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定680个贫困县物业管理企业自己等级核定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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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50积分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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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机构:光泽县政府网站  来源: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决定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日建设部令第125号,日根据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第七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八条 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
  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第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资质审批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审批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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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宜春市文化之窗第一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宜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委托,根据宜春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宜财采【号采购通知书要求,现就宜春市文化之窗第一期物业管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投标。1、招标编号:JXYCCG-2、招标项目名称:宜春市文化之窗第一期物业管理(51097平方米)中国采招网*(.cn)(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要求)3、投标方资格:(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违法、悔约记录;(6)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7)具有国家有主管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近三年(2009年9月-2012年8月)有管理相同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政府办公大楼经验且取得较好业绩企业;(8)投标人必须具一定的设备设施维修技术力量做支撑。特别提醒:投标时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投标代理人身份证、物业管理企业一级以上资质证、管理相当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行政机关办公大楼物业三年以上经验且取得良好业绩的合同原件及业主书面证明文件原件、投标保证金进账单(未带原件的以招标人到银行核对到帐为准),以上证书必须提供用于资格审查。投标人将原件装于投标书内的,视为开标前送达,并在开标后审查。5、评标方法和原则:采用综合评分法。6、拟投标人在宜春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并进行网上报名,也可到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现场报名。现场报名地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337,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窗口)。报名时间为: 日至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 7、报名费:人民币300 元,售后不退,可现场缴纳也可网上报名。若网上报名,请按下述地址汇款,开户名称:宜春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宜春农商行宜阳支行营业部,账号 :149*****000或后可见*******或后可见,(请在进账单摘要中注明代码********或后可见01),汇款单上注明所购标书编号,电子邮箱号。然后将汇款单据复印件、投标单位名称、详细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联系人传真至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8、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必须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贰万元整,采用银行转帐方式,不接受个人汇款;收款人:宜春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宜春分行平安支行,账号:150*****290或后可见********或后可见。9、如网上报名,报名费和投标保证金为不同帐号,请各投标供应商在汇款时注意分清,以免混淆,造成退付时的麻烦。汇款后分别将汇款单传真至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如未向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发送上述传真,恕不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公告澄清、变更、修改、补充等事宜。10、投标文件投送及开标地点: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宜阳大厦中座三楼337,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窗口)。11、标书投送截止时间:日上午9:00(北京时间)。12、开标时间:日上午9:00(北京时间)。13、联系电话:****-*******或后可见&&& 传真:****-*******或后可见&&& &&&& 联系人:龙微娜& 阳婷14、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活动事项提出质疑的,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七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包括信函或传真)的形式与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 &&&&&&&&&&&&&&&&&&&&&&&&&&&&&&&&&&&&&&&&&&&&&&&&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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