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务信息披露是未来财务业绩快报 披露时间的指示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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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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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和经营环境,对外公开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够使投资者和债权人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据此作出合理有效的投资决策,从而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其间经历了由禁止发布到鼓励但非强制性披露的政策演变过程,现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信息披露体系。到目前,西方各主要国家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象已非常普遍,我国上市公司更广泛地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也将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本文拟对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过程进行考察,与我国目前财务预测的现状作比较研究,从中得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启示。  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制度变迁  财务预测所提供的信息显然不同于历史性财务报表,因为投资决策主要是与上市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而财务预测恰恰可以提供这些信息;只要财务预测的质量可靠,这些信息将远比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更具实用性,这正是预测性财务信息存在的理由。美国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其上市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信息的制度也非常健全,对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还有专门的法律规范(Registration under theSecurities Act of 1933),但其业界对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理论认识和具体实践,却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艰难的过程。  从20世纪40年代起,美国证券界和会计界就开始对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问题展开专题研究,但由于预测上市公司未来发展的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禁止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一系列预测性的财务信息。究其根源,其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由于早期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不足,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证券发行人在早期的发行过程中往往利用投资者的弱点,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作出夸大的陈述,有的甚至蓄意欺诈,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从而造成证券市场的急剧动荡,引起证券监管当局对财务预测行为产生偏激的看法。  其次,当时许多学者对预测性财务的可靠性进行质疑,他们认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在于获取收益,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往往需要研究拟投资公司的经济状况,因此那些反映公司现有资产和利润的信息在投资决策中占有决定性地位,而这些信息主要表现在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于是现有的财务报表就应该成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而诸如未来盈利预测等预测性信息则不用考虑,因为“没有哪家公司的管理者准备去亏钱,如果真要亏钱,他们将会马上被撤换”,所以据此可以推出,公司管理者所作的预测无论如何也不会是真实的推测,无非是其对未来所抱的一种愿望罢了。  第三,预测性财务信息长期被禁止的原因主要还在于SEC的监管态度。从美国历史上看,“早期的高风险、不成熟的资本市场是无法给预测提供良好的环境依据的”,因此,SEC从诞生起至70年代早期,均无条件地禁止上市公司在公开材料中披露财务预测的内容。其监管理念是,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本质就是不可信的,不成熟的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于这类信息将会给予不适当的依赖”。  但在年间,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和发展的现实需要,SEC动用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包括先后成立两个相关的专业委员会,采取了一系列行为,包括公布多项议案、广泛征求市场各参与者的建议和评论、进行全面而周详的调查和论证等,邀请众多的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举行了多次听证会,从中足见SEC对财务预测行为规范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在是否解除禁令的问题上,美国证券业界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1973年,SEC明确改变监管政策方向,准许上市公司自愿性地披露预测性财务报表,但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只是制定了安全港规则(Safeharbor rule)来鼓励其自愿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所谓安全港规则,是指只要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进行编制,并且编制时所采用的各项基本假设均属合理性,则即便其没有达到目标,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法令颁行以后,由于受到政策鼓励的上市公司较多地披露其乐观的财务预测,随即引发了投资者集体控告上市公司的众多案例。这主要因为上市公司的财务预测公开披露后,报表内容被证券商、投资顾问及其它证券分析人士所采用,成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一旦发生投资亏损,财务预测就会被质疑是否按照“合理性假设”和诚信原则所编制的,因此以集体诉讼方式控告上市公司有隐藏重要事实的诈欺行为的案例便不断地发生。为此,联邦法院遂提出了“忠实表达警示文字原则”,即当提出预测性财务报表或意见时,若其中附带有相应的警示语句,则该预测性报表将不构成证券诈欺行为,此项原则被美国各地方法院广为采用。  1975年至1985年的10年间,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先后发布了《财务预测编制制度指南》、《财务预测揭示与说明――立场声明75-4》、《财务预测检查指南》、《财务预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四份指导性文件。随着各种预测性财务信息在证券市场中的广泛应用,为进一步规范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1978年,SEC专门制定颁布了《揭示预测经营业绩的指南》和《保护预测安全港规则》等有关规定,它们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此后AICPA也相继颁布了《财务预测会计准则》(1985年10月)及其相应的《预测财务报表指南》。可以说,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的管理程序和审计制度日趋成熟,预测性财务信息也更能反映公司的客观情况,能够推动更为知情的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的发展,促使市场价格更准确、可靠地反映其本质价值。于是,财务预测的禁令自30年代美国制定联邦证券法以来,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后,终于在1979年伴随着财务预测行为安全港规则的制定而被解除,使得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行为得到保护。经过多次改动后,该规则被《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所采纳,并包括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  我国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现状及争论  目前在我国,根据199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公司上市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税后利润总额、每股盈利、市盈率等盈利预测信息,这显然属于强制性披露。