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金融垂直领域概念有哪些「伪概念」

李东荣警示“偷换概念搞伪金融创新非常危险” 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金融!
  作者:李东荣  关键词:FinTech、风险、创新、监管  编者按:日,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九周年庆典——“2017金融四十人年会暨‘发展的稳与进’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在会议上发表演讲。针对金融科技监管问题,他指出,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  演讲全文:  最近两年金融科技这个话题在全球范围内引起较大的关注,引起了从业者的踊跃投入、积极追逐,同时也引起了监管者的高度关注,从而也催生了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股权、智能投顾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目前社会上许多与金融有关系的企业都很主动、自觉地往这上面靠,以称之为金融科技企业为荣。我认为在当前这股“言必称金融科技”的热潮中,我们还是需要保持一份冷静和定力。在面对金融科技发展热潮的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稳中求进”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更安全地发挥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改革发展和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方面的积极作用。  首先,我认为要准确理解金融科技的本质。回顾整个人类金融发展史,可以说是一部不断伴随着科技进步的历史,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创新由来已久,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能够在国际上取得这样的排名地位,也是积极应用科技发展的成果。  回顾历史,冶炼技术和印刷技术的发展,使得货币流通从最初的“以物易物”向货币流通转变,从而提高货币流通的速度、规模和便利性。电报、电话等通信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在跨期、跨地域资源配置的效率大幅提升。而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已经先后经历了金融电子化和金融的阶段,目前在向移动化、网络化、化、智能化发展。  当前,金融科技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成为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创新的产物,它是由科技进步驱动的金融创新,所以我认为金融科技的本质还是金融,它没有脱离金融的功能属性和风险属性。金融科技的市场参与主体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也包括新兴的互联网企业,金融科技的初创公司等市场新进入者。  无论哪种新兴技术应用于金融领域,其发展和监管必须遵循金融规律,所以从金融业者来说,不能被名称和概念牵着鼻子走,更不能利用概念上的模糊和不统一,在金融属性和科技属性之间游移转换,搞违背金融规律、规避金融监管的伪创新,这是非常危险的。  其次,要高度关注金融科技的风险。金融业是一个与财富打交道的高风险行业,同时也是一个充满诱惑的行业。与生俱来就和风险相伴,所以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提升风险甄别、风险定价、风险监测、风险处置等能力一直是从业机构最基础、最核心的功课,也是最大的挑战。它是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不断在经历“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博弈。  在风险防控方面,金融科技并不会因为技术创新而有任何的特殊和例外,纵观人类发展的历史,迄今为止从来没有因为科技的发展而金融风险就不发生了。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先进技术在金融领域运用不当,很容易形成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的叠加,可能会对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业产生更大的冲击。  比如,金融科技在提供跨行业、跨市场、跨机构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会使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更强、波及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金融科技在为金融产品贴上创新标签的同时也会使金融风险变得更为复杂和隐蔽,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金融科技在推动基础设施和金融服务线上化、开放化的同时,也使得技术依赖风险和风险进一步积聚,所以,现在网络一旦出现问题就是影响整个系统,这是真正的系统性风险。过去我们讲一个地方,一个支行风险就局限在一个地方,一个支行,现在则在数据大集中之后可能影响整个系统,甚至使银行风险与证券风险、保险风险紧密连在一起,因此要高度重视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  第三,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优势。在科技高度发展的今天,如果金融机构不拥抱新技术,他在转型升级中就会被自我淘汰,这是一个很无情的事实和发展趋势。现代金融业是数据密集型和科技驱动型行业。  在金融科技领域,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新兴互联网企业,谁忽视网络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谁就有可能被信息化时代所淘汰;我看很多大银行做了很认真研究和准备,可能对很多中小银行来讲,这种风险压力更大,所以需要更加提高这方面敏锐性和紧迫性。谁能够更早、更好、更安全地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并解决金融体系的短板和痛点,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主动,更多地赢得技术红利。  我们高兴地看到,中国金融科技创新正呈现出主体多元化、业态多样化、场景丰富化、服务精准化等特征。一些互联网企业依托网络导流和场景优势,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  比如,非银行支付机构给居民提供了小额、快捷、体验良好的支付服务,加速了中国进入“无现金社会”的速度。2016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累计发生1639.02亿笔,而同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进行的电子支付交易总笔数为1395.61亿笔。  