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2017村民委员会选举法法怎么处理

论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论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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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论村委会选举在村民自治中的重要性  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把村民公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促进村民自治。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处长王金华指出,当前村民自治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党组织如何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参与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如果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可能导致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没有权力,不能真正履行职责,从而使村民自治有名无实。  一、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概述  (一)村民委员会及主要任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的方式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其主要任务: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怎样进行的  民主选举是指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民主选举;选举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只要享有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三)当前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现状  自199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正式实行至今,村委会换届选举在我国广大农村已实行多年,随着村民民主意识、自治理念的不断增强,要求参与政治生活的意愿也更加迫切。村委会选举一直在探索中发展,选举程序不断规范,选举质量不断提高,选举方式不断民主,由“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由“海推”到“海选”,特别是杭州市第七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自“海推”和“海选”又探索出一种“自荐海选”选举模式。大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使村委会选举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比如:在我所在的方前镇,《组织法》正式实施以来,我从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看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了长足发展,农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当前全镇在换届选举工作方面还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第一是经过三次换届选举,村民的民主意识、政治意识增强了,对《组织法》了解的深了、透了,对选举的每一环节、每一程序都更加清楚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高质量抓好选举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第二是村委会选举中的选民层面跟过去相比有明显不同。(1)是参选率明显上升;(2)是年龄结构,中青年选民比例增加;(3)是文化层次发生变化,请人代写选票现象减少;(4)是选民性别比发生变化,明显地改变了过去女选民多男选民少的怪状。第三是存在问题还是很多。如:不严格执行选举程序,违规、违法选举,贿选,违法拉票等等。  二、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以来,广大农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都大为增强。但由于选举工作面广、量大,执行《组织法》的具体程序还不够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的认识不到位等等原因,在村委选举中还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这里有认识上的原因、有基层操作和指导上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严格执行选举程序,违规、违法选举  1、登记、公布不过细或不公布、不按期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  有的地方未按《组织法》的规定,在选举的二十天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有的工作不细致,造成部分有选举权的村民漏登,没有选举权的错登,导致选举时部分选民在选举现场向选举工作人员询问,甚至发生冲突,造成选举无法进行。  2、提名、确定不规范  第一是在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上提名不规范。《组织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有的由村支部、原村委会代替;有的自定名单后,用个别征求意见代替村民会议等等。第二是在候选人提名上不规范。有的地方仍然是搞组织提名,要求村民提组织上定下来的人选;有的地方工作简单化,不是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而是搞一户一个提名;有的地方确定正式候选人不是依据村民提名的得票数,而是依据领导意图;有的地方为了把“自己信得过的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并能当选,采用“说服”、“劝阻”、“许愿”等形式,动员实力相当的候选人退出;有的地方候选人实际由乡、镇政府提名,很多乡、镇政府以指导村级民主选举为名,派员干预村级民主选举。  3、以村民代表会代替村民大会行使选举权  村民代表大会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但村民代表大会能否选举村民委员会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所以村民大会不能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权授予村民代表大会。  