至于公司上市后在年度报告中是否披露盈利预测信息,则取决于其自愿。根据证监会规定,凡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盈利预测信息,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查并出具报告,这说明我国对盈利预测信息实行强制审核制度。但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制度规范主要散布于《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之中,显得分散而不成体系。有些文件中虽然或明或暗地涉及到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但有的是强制性规范,有的是任意性规范,含糊不清,起不到真正的规范作用。而用,规范的内容也仅局限于上市公司在上市时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和审核,没有关于盈利预测信息生成的会计准则与之相配套。比较而言,尽管1996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仅适用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它对盈利预测项目所作的规定却比较全面,包括盈利预测制度的主要内容,如盈利预测的本质、提示性规定、预测数据的范围、预测依据、预测期间、预测假设的说明和预测附注等。总的来说,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已经起步,但尚未引起有关部门和国内会计界的足够重视,相关规范体系的制定和实务工作的开展还任重而道远。  尽管在我国上市公司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紧迫而必要,但应否公开披露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相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会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这种成本既包括财务信息收集、整理和加工的成本(而信息披露的收益却无法用可靠的资料和数据来衡量),也包括上市公司对外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所必须支付审计成本(财务信息过多、过于复杂会增加审计成本)。第二,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可能会泄露上市公司的商业秘密。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谁能充分地获取和占有竞争对手的信息,谁就会取得竞争中的主动权,而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了预测性财务信息,特别是研究与开发项目和投资项目的信息后,必然会使竞争对手采取相应的策略,使企业处于劣势。第三,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容易影响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正常行为。经营者在披露了财务预测后,只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保证预测目标的实现,要么放弃。如果选择前者,在市场变化莫测的情况下,只能采取短期行为以保证预测目标的实现,从而可能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利益;如果选择后者,则可能导致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上市公司产生信任危机,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第四,美国等大多数西方国家均采取预测性财务信息的自愿性披露制度,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各种相关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环境还有待完善,目前不宜实行强制性财务预测制度。  表一: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对于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任何制度变迁和执行都需要付出成本代价,但关键是看其能否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这一点上,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资本市场乃至参与各方的效率提升无疑都是十分有益的;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信息公开的程度将越来越高,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在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下,各上市公司都将披露类似的财务预测信息,不可能出现单方面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而只会导致各家上市公司之间彼此通过调整经营决策达到博弈均衡;财务预测会影响正常经营行为的说法,完全是经营者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已。  至于美国等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均采取自愿性披露,恰恰是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市场比较成熟,筹资者和投资者可以自由进出资本市场,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流向主要取决于筹资者之间竞争的情况。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上市公司作为筹资者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促使他们偏好于把资金投向本公司。另外,目前除美国外,其它西方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的其实都并不是纯粹的自愿性披露,而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结合。因为在美国,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披露已经成为惯例,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之间并不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在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能够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公司由于受到严格的限制为数不多,而对投资者的限制则比较少,很大程度上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出入资本市场;另外国内居民储蓄居高不下,也造成资本市场上资本供大于求,筹资者面临的筹资压力相对较小,从而就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漠视投资者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需求而不披露或不愿披露。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不仅上市发行股票时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的现行政策不应有所松动,而且在上市公司进行购并活动时也应该强制性披露财务预测信息,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自愿性披露预测性财务信息。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几点启示  从美国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无论是SEC的审慎态度,还是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更替,都充分说明财务预测信息的披露是一个对于资本市场乃至参与各方都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安排。