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带人用中纪委和检察院书记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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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和检察院反贪局把人带走了,当时检察院出示了受贿罪立案侦查书让我签字,当时还有收查证,把家收了
山西-太原&04-02 00:4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4)
纪检委和检察院反贪局把人带走了,当时检察院出示了受贿罪立案侦查书让我签字,当时还有收查证,把家收了。现在10天了,也没有拘留通知书,也没有逮捕通知书。带走的是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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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检察院说,他们配合纪检委办案,现在请律师也见不上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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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检察院问了,现在属于监视居住,配合纪检委,但不能告诉我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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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885369  《民主与法治时报》7月15日第27期已刊登,该报记者已核实“银行没有这张支票”。  中纪委56号接待员说:“应由最高检察院受理”  最高检察院接待室的人说:“不属于我们受理”   省纪委接待室的人说:“应由省检察院受理”  省检察院接待室的人说:“应由省法院受理”  省法院的人说:“涉及到检察院人员的违法违纪不属于法院查处的范围。应由上级纪委或检察院受理”  徐州市纪委接待室,15号接待员说::“应由省检察院受理”  我们多次找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沈元光主任、杨波主任,他们说:“这不是涉法案件,而是涉及到司法部门人员的违纪,应属于上级党组织查处或批转督办”。   到目前为止都乱推诿,不受理。“伸张正义的共产党您知道吗”  检
信  《市县检察院、法院伪造证据、报复纪委书记,无人敢管》  ——————————————————  丰县法院扣职工67万元建十层办公大楼用,以市中院作保护伞,造成职工多次上访,纪委书记董超到省高院等部门去说理,法院把钱退给了职工,而董超却受到一次又一次的报复,被法院谢福志、检察院韩永共谋伪造“假现金支票”,判刑十年  请党组织查处,江苏丰县人民法院2007年第206号刑事判决书第3页,丰县人民检察院韩永、丰县人民法院谢福志伪造的假现金支票,“即江苏省丰县建设银行06年1月13日,金额3万元,票据号,这张现金支票是假的,丰县建设银行根本就没有这张支票。  一个电话打到丰县建设银行、就可以使案情水落石出。  另一张现金支票也是检察院韩永、法院谢福志捏造的,“即江苏省丰县建设银行05年3月12日,金额43505.9元,票据号”,这张支票存根上和取款人都不是董超签的名字,至于是何人领的到银行一查便知。  通过银行的监控录像,取款人拿现金支票到银行领款时,在现金支票背面的签名或对取款人在现金支票上遗留的指纹,到省公安厅鉴定,均能证明不是董超领的。  (注:07年受审时丰县检察院程沛颍科长逼董超在从未见过的05年3月12日的这张支票存根上受审时签名,受审时签名的内容是:“这张支票就是我领的、董超、日”,显然违背了财务规定和客观事实,故不能成立。)  尤其令人发指的是,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第83号刑事裁定书第10页书证5,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谢磊、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彦茂苏,为了掩盖假现金支票的事实真相,竟让银行出具了与本案假现金支票无关的证明:“5万元以下的现金支票不登记取款人的资料。”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第10页书证5还说:“企业破产清算组已出具了现金支票复印件证明,”显然是检察院谢磊、法院彦茂苏编造的。企业破产清算组根本就没有现金支票,怎能出具现金支票复印件证明?   请求党组织以事实为根据,严惩伪造假现金支票的检察官、法官,为给500名破产企业职工伸张正义而受到报复的原纪委书记,洗雪沉冤。  举报人:董超(身份证号:083018)、董林、董飞  手机:   (注:已向党组织写了多封信,至今没得到任何答复)  2013年月
