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动物的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运输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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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 & &病死动物是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产物” 。近年来,随着畜禽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升,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数量和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给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很大隐患。根据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指导意见,当前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规技术主要有掩埋法、化制法、焚烧法和发酵法等。通过对上述技术的对比研究,探讨其应用前景和发展趋势,以期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提供参考。1国内无害化处理技术现状1.1掩埋法& & &掩埋法是通过化尸池(窖)或挖坑深埋的方式处理动物尸体的方法。1.1.1 &深埋方式& & &可“就地取材” ,具有经济、简单、易操作的优点,是目前我国最常见的处理方式。但深埋法有以下缺点 : 1)病原微生物消灭不彻底,造成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资源的次生污染 ; 2)占地面积大, 土地利用率低; 3)遇到暴雨季节,掩埋的动物尸体可能被洪水冲出导致动物疫病扩散[1]; 4)处理产物无法回收利用,不产生经济效益。1.1.2 &化尸池(窖)方式& & &为解决土地因素的制约,化尸池(窖)逐渐得到推广,成为目前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首选。与深埋法相比,化尸池(窖)有占地面积小、单位面积处理量大的优点 ; 其缺点主要是处理周期长且季节性波动较大,处理后的残余物质(如骨头)无法完全被消纳,填满后需要新建化尸池(窖) ,不具有可持续性。1.2化制法& & &化制法是通过工业化设备对动物尸体进行高温高压处理的方法。该方法包括干化法和湿化法 2 种,目前青岛、厦门、宁波等地大型无害化处理厂所采用的高温高压湿化法,其最高温度可达190 ℃ , 最高压力可达 1 500 kPa,年处理能力可达 5 000 t 以上,主要用于区域性集中无害化处理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该方法的优点有 : 1) 适用于处理牛等较大体型动物,且无需对动物尸体进行分割等预处理,减少次生污染的风险 ; 2) 能够消灭所有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性较高 ; 3) 处理产物可用于提炼工业用油、制成肉骨粉等,产生一定经济效益。缺点主要有 :1) 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费用较高 ; 2) 设备体积较大,需要专用车间或厂房,前期投资大;3) 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水需经二次处理方可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 &干化法处理产物主要是肉骨粉和油脂,含水量很少,可大大简化资源利用和污水处理程序,已逐步在青岛等地得到应用推广。1.3焚烧法& & &焚烧法是指将动物尸体投入焚烧炉进行有氧燃烧或无氧热解的方法。国内的焚烧炉大致可以分为高温焚烧炉和炭化焚烧炉 2 种。1.3.1 &有氧燃烧法& & &高温焚烧炉采用的是有氧燃烧的方法。目前在我国以中小型设备为主,日处理量在 50 ~ 100 kg 左右,一般只适合家禽等小型动物的处理,且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气,造成环境污染。大型集中式处理设备实现了工业化全自动控制,可处理大型家畜,如上海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的大型焚设备,其日处理量达 10 t,并配有完善的尾气处理系统,可达到环保排放。焚烧法最大的优点是可有效杀灭包括芽孢杆菌在内的病原微生物[2]; 主要缺点是设备购置和运行成本昂贵,体积庞大(高约 6 m) ,需要专用车间或厂房。1.3.2 &无氧热解法& & &炭化焚烧炉采用无氧热解(600 ℃左右)的方法,将动物尸体裂解成生物质炭,进行资源化利用 ; 缺点除了设备购置费用较高以外, 作为新型处理工艺,其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有待考证。1.4发酵法& &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和麸皮、木屑等辅料按比例混合,分别作为氮源和碳源,通过微生物发酵过程产生的生物热抑制和杀灭病原微生物的方法[3]。条垛式堆肥、发酵池等传统的发酵方法,受到天气、场地、设备、人工等诸多因素限制,并且耗时过长,一般需要 3 周左右。近年来浙江、福建等一些规模养殖场引进了高温发酵设备,利用特制耐高温(100 ℃以上)菌种对动物尸体进行发酵处理,其主要工艺流程包括尸体粉碎、加热发酵、脱水干燥3 个环节。高温发酵技术的优点在于在高温加热和微生物分解发酵的双重作下可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终产物为优质的生物蛋白原料,可用其制成高档有机肥料,具有较高的经济附加值 ; 处理过程不产生污水废气,对环境影响小。其主要缺点是设备运行费用较高,生物安全性尚缺乏权威部门的明确评价。2影响无害化处理技术发展的因素2.1生物安全性& & &彻底消灭动物尸体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技术应用推广的前提条件。2.2土地资源紧缺& &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土地要素日益趋紧,特别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土地资源非常宝,以深埋方式为主处理病死动物的方法将难以为继。2.3生态环保要求& &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高污染、粗放式的处理技术将逐渐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清洁、低排放、集约化的技术工艺。2.4资源循环利用& & &从发达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发展历程以及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在需求来看,对终产物的循环利用将逐渐成为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发展的新方向。3无害化处理技术发展趋势3.1从分散处理方式转向集中处理方式& & &尽管养殖业主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直接责任人,但由于其自行处理能力不足、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利益驱使等各种原因,随意丢弃甚至贩卖病死动物的行为时有发生,政府监管部门则缺乏行之有效的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和监管手段。为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宁波鄞州等地率先探索建立病死动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将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纳入监管视线。随着集中处理模式的逐步推广以及土地等因素的制约诸如化制、焚烧、高温发酵等技术,其相应设备的研发与应用已较为成熟,单次处理量大,可适用于区域性大中型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场。3.2从低技术含量转向高技术含量& &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创新和技术革命是推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进步的动力。化尸池、深埋、小型焚烧炉等低层次、 粗放式的处理方式或设备,对生态环境的承载力带来很大的负荷。近几年来,通过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我国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含金量”有了明显提升。比如湖州炭化焚烧技术,热解动物尸体产生的烟气焦油等可燃性物质可通过回收系统回收作为助燃燃料,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 高温发酵设备所用的复合菌种在温度达到 100 ℃以上仍能对动物尸体进行分解,分解过程不产生明显臭味 ; 大型高温焚烧炉、化制机等设备采用了自动化流水线,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脑实现全过程操作,防止二次污染。由此看来,节能减排、低碳环保、数字智能将是今后我国无害化处理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3.3从单纯注重 “无害化”转向 “无害化、资源化”并重& & &病死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也给畜牧业生产带巨大的经济损失。以养猪为例,饲料成本约占饲养总成本的 70%,而饲料所需豆粕、 玉米等原料很大度上依赖进口,从这个角度看,病死动物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因此,探索处理副产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对于建立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意义。我国在这方面处在起步阶段,尚有很多难题有待技术攻关。比如湿化法处理产物的油水分离和污水处理技术问题 ; 高温发酵法处理产物作为有机肥料油脂含量较高的问题等。3.4从处理终端扩展至“收集—处理”全过程& & &所谓“收集—处理”全过程就是从病死动物收集、运输到无害化处理的整个过程。养殖场(户)点多面广,从源头收集到无害化处理场的过程也存在动物疫病扩散的风险。近几年来,各地开始注重对动物尸体收集运输环节的技术研发。如宁波鄞州对厢式冷藏车进行改造,可通过皮带运输装置直接将病死动物尸体投入装载厢体,避免收集车与养殖场直接接触导致疫病的扩散。上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联合汽车制造企业共同设计开发的动物无害化运输特种车辆,配备有密封系统、液压尾板装载系统、卫星定位行车记录仪、消毒和污水收集系统等, 达到生物安全防护标准。