4、选票水分大  有的地方计票人员在远离选举现场的地方计票,大家围成一堆,村民被撇在一边,计票完后不将选票存档而是将其销毁,结果令人怀疑;有的地方不当场公布结果,村民如同雾里看花;有的地方甚至搞买卖选票,弄虚作假,私自涂改,偷梁换柱,偷换他人选票,篡改选举结果。有的竞选者为将村民的选票搞到手,不惜出重金,通过请客吃饭、送烟、送酒、送煤气票、送色拉油、送购物劵等手段“买”选票,或者干脆“以钱拉票”,不惜倾家荡产甚至借钱贷款,有的“以情拉票”,采取威胁手段,以宅基地审批、浇地限制等对村民进行恐吓;有的“托人拉票”,发动亲戚朋友挨家挨户做工作。2003年在河南省汝阳县小店镇换届选举中甚至出现了10元钱卖掉民主权力的现象。  5、竞选不正当  少数竞选者为达到竞选目的,发表了一些好高骛远的演说,如公开许诺修多少桥、办多少事,脱离了村里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这些承诺能蒙蔽不少群众;有的竞选者为骗取选票,私下信口开河,胡乱许愿,有的为迎合农民眼前利益的需要,甚至提出有悖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的竞选承诺;有的竞选者钻现行法律、法规对秘密写票处规定不明确,有的选民借口家里比秘密写票处更保密,要求拿回家填写或跑离现场,达到场外交易目的,导致跑票现象发生,选民意志受到干扰;有的竞选者由于心态或处于某种目的,自己选不上,也不让村里平安,看计票差不多,自己要落选,纠集地痞流氓或一些不明真相的村民,找借口,砸票箱、焚烧票箱、抢夺选票。  6、“贿选”的不正之风严重  去年,全国许多地方都在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但是一些地区如在呼和浩特市,部分村委候选人为了当上村干部,花费巨额资金请客送礼,有的村甚至打起了“选票价格战”,一张选票的“价格”从100到500元,个别甚至达到1000元。又如星城镇中华岭村的村民们说,在该村去年6月30日举行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该村村民李军林在镇政府的“帮助”下,通过送烟、送钱等手段“拉票”,最终当选为中华岭村村主任。该村进行选举当天,有人在跟着镇里工作人员的票箱走,只要谁家投了李一票就当场送上一包烟。  (二)操纵选举  竞选者为夺得基层组织的掌控权,通过宗族、派系、宗教势力联络感情,利用村霸、地霸等地方恶势力、社会黑势力干扰、操纵村委会选举。  1、宗族势力左右选举  中国在历史上是个宗法社会,宗族势力在乡村中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许多村子,往往是一个大姓或几姓聚族而居,传统的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大姓独治或几姓共治,小姓是没有发言权的。近年来在村级民主选举中,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宗族势力操纵选举的情况。有的地方是几大姓达成谅解,各自推选村委会的组成人员;有的地方干脆就是大姓的“族长”指定候选人。宗族势力对选举的操纵,从表面看来,似乎合法,既公布选民名单,又推举候选人,而且有宗族势力操纵的选举,一般情况下参加选举的选民到会还特别的齐,候选人的得票率也很高,也不会出现《组织法》第15条所列举的“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非法情况,但宗族势力操纵的选举,的确不是村级民主选举,它实际上是以宗族的意志取代了村民的意志。  2、黑金与黑帮操纵选举  乡村劳动力的严重过剩和个体形态的劳动,使农村出现一批游手好闲之徒,少数发家致富者又刻意养着“打手”,逐渐形成了带有“痞子”性的一股黑势力。90年代以来,由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动和分配形式的变化,这股黑势力有所抬头,并在村级民主选举中起到很坏的作用。在一些村级集体经济有一定基础的地方,出现了贿选;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黑打手“逼选”的情况。  3、“控”选举  有的竞选者为控制整个选举得到多数票的局面,从村民代表选举时,就开始为自己的竞选势力确立优势地位,目的是在村民代表制定村选举办法、投票办法时,设置和控制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增大当选概率。有的村为了能在村民代表的推选中占优势,在村民代表的推选上互不相让,以抓阄的办法来确定村民代表候选人,有的甚至出现临时分户。  (三)其他存在的问题  1、缺乏优秀的村干部  村级民主选举的核心环节是选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党在村的支部书记是“民头官尾”,他们对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国家法律的实施,民主管理村庄,带领群众发家致富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凡是一个村风正、事业兴的村庄,总有德能双优的“村官”,广大村民也愿意选这样的人担任“村官”,但是由于中国农村经济文化的落后,靠农村自己培养出这样的“村官”相当困难。  2、农民民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不重视村级民主选举  在村级民主选举中,有一种“背反”现象:一方面,农民十分迷信“官”,迷信“官”的权力,对村官也不例外,农村中的红白喜事,如果没有“村官”到场,那么主家将十分的没面子;农村中的纠纷,农民也爱找“村官”评个理。《组织法》实施以来,村委会干部有一定的补贴,甚至有些村年老时还能享受到部分“退休”补贴,因而“村官”的职位十分诱人。另一方面,村民不十分重视村级民主选举,很多地方的村民大会要召集三、四次才可能达到法定的开会人数。有的村民甚至将自己神圣的一票以一条毛巾,甚至一支香烟的代价出卖,等到选出的村干部让人不满意时,他们又忘记了自己曾投过他们一票,批评、指责政府,有的甚至上访。  3、行政干预  一些地方的乡镇干部借处理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为名,采取行政手段干预选举工作,更有甚者,有少数乡镇干部片面强调政令的畅通,利用各种行政手段操纵和干预选举工作,以民主选举之名,行上级任命之实。  三、对其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以上所列的几种情况应当说不只是个别现象,其危害不可低估,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是背道而驰的,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错位  1、乡镇干部的四种认识错位  第一是法制意识不够强。认为《组织法》太超前,基层难以把握和操作;有的在选举程序上打折扣;有的消极应付---上级规定要选举,法律又不能违抗,村民自治要让村民自己治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使村委会选举工作陷于被动。第二是认为在素质最低的地方实行最高级的民主,是一种无序的民主。第三是认为乡镇和村委会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乡镇对村委会干部没办法管理,又怕搞民主选举,怕失去以往对村里的领导指挥权,村干部不会再像过去那样听使唤了,乡镇分配的任务难以完成;第四是乡镇干部工作越位。