日   伸张正义的党组织您知道吗?  “举报无门”  董超为原江苏省丰县发改委纪委书记,为破产企业职工伸张正义,遭检察院、法院共谋报复“伪造假现金支票”判刑十年,于日出狱。  为检举市县检察院、法院违纪违法人员,日、17日我们带着举报信及相关证据去中纪委信访接待室,56号接待员的答复是让我们找最高检察院受理;5月18日上午到最高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后,接待人员的答复是不属于该院管辖范围;29日下午我们再次到中纪委得到的最终答复是找江苏省纪委受理。  日上午,我们带着举报信及相关证据到了江苏省纪委接待室,接待人员拒不接收我们的举报材料,最终虽然勉强留下,答复却是让我们找省检察院受理;下午我们到了省检察院信访接待室,接待人员做完笔录后勉强收下举报材料,让我们找省法院受理;7月30日上午我们到了省法院信访室,接待人员让我们去省纪委和省检察院受理;8月6日上午,我们到了徐州市纪委举报中心,把举报材料交给15号接待员,他让我们找省检察院举报。  期间唯有《民主与法制时报》对市县法院、检察院伪造的假现金支票进行核实报道,而其他相关职权部门却在互相踢皮球,我们“举报无门”,试问该由谁来为民伸张正义!  董超、董林、董飞  2013年月日  民主与法制时报日第27期12版法制专版。  民主与法制网?首页 & 民主与法制时报 &
法域 & 正文  落马纪委书记的起伏人生  官网同步发布: 11:18: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本社记者 张晓娜 发自江苏徐州
浏览:55453次 【大 中 小】  他是职工眼中的功臣,也是地方麻烦的制造者。从纪委书记到阶下囚,他走了一条不寻常的路……  走出徐州监狱的大门,董超还是转身看了一眼。  妻子早就嘱咐过,监狱里的东西不要带出来。他没听,出来时手里还提着一兜举报材料。  日上午9点多,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董超,最终减刑3年零11个月,提前释放。  董超出狱见妻子的第一面,只留下一句话:不回家,去北京!  原来在徐州监狱服刑期间,董超分别向中纪委等部门写了共208封举报信,所有举报信内容如一,皆是举报“市县检察院、法院伪造假现金支票判其十年”一事,但均杳无音讯。快出狱的时候,他才知道,所有举报信都被监狱扣留了。  这让董超心里憋了口气,出狱后,他决定直接去北京向中纪委递交举报材料。然而,在北京的15天,事情并没有董超想象中那么顺利。  “曾爱钻牛角尖”  虽说出狱已经快两个月了,但董超基本上大门不出,二门不进,他没有见任何朋友、同事。妻子让他边找工作边举报,他就急;妻子让他联系一下朋友,他就说:“我想等事情解决了再见他们。”  面对媒体,董超说得最多的是他青年时候的“辉煌”。  “当过企业的厂长,27岁就任张五路乡党委副书记,那是县里当时最年轻的干部,当过副镇长,当过纪委书记……”这样的话他有时会一连说上几遍。每到此时,妻子会打断他,指了指他的头说:“脑子出问题了吧,已经被‘双开’,没了公职和党籍,再说这些还有什么用。”  对于董超的入狱,他的大部分同事和领导都表示确实没有想到。  徐州市大龙湖办事处(原云龙区潘塘街道办事处)主任张健更是直呼很意外。  出事那天,董超所在单位——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办事处正在召开党委会议,时任办事处副主任的董超突然被丰县检察院的人带走。  张健后来了解到,董超出事不是在徐州,而是在他任丰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纪委书记,兼任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典电器)破产组副组长期间。  “董超在办事处的表现有目共睹。”张健印象中,在办事处做拆迁工作的董超常常不回家。“很清廉,有拆迁户给烟和酒,董超都不要。”张健这样形容。  虽然在办事处工作上没有问题,但张健说董超这人喜欢钻牛角尖,很难与人沟通,他的朋友不多,和同事的关系也一般。  董超原丰县发改委老领导也表示,董超为人有些问题:“他话说得多一些,有时会让单位同事很反感,意见很大。”不过董超工作努力,出事后,老领导曾带着同事去看守所看过董超,但更主要的目的是让干部受教育。  对于自己性格上的弱点,董超也部分认同,他承认自己太认死理了。妻子也多次说他:“都已经离开丰县了,还去管破产企业职工的事,这不就是给自己找事吗?”  职工眼里的功臣  董超妻子所指破产企业,就是丰县发改委下属企业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典公司)。2001年底,董超任丰县发改委纪委书记,上任后,参与该公司的破产工作。  董超所在的破产组共有4名工作人员,丰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刘品军任破产组组长,副组长是董超,此外还有该县工商局和地税局两名工作人员。  当时,新典公司的资产违规过户给三利公司。无产可破的事实,就连460名职工也被蒙在鼓里。  为此,董超多次自己垫资前往涉事公司接洽。日,丰县改制指挥部办公室对新典公司违规过户给予了纠正,终将三利公司名下418万元房屋产权的不当得利,依法又返回到新典公司的名下。  2004年底,“有产可破”的新典公司以49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江煤科技有限公司。  破产的大部分资金由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打到新典公司的账户,但剩余的67万元却被丰县法院扣下。  为了追回剩余的破产资金,董超带领破产企业职工代表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县法院、徐州中院等有关部门说理。  一次,在县委办公室,新典公司张新建、王文季等职工代表去上访,县里叫来了董超和丰县法院院长。法院院长对代表说:“徐州市中院不让把钱给你们职工,现在市中院又把你们职工要钱的报告转到省高院研究室去了,把钱给你们职工,我们县法院也当不了家。”  此时,已到了日,董超接到了徐州市委组织部的正式调令,他被调到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办事处任副主任一职。