& & &今后,我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发展应遵循“无害化、清洁化、资源化”的总体要求,一方面要整合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技术力量,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4],研究更安全有效、更低碳环保的处理技术和资源化再生利用技术 ; 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技术规范、扶持政策、监管措施,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淘汰高污染、高能耗的处理技术,加快培育和发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再生资源产业,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共赢。(1.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麻觉文,杜爱芳; 2.宁波市畜牧兽医局, 浙江,洪晓文,吴朝芳, 沈磊磊,王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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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通人才网微信公众号靖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靖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江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靖江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动物疫情扩散,切实解决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问题,从源头上遏制病死畜禽流向市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号),明确今年在全省39个试点县(市、区)开展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我市被列入试点地区之一。根据上级相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靖江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建设原则。按照“政府指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以定点收集、集中处理为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全市建成1个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在靖城街道办事处、新桥镇、东兴镇、生祠镇、马桥镇、孤山镇、季市镇、斜桥镇、西来镇、城南办事处建成10个病死动物收集点,形成“场户送交、镇设站点、定点收集、集中处理”的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初步建立我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建设方案
  (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方案。
  1.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建设。
  2.运行模式:实行个人承包经营的市场运作模式。
  3.适用范围:收集全市10个收集点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选址要求:无害化处理中心规划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方便动物尸体处置且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场区面积不少于5亩。
  5.建设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采用高温生物发酵集中处理方式,日处理能力达到5吨。(具体要求见附件1)
  6.资金来源:采取由省财政资金补贴,市财政拨款投资的方式。省财政补贴200万元资金,其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建场及收集车辆补贴资金100万元,10个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补贴资金100万元,其余由市财政配套解决。
  (二)病死动物收集点建设方案。
  1.建设主体:靖江市农业委员会。
  2.承建单位:通过市招标办公开招标确定。
  3.选址要求: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选址,收集点建设地址要做到位置适中,方便场户送交,运输便利,有利管理。
  4.建设标准:收集点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要求,其中污水处理参照实验室污水排放标准。每个收集点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亩,采用板房或者砖混结构建设,配备容积不少于300升的冰柜或冷库等设施设备。(具体要求见附件2)
  5.资金来源:10个收集点共使用省财政补贴资金100万元。
  三、工作内容
  (一)处理对象及范围。
  本实施方案中的病死动物主要是生猪。
  (二)运行经费。
  1.养殖场(户)出现病死生猪的,使用财政无害化补贴资金80元/头,其中补贴养殖场(户)每头运费35元,补贴市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头处理费35元,补贴收集点每头工作经费10元。参加农业保险的生猪按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再进行赔付。
  2.对抛弃在路边、河道等处的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奖励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病死生猪发现地点所辖镇、村负责对病死生猪收集并运送到收集点,对参与该工作的人员,由市财政补贴每头35元的运费,同时按生猪体重每千克奖励4元。
  3.鉴于我市正常情况下处理病死生猪数量偏少,市财政对处理病死生猪进行适当补贴。具体标准为: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处理一头病死生猪补贴20元,补贴头数以市农委提供的无害化收集处理数据为准,每年补贴头数不超过1万头。
  4.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发生疑似疫情或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除了生猪以外其它畜禽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市政府牵头,会同市农委和市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贴。
  5.每年收集点土地流转费及水电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运行办法及管理。
  1.市农委负责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各收集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相关制度由市农委负责制定下发,各收集点由市农委选派责任心较强的兽医开展日常工作。
  2.收集点定时收集病死动物,同时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本辖区的生猪保险理赔工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相结合,建立动物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
  3.建立病死动物死亡报告制度,养殖场(户)出现病死动物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包片兽医报告,兽医到现场鉴别死亡原因、确定处置方式。
  4.建立无害化收集处理会计核算制度。市无害化处理中心除了按规定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外,还要与各收集点分别做好病死动物登记台帐,如实记录病死动物来源、数量、死亡原因等。
  5.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应做好前期消毒处理,统一使用带有标志的防漏装尸袋将病死动物封装后送到辖区内收集点。
  6.建立巡查制度,加大对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经营病死动物行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病死动物按规定无害化处理到位。
  四、保障机制
  市政府成立靖江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农委、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环保、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农委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做好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做好项目方案制定和项目建设监管;市财政局落实经费保障,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市规划局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选址和可行论证;市国土资源局将无害化处理用地纳入农业设施用地范畴,安排收集处理用地,凡建设建、构筑物的区域要办理征收手续,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市住建局做好项目建设审查和审批;市环保局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中心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市供电、供水部门优先安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点的用电、用水事宜;市农保办落实育肥猪保险全覆盖,探索保险理赔工作程序;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抓紧收集点选址,配合农委做好收集点建设工作。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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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1]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基本信息
