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帮忙做个保险学试题题吗

保险学试题整理 案例分析
保险学试题整理 案例分析
  1、日,张某被王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王某赔偿了张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张某咨询,他获得了王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 答:如果损失确是保险事故所致,但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根据法律应由第三者负责损失赔偿。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赔偿保险人损失,然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由于被第三者王某撞伤住院治疗,由此获得向王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张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他因被撞伤而入院,有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治疗保险金的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张某在获得王某的赔偿后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吗?  根据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一般来说,损失赔偿原则只用于财产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可用价值衡量,能客观地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要确保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超过其损失是可行的。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因此,即使张某已获得王某的赔偿,除非保险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示权。  2、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后又在1998年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  围绕能否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受保险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保险合同应自解除之时(即退保之时)起终止效力。但是,保险事故(指该职工因疾病死亡这一事件)发生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保险公司仍应履行合同存续期间的义务,保险公司应给付该笔死亡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保险合同已被解除,任何当事人或关系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已无法提供保险合同凭证,故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围绕怎样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在知道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事实后,仍就全体被保险人的保单办理了退保手续(该险种条款中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退保金所得是投保人,而死亡保  1  险金的所得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是投保人侵犯了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应向投保人而不是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所应得的那部分保险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而死亡保险金的受领是受益人的权益,既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就两者效力大小或先后问题有过规定,那就应以事实发生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哪种权益可以优先主张。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先于退保时间,受益人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公司也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根据该保单条款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后保险合同责任即止,故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同时,应向投保人追回其不应得的那部分退保利益。  答: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投保人是1998年1月办理退保手续,而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在1997年10月,在退保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属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 虽然被保险人到1998年6月才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违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原则,但《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应该实施给付,并追回支付给投保人的退保金中针对原应承担的已死亡被保险人1996年4月至1998年1月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费。只要在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履行及时交费等义务,且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就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3、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问:  (1)财产损失10万元,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2) 如果财产损失4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如果财产损失10万,则赔偿10万。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全额赔付,此案中损失10万,但保额为40万,故赔偿10万元。  (2)如果损失45万,则赔偿40万。  分析: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超过保险金额的以保额为限。虽然财产价值50万,但只赔偿40万。  4、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没有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说明理由。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1)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于意外,而不是死于疾病,所以仅能获得2万元的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  2  (2)王某的10元赔偿金应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人身保险属给付性质,不存在额外获益的问题,所以李某的家人可同时获得保险金和致害方赔偿金。  5、 日,某市居民刘某家失盗,盗窃分子盗走了其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案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2001年5月 8日,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发现了自己失盗的摩托车,经邻居及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后,他又领回了这辆摩托车。但花费修理费300 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刘某归还摩托车。保险公司这一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答:合理,但应付修理费,根据损失补偿原则  6、 1998年3月,冷某未婚,其母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填写了法定人三个字。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1999年生养一男孩。2000年6月,冷某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10万元,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冷母与张女士围绕谁有权领取保险金发生了争议。那么,你认为保险金应由谁来领取,为什么?  答:冷母,妻,子三人共领,根据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7、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  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工业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答、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关键在于投保的汽车是否发生了转让。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或保险标的的用益权发生变动,或者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投保人可能发生变更。此案中涉及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问题。贸易公司将该车转给工业公司,以清理债权债务。  (2)《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此案中的保险合同变更附有条件,贸易公司在该车保险期内虽与工业公司签订了转让该车的协议。但按照《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之规定,由于工业公司未取得追加小轿车的指标,转让该车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没有成就,该协议没有生效,汽车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3)事实上,贸易公司也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该汽车所有权仍在贸  3  易公司手中。  综上,保险公司当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 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答、(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  4  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 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答、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 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签订为起始日,生效则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起始日,也可以由双方约定以合同的成立日为生效日。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于日签署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同时,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杨某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作出了承诺,并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一般说来,合同就会就此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保险合同应具有其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其中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此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死亡,也就是这个合同的客体不存在,保险合同无效。  