新典公司职工代表再次找到董超,希望他继续帮助讨要法院拖欠的67万元。  面对请求,董超也期待事情能水落石出,“虽已离开丰县,但这个闲事仍要管。”他有了想法,一定要到省高院核实下情况,并将此事跟组长汇报。由于职工没有路费,董超以新典公司职工的名义去了高院。  江苏省高院研究室的高洁法官告诉董超说:“省高院根本就不知道你们职工要钱的事。”高院信访室还给徐州中院开了函件,让中院认真接谈新典公司来访人员。  从高院返回4天后,丰县法院退给了职工50万元破产费用。职工代表张新建表示:“许多职工做梦都没有想到还会分到第二笔钱,董书记是一心为我们做事的。”  职工们高兴了,但很快丰县发改委的领导打电话给董超,让他从徐州回丰县一趟,说县委领导要见他。  董超遂返回丰县,他向县委书记、副书记都做了相同解释:“两名职工代表到省高院等部门去说理,企业破产清算组组长刘品军让我把他们从省里领回来。”县委主要领导听完解释后没有表态就让董超回去了。  转眼间,董超已经在徐州市云龙区潘塘街道办事处工作了一年半之久。日,为了拆迁安置工作连续工作两昼夜的董超在单位被丰县检察院的人带走了。  证据可圈可点  根据丰县法院(2007)丰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内容,认定董超通过虚开餐饮发票和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组组长刘品军共同私分109000元破产费用,列在董超名下的是51000元,刘品军曾先后给董超两张支票让他取钱。  对于虚开发票一事,董超说他在担任破产清算组副组长期间,为开展单位工作而购买香烟不能在单位财务报销,在小饭店接待用餐均无发票,解决企业无产可破问题的出差费用均由其本人垫支。几年来,他共垫支各种费用4万元。多开的餐饮发票是为了报销其垫支的费用,最后只报销了3万元,剩余的票据被破产清算组组长刘品军退回。  事实上,在董超被采取强制措施一周前,刘品军(另案处理)已经被丰县检察机关带走。  由于县检察院指控董超和刘品军共同贪污10万余元破产费用,开庭前,董超要求共犯刘品军出庭作证,但意见未被采纳。  判决书中涉及董超领取的两张现金支票,其存根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丰县支行日、金额为43505.9元、号码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丰县支行日、金额为30000元、票据号为”。  “这两张支票都是伪造的‘假现金支票’,尤其是第二张30000元的支票,更不可能是真的。可以到银行查录像、对指纹、核实签名。”董超说。  破产期间,新典公司在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各开有一个账户。2005年10月底,新典公司破产费用除法院拖欠17万元外已基本到位。新典公司于是在2005年年底取消了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户都取消了,所以可以肯定日的这张支票是假的。”  让董超更加确定没有这两张支票的原因还有:日,他被丰县检察院带至丰县凤城宾馆关押六天六夜,检察院人员先后于4月13日和4月14日,拿来两张支票存根让他签字,董超均写下了当天的日期,并写下“这张支票就是我领的,董超”。很显然,涉案的两张支票的日期和自己签过的日期并不吻合。  吊诡的是,这两张支票,董超不仅从没有见过,即使在法庭上,董超提出拿支票举证,法庭也没有出示这两张支票,更没有让董超确认。案件一二审时,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日的这张支票出自中国建设银行,但在书证中均变成了中国银行支票。是否属借用也不得而知。  作为重要证据的支票在中国建设银行是否存在?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到中国建设银行江苏丰县支行核实情况。该行副行长王前锋让单位会计确认后相当肯定地告诉记者:“建设银行并没有这张江苏省丰县建设银行日、金额为30000元、票据号为的支票。”  “时间虽久了,但我记得很清楚。”王前锋还表示,2006年时,他是该行业务部主任,对企业开户情况非常了解。他印象中,徐州新典电器有限公司当时在建设银行没有开户记录。不过,王前锋拒绝给出建设银行没有这张支票的书面证明。  当过纪委书记的董超,更加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他告诉记者,两次开庭让他对申诉失去了信心,下一步,他希望能找到铁证,继续举报。  责任编辑: 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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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尊敬的全体领导:您们好!   各级纪委、检察院接待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您是不敢想象......?请您为社会主持公平正义!谢谢!  中国罕见 :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战线上的首例,真让人不敢想象......  法院强扣破产企业500名职工的钱建法院十层大楼用,纪委书记到省委去说理之后,法院把钱退给了职工,而纪委书记却被市县两级检察院、法院共谋虚构“建行现金支票”诬陷贪污,天理难容。  1
中国的法律是:“二审终审制”。
一、二审法院开庭:“市县两级检察院、法院都不举证;两届律师也不敢为证据作任何辩护”, 稀奇......稀奇......  2 .