在互联网企业突飞猛进的同时,传统金融机构也加快了金融科技创新的步伐,将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应用于支付清算、投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金融等领域,注重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精准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此外,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之间在精准营销、客户导流、产品代销等方面的合作也越来越多,这些机构试图通过优势互补和协同效应,实现“1+1>2”的效果。  第四,要有效完善金融科技的监管。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存在高风险性、强关联性和内在脆弱性等特点。因此,对这个行业的外部规制与监管一直是比较严格的。  金融科技的监管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继承性和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时代的适应性和包容性。换句话说,避免过严的监管把创新扼杀在摇篮之中,就是掌握一个力度的问题。  具体来说,包括五个方面。  一要实施穿透式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链条信息判断业务属性和法律关系,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则。  二要实施一致性监管,无论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就必须接受基本一致的市场准入政策和监管要求。  三要实施协同式监管,加强一行三会的监管协调,完善中央和地方监管分工,促进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有机结合,实现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行互补,最终形成对金融科技领域全覆盖、有效防止监管套利的长效监管体制。  四要实施持续性监管,完善金融科技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的发展演进和风险变化。从最近情况来看,不但是我们国内,从国际上来看,各国的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也包括国际经济金融组织FSB、G20、BIS等,他们都加强了这方面的组织建设和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就是要重视金融科技可能带来的新的风险和挑战,避免一些新机构、新模式从“小而被忽视(toosmalltocare)”发展成“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ll)”。  五要实施创新式监管,注重利用网络信息技术改进金融科技监管的流程、水平和能力,积极探索监管科技、监管沙箱等监管新手段、新模式在我国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总之,金融科技还处于发展初期,还有许多领域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只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风险与监管的关系,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科技在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实现稳中求进、行稳致远。  相关阅读  廖岷:全球金融科技监管的现状与未来走向  作者:廖岷 系上海银监局局长  来源:欧美同学会金融委员会  金融科技的定义与辨析  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概念备受瞩目,但作为一个行业,目前全球金融科技业仍处于初期阶段,且各国发展情况差异显著。因此,对于金融科技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实际上尚无统一规范的定义,各方讨论的“金融科技”的涵盖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在国际层面,作为全球金融治理的核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于2016年3月首次发布了关于金融科技的专题报告,其中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即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造成重大影响。随着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科技方面的工作推进,以及对金融科技领域研究的深化,预计金融稳定理事会后期会对金融科技进行更为完善的定义。  在各国层面,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官方定义,原因主要为立法或修法需要。例如,在东亚,日本和中国台湾修改了传统金融机构对金融科技企业的持股比例上限,为此,必须对金融科技进行明确的定义。在中国台湾,金融科技业整体上被认定为“金融相关事业”,具体定义为利用咨询或网络科技,为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性信息数据服务(如、云技术、机器学习等),以及效率或安全性提升服务(如、自动化投资理财顾问、区块链、生物识别等)等创新金融服务的行业,但原则上不包含硬件设备企业。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际上的“金融科技”概念与我国目前流行的“”是不同的。金融科技把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作为服务金融行业的技术手段,其运用和发展遵循金融规律。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提法,则有些金融与互联网孰轻孰重分不清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脱离和违背金融行业规律的所谓创新,甚至在监管和经营理念上都出现偏差,产生了很多风险。  主要类别及监管挑战  总体而言,金融科技主要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金融理财服务以及区块链技术等四个部分。这四个部分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成熟程度、对于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完全不同,因此对监管的挑战也各不相同。  (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  中国在这一领域优势明显。非洲肯尼亚也是一个成功案例。各国不同程度的实践表明,基于的第三方支付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已经比较清晰。总体而言,能大大提高支付效率和便利,有效补充现有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也能推动现有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自身效率,因此,对其作用大都持正面肯定态度。  同时,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始终还是需要依赖现有银行体系,包括客户的获得和资金的最终清算等。