其实,无论是强制性披露还是自愿性披露,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强制性披露能够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预测信息,但在财务预测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财务预测信息对企业不利时,企业管理者就有可能操纵预测性财务信息,财务预测信息的质量就很难保证;自愿性披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管理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预测信息的质量,但这并不能完全做到,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自愿性披露有可能难以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在我国目前每年都几乎只有三成左右的上市公司完成盈利预测的情况下,比照西方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现状,首先应该看到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对提高市场有效性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大胆推行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侧重于强制性披露的财务预测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第一,在《公司法》、《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场合以及自愿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情形,并明确划分和界定上市公司编报预测性财务信息责任和注册会计师代编和审核责任,并建立预测性财务信息保险制度和赔偿制度,保证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品质;  第二,证券监管部门应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给出范例供有关上市公司参考;  第三,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单独制定一项具体的会计准则《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准则》,注册会计师协会则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X号――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规范指南》,以此来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在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中的责任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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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否认媒体未来公司业绩将大增的报道
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题为《金宇集团拟革新产销体系,抗原产能今年或暴增十倍》的文章,文章中提出"公司力争到2013年年末抗原产能将从2012年的8亿微克暴增到100亿微克,增加十余倍"、"对于公司日后的发展,张褕宇称,公司计划在未来三年内,投入7至10亿元到生物制药产业,通过并购重组、技术改造,成为国内高端疫苗制造商,力争2013年年末抗原产能从2012年的8亿微克迅速增到100亿微克,每年收入增长至少在30%以上"、"此番剥离房地产业务,金宇集团除了直接获得了1.95亿元的出让金外,同时还收回了巨额应收账款,总共收回的资金接近7亿元,增加近8000万元的利润, 无疑为其2013年度业绩带来了良好的开端,也为加大生物制药投入提供了资金保障"、"据保守预测,市场性疫苗未来3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60%是大概率事件",该报道被多家媒体转载。
金宇集团(月29日公告称,经核实,公司于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公司高管就目前公司产能瓶颈及未来发展规划与参会股东进行了沟通。公司董事长及其他高管没有接受媒体采访。报道中提到的关于产能扩张的具体内容与事实存在差距,公司未发布过相关产能数据信息。此外,该报道中关于"公司力争到2013年年末抗原产能将从2012年的8亿微克暴增到100亿微克,增加十余倍"等内容存在误解之处。
:子公司火灾系工人操作不当
天龙集团(月29日公告,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天虹油墨有限公司于日晚9时15分发生火灾事故,初步查明事故原因为4号车间的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该车间的化油房起火。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主要致使一台生产松香油的反应釜、部分原材料、4号车间的厂房部分受损。据初步估算,本次事故造成的设备、原材料损失及房屋修缮费用约八十万元。 事故对北京天虹色浆的生产会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已安排其他子公司对北京天虹的生产需求提供保障,北京天虹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受重大影响,公司已积极组织事故现场清理,落实生产设备重置、房屋维修事宜。预计4号车间全面恢复生产时间在2013年3月下旬。
公司高管变动公告:
:财务总监辞职
海得控制(月29日公告,公司于日收到财务总监李强先生的辞职报告,李强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上述辞职报告自日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待李强先生工作移交后,并在公司聘任新的财务总监之前,由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郭孟榕先生代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职务。
取得资格或者证书公告:
荣获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金风科技(002202)自主研发的2.5M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组日前荣获“2011年度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这是金风科技首次获得国家能源科技进步奖,证明金风科技的研发实力已居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近年来,金风科技作由于持续投入研发和技术创新,在成功推出1.5MW直驱永磁机组后,又推出了2.5MW和3.0MW产品,6MW海上风电机组目前已完成设计。公司经过15年的研发经验积累,其创新能力已成为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之一。”
目前,公司2.5MW直驱永磁机组已批量生产并通过市场考验,成为市场上同兆瓦级主流产品,年均可利用率近96%。除国内市场外,该产品目前已成功进入了美国和澳洲等成熟风电市场,累计装机容量超过400MW,其中包含100MW潮间带机组装机。
: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金达威(月29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一项发明专利证书,发明名称:一种维生素A中间体六碳醇的提纯方法及装置。
:取得专利证书
龙泉股份(月29日公告,公司于近日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人认为,专利授权有效的降低了生产成本,解决了产品工序中缠丝机应力不稳定的问题,针对PCCP管材腐蚀问题提出系列解决方案,通过物理或化学处理等有效措施,提高管材整体防腐性能,有效延长了PCCP管材使用寿命。上述专利的取得不会对我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发挥我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促进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
:关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浙江众成(月29日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1项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名称:包装用聚烯烃薄膜及其制备方法。
:全资子公司取得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资质
北新路桥(月29日公告,近日,北新路桥全资子公司新疆北新迪赛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丙级,证书编号为:A。该资质的取得有利于迪赛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对其承接相应工程项目起到积极作用。
: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七星电子(月29日公告,1月28日,公司接到“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02专项2013年度项目立项批复的通知》(ZX02[号),根据该通知的内容,公司申请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度项目“65nm-45nm铜互连清洗设备产业化”已完成立项审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已完成预算核定。 根据该通知后附的“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2013年项目(课题)清单及中央财政预算核定表,公司承担的“65nm-45nm铜互连清洗设备产业化”项目将获得中央财政核定资金总额5,676万元。 按照国家及02专项的有关要求,该项目获得立项审批后,除了中央财政拨付资金外,地方政府还将按比例核定地方配套资金。
其他重要非财务信披公告:
