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钻石,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哪个环节征收零售环节征收

金银零售环节征税,出厂时也不抵扣。
但委托加工的工厂要代收消费税。
这样重复征税了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如果是经批准的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受托方不需代收代消费税,经营单位零售时缴纳消费税,如果是非经批准的金银首饰的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金银首饰,是视同零售,受托方需缴纳消费税,不是代收代缴消费税。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 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外是在生产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只有金银首饰、 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是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不会重复计税。
:委托加工就是你把原料给别的企业,那家企业给你加工。 要交消费税。纳税已为人当然是自己。
日常生活中,跟我们比较密切的主要是:烟、酒,还有高档消费品,比如汽车等。
中华。会计网校小文哥回复:(1)在建工程(例如购建机器设备生产经营固定资产)领用原材料,会计上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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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在哪个环节缴纳?
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中华。会计/网/校的士司机回复: 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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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消费税法(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税暂行条例》关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表述中所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在境内。
C.起运地或所在地
2.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A.进口金银首饰的外贸企业
B.受托加工烟丝的工业企业
C.生产护手霜销售的工业企业
D.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的单位
3.下列行为中,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的是(
A.化妆品生产企业将生产的化妆品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职工
B.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香水
C.化妆品生产企业将自产的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普通护肤品
D.外贸企业进口木制一次性筷子
4.甲烟丝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发生如下业务:10月5日销售2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8万元;10月20日销售300箱自产烟丝,每箱不含税价格为1.6万元;10月25日用自产烟丝100箱抵偿债务。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烟丝厂当月共计应缴纳消费税(
5.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将5吨自产的白酒用于职工福利,该批白酒的生产成本是20000元,该酒厂无同类白酒市场销售价格,已知白酒的成本利润率是5%,适用的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则该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6.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当月领用部分实木地板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已知本月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实木地板5万元,期末库存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2万元,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该实木地板厂当月可扣除的外购实木地板已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7.甲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自产香水精8吨,当月移送6吨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香水10吨,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80万元;当月移送1吨香水精用于继续生产普通护肤品5吨,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万元;剩余的1吨香水精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万元。已知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甲化妆品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8.2014年10月国内某手表生产企业进口手表机芯20000只,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0.6万元/只,关税税率30%,企业完税后海关放行;当月生产销售手表16000只,每只不含税售价为3万元。已知高档手表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20%。2014年10月该手表生产企业应缴纳消费税(
9.某高尔夫球具厂以外购已税杆头为原料生产高尔夫球杆,下列关于外购已税杆头已纳的消费税税款的处理,正确的是(
A.外购已税杆头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按购进入库数量在计算高尔夫球杆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B.外购已税杆头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在计算高尔夫球杆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C.外购已税杆头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按高尔夫球杆的出厂销售数量在计算高尔夫球杆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D.外购已税杆头已纳的消费税不可以在计算高尔夫球杆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扣除
10.某卷烟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销售给乙卷烟批发企业A牌卷烟100标准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00万元;向烟酒零售单位批发销售A牌卷烟5000标准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250万元;同时批发销售雪茄烟100条,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为24.57万元。该卷烟批发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11.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100万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收购金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运费7.44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2.04万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12.甲实木地板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一批原木,开具的收购发票注明收购价款40000元。甲实木地板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甲实木地板厂收回实木地板,取得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料10000元,乙厂无同类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已知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3.甲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珠宝部取得金银首饰零售收入37.44万元(包括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的市场零售价17.5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的含税作价金额为5.85万元,该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11.7万元。该商场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14.某外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2014年10月从甲生产企业购进一批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当月外贸企业将这批化妆品全部出口,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8万元。已知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5%,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该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
15.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缴纳消费税税款。
16.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A.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销售款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采取赊销方式销售化妆品,合同规定收款日为10月2日,实际收到货款为11月2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11月2日
D.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7.下列各项中,应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是(
A.含汞原电池
B.锂原电池
C.锂离子蓄电池
D.太阳能电池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
2.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
A.一次性杯子
B.竹制一次性筷子
C.木制一次性筷子
D.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
A.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和油彩