在徐州监狱期间向中纪委等部门写了208封检举信都被监狱和徐州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扣留啦。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已核实刊登:“监狱扣信件,违法更违宪”...  3
日江苏省检察院把我们交给他旳检举信,他又转到被举报的徐州市检察院去了.  4
日江苏省纪委把我们交给他旳举报信转到徐州市纪委,市纪委又转给丰县法院旳被举报人谢福志”.  5
寄检举信400多封,走遍各级纪委、检察院接待窗口,至今没得到任何答复。”  6.
举报市县检察院法院共谋虚构“建行现金支票”,上级纪委、检察院理应受理,到银行查后给举报人答复:“银行是否有这张现金支票?”一个工作日就能解决的问题,由于他们互相推诿,造成举报人9个多月来,至今没得到任何答复。.......;  7
日《民主与法制时报》已核实刊登:“建设银行根本就没有这张现金支票,纪委书记怎能去银行领钱贪污?”显然是诬陷。刊登题目:《落马纪委书记的起伏人生》。至今仍无人敢问  附:  《落马纪委书记》新闻发布会(视频)  /v_show/id_XNjU5Njk0Mjky.html   举报人:董超、林飞、
  实名举报江苏徐州市检察院谢磊虚构“假现金支票”至今无人敢管  (寄检举信400多封,走遍各级纪委、检擦院接待窗口,纪委推到检察院?检察院推到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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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南京农业大学与玄武区检察院签订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协议
来源:中国高校之窗
南京农业大学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校检合作&共建协议签字仪式在行政楼A613举行。校长郑小波、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少华代表双方签字。签字仪式由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盛邦跃主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卜云国,副检察长樊林,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前,南京农业大学党办主任戴建君,校办主任李友生,纪委办主任、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尤树林,宣传部部长万健和全体纪委委员出席签字仪式。
签字仪式上,郑小波、盛邦跃、王少华分别发表了的讲话。郑小波校长指出,开展&校检合作&,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有益尝试。通过&校检合作&,南京农业大学的预防工作可以得到检察院方面的专业化指导,通过&校检合作&的推动,可以进一步加强南京农业大学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他希望通过理想信念教育、建立健全制度和强化管理约束等各项措施,促使各级管理人员不想腐败、不能腐败、不敢腐败,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盛邦跃指出,开展&校检合作&,是预防工作的&关口前移&,是学校党委行政对各级管理干部的关心和爱护,有利于增强南京农业大学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风险隐患。他希望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南京农业大学预防工作的指导,共同研究解决南京农业大学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的复杂问题,共同构建具有南京农业大学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
王少华指出,在过去的2010年之中,江苏省范围内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呈多发态势,个别高校出现窝案串案,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负面影响。他充分肯定了南京农业大学多年来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成功做法,他希望双方形成共识,完善&校检合作&开展预防工作的机制;多措并举,充分发挥专业化预防优势;加强联系,推动校检共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此次&校检合作&共建协议的签订,是南京农业大学和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在教育系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意见》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高校和检察院开展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共建活动的通知》工作部署的实际行动。校检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共同致力于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大力推进法制化建设,增强工作人员拒腐防变意识,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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