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基金中信保不予理赔的情形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法生育的费用;
(二)在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终止怀孕(包括药流、人流、中期住院引产)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造成怀孕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六)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费用。&&&&&&&&&&&&&&&&
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有哪些情形?
  答:参保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除本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自购药品的;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到国外、港、澳、台就医的;
  (六)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参保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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