有的乡镇干部直接包办选举,把选举委员会推到一边,亲自主持、亲自确定无效票、亲自填写报告单,引起村民的极大反感。如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为了让原来的村干部当选,在选举时,由副镇长等数人组成工作组,到该镇冯凉村召开群众大会,宣布镇党委的决定,让上届村委会继续当选本届村委会。宣布完毕,群众就与工作组发生争执,部分村干部被打伤,一些村民被公安机关传唤,大批群众到县城集体上访。  2、竞选者的四种心态  第一是确实有想当上村干部,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第二是当上村委会干部后,自己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又增加了政治资本,光宗耀祖,树立自己的威信。第三是认为村集体经济不断在发展,土地征用款、上级拨付的村镇建设资金不少,村干部可支配资金增多,当上村干部有利可图。第四是利用当上村干部的便利,在本村土地的使用承包上,村镇建设项目上,可以近水楼台先得月牟取私利。  3、选民的五种思想倾向  第一是无所谓心态。种自己的田,干自己的事,挣自己的钱,谁当都无所谓。一部分在外务工经商的人,重钞票轻选票,借口忙,脱不开身而不参加选举;还有一部分老年人和妇女,因文化水平低,往往找人划选票,选谁由划票人看着办。这种民主观念的缺失村民往往对自治感到冷漠,无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在粤北沧洗镇的三村,总人口有1328人、总户数有278户的村,在推荐中仅收到7张候选人推荐票,而且还是在党支部做了动员工作后才收到这7张推荐票的。  第二是随大流心态。随波逐流,大家选谁我选谁,认为自己作为一介平民,既要种好自己的田,又要和村干部站在一条线上,同在一个村,总会有事去找村干部。咱要不选人家,人家当选后,有些话就不好说,有些事就很能难办;或者选民在有候选人选举中,夫妻选民就两个候选人一人一票,这样谁也不得罪。第三是捞一把心态。认为选村官就要选自己人,选取能给自己办事的人,为自己寻找在村集体中的代言人,为今后能捞一把创造条件。第四是整跨人心态。一些人借机报复,怀着整跨人心态,通过一些不正当的小动作以泄私愤。五是看热闹心态。村民们对一些村干部一言堂的作法极其不满,害怕选上的村委不顶事,不但阻止不了一些人不正常的行为,反而被其征服,一个鼻孔出气,形成集体腐败。他们专门推选那些和支部书记有意见的人竞选,目的是让双方监督,相互制约。  (二)指导操作不严  《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民主选举的权利,但有些同志工作方法不当,指导无方,往往不自觉地在村委会选举中变“指导”为“指令”,内定候选人,进行变相等额选举,千方百计地让内定人当选。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从而导致指导方法简单,随意简化程序,违规操作,思想上不够重视,处理也不够及时,持侥幸心态;有些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认真,责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多次失误。有些地方在选举前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对民意把握不准,对干部的思想掌握不清,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不透,选举时只好任其自然;有的地方对选举工作人员不进行认真培训或者根本不培训,仓促上阵,一些工作人员在选举中,对《组织法》不了解、不熟悉,怕麻烦,图省事,不按法定程序办事等。在杭州市第七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就出现了“一人多投”、“唱票计票有误”、“秘密写票处管理不严”、“委托投票出错”、“选票认定随意性”、“选举结果不当场公布”等现象。有个村在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共发出选票1099张,收回选票1098张,在唱计票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候选人得票数相加之和多于1098张,造成落选方上访,并私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要求重新选举,并无理阻挠重新验票;有少数村投票时间还没到,就开票箱计票、唱票,造成群众集体上访。  (三)选举环境复杂  在一些地方,宗族、宗派、家族等势力影响选举工作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矛盾比较多的村,往往宗族、宗派势力比较严重,有时能左右选举形势,加之每个村都有些“尖头户”,他们有着相当的活动能量,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能影响一部分村民,具有一定的煽动性。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  关于村委会的选举,《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组织法》有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因而在具体操作上,许多地方做法不一,给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找到了借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质量。如对候选人资格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杜绝素质不高的人当选;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如何依法处理,规定得不具体,难以制约选举的不当行为;对选举的方法(海选、搞候选人竞选演说、竞选组阁),究竟用哪种方式,该方式有哪些步骤和程序,规定得比较含糊等;主要表现为:第一是党组织核心作用发挥不佳。按照《组织法》和《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规定:村党组织在村委会选举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如2005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有一个村党支部书记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正式选举时,对该村选票的认定,只因一票之差决定是否当选,村选举委员会意见不统一,又脱离了村党支部的领导,至今还没办法认定。该村村民和村选举委员会多次上访省、市民政部门,写了“×××村村委会换届选举黑幕----没有村党支部领导的村选举委员会”。第二是“贿选”行为认定较难。民政部2005年出台了村委会选举中,有关贿选区分标准的指导:“要认真研究和区分一般人情往来、候选人捐助公益事业以及承诺经济担保等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它与直接买卖选票行为不同,如承诺实施自来水工程、翻修学校等,不属于贿选;候选人选举前已做承诺当选后要做慈善事业、公共事业,不属于贿选;候选人以自己的私产作为抵押,以表示施政决心,也不属于贿选;同时还要区别正常的礼尚往来”。