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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工作的农村户口居民,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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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2年11月21日,被告XXX驾驶被告XXX所有的桂R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沿X366线由贵港(北)往玉林(南)方向行驶,在X366线0KM+600M处,与被告XXX驾驶的桂RXXXXX号大型卧铺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桂R02331号大型卧铺客车车上人员原告XXX、冯XX等人不同程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贵公交二认字【2012】第00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XXX、原告XXX、冯XX等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原告XXX在事故中严重受伤,于2012年11月21日被送至广西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T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脊髓损伤、T11椎体骨折、左肺挫伤并胸腔积液、双肺气胸、头皮挫裂伤等。原告原告XXX于2013年3月22日出院,住院122天,医疗机构建议继续锻炼并加强营养,住院期间前一个月留陪护两人,后三个月留陪护一人。2013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进入广西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2月20日出院,住院25天,医疗机构建议继续锻炼并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护一人。桂RXXXXX号轻型自卸货车由被告XX保险公司承保。
本律师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后,于委托2014年2月24日贵港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伤残等级为因交通事故致第12胸椎爆裂性(粉碎性)骨折伤残属玖级。代理人认为, 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原告在广东东莞工作、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原告的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必须按照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被告要求按照广西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不附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末得到赔偿的经济损失应当得到赔偿,原告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维护。
残疾赔偿金应当参照2013年广东省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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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城镇就读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残疾赔偿金标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张振伟
  [要旨]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学生在城镇就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时,其残疾赔偿金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应通过分析赔偿标准的计算是否要考虑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来予以明确。
  [案情]
  日,原告方某在上学途中,被被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方某受伤。日,交管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方某不负事故责任。日,方某的伤经鉴定构成拾级伤残。后方某向王某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等损失遭拒后,故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方某是农村户口居民,17周岁,系于都县城某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其在就读高中期间生活在县城的亲戚家,其父母系农村户口居民,在农村以种田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
  [争议]
  在本案中,原告方某系在城镇就读的农村户口未成年学生,其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但其并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方某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应按何种标准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方某系农村户口居民,只有在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时,残疾赔偿金才能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来计算。方某虽然在城镇就读高中,且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因其尚未成年,没有收入来源,且其父母在农村以种田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故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不可能为城市,故只能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方某虽然系农村户口居民,但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进行了说明,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适用的标准,并未要求农村户口的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时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方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考虑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因素
  户籍是判断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时,户籍是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当然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居民并不当然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还应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因素。户籍所在地即为住所地,当受害人离开住所地在城镇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时,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就在城镇,其生活、工作环境已脱离农村生活,且在城镇按照城镇标准生活消费,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对受害人计算残疾赔偿金,不符合生活实际,也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除应根据户籍所在地即住所地来评判外,还应考虑经常居住地因素。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一定需考虑受害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地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受害人按何种标准计算应结合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因素,但是否还要结合主要收入来源地因素却有待商榷。笔者认为,这应该通过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来予以分析:
  (1)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的成年人(包括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收入来源,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若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还应该在城镇有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即其主要收入来源地应为城镇。
  (2)在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不包括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其本人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开支均来自于父母的收入,在城镇生活的消费水平与城镇户口的未成年人的生活水平是一样的,且其今后可能在城市生活,其将来的收入水平、消费与城镇居民相差无几,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综上,在本案中,原告方某系在城镇居住、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农村户口学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后,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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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07来源: 正北方网-北方新报作者:袁耀娟责任编辑:胡浩
【咨询】读者武先生:大学毕业后,我的户口仍在农村,但自谋职业留在了城里居住和工作,并与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我在城里出了车祸。请问,农村户口能否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
【解答】山西黄河(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邵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武先生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居住和工作,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以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一般来讲,在经常居住地的居住时间要在一年以上。文/记者 袁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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