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放贷民间私人放贷合法吗

本人去年以一分五利息借给xx2万,当时是立的有字据,但因xx于腊月初一出车祸,xx是经营木材厂的,本人找到他们家人要求还账,他们家人不承认,还说让我找死的人要,请问如果我想通过法律程序来处理这件事情,这场官司能否打赢?
民间放贷目前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其合法性没有得到确定,但是并不禁止。
这个案子可以用相关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既然立有字据说明你们之间有合同关系,只要内容不存在胁迫、欺诈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设立的,则可以成立,受到法律保护。
对方去世后,你想要回钱的话,从他(她)家人那边,你要证明这钱是用作他(她)的家庭共同开销,则可以让其妻子或丈夫代替偿还。
但是如果是个人债务,则要用他(她)的个人债务偿还,他(她)的遗产继承人应用他们获得的遗产来偿还债务。
总的来说,钱是可以从他(她)的家人那里要回来的,只要你的证据足够有力。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在关于借贷公司这方面的法律很欠缺,按法律说法的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
这个得看你在哪里借款了,不过银行一般是不是放这么低的贷款的,除非信用卡。这个你只有去问问小贷公司,小贷公司利息就要高得多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
(1995年4月17日国税发[1995]156号)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个...
您好,按照您说的18%的利率,这肯定是违法的。
答: 太原三晋国际饭店我通过携程入住十三和十四号,十三号返还50元,十四号返还60元,为什么还没返还啊?
答: 1、“对方又不是律师”:学长是怎么知道对方不是律师的?既然如此,你是不是也有办法知道对方到底是干什么的了?如果是知名的法学专家、教师、法官、检察官、法律栏目主持...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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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民间“放贷”为什么这样红?
民间“放贷”为什么这样红?
&&&几乎在一夜间倒退回15年前,毫无技术含量的金融骗局在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重新上演,银行在高息揽储,民间在炒资金。随着连串高利贷案件密集爆发,公务员放贷,“官银”介入民间借贷,其进出路径已经渐显清晰。【】
本期观察员:杨婷
民间借贷疯狂 “官银”分一杯羹
公务员放贷
已是“公开的秘密”?
&&&&去年年底,温州市永嘉人施晓洁担保公司募集高利贷后跑路的事件,将背后一串公务员债主身份牵了出来。这起集资案中的债主,相当部分是永嘉当地有一定级别的公务员,其中八成债主是公务员,有的是局级以上的。事实上,官员私人资金进入民间高利贷的情况在温州等地已是“非常普遍”,并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尽管眼下银根收紧,但公务员在向银行贷款时仍存在 “身份”优势。低息、便利的贷款资金给部分公务员创造了高息转贷的机会,牟取息差收益成为了他们“收入”的一部分。
&&&&比如在青岛,公务员在银行的贷款年利息一般不会超过8%,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民间金融机构给予公务员的资金回报却在月利2分左右(合年息24%左右,息差达到16%左右)。一笔30万的资金转贷出去,利差的收益一年能有5万,“赚到手非常轻松”。再比如,公务员一般会通过申请房贷来套取现金,也有申请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等贷款的,目的就是从银行套钱,反正银行也在贷款中为公务员大开方便之门,双方都有好处。【】
洗钱通道:风险大回报高
&&&&一些官员拿出几百万、几千万放高利贷,既是他们洗钱、以钱生钱”的一个秘密渠道。民间高利贷中, “官银”中更掺杂不少见不得光的黑金。“事实上,很多黑钱都会通过这种民间拆借途径滚动,一方面民间拆借的隐蔽性刚好适合了这些资金‘见不得光’的需求。另一方面民间拆借目前利率高涨,别的领域投资确实难以找到如此高的回报,这部分黑钱又不太在乎风险。”某股份制银行人士表示。【】
唯GDP论作祟:短期推动经济繁荣
&&&&高利贷在积聚风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高速增长。尽管这种增长难以长期持续,但现行体制下地方官员对短期政绩和表面繁荣的注重,已经超过了对于长远发展的追求。另一方面,现有的银行体系无法满足经济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高利贷成为兼具融资和投机色彩的双刃剑。【】
事实上,官员私人资金进入民间高利贷的情况在温州等地已是“非常普遍”,并已经是公开的秘密。
凭什么公务员能走进疯狂高利贷食物链?
“官银”出没 公务员的钱从哪里来?