B.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4.下列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税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A.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B.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其中的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其他产品不计征消费税
C.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D.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5.下列关于卷烟消费税的税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A.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B.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给卷烟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C.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D.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6.下列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有(
A.在确定啤酒适用的消费税定额税率时,计算的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B.纳税人生产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时,将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C.啤酒适用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
D.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7.根据消费税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适用从量征收消费税的有(supplierchannel一颗钻石引发的税案:钻石零售环节是否应缴纳消费税?_中国税务报_传送门
一颗钻石引发的税案:钻石零售环节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一次税务检查引发一场持续多日的税企争议,历经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多项法律程序,某公司销售钻石逃税案几经周折后日前终于尘埃落定,该公司已依法全额补缴税款和罚款。事件 一次税务检查引起一场缴税争议  2013年8月,由河北省国税局稽查局督办,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对上海某商贸公司石家庄分公司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这家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主营珠宝首饰和黄金饰品的销售。经查发现,该公司于检查所属期内,在销售钻石时均未申报缴纳消费税。当稽查人员要求该公司补缴消费税时,该公司相关方面提出了不同意见。于是,一场关于零售钻石是否应缴纳消费税的税企争议就此拉开序幕。聚焦 争议主要围绕三方面展开  争议一:销售钻石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被查企业指出,钻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法律依据是《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但该文件已于2008年由财政部第48号令废止,因此公司零售钻石不应缴纳消费税。  税务机关认为,虽然财政部第48号令将财税〔号文件废止,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4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均合法有效。上述三个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钻石于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且财政部于2013年7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日起,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因此,钻石销售公司销售钻石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争议二:40号文件是否依法对外公布?  被查企业称:从未见到过财政部的40号文件,该文件未依法对外公布,故企业可以不予执行。  税务机关回应说:40号文件于日发布,并已通过财政部网站的财政部文告2013年第7期进行了公告。该文件属合法生效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钻石销售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争议三:40号文件是否违反法不追溯原则?  被查企业表示:40号文件是2013年7月发布的,只适用于2013年7月之后的相关销售行为,对该文件发布前的相关销售行为进行规定,违反了法不追溯的原则。  税务机关:如前所述,40号文件是对之前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整合和重申,在该文件发布前,我国关于零售钻石缴纳消费税的法律依据业已存在,故40号文件不是对以前事项的追溯。进程 几经波折企业最终服从判决  由于被查企业于检查期开始后的2013年8月、9月和10月这3个纳税申报期内仍未申报缴纳零售钻石消费税,税务机关依法将检查期间延长到了2013年10月,责令纳税人补缴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应纳消费税,并对其2013年8月~2013年10月销售钻石未申报缴纳消费税12132.5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并拟给予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即12132.56元。  被查钻石公司不服这一行政处罚,申请听证。听证会后,税务机关维持了之前的处罚意见,并于日依法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上述处理处罚决定,被查钻石公司表示服从处理决定,并于日依法补缴消费税49444.4元。但该公司对2013年8月之后未申报缴纳消费税行为被给予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相继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为:被查钻石公司作为纳税人,应依法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多次告知该公司相关的法律规定,但该公司仍未进行申报。该钻石公司2013年8月~2013年10月销售钻石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行为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税务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均维持了石家庄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  事不鉴不清,理不辩不明。几经周折,这家钻石销售公司终于认识到了其违法所在,服从了法院判决,缴纳了罚款12132.56元。(作者:苗丽晓 陈军 李长江)法理评述本案体现了多个法理观点  综合分析,这起税收争议体现了多个法理观点。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应明文规定应税行为和应税标的物,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主体不得征税,任何主体也没有纳税的义务。  本案中,被查公司一再强调其对钻石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文件不知情,并以176号文件被废止为由,为其不缴消费税行为申辩。其上述观点正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基于此,如果没有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改为零售环节的法律依据,该公司就没有缴纳相关消费税的义务。税务机关在本案中也很好地践行了这一原则,以充分的法律为依据,证明了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存在。  法律非经公布不得生效原则  在税务机关依据40号文件否定被查公司观点并对其2013年8月之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后,被查公司又以不知道40号文件、该文件未对外公布为由辩解。这一观点其实也体现了法律非经公布不得生效的原则。尤其是《立法法》实施后,任何法律都必须在实施范围内通过媒体进行公布,否则就不能产生应有的效力,这也是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对内部的通知发文改为对社会公告的主要原因。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即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40号文件是日发布的,其中有关“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的描述,容易使人误解为该文件有效期追溯至日,似乎违背了法不追溯的原则。其实则不然。澄清这个误解,需要先了解该文件的渊源。  日国务院发布45号文件规定:“同意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并对未镶嵌的成品钻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税率征收。”其中首次明确了将钻石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移至零售环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0月、11月相继发布176号和177号文件,两份文件均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176号文件自日起执行,177号文件自日起执行。2001年11月,财政部接着发布了190号文件,将177号文的执行时间改为自日起执行。  国务院日发布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其中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这一修改使消费税纳税人增加了“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国办函45号文件即属此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7月发布了40号文件,将上述规定进行了系统表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从日起,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综上所述,40号文件是对已有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没有违反法不追溯的原则。因此,税务机关责令被查公司补缴2012年7月~2013年7月的销售消费税于法有据。  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也即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是指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本案中,对被查企业2013年8月之前的未缴消费税行为,税务机关考虑到企业认为是税法不明确所致,只责令其补缴税款,未作处罚。而在税务机关已申明法律规定,责令企业就钻石销售缴纳消费税的情况下,企业仍拒不申报缴纳其后期间的相关税款,税务机关对被查企业2013年8月后拒不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另外给予了行政处罚,处罚合法合理,过罚相当。  作者:苗丽晓,河北省国税局领军人才(稽查评估方向)、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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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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