农医发[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无害化处理方法  4.1焚烧法  4.1.1直接焚烧法  4.1.1.1技术工艺  4.1.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1.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4.1.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1.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4.1.1.2操作注意事项  4.1.1.2.1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1.2.2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1.2.3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  4.1.1.2.4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1.2.5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4.1.2炭化焚烧法  4.1.2.1技术工艺  4.1.2.1.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4.1.2.1.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  4.1.2.2注意事项  4.1.2.2.1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2.2.2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2.2.3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2.2.4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4.2化制法  4.2.1干化法  4.2.1.1技术工艺  4.2.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1.1.2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4.2.1.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1.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1.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1.2操作注意事项  4.2.1.2.1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1.2.2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4.2.1.2.3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2.1.2.4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1.2.5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湿化法  4.2.2.1技术工艺  4.2.2.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2.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2.1.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2.2操作注意事项  4.2.2.2.1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2.2.2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2.3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4.4.2.2.4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等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3掩埋法  4.3.1直接掩埋法  4.3.1.1选址要求  4.3.1.1.1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3.1.1.2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4.3.1.1.3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1.2技术工艺  4.3.1.2.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4.3.1.2.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4.3.1.2.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3.1.2.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4.3.1.2.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3.1.2.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4.3.1.3操作注意事项  4.3.1.3.1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3.1.3.2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3.1.3.3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3.1.3.4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3.2化尸窖  4.3.2.1选址要求  4.3.2.1.1畜禽养殖场的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在下风向。  4.3.2.1.2乡镇、村的化尸窖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2.2技术工艺  4.3.2.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4.3.2.2.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4.3.2.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4.3.2.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4.3.2.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4.3.2.3注意事项  4.3.2.3.1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以及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应实行专人管理。  4.3.2.3.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漏应及时处理。  4.3.2.3.3当封闭化尸窖内的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留物进行焚烧或者掩埋处理,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4.4发酵法  4.4.1技术工艺  4.4.1.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4.4.1.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4.4.1.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1.4覆盖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4.1.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4.1.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  4.4.2操作注意事项  4.4.2.1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不得使用此种方式进行处理。  4.4.2.2发酵过程中,应做好防雨措施。  4.4.2.3条垛式堆肥发酵应选择平整、防渗地面。  4.4.2.4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收集运输要求  5.1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暂存  5.2.1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动物尸体腐败。  5.2.2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5.2.4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5.3运输  5.3.1选择专用的运输车辆或封闭厢式运载工具,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5.3.2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3运载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4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5.3.5卸载后,应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其他要求  6.1人员防护  6.1.1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6.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6.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6.2记录要求  6.2.1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帐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运输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6.2.2台帐和记录  6.2.2.1暂存环节  6.2.2.1.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手人员等。  6.2.2.1.2运出台帐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运输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运输目的地以及经手人员等。  6.2.2.2处理环节  6.2.2.2.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6.2.2.2.2处理台帐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6.2.3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帐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2]
.农业部.日[引用日期]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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