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取消人保注册资金原注册的个人信息资料

遭遇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_网易科技
遭遇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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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了《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下称《报告》),据统计,近一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导致网民总体损失超800亿元。消息传出后,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有声音呼吁,随着《报告》公布,中国网民的个人信息保护能否迎来“春天”,网友们何时才能不用再为个人信息泄露、“侵权易、维权难”而担惊受怕?网民信息泄露范围广泛广州市刘先生就接到过这样的一通电话:“请问是刘先生吗?我是广州市地税局的,现在有一笔税款退还给您,请您输入银行账号以方便接收。”刘先生称,自己当时并没有办理税款事务,怎么会有退税,“肯定是骗人的”。令刘先生纳闷的是,自己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一字不差,对方是怎么知道的呢?据有关媒体报道,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网民被泄露的个人信息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其中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包括姓名、学历、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及工作单位等。针对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之间的关系,记者通过问卷网发起一次网络调查,截至25日22时,有超过1000名网友参与投票。根据投票结果显示,近九成网友认为,遭遇诈骗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现在很多场合都要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真的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就被 卖 了。”刘先生说,就算不是获得信息的公司出卖资料,也与其有莫大关系,“信息没保管好,一些贪财的员工就将这些资料卖给骗子。”记者调查发现,支持“遭遇诈骗未必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的网友仅有14%,剩下的86%均认为二者之间多少都有些关联。近四成网友认为难以预防《报告》列举了网友遇到的五种诈骗现象,其中最严重的是“冒充银行、互联网公司、电视台等进行中奖诈骗的网站”,占比高达76.3%;其次是“冒充1等伪基站短信”和“冒充公安机关、卫生局、社保局等公众机构进行电话诈骗”,占比也超过半数。如果发生信息泄露,个人信息被骗子所掌握,“中招”的风险无疑将大大升高。记者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37%的网友遇到过多次掌握自己一定程度个人信息的诈骗骚扰,防不胜防;占比较多的是“偶尔遇到,觉得不可思议”,有42%;而表示几乎没有遇到的仅占21%。有专业人士分析,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大多数因为缺乏保护意识所造成的。据了解,网友们在线上进行一些测试、注册,很轻易就留下自己的“痕迹”;再者一些网络运营机构对用户信息的保护力度也相当不足,这很大程度上就是信息泄露的症结所在。那个人信息泄露能不能预防呢?有过半数的网友表示,个人信息泄露是可以预防的:其中有40%的网友认为有可能,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彻查流出源头;而14%的网友则很有信心,只要在填写资料时自己把好关,就一定可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
而39%的网友表示,要预防个人信息泄露是不可能的,“根本防不胜防,很难区分哪些风险大。”刘先生说;仅有7%网友表示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够碰运气了。保护个人信息不被泄露,除了网友自身的警惕之外,还需要一些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执法来为其护航。网友们都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能够像锁在保险库里一样安全。南方日报记者&戎飞腾实习生&欧文恒&韩林莹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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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因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4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述比例给付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三级医院的,按70%的比例进行给付;
2)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按80%的比例进行给付;
保险期间内,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120000元为限。
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对超出“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上限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80000元为限。
------------------------------
中国人民健康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成长无忧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被保险人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为1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因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3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在扣除4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述比例给付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三级医院的,按70%的比例进行给付;
2)如被保险人入住投保所在地二级及二级以下医院的,按80%的比例进行给付;
保险期间内,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120000元为限。
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对超出“普通住院费用保险金”给付上限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大额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80000元为限。
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未告知的既往症;
3)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4)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精神和行为障碍;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感染鼠疫、霍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及患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本附加险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证续保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险人作增加保险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连续2年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权,但必须与主险同时续保。
在合同到期日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附加险,本公司收取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障内容进行确定,费率适用于没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受益人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出院小结;
3)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4)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5)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长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中国大陆(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及不合理住院。
如果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入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药治疗视同为住院。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详见列表。本公司保留变更指定医疗机构的权利。
普通病房 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普通病房、血液病房、监护病房、抢救病房。
床位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观察病房、陪人床、家庭病床等。
药品费用 包括中成药、中草药和西药的费用。
护理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
诊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经治医生诊疗费用或会诊医生的会诊费用。
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发生的治疗费、材料费、输血费、输氧费。
检查化验费用
指被保险人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化验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和B超费。