因此,尽管在客户服务和体验环节,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小额支付”的结合,它给商业银行体系带来了冲击,但两者关系将是长期合作共赢,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不是颠覆性的。  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比较清晰,重点在于客户的保护、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资金和网络的安全性等,各国现有关于支付环节的金融监管要求大多适用。  (二)网络融资  从已有实践来看,以众筹和P2P为代表的网络融资或线上融资活动,发展比较好和比较快的国家,基本都是定位于小额股权融资和小额消费借贷,有的是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有的则是在客户风险和信用评审上有独特的创新模式。就其作用而言,在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特别是在边远贫穷农村地区改善普惠金融等方面有重要价值。  当然,网络融资也不是万能的。各国实践表明,这一领域并不存在特别高的技术门槛,各市场参与者能否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商业模式,而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网络融资模式仅限于小额和消费信贷领域,如果扩大到大型项目融资和线下融资,则并不比商业银行具有明显优势。因此,其发展存在局限性。长远来看,这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但无法根本取代传统金融业在社会资源配置上的作用。  监管挑战方面,现行对于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大多适用,只是由于各国对其的定位有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之分,或者有债务融资或股权融资之分,因此,适用的监管要求有所差异。但金融业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以及功能监管或行为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可以运用的。  (三)智能金融理财服务  这主要是指借助人工智能技术提供财富管理的咨询、顾问等服务,智能()是其中的代表之一。尽管在欧美已经有一些公司开展这方面的服务,但这类新兴领域仍属小众,市场和金融消费者都需要一个逐步接受的过程。同时,金融市场和产品较为复杂,智能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学习和提高,提供更优于现有金融机构和专业理财人员的个性化投资建议,还有待市场检验。因此,其距离真正成熟并对现有财富管理模式形成较大冲击还比较遥远。  监管挑战方面,目前欧美国家对于这类公司也是适用于现有对金融理财咨询公司的同样监管标准,特别在产品信息披露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  (四)区块链  目前,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不确定性最大,但属于根本性、颠覆性的技术,具有分布式、免信任、时间戳、加密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对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分歧也较大。其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前景是:目前,一些机构在某些领域开始探索使用,但要最终在金融体系全面使用,还需要克服很多技术和风险管理的现实障碍,有咨询机构估计需要10年;然而,该技术一旦最终在金融领域全面采用,则可能会彻底改变现有金融体系结构和基础设施。这就是为什么虽然区块链技术在发展和应用过程中仍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技术挑战,但该技术已成为全球金融创新领域最受关注的话题,受到各国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高度关注的重要原因。  面对区块链技术的机遇与挑战,全球主要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已经开始积极布局,以抢占先发优势,包括组建联盟制订行业标准,携手金融科技公司发展核心业务区块链应用等。以上四个领域中,这个领域无疑是最重要的,对于监管未来的挑战也是最大的。  国际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  (一)各国监管措施各异,缺乏全球统一标准  由于各项金融科技的创新性和成熟度不同,目前各国主要考虑并实施的是对网络融资和电子货币的监管。在其他金融科技类别中,各国对支付的监管规则已相对成熟,而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及其影响还处于探索阶段。总体而言,各国对具体金融科技类别的监管存在较大差异,全球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呈现碎片化的割裂状态。  就P2P和众筹而言,美国按照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的法律及监管机构,P2P和众筹一道纳入证券市场的行为监管框架;欧盟和英国对众筹和P2P等业务主要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监管,比如,英国对P2P网贷和众筹等都明确了最低资本水平等审慎监管指标要求,并要求投资类众筹要加入英国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类似商业银行的金融安全网设计;法国将P2P借贷业务视同银行业务,适用银行监管。  在电子货币方面,监管态度的差异更为显著。根据美国国会法律图书馆环球法律研究中心2014年的一项研究,40个被调查的国家和地区对大致持正面、反对和保留三种态度。在正面态度之下,亦有将其视作商品与货币之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比特币归类为大宗商品。欧盟最高法院判定比特币为一种货币,而非商品,即电子加密货币为欧盟范围内合法的支付方式。  (二)国际组织着手调研,初步评估框架出炉  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日本召开第16届全会,全球金融监管当局首次正式讨论了金融科技的系统性风险及监管问题,并发布了《金融科技的全景描述与分析框架报告》。  虽然当前全球金融科技尚处起步阶段,对其实施全面评估仍存在数据不足、技术更新太快等具体障碍,但FSB着眼于金融稳定,推出了对金融科技的分析框架,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实践性强,值得各国监管当局充分借鉴和应用。这一框架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需要对各类金融科技产品及其机构的创新内容和机构特征充分分析。特别是一些跨市场跨业的运营,一定要认清其经营模式的实质:是真正市场需要的金融服务创新,还是只是借创新之名牟取暴利、挣快钱;这些机构的管理和内控是否存在着与金融行业特征严重不符的问题等。  第二,对其驱动因素加以区分。对于确实有利于降低成本、优化风险管理、填补金融服务空白、满足市场需求的创新活动应在整改规范基础上给予支持,但对于规避监管或进行监管套利的,甚至涉嫌非法集资的“伪创新”或犯罪行为,则应给予严厉打击。  