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村并组后的农村土地确权流程怎么弄

今日律师风向标:
2015年弄农村土地确权后对新增人口有何安排
2015土地确权,新增人口咋办?
34i111rt1546z
律师回复区
[VIP+版主]
咨询有关部门
如果土地确权永久不重新分土地那太不合理啊,分地之后出生的以后孩子的孩子都没有土地那样他们怎样生存,土地承包政策时间越长对这部分人越不合理,国家的这个政策让一部分人死啊
新增人口不分地太不合理了,村里承包地那么多,为啥不给孩子们分呢,难道全到 *** 手里就好了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744人
今日回复问题:965个
相关法律咨询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5934人
共帮助过3352人
共帮助过29782人
共帮助过2079人
共帮助过2700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大家都在搜:
微信扫一扫 免费问律师手机扫一扫 法律兜里装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确权的时候是不是要发放一个?请问这个是哪一级政府来确权和发放这个证书呢?有什么样的政策没有?
7081人阅读
黑龙江&绥化
宅基地纠纷咨询
1分钟提交法律咨询 2000多位 信得过的好律师 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其他人都在看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北京&朝阳区
|解答问题:2832
根据《确定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山东&临沂
|解答问题:2476
日前,《关于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出炉了,这个有多重要?就是敲定了宅基地的权属问题,明确了造着房子的这块地方究竟属不属于你,有多少是属于你的。从登记时间、拆翻建、异地建房、房屋结构、子女分户等方面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4个时间节点规定都不同  意见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时间划分。  日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或加层后未超过三层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联村干部实地踏勘、签署意见,所在镇乡(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日起至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土地利用现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日起至日,在《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规定的监管时间之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属村民唯一住宅,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严重影响村镇规划实施、可确定宅基地的,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对120平方米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理(处罚)后,按违法占用前的地类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日后的农村宅基地少批多建误差在3%以内按现行政策予以登记。  拆翻建、异地建房、有悬空外挑的看仔细  对不同类型的农村宅基地,意见也有了相应的确权登记政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未经批准拆翻建,超过证载面积的,但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相邻权纠纷、日前移位建造的农民住宅,均按“无违建”创建政策处置到位后,分别由所在镇乡(街道)和规划、国土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或非农户口人员,以合法继承方式取得农村房屋的,准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土地证书上注明相关信息;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申请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日前,城镇居民合法审批建造的农村房屋,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限制,也准予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挑台、门台、室外楼梯等建筑物、构筑物二层及以上建筑物悬空外挑的,外挑部分不计占地面积;处罚后的门台、室外楼梯落地的计占地面积。  分户问题明确了  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分户(立户)认定的条件为农户只有一个子女,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只有一处合法住宅的,不得另行分户;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日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男日前出生,女日前出生)的子女可以单独立户;子女均已成年的,父母应随成年子女,不可单独立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不予认定、《诸暨市“无违建”创建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61号)下发前分户的可以认定。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师365)
地区:广东&广州
|解答问题:2641
2011年11月,《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区等特殊地区在报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地籍图比例尺可以放宽至1:50000。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宗地图和地籍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使用勘丈法等其他方法已发证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变更登记时,应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四、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五、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和形式,可以由各省(区、市)根据本地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六、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八、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九、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十二、规范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各地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  十三、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  要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地籍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稳步推进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为参与宏观调控提供支撑,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无锡宅基地纠纷律师
律所: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南长区
擅长婚姻家庭
律所: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
区域:江苏/无锡
擅长婚姻家庭
相关法律咨询
热门宅基地纠纷法律百科
《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国家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只能卖给本村没有宅基地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否则不予过户。
宅基地纠纷相关知识
宅基地纠纷相关专题
周边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
更多惊喜等着您!
1分钟提问,免费短信提醒
律师365,优质法律服务平台400-64365-00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六8:00~22:00服务指南平台保障律师入驻常见问题|||||Copyright(C) 成都六四三六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阅读已结束,下载文档到电脑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7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微信扫一扫关注
您当前位置:
&&&&&&&&&&&&&&&正文
在农村土地确权中我新宅基地村组未给合理解决老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归谁
在农村土地确权中我新宅基地村组未给合理解决老宅基地使用权应该归谁
河南 许昌 发表时间: 05:57
问题与我的不同!
找法网认证系统
温馨提示:只有认证通过的律师才能回复咨询。
要看具体的情况!建议你搜集相关的证据证明!
律所: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2:40
请问都需要哪些证据能证明
wl2935zpjc河南 许昌
回答者将收到好评 好评数已记录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继承
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证
房产纠纷相关词条:
遇到宅基地使用权问题您可以尝试: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找一个专业律师
根据您遇到的问题看相关法律知识
不用注册,快速回复,马上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您的问题描述越详细,律师回答越及时越准确~
绑定手机号
律师回复后我们将第一时间发送短信通知您!
请输入以下的验证码继续提交
找法推荐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
找法特别推荐律师
相关法律帮助
热门找律师:
热门问题:
热点推荐:
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土地确权流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