手术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手术室施行的外科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活检、穿刺、造影等)、介入治疗、放射性治疗和康复性手术。
手术费用 包括手术费和麻醉费。
既往症 指投保前已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金额=保险费×(1-5%)
重大疾病 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各种重大疾病必须由医院各相应专科的主任级医师确诊。
指以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周围组织为特征的一类疾病。对该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广泛切除手术或姑息性治疗。诊断必须有组织病理学检查证据。
下列早期或微小恶性肿瘤除外:
1)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如原位癌或各种癌前病变;TNM分期为T1(a)或T1(b)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分期为T1N0M0或其他相当或更轻分期的的甲状腺乳头状癌或膀胱乳头状癌。
2)所有皮肤恶性肿瘤(已发生远位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或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厚度大于1.5毫米的黑色素细胞瘤不在除外范围);
3)白血病细胞尚在造血骨髓中未广泛播散的白血病及RAI I期或Binet A-I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器官功能衰竭而接受了一个或多个同种异体重要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腺或以治疗血液系统恶性疾病为目的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指双侧肾脏呈现慢性且不可逆的功能衰竭,致使患者已经开始接受长期定期的肾脏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长期定期是指每周至少一次,且已持续八周以上。
指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且每肢两个或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经神经科医师确认。
上肢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
I 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持续性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达 180天以上。诊断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指危及生命的非恶性脑肿瘤,以引起颅内压增高为特征,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像学(如:头颅CT或MRI)检查证实,并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接受了全部或部分的脑肿瘤切除手术;
2)接受了对脑肿瘤进行的化学治疗或者放射治疗;
3)被保险人不宜进行外科手术治疗,同时肿瘤不断增大,导致被保险人已经开始接受以减轻症状为目的的姑息治疗。
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畸形、脑动脉瘤、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指因不可逆性的骨髓功能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必须得到骨髓活组织检查诊断证实,而且末梢血象必须具备所有以下三项条件:中性粒细胞计数
≤ 0.5×109/L,网织红细胞绝对计数
≤20×109/L,血小板计数≤20×109/L。
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中的一项:
1)定期输血或输注血液制品(治疗历时90天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历时90天以上);
3)免疫抑制剂(治疗历时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全部或部分肝坏死,并导致急骤性肝脏功能衰竭。诊断必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肝脏急剧萎缩;
2)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
3)肝功能急剧恶化;
4)肝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严重烧伤 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III度烧伤面积超过体表总面积的20%。体表面积根据 《新九分法》计算。
指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体内有大量自身抗体和免疫复合物,造成组织损伤。
本保单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此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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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因发生全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本项责任终止。
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给付范围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中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本项责任终止。
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
当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给付范围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中给付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
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特需医疗账户的建立与保险金额 本公司从保险费中提取双方约定的账户管理费后,建立团体特需医疗账户和个人特需医疗账户,同时为被保险人约定全残护理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但不得低于1年。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保险责任的等待期。
全残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发生全残而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本项责任终止。
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给付范围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从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中给付个人特需医疗保险金。
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对该被保险人本项责任终止。
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
当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约定给付范围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从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中给付团体特需医疗保险金。
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为零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全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及患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2)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扣除约定的解约管理费后,向投保人退还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全残护理保险金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或其它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需医疗保险金
1)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门诊治疗的,需提供???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
3)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特需医疗账户的管理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保险期满时,本公司将特需医疗账户余额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变动
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本公司按约定的日期开始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因离职,需要减少被保险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日起丧失;如投保人要求的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取消之日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相关被保险人资格自投保人要求取消之日零时起丧失,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总数小于5人,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扣除约定的解约管理费后,向投保人退还特需医疗账户余额。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取消相关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解约管理费 按合同解除时个人特需医疗账户和团体特需医疗账户余额总和的1%收取。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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