综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费应该退还给投保人。  10、 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答、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11、被保险人聂某,男,55岁,退休工人,日在保险公司投保“99鸿福  5  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0000元。第二年10月因“双眼视力下降”入院治疗,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医疗费用共计7920元。被保险人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调查该保户在投保前患有心肌梗塞史一年,未告知,保险公司认定不承担其保险责任,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拒赔正确。分析:此案中投保人带病投保,并且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属重要事实。  12、 2001年12月,投保人王某将私有的一辆夏利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应缴保费3710元。当经办人出具保险单并向王某收取保费时,王称钱未带够,先付2000元,剩余部分下午送来。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王某将保险单带走。  当天下午王某未履约前来补交保险费。经办人多次催收,王某一直借故拖欠。直至次年7月,王某的车辆不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1000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分析:此案中被保险人虽没有交付全额保费,但保险公司已经出立保险单,且没有作出其它约定,因此,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但应从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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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模拟试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风险& 2、保险供给& 3、被保险人4、重要事实91& 5、保险单&
二、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10分)1、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是(&&&&&& )A& 自然风险& B& 投机风险&& C& 纯粹风险&& D& 财产风险2、风险管理程序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是(&&&&&&& )
A& 风险识别 &&B 风险衡量&& C& 风险评价&& D& 风险自留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到的金额大于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超出部分应归( &&&&&&&&&&)所有。A 保险人& B& 被保险人& C& 投保人& D& 保险代理人4、下面各方中(&&&&&&&&&& )有资格直接指定受益人。A& 投保人& B& 保险人& C& 被保险人& D& 受益人自己5、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由保险人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凭证是(&&&&&&&&& )A& 保险费收据& B 投保单& C& 保险凭证& D& 暂保单&6、某批货物以定值保险方式投保,保额为110万元,后该批货物发生全损,事故发生地货物的市场价值是9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 )A& 90万元& B 110万元& C& 100万元 D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7、某业主将自有的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宅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后房屋发生火灾,造成部分损失共计40万元。按第一风险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是(&&&&&&&&&& )。A 120万元& B 90万元& C 40万元& D 30万元8、某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约定的免赔额是1000元,保险事故发生后总计造成的损失为50万元,若按相对免赔额保险公司应赔偿(&&&&&&&&&&&&& )。A& 1000元& B 499000元& &C& 500000元&& D& 不予赔偿9、各国普遍采用的保险组织形式是(&&&&&&&&&&& )A& 相互保险公司 B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 C 互助保险组织D 股份有限公司10、在大多数国家,汽车保险中的(&&&&&&&&& )属于法定保险。A 车辆损失险& B 无过错责任险& C 玻璃破碎险& D第三者责任险&
三、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1、风险转移包括(&&&&&&&&&&&& )。A& 建立自保公司&& B& 建立损失储备基金&& C& 非保险转移D& 保险转移2、按照经营目的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 )A& 财产保险&& B& 社会保险& C& 人身保险& D& 商业保险3、保险的基本职能是(&&&&&&&&&&&&& )A& 分散危险& B& 补偿损失&& C& 防灾防损&&& D& 投资4、取得投保人资格必须具备的要件有(&&&&&&&&&&&&&& )A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 B 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C 必须具有可保利益D 必须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5、违法最大诚信原则的情形主要有(&&&&&&&&&&& )
A& 未申报&& B 误告&& C& 隐瞒&&& D& 欺诈6、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包括(&&&&&&&&&&&& )A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B& 必须是可以实现的利益&&C 必须具有经济价值&& D& 必须是合法的7、损失补偿原则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即(&&&&&&&& )A& 以实际损失为限&&&&&&&&&& B 以保险金额为限&C 以可保利益为限&&&&&&&&&&& D 上述三者之中,以低者为限8、从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看,保险合同的类型可以分为(&&&&&&&&&&& )A& 补偿性合同& B 财产保险合同& C给付性合同D& 人身保险合同& E 汽车保险合同9、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 )A& 协商& B& 仲裁& C& 诉讼&& D& 支付违约金& E 支付赔偿金10、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有(&&&&&&&&&&&&&&&&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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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评校花校草,体验校园广场保险学简答题
1.保险商品为何遵循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商品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也是以货币表现,即保险金额。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因为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财务的机会成本上,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2.保险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
(1)分散危险职能:把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空间上、时间上分散)
(2)补偿损失职能:把集中起来的保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件所导致经济损失。
注:分散危险是手段,补偿损失是目的。
3.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原则
(1)文字解释原则:按通常含义,专业术语,要行业通用;结合上下文解释;多次出现时,应只有一种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尊重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图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法院,仲裁机关要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由于是附和性合同。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手写优于打印,加贴优于正文。
(5)补充解释原则。援引商业习惯,国际惯例。
4.保险合同的特征
(1)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射幸性:以侥幸为目的,碰运气,个别不是等价交换。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财险明显,寿险弱。单个保险合同存在射幸性,保险合同总体不存在射幸性。
(3)补偿性:对财险,仅限于损失的赔偿,不是改变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
(4)条件性:只有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合同的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在规定的时间报案。如实告知等。
(5)附合性:一方提出主要内容,另一方作出取舍,没有商量的余地。
(6)个人性:属人,如财险承保财产所有人的损失。而不是财产本身,人的品质成为核保重点。投保人在转让自己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
5.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活动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源于海上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欺诈隐瞒,守信用,否则合同无效。(诚实,守信用)
6.简述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7.简述公众责任的含义
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8.简述产品责任的含义
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消费者或者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以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为基础。
9.简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废;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0.如何理解保险精算的收支相等原则
(1)根据保险期间末期的保费收入的本利和(终值)及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终值)保持平衡来计算;
(2)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的保费收入的现值和支付保险金的现值相等来计算;
(3)根据在某一时点的保费收入和支付保险金的&本利和&或&现值&相等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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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啦,快来互相伤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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