第三,要注意前瞻评估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加以充分评估。微观层面上,应重点评估其对传统金融机构商业模式的影响,对金融市场中各个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方式和风险状况的相互影响,以及可能给金融体系带来的脆弱性等。也就是说,要注意从微观商业模式或产品入手,发现其可能存在的宏观潜在影响,这有助于我们判断是否应该鼓励还是叫停其业务。  宏观层面上,应重点评估金融科技活动是否会对金融体系的复杂性、透明度、流动性、杆杠率、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方面造成实质性影响,是否会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期限转换、流动性错配和风险转换造成影响,是否会对市场结构和竞争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其外部性效应大小等。以上这些领域,都是我们全面分析各类金融科技活动是否会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方面,也是我们考虑各细分行业未来去留的重要方面。  此外,在FSB之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已经成立了金融科技特别工作组,研究金融技术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以及未来的监管应对,目前,该工作组正在对各成员国对金融科技的基本态度、监管框架、具体监管以及鼓励创新的具体做法进行调研;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自2014年和2016年两次发布众筹业发展报告后,下一步将更加全面地评估包括区块链、云技术、机器人投顾等金融科技在证券和资本市场的运用及其影响;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于2015年11月发布了《普惠保险业务准则》,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和反欺诈是IAIS对金融科技的三大核心关注。  (三)金融科技跨境展业,监管合作应对不足  目前,传统金融业已开始逐步受到金融科技业的无国界竞争,但对于金融科技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却明显滞后于跨境展业步伐。以蚂蚁金服为例,其国际化步伐日益加快,支付已覆盖22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年服务海外客户超3300万人,同时已在印度投资支付公司,在韩国的合资互联网银行已获批筹建,计划在东南亚部分国家或支付机构。欧洲的跨境P2P业务也是一个典型例子。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已经有一系列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的机制化安排,包括在信息共享、跨境检查、持续协调、处置计划等方面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都已经展开了沟通合作。但对于已经开展跨境经营的金融科技业,无论是在监管还是消费者保护方面,目前尚无任何机制化安排。  鉴于金融科技的跨境展业尚处初级阶段,目前实际遇到的监管合作问题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领域。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企业尚无联合评估的安排。目前,已经出现了超级庞大的金融科技公司,部分公司也正在进行全球化扩张。如果其继续目前的发展势头,未来必然需要对全球或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科技进行联合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监管应对。在这一方面,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分析框架可资借鉴。  金融科技监管的未来走向  (一)厘清监管职责范围,纳入现有监管框架  首先,无论如何定义金融科技,根据业务本质,对其中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已是一个国际共识。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必须遵循现有金融监管基本原则,以确保标准的一致性。  那么,是否需要设立新的机构专门对金融科技实施监管?无论是国际层面还是国家层面,目前各界普遍认为无需专设新机构。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完全可以沿用现有监管架构,根据机构或功能由现有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金融科技发展的最初阶段,即需要有非常清晰明确的监管职责界定。而这一点无论对于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并非易事。如何对金融科技实施准确的分类,是否对其中的股权和债权融资分别按不同办法实施监管,如何在中央和地方、央行和监管当局之间划分监管职责,这些问题在各国的解决必然有所差异,核心在于在现有监管框架之内,厘清职责。  (二)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培育良好生态体系  许多国家政府或监管当局已经或正在推出鼓励创新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即监管沙盒(RegulatorySandboxes)、创新中心(InnovationHubs)和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Accelerator)。三种模式可以独立运用,但也有国家将监管沙盒视为更广义的创新中心中的一个模块。  所谓“监管沙盒”模式,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该模式在限定的范围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豁免部分法规的适用,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可根据其在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准予推广。  这一模式最早出现在英国。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于2016年5月正式启动“监管沙盒”项目,澳大利亚和新加坡2016年6月发布项目征求意见稿,预计未来更多的国家和地区会推出类似安排。从已有的英国模式和澳新的征求意见稿看,未来各国监管沙盒在不同的具体安排中将具有一些共同特点:其一,无论受监管或不受监管的机构,都可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这一举措首次将众多作为“外来者”的金融科技公司纳入了监管大格局,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其创新金融产品的监管不确定性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目前各国主要以机构维度确定监管范围的格局,是否跨越界限迈前一步,这是一个监管理念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重大挑战。