虽然上级对有关贿选区分有标准指导,但基层操作难以把握。买卖选票是贿选,但在选举期间利用各种借口或委托他的亲属朋友出面请客吃饭、送烟送酒、送煤气票、色拉油、购物劵等算不算贿选?因竞选人自己、选民都不承认,在查证、取证上难以实现。《组织法》对查处的职能部门规定又不够明确,民政部门查处这些问题,往往又缺少必要的手段。第三是暴力违法行为界定较难。部分村民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借口村里的历史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等,向村干部泄私愤以及多次砸毁票箱,破坏、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虽然《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情节轻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当地公安机关往往不敢介入,对此类行为不敢处理,导致部分地区选举出现无序状态。第四是候选人资格难以把握。《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这是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的基本要求,是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否称职的基本条件。浙江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2004]24号)通知,对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在思想政治素质、学历、年龄结构、性别比例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任职要求,并依法对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虽然《组织法》和省委文件都有对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有原则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能排除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甚至近期受过刑事处分的人被推选为候选人。有些村在本村的选举办法中规定,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列为候选人,但在村民“直选”中还是通过选票上的“另选他人”途径依法当选。  (五)“组合竞选”日益明显  “组合竞选”现象的普遍出现反映出选民在投票时,不是在某一职位选人,而是从整体上挑选一个村委会班子。浙江人大特别报道刊登了“组阁竞选”悄然上演----“以团体形式竞选村干部是一个方向”。文章指出:“村合并后,原先不同村的参选人自发协商组成竞选团队,让村民作出选择,这是一个较好的方式”,“组合竞选”从好的方面来讲,竞选团队一旦当选,由此产生的村委会班子比较团结,具有一定凝聚力,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的一个村的班子就是以“组合竞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对新班子评价:“村委会成员很团结,意见统一,干劲也足。该村新班子成立后,康庄工程、拆迁安置、地段拓展、村大桥修建等工程接连上马”。新当选的村主任说:“组阁竞选里的学问太大了,在组合的时候,既不能把自己的‘九亲六族’组合进来,也不能把口碑不好的人组合进来,否则大家就不会投你的票。同时,也不能把无能的人或你的‘死对头’组合进来,不然当选以后怎么开展工作?怎么干出成绩?另外还要考虑各个村民组、各个家族的利益平衡,哪一个方面没考虑到,你就有可能当选不了”。一个班子能否拧成一股绳,是村委会做好工作的关键,而“组阁竞选”产生的村委会是有巨大凝聚力的,但从另一方面考虑,也进一步加深宗族、派系之间的矛盾,使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加大。  (六)宣传发动工作做得不够  有些地方的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其中有个村,村民白天生产活动忙,村选举委员会利用晚上时间上门到各户划票,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工作,因宣传工作没做到位,少数村民对选举的具体程序、方法和要求不太了解,误认为是村委会的正式选举,村里是趁黑夜暗中操作,产生反感情绪,造成七、八人围观、吵闹和扒搡,有人趁机把票箱夺去并撕毁了部分推选票,以致造成村民对村委会换届直选工作产生一些误解和矛盾。  四、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对策  以上分析的问题,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也不容忽视,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对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才能使村委会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和提高。为此,我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去对策。  (一)、加强对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教育,宣传法律法规  完善村级民主选举,不仅是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需要,也是村民民主教育的需要。要想解决村级民主选举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加强对村民进行民主法制意识教育,要让村民确立权利意识,要对村民进行灌输。列宁在《怎么办?》中说:社会主义意识“只能从外面灌输进去”,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时,更是直截了当地指出:“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向农民群众不断灌输社会主义思想”。而在当前农村,灌输的主要内容是《宪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基层文艺宣传、墙报等一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持久的灌输,使得农民群众通过村级民主选举,产生基本的民主意识。