元,高档花岗岩(印度红进口材料类等)每平方米120-180元,马赛克每平方米8-15元,普通地砖每平方米15-30元,高级地砖每平方米30-50元。
3、铝合金门窗每平方米60-120元,铝合金纱门每平方米10-20元,防盗窗每平方米20元(不锈钢加倍),防盗门每扇80元,卷闸门每扇200元。
4、普通坐便器每只80元,中高档坐便器每只100-150元,普通洗脸盆、洗涤槽每只40元,普通浴缸每只100元,中高档浴缸每只150-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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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站点:区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索引号: JJ001-B01
发布日期:
椒政办发〔2013〕80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第1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为我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人民政府及区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九条 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分户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房屋建安成本的30%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十五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六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层次、朝向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单元式房屋层次差率标准、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 征收个人单元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额;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20%部分和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60%计算、结算差额;超出以上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额。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立地式住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结构分别给予产权调换。征收立地平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立地二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35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立地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因套型不可分割,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房屋上靠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额;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比例部分和套型不可分割的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的60%计算、结算差额;超出以上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结算差额。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5%的奖励。
第十九条 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 征收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区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予以产权调换。房屋承租人由房管部门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征收商业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不得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奖励。
商业用房确认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未明确用途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征收单位非住宅用房,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其房屋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征收单位的综合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二)征收单位工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在城市规划允许前题下,可实行产权调换。
(三)征收国有产权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影剧院、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货币补偿。确需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
第二十三条 征收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建筑,按下列方式补偿:
(一)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合法建筑,一律按改变用途前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对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但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改变用途至今满二年(含二年)以上,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正面朝街的底层房屋,除对其按原性质进行补偿外,可再按改变用途后的货币补偿标准与改变用途前的货币补偿标准的差额的50%给予货币补偿,改变用途后的房屋面积按底层实际使用面积确认。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并以商业用途延续使用,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的正面朝街的底层房屋,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并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产权登记部门按商业用途进行变更登记,并按照变更登记后的商业用途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详见附件二)。
临时用房、附属用房改变用途的,不按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次支付搬迁费(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过渡,区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
&&&&&&&&& 区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二年,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小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三年,同一安置小区内既有多层建筑又有高层或小高层建筑的,按高层、小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执行。
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其搬迁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可交付使用之日后四个月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后延长的四个月不按两倍计算。
第二十六条 征收单位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及需安装过渡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一次性补助(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偿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二十七条 城市房屋征收涉及公共设施或各种管线迁移的,由原所有人按规定期限自行迁移,所需迁移费用,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接到征收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被征收人在搬迁时,所在单位凭区房屋征收部门证明给予公假7天,公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椒江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单元式房屋层次差率标准、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2.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3.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
补助费补偿标准
单元式房屋层次差率标准(%)
&&&&&&&& 层次
房屋朝向差价率标准(%)
主方向是指本幢住房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方向。
土地出让金补交标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商业用途延续使用的,并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已按商业用房认定的房屋,征收时应按货币补偿价值的40%补交土地出让金。
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和停产停业补助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征收单位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生产性用房的机器设备搬迁费用另酌情补偿。
征收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单元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立地式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
综合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
商业用房按评估价格3.0&每月每平方米计算。
三、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单位工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补助,需要安装过渡的再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算。
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及安装过渡补助费一律不予补偿。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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