其二,申请者将就其提交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得到监管部门个性化的建议或指引,这对监管部门理解和评估金融科技创新提出了很高的能力要求。其三,测试环境中将设置包括消费者保护等内容在内的一些基本监管要求。最后,测试过程中,监管者仍有能运用的监管工具和手段。最后这两点凸显了监管者在沙盒中仍应承担的风险监管和消费者保护职责。  第二种鼓励创新的模式是“创新中心”模式,即支持和引导机构(含被监管机构和不受监管的机构)理解金融监管框架,识别创新中的监管、政策和法律事项。这一模式已在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日本和中国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得以实施。其中,既有一对一的辅导支持,也有面向更广泛受众的支持引导。但这一模式一般不涉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或虚拟测试。这一模式因其可操作性更强,预计未来将有大量国家和地区推出类似的制度安排。  模式之三是“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提供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等方式,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一些国家的“孵化器”安排也属于这一模式。鉴于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预计这一模式将更多地为政府部门而非监管部门所采用。  整体而言,目前各国当局都希望在本国建立良好的金融科技生态系统(FinTechEcosystem),通过政府、监管部门、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业等相关主体的沟通合作,建立及培育金融科技产业,激发科技创新,吸引金融科技人才,提高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效率,并增进金融消费者的满意体验。  在金融科技良好生态系统的构建中,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大型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和融合,这是提升金融与科技快速融合的重要手段。目前国际上,各个大型金融机构和一些交易所都在迅速地开展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各种合作,包括金融机构购买金融科技公司核心技术或商业模式、以持股方式开展合作、金融机构外包一部分业务处理给金融科技公司等。可以预见,各国金融科技发展得好不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传统金融机构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是否紧密。  (三)国际治理加速推进,双边合作渐次展开  在金融稳定理事会2016年3月正式将金融科技纳入其议程之后,下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委员会纷纷加速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工作进程。在未来的一两年内,预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以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等行业监管国际委员会将发布进一步的金融科技评估报告,同时,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现行国际监管框架、指引和标准中是否存在不适应市场发展的内容需要修订,是否需要制定新的行动计划,各委员会都将作出专业权威的判断。  在国际治理加速推进的同时,一些国家也宣布了双边合作的可喜进展。随着双边合作协议数量的增多和内容的深化,以及金融科技创新自身较强的跨国界属性,对金融科技的双边合作完全有条件达到并超越对传统金融机构的母国东道国监管合作模式。  展望未来对金融科技的监管走向,我们也必须看到目前的监管理念和法规框架所面临的根本性挑战。在监管理念方面,传统的栅栏方式是否仍然适用?  事实证明,目前以栅栏方式可以隔离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之间的风险传播途径,然而,金融科技跨市场跨行业发展迅猛,再加上金融服务供给侧的日益多元化,未来恐怕难以简单使用隔离的方式来防范风险,跨行业的监管如何实现任重道远。在监管路径方面,目前采取的是几乎完全针对现有金融机构的自上而下的监管路径,且当前金融体系中的加杠杆、规模和关联性、以及垄断租金等深层特征不断强化当前体系,这一固有格局是否阻碍了金融体系通过技术进步实现效率提升?有必要增加新的监管路径,更加关注新的金融企业和新的体系,更好发挥市场和技术的创新动力,实现提升效率和保持稳定等监管目标。在监管规则方面,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基本理念是否需要调整?数据本地化的长期要求如何坚持,有无新的实现方式?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众多帮助传统金融机构流程外部化的金融科技公司,使用架在云端的平台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中后台流程的效率和绩效,而区域公共云中心正在为区内多个国家提供数据服务。在监管能力方面,如何运用金融科技来提高监管效能?如何培育和发展监管科技(RegTech)?以大数据为例,传统金融机构积累并持续产生(),大数据分析的工具纷繁复杂,监管部门运用数据分析辅助监管的意愿和能力尚待提升。  面对金融科技的挑战,不仅监管理念必须调试与创新,法规框架亦受到了一系列问题的冲击。最为突出的挑战来自区块链。当前国际和各国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并不完全适用于区块链网络,甚至两者间存在冲突。例如,当前法律监管旨在提供交易对手间的信任基础,但区块链并不需要这种信任的背书或支持,区块链“代码即法律”的主张集中体现了这一冲突;但另一方面,区块链未来的运用和发展却又非常依赖于国际和国家层面法律的确定性。区块链对主权法律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未来如何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网络中履行监管职责?监管者对于网络应有多大的进入权限?一国当局如何在区块链这一国际化的网络中执法?在出现争议诉诸现实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管辖权如何确定?对于这些问题尚无答案,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区块链尤其需要国际层面的治理与法规框架层面的思考。  金融科技的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人与技术的关系这一经典命题的再现。越智能化、越技术化,越需要治理和配套机制,以确保“技术”、“互联网”这些中性概念与“金融”这一负外部性很强的概念合在一起,能产生我们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正“外部性”。这是每一个国家金融科技领域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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