在选举中还要继续加大《组织法》及《浙江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要加大对村民群众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对乡村干部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骨干队伍;通过培训,使大家精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熟悉选举工作的操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和选举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水平和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选举期间,在农村还要开展有关的法律知识系列报道,运用新闻媒体,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宣传引导、广泛利用公开栏、标语、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选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提高自己民主法制意识,自觉应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二)、健全法规,从制度上规范村委会选举工作  民主需要法制来保证。搞好村委会选举工作,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必须自始至终地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就村委会选举方面而言,当前要着重健全和完善三个方面的内容:  1、要有操作性方面的规定。  实践证明,法律法规规定得越具体,操作起来对号入座,就越不会产生歧义,不容易被曲解,执行起来也比较顺利。《组织法》及各省市制定的《实施细则》要对村委会选举中的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如,选民的内涵,村选委会的人数构成,选民的公布形式,候选人提名的方法,差额的层次、幅度,候选人公布的时间、一次未选出进行另行选举的时间及得票的规定,还有对贿选、干扰、阻挠、拒选、破坏选举等行为认定难、处罚难等等,都要明确和具体化。适时召开座谈会征求和收集基层意见和建议,对贿选和破坏选举的案件查处公安司法机关要介入。为此,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法律,制定较详细易操作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学习西方民主,采取选民登记制度。尊重村民参加或不参加选举法民主权利,对村民候选人资格条件作出适当的规定等。  2、要有程序性方面的规定。  程序体现民主,又规范做法。没有程序规定,实体规则不能自动实现。程序规则可以补充实体规则的不足,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组织法》及实施细则在选举方面需要充实的程序应包括:提名程序,候选人确定的程序,介绍候选人的程序,投票程序,确定选举结果程序,破坏选举工作的处理程序等。如:(1)正式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除向村民正式公告外,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利用广播和黑板报、召开选民会议或将候选人的情况印成书面材料发给选民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特长及优缺点等。(2)在选举大会上候选人要发表竞选演说,让候选人向选民展示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才干,公开发布自己上任后的打算,便于选民全面、直观的了解和认识,以避免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选举工作质量。(3)发放选票时要把选民证与选民登记册核对一致后签名登记,因为发放选票是选举中出现问题最多的环节。过细的工作可以防范“一人多投”现象的产生。(4)严格按规定设立秘密划票室,确保村民完全充分独自的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5)取消委托投票。虽然委托投票能够较好地保证“两个过半”,但难免发生选票会被竞选人收购现象,从而失去直选的意义。(6)检验认定选票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实行无候选人选举,将姓名错写白字或写成小名、别名的,如果这个村只有一人叫这个名字,并且指向都是一致的,应当考虑到村民文化程度的实际情况,应认定为有效。  3、要有处置性方面的规定。  所谓处置性的规定就是对违反《组织法》的行为而依法作出的纠正、惩戒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组织法》虽作了一些规定,但不够具体。一方面处置权行使的主体不明朗。从《组织法》的规定看,选举方面出现的问题,村民可以向乡镇人大和人民政府反映,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出了问题究竟应由谁来调查和处理?不得而知。单从选举来看,问题出得最多的是组织违法,搞弄虚作假。如果自身违法,自身能处理吗?另一方面处置权的规定不具体。例如,对出现威胁、贿赂村民选举,伪造、篡改选票,暴力干扰选举等事件的责任人,法律规定为依法处理,但是实际生活中,缺乏适合操作的具体条文,导致处理不当,村民对此意见较大,上级部门也感到为难。建议在这方面要作出一些规定和说明。朱惠秋代表在今年两会提交的一份议案中建议:修改刑法,增加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罪。朱惠秋代表认为,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行为在本质上具有相同性,对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也符合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而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会在农村引起大量的矛盾和争端,不利于农村的民主和法治建设。因此,朱惠秋代表建议:应及时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即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选举方式的有益探索  针对“海推直选”环节多、成本高、人才流失的不足,弥补“海选”无目标、得票散、暗箱操作的缺陷,在总结“海推直选”和“海选”选举方式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创新选举方式——“自荐海选”。日在余杭区唐家埭村进行试点后,全市实行“自荐海选”的村有1447个,占完成换届选举的39.5%,“自荐海选”这一制度的设计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竞选者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公平参选的平台,减少了选举过程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避免人才的流失,降低了选举成本,使选举更加民主、更加体现村民的意愿。可以说“自荐海选”是基层民主的提升,是村委会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而前面提到的“组合竞选”选举方式,就像一位关注农村基层民主进程的学者感叹道:“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力是很强的,我们应该引导好。”