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的员工入职登记表,本单位需要给其哺乳假吗

哺乳假青岛市哺乳假有什么相关规定?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javascript,会导致您不能正常的浏览网页。[&&]
丫丫网&o&青岛
热门推荐:
当前位置:>>>>
青岛市哺乳假有什么相关规定?
丫丫网版权所有,转载请说明出处
青岛市哺乳假相关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有定额考核的工种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法律:公司不得要求哺乳期妈妈加班_怀孕热点_怀孕_太平洋亲子网
法律:公司不得要求哺乳期妈妈加班
12:03:34出处:其他作者:sara
  如果怀孕的你请假去做产前检查,用人单位还视为事假扣你工资,你可以大胆说不了;该休98天的产假,如果你还休90天,那你就如果你在哺乳期,公司还要求你加班加点,你的权益便被侵害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法条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扫一扫关注亲子网微信
您身边的孕育好帮手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相关知识点
||||||||||||||||||||
PCbaby向你推荐
账户未绑定手机号哺乳假的规定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互动背景】&&& 8月24日,@上海12333 发布微博“哺乳假的规定”,微博以简短的文字为大家介绍了哺乳假的申请程序、工资计发等内容,引起了@aya5678 @众山小n_n @小雅妹妹呀 @周周Lydia @ HR咨深堂 等网友的热烈讨论。小编精选了部分内容,让我们回放一下他们的互动过程吧!
&&& 【互动实录】&&& aya5678:假如产假结束上班了,上班三个月以后,又想休哺乳假,还是可以申请六个半月吗?&&& HR咨深堂:回复@aya5678:如果单位批准或是有二级医院证明严重影响母婴健康,还是可以休,至于就休多久就要看单位批多久或是医院判断休多久了,不是一定会休足六个半月的。&&& 众山小n_n:哺乳假是每天推迟一个小时上班,提前一个小时下班的意思吗?&&& HR咨深堂:回复@众山小n_n:你说的在哺乳期单位安排每天一小时的叫哺乳时间。&&& 小雅妹妹呀:“工资性收入”如何界定?&&& 周周Lydia:就是工资单上岗位工资的80%吗?&&& HR咨深堂:回复@周周Lydia:哺乳假的工资是按正常出勤工资收入计算的,不单单只岗位工资。
&&& 【12333点评】&&& 前段时间,北京一位人大代表提议将女性产假延长至3年,这一言论在网上激起千层浪。且不论这一提议是否可行,相信其出发点是为了关心职业女性产后的工作生活状况。&&& 除了产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出台政策法规,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身体状况确有困难的女职工给予哺乳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小编友情提示,关于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相关问题,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查阅《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等相关文件内容。)&&& “单位会拒绝我的哺乳假申请吗?”相信是不少职场“新妈妈”顾虑的问题。正如前段政策法规中所述,女职工如果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的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如果女职工生育后身体困难且工作许可,但没有相关疾病证明的,需要经过单位批准,才可请哺乳假。当然,女职工的哺乳假不一定满六个半月,需要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而定,或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的身体条件、工作情况酌情处理。&&&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呢?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的规定,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这里的原工资性收入,是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网友@众山小n_n对哺乳假的理解,实际是将“哺乳时间”和“哺乳假”两个概念混淆了。“哺乳时间”和“哺乳假”,虽只有一两个字的差别,但其享受条件、假期、工资待遇等内容有很大不同。哺乳时间是指,对于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的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当婴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哺乳时间,最多不超过6个月。哺乳时间的待遇按出勤待遇发放。
&&& 【相关政策】&&& 如想了解更多相关政策,请查阅以下文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36号令】;&&&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沪劳保发〔96〕5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 ShangHai Municip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地址:上海市世博村路300号
邮编:200125
电话:86-21- 劳保咨询:12333 医保咨询:962218 人事咨询:
建议使用IE6.0,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案情简介
  胡某为河南籍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面试被上海某医药公司录用,双方于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上海。
  2013年7月,胡某经医院诊断确认其已怀有身孕。自日起,胡某就向公司申请了长病假,得到公司的批准。胡某回到其老家河南,由其母亲照料其孕期的日常起居。
  日,胡某在河南某医院生育了一名早产儿,并开始向公司申请休产假,产假于日期满。在产假期满前20日,胡某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申请休2个月的哺乳假,并在邮件附件中添加了由河南某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该证明显示:&目前营养尚可,既往营养不良,建议加强哺乳。&
  日,公司电子邮件回复胡某的内容为:女职工享受哺乳期的法律依据为上海地方性的规定,故要求胡某在日前向公司递交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依据上海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来判断胡某是否符合休哺乳假的条件,如逾期不提供的,将对其日产假期满后的休假作无故旷工进行处理。&
  胡某在接到公司回复通知后,未按规定的期限递交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日,公司向胡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表明:&因胡某在日至日期间,未按公司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该行为属旷工违纪行为,公司决定解除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胡某认为其向公司提交的由河南省某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已足以证明婴儿存有早产、贫血、营养不良的状况,其完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单位应当批准休哺乳假的条件的,公司百般刁难要求其提供由上海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是无理要求,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明显违法。
  日,胡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医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需向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到三期女职工休哺乳假的条件、对外省市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效力的认定等焦点问题。
  一、女职工生育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休哺乳假,用人单位能否不批准?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根据该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休哺乳假是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才可以休假。另外,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从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来看,女职工生育后请哺乳假,并未明确必须要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病情证明,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结合三期女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本案中的胡某系河南籍,在生育前已经请长病假且获得单位批准回老家生育小孩,结合小孩又属于早产儿,并有既往营养不良的实际情况,胡某提供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能够证明其符合请哺乳假的条件,公司应当批准其休哺乳假。
  二、女职工休病假时间过长,生育后可否再休哺乳假?
  根据原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长病假是指连续因休病休假6个月以上的情形。本案中,尽管胡某在生育前连续休病假,但并未超过6个月,因此并不符合不享有哺乳假的情形。
  三、女职工处于哺乳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处于孕期、产前、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处于孕期、产前、哺乳期的女职工,存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本案中,胡某向公司申请了哺乳假,且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机构证明,公司不综合考虑胡某的实际情况,直接按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请假流程认定胡某属于严重违纪,显然属于过于苛刻和缺乏人文关怀。裁审机构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在法理和情理之中。&&绉?垎+5&&骞哥?鏄熸槦+2
鍝轰钩鍋囪嫳鏂囩炕璇戞}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员工入职需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