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合同里面的价格,内容不变,只是价格变,就是从新打印了一份签的,这样的话 英文,哪一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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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签“阴阳合同”惹来官司 合同效力说法不一
来源: 责任编辑:陈小妮
股权转让签“阴阳合同” 惹来官司
“阴阳合同”广泛存在,经办法官说,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履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东南网5月29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 通讯员 林舒岚 郭昕婕)阿强想承包泉州某高校食堂的餐厅,但没做实名股东,而是筹资50万元,以两位朋友的名义注册一家餐饮公司。
后来,阿强想收回股权,便和其中一位朋友先后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不同,即“阴阳合同”,价高的“阳合同”用于工商登记备案,两人实际履行的是价低的“阴合同”。哪想,股权变更后,朋友拿出“阳合同”,要求阿强按照里面的高价支付转让款。
近日,该案在鲤城法院一审落下帷幕,法院认为,“阳合同”仅是出于股权变更登记之需,并非双方真实约定,其中的价格条款因此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
一份股权转让 先后签两份协议
2010年12月,阿强想承包泉州某高校食堂里的一间餐厅,但碍于身份关系,他不方便做实名股东,所以筹资50万元,以朋友阿东和阿兰的名义,注册一家餐饮管理咨询公司来承包。该公司工商登记显示,阿东“出资”15万元,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阿兰“出资”35万元,持股70%。
两年后,阿强想恢复官方股东名义,于是在去年3月15日,与阿东私下里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阿东同意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阿强,阿强支付这两年来的管理费及其代为补交的税款等共3万元,阿东应协助阿强办理法人变更及股权转让,变更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阿强承担。
去年3月18日,两人又签订一份官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阿东将持有的30%股权作价15万元转让给阿强,用于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
去年4月,相关变更手续办结后,阿强如第一份协议所约,向阿东交付3万元费用。
但随后,阿东拿着《股权转让协议》,将阿强推上被告席,要求他支付15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对此,阿强在庭上称,这份《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一个形式,并无实际的法律效力,两人实际履行的是第一份协议。
鲤城法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仅是双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签,对于股权转让款的真实约定,应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为准,鉴于阿强已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因此阿东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阴阳合同”广泛存在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如何认定这两份合同的效力,及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参照哪一份合同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的当事人出于规避政府管理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对同一单交易,签订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其中,提交给相关部门查验、备案的,但当事人并不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为“阳合同”,另一份仅为当事人所掌握,双方按约履行的是“阴合同”。
经办法官说,“阴阳合同”不仅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在房屋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中也广泛存在。比如,甲方以5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一处房产卖给乙方,双方交易完成后,再签订一份“阳合同”,以30万元的交易价格到房产部门登记备案,这样一来,双方就完成避税的目的。
合同效力 业界说法不一
对于“阴阳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经办法官说,业界观点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是无效的,理由是二者均违反《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因而是无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阳合同”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在主管部门备案,应为有效合同;与之相反,“阴合同”为双方私下协议,双方以此规避政府管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未在主管部门备案,形式上欠缺生效要件,应视为无效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阴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真实体现,实践中履行的也是该合同,因此“阴合同”有效,而“阳合同”除价格条款内容部分无效外,其余条款内容应为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 需具体分析
经办法官说,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履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综合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及双方签订两份合同的时间、内容格式等,可以形成一条证据链,证明双方在第一份合同中,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阳合同”的签订是为了履行第一份“阴合同”约定的协助变更登记义务,使第一份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虽然,“阳合同”是登记机关的格式合同,但其中记载的价格,仅是出于股权变更登记之需,并非双方真实的约定,因此该条款的效力不应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阴合同”都是有效的。按照《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的合同可视为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一旦合同中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还可依法撤销。我确定找律师打官司
不找律师只是想征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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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什么是二手房阴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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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二手房阴阳合同? 二手房阴阳合同即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与备案的价格不一致的合同。做高房价和做低房价都是阴阳合同,做低房价是备案合同价低于真实成交价,做高房价是备案价格高于真实成交价,由于银行贷款是根据成交价格的一定成数审批的,在成数不变的情况下,做高房价可以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 一套真实成交价格为200万元的房屋,如果银行只贷七成,按200万元计可获得银行贷款140万元,但如果成交价格做高到250万元,同样贷七成,就可获得银行贷款175万元。而买方所付出的代价仅仅是要按250万元交纳税费,以及多贷35万元的利息。做低房价为了少交税,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审核,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成交价过低,会要求按其审核的合理价格交税。而做高房价是为多贷款,会造成多交税,因此税务机关并不会对过高的成交价进行审核。二、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有哪些?很多人都认为,为了避税做低房价很可能被税务机关查到,并且违反法律法规政策,风险比较大。而作高房价只要和中介达成协议,就不存在其他风险了,其实不然。做高房价签订阴阳合同同样具有下面几个风险:(一)银行拒绝贷款的风险房产是抵押物,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银行可以要求拍卖房产,如果房产的价值低于市场价,那么房产拍卖所得的款项很可能不足以偿还银行的借款,所以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很可能拒绝放贷。而付款是买方的义务,如果银行不愿贷款,买方又没有能力补足房款,那么买方就会构成违约,将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二)银行解除贷款合同的风险借款合同中通常有这样的内容: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即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这也是为了保障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比如,房产价值为200万元,而银行贷了250万元,银行仅就2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对超出的50万元没有优先受偿权。这就对银行很不利,所以银行要在合同中约定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借款人要提供新的担保。做高房价是房产的真实成交价低于合同价,这同样会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做高房价现象日趋增多,银行很可能会修改借款合同,即要求买卖双方保证向银行提供的合同价是真实的成交价格,否则银行可以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买方提前还贷或提供新的担保。(三)税收增加的风险做高房价是为买方多贷款,卖方并不能从中获益,所以买卖合同通常会约定为买方应保证卖方实际拿到多少钱(即到手价),或约定做高房价所增加的税收部分由买方承担。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都与房产的增值额或成交价有关,双方很可能会为增加了多少税收产生争议进而引起纠纷。(四)付款纠纷的风险做高和做低房价都会产生两个不同的价格。做低房价可以订立两份价格不一的买卖合同,也可以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再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将差额部分以“补偿款”“装修款”的名义补足。而做高房价通常都是签两份价格不一的买卖合同,并不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差额,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在出现两份价格不一的合同时,到底哪一份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呢?对买方来说,当然主张价格低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而对卖方则正好相反。尽管规定一般以后一份为准,但如果两份合同日期相同就需要有其它证据证明。由于付款是买方的义务,买方应就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可见买方的举证责任大于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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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的时候他没有给我一份,说这是机密。
这样的话只有他手里有一份合同,我担心打印的合同可以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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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的时候他没有给我一份,说这是机密。
这样的话只有他手里有一份合同,我担心打印的合同可以篡改吗。
辽宁 抚顺 发表时间: 10:09
尊敬的用户请先登录后解答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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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共 4 条
叙述清楚些吧
律所: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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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律所: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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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该是两份每个人一份,他的说法是错误的。
律所: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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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篡改的。
律所: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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