如此竞选形式反复多次,就会在偏僻封闭的农村营造出浓厚的民主氛围,并锻炼了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能力。农村基层选举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极易产生各种潜在问题时,通过“组合竞选”和村民直接投票选举这样双重的、互动性的民主制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制度性缺失。这两种选举模式是村委会选举方式的具有方向性的有益探索。  另外,基层政权在指导村级选举时,一定要改变思路,不能因循“农忙种田、农闲选举”的老套路。因为农村青壮年大多数农闲时都在外地打工。以我镇为例,农村青壮年近一半不在本镇务农,有的村庄在外打工或经商的青壮年更占到青壮年总数的65%以上。以中国农民现在的民主意识,让他们从打工地、经商地回到本村参加村级民主选举,几乎没有可能性,所以村级民主选举的时间建议安排在春节前后。  (四)加大监督手段,保持基层民主政治持久活力的动力源泉  为防止违法腐败行为发生,保证选举质量,在选举期间,应加大监督手段,省、市、县(市、区)要组织有较高法律知识,较强执法水平,具有丰富选举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选举工作督查组,深入乡镇,对村委会选举进行实地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村委会选举依法顺利实施。要通过乡镇指导机构的行政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织监督、候选人的相互监督、选民的自发监督、志愿者的专门监督,使村委会选举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按照法律法规办事,维护村民依法行使民主的权利,防止和打击干扰、破坏选举工作的情况发生。建立观察员制度,成立专门的志愿者队伍或由人大代表组成,每村派代表3人进行全程观察,观察监督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在每个选举阶段,每个选举程序上是否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和舞弊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提出,由政府出面协调纠正,这样才能保证村委会选举的公平公正。  人大一方面也要加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群众树立维权意识,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知识,并懂得如何行使维护其合法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在每次选举前,地方人大应当对换届选举加强指导,并在选举过程当中对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推选村民代表、提名确定候选人、投票选举五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对于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和贿选行为,应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选出村民委员会后,地方人大要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经常性监督,督促搞好村务公开工作,畅通村民维权渠道。  (五)强化指导,从体制上保障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乡人大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要切实加强指导,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崐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应当说,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各级人大的重要职责之一,像《组织法》这样,作为一条单独列出是比较少的,说明地方人大在贯彻《组织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应发挥独特的作用。就选举方面而言,人大至少应发挥四个方面作用。第一是决定作用(对村委会换届选举方面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定、决议),第二是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民主选举中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第三是带头作用(积极带头参加选举活动),第四是宣传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县、乡政府及主管部门也要在民主选举方面承担起义不容辞的重任,要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真正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第一要建立组织。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导村民自治及村委会选举工作。建议在县级民政部门设立村民委员会管理科,明确专人负责对村委会选举和自治工作开展指导。第二要把好关口。着重把好选举的程序关、候选人素质关,通过正确引导,让选民把真正为民办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第三要强化教育。要教育选民树立全局观念、集体观念和法制观念,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要教育落选者正确对待自己,对待对手,对待群众,正确对待参选和落选。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相信群众,尊重民主选举的结果,杜绝求全责备。对因家族、宗族因素干扰选举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让群众明辨是非,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尽管村级民主选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但涉及到9亿农民选举权的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民主工程已经启动,它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村级民主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关键一环,也必将在这一伟大的实践中得到完善。最大限度地为实现农村稳定、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目标,积极推进新农村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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