: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江西铜业(月29日公告,公司于日收到江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赣证监发[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按要求已在两个工作日内对《决定书》内容进行了披露,同时通知了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铜集团”)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江西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组织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对照《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内容,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核算问题
2011年度提取安全生产费为人民币2.1亿元,纳税调整安全生产费影响所得税额为人民币3,150万元,但未确认相应金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影响利润为人民币3,150万元,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不符。
整改措施:
按照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已于2012年12月进行当期调整,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会计准则的学习。(责任部门:财务管理部,责任人:姜烈辉,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二、募集资金使用问题
2011年3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将部分募集资金为人民币8.7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宜,期限不超过6个月,但公司实际直至11月8日才完成上述募集资金归还事宜,超过6个月期限,且未在资金归还后进行公告。
整改措施:
上述情况,公司已在日,《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临)披露。对于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归还的上述募集资金的问题,公司也会引以为戒,通过提高认识、定期自查等整改措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责任部门: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室,责任人:姜烈辉,潘其方)
三、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问题
1、独立性问题
(1)控股股东江铜集团有的部门未设立,如财务部门,职责由上市公司对应部门承担,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整改措施:
按照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控股股东江铜集团已于2013年1月设立集团资产管理部,该部将独立履行江铜集团管理职能。公司就年度为江铜集团提供的计划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股权管理等业务的托管服务,公司与江铜集团已于2012年底签订了《托管协议书》,公司已向江铜集团收取了托管费。(责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企业管理部,责任人:潘其方、蒋集云,完成时间:2013年1月)
(2)公司存在部分管理制度沿用江铜集团制度的现象:如江铜集团公司产品盘点管理细则、固定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等。
整改措施:
按照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将按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制定产品盘点管理细则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及时发布实施。(责任部门:生产运营部、企业管理部,责任人:胡晨涛、蒋集云,完成时间:2013年2月)
2、程序规范性问题
(1)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聘任吴育能担任副总经理、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聘任董事,独立董事未发表独立意见。
整改措施:
根据整改要求,时任的各位独立董事已补充发表了意见。公司按照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学习,独立董事认真履责、勤勉尽责,继续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行的规范性。(责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责任人:潘其方,完成时间:本次整改公告)
(2)部分投资决策程序滞后。如2012年3月第五届董事会第15次会议第20项议程:批准及追认设立广州江铜铜材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香港有限公司。
整改措施:
按照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公司进一步提高决策的规范性,重大事项按程序及时审批和披露。(责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责任人:潘其方)
(3)公司部分关联交易未见履行审批程序。江铜集团七宝山铅锌、江铜稀土、金德铅业、九江铅锌公司、铜板带公司、南方公司等都由公司托管,进行日常管理,但公司与集团间未就此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整改措施:
按照江西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控股股东江铜集团已于2013年1月设立集团资产管理部,该部将独立履行江铜集团管理职能。公司就年度为江铜集团提供的计划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股权管理等业务的托管服务,公司与江铜集团已于2012年底签订了《托管协议书》,公司已向江铜集团收取了托管费。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该管理费的总金额未触及须审批的限额。(责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企业管理部,责任人:潘其方、蒋集云,完成时间:2013年1月)
3、部分销售合同与客户风险控制执行不力。
(1)公司与江西铜业集团铜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板带公司”)签订的2011年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付款结算方式为预付货款,即“买方须按对应批次发货数量金额预付货款到卖方账户后,卖方开单组织发货”。2011年期末公司应收铜板带公司货款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未严格按合同条款执行。
整改措施:
按照江西证监局责令整改要求,公司已将责令整改内容涉及到铜板带公司的应收款收回。公司将结合生产和市场需要,加强产品销售合同的风险控制执行力,严格控制逾期账款并及时回笼货款。同时,加强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规范运作的意识。(责任部门:贸易事业部,责任人:陈何辉,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2)公司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国贸”)与上海豪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豪盛”)签订2011年度电解铜长单销售合同,约定买方在支付10%保证金后于每个作价月份的作价期内进行点价。但实际月江铜国贸在未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每月接受上海豪盛的点价。
整改措施:
本公司已向子公司(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必须严格按江西证监局的要求,从制度、流程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和落实,并将组织对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日常运行与风险控制情况的检查。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立和完善了客户准入和信用审查制度,完善内部风控流程,按风险控制流程,对于客户的履约风险和价格风险实施监控。(责任部门: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责任人:苏黎,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4、公司未对董秘重要性给予必要的重视,存在内部未给予董秘高管待遇的问题,不符合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按照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公司高管任免需要事先征得省国资委意见,因此,公司董秘高管待遇问题,本公司将于2013年1月份内提出整改意见上报省国资委,争取2013年3月份取得省国资委推荐意见,完成整改。
(责任部门:公司董事会,责任人:董事长,完成时间: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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