&&&&我们早知道公务员有钱,只是没想到这么有多钱,可以拿出这么多钱来放高利贷。公务员的待遇比一般职员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再怎么有钱,也不太可能有很多钱来作债主,也不可能有这么多公务员成为债主。
&&&&那公务员的钱从哪里来?可能有这几种情况:其一,可能是投资赚来的,但估计也不可能赚太多;其二,可能是福利太好。曾有学者粗略统计,各地擅自发放的津贴补贴名目达到300多项;其三,可能是有灰色收入……【】
身份是王牌 贷款容易
&&&&尽管眼下银根收紧,但公务员在向银行贷款时仍旧存在 “身份”优势。在银行贷款政策、审批流程和贷款额度上,都能够享受到银行更多的“优惠”。
&&&&公务员有稳定工作与收入,从银行获取贷款的能力,甚至超过了一些实力不是太好的中小企业。在福建一些地方,公务员从银行申请消费贷款,甚至不用资产作抵押,仅凭公务员之间的相互担保,就能获得贷款。在贷款的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对企业员工的贷款利率往往高于公务员。“现在,一些银行对企业员工的贷款利率会上浮超过10%,而公务员相对会低一些”。【】
制度、法律存在漏洞
&&&&而在高利贷转贷打击方面,虽然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明确了“高利转贷罪”,但举目全国,因高利转贷罪被判刑的较少。比如,福建省到2006年底才出现第一例高利转贷案的宣判;而上海更是到2010年才出现首例宣判。
&&&&事实上,只要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多渠道融资体系没有建立,企业无法从规范的市场中筹集资金,只要现行的官员考核体制不作调整,官员依然唯GDP是从,市场和行政的双重力量,就会让高利贷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即便中央政府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打击,地方政府也会继续发挥其擅长的缓冲作用,让高利贷为其所用,甚至成为权钱结合的寻租工具之一。【】
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民间借贷,地方政府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部分原因是高利贷在积聚风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经济高速增长。现行体制下地方官员对短期政绩和表面繁荣的注重,已经超过了对于长远发展的追求。
&&&&很多地方政府对高利贷爱恨交加,既想利用高利贷又担心被其所困,总是希望能趋利避害,以致于“默许”民间借贷,政府公务员放贷也因此存在深厚土壤。 【】
尽管眼下银根收紧,但公务员在向银行贷款时仍存在“身份”优势。低息、便利的贷款给部分公务员创造了高息转贷的机会,牟取息差收益成为了他们“收入”的一部分。
整治借贷乱象 严禁公务员“放贷”
“官银”介入
更易滋生腐败
&&&&实际上,不少地方公务员资金进入高利贷的通道是一条“权力寻租”途径, “通常的规则是,我帮你办事,你帮我放高利贷,互相利用,其实形同一种变相的行贿行为。”
&&&&当“官银”介入高利贷市场后,为了不使自己的投资亏本,拥有实权的部分官员会通过权力干预,介入资本运营的过程,甚至不惜动用非法形式获取暴利。公务员与中间人、担保公司之间,已经不是普通“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而是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关系,放高利贷已成为公务员受贿的一种新形式。同时,高利贷也是部分贪官“洗钱”、“以钱生钱”的一个秘密渠道,这本来就是见不得光的黑金,所以他们操作起来也不惧怕风险,相当疯狂。【】
规范民间金融借贷 才是王道
&&&&国务院高层日前对社会非法集资和市场金融传销等非法金融活动提出警示,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表态传递出的政策信号是,中央政府在保持适度宽容的同时,将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愈演愈烈的民间高利贷有可能成为重点整治对象。
&&&&事实上,去年12月,最高法院已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6条司法建议。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包括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从严惩处,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建议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等。另一方面,也需要逐步建立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以“阳光法案”封堵公务员贪腐、洗钱、非法投资的渠道。
结语:回归“付出才有回报”的主流价值观
&&&&部分地方公务员挟公职之便,参与民间借贷,对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应严令禁止。其实,需要治疗的还有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
中央政府在保持适度宽容的同时,将一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愈演愈烈的民间高利贷有可能成为重点整治对象。
责任编辑: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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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t eventsNO.484经济下行,民企吃紧,短期贷款需求很大。正如@张宁霞所言,去年信贷整体紧缩,而小企业要想银行的贷款相对于国企是不,但他们需要必须资金来维持短期周转。民间借贷就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其实民间借贷历史悠久,推荐你看看《三联生活周刊》的“温州钱史”一期。但尽管说民间借贷利润很高,风险也很大,老板跑路的新闻去年也有不少。目前经济下行国家也在想办法,银行已经增加信贷。央行第二次降息有人评论说就是要把银行里的钱逼出来。银行业在进行改革,温州也启动了金融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合法参与经济运行。民间放贷也有望走上越来越正规化的道路。
2011年,我们国家信贷政策总体上是紧缩的,许多中小企业在银行贷不到款维持运营。市场上很缺资金,对现金的需求很大,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上涨。另一方面,银行有存款利率上限,储户得到收益很少,更愿意直接投放到市场上,如果能找到渠道的话。有些地方去年月利在2分到3分,转换成年利率收益率超过26%,对一般的企业来说根本支付不起;但如果在短期内比如一两个月还能承担。2011年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市场资金紧缺,导致民间借贷一些人受益,真正支撑他们受益的,还是做实业的中小企业吧。但民间借贷风险也很高,因为民间借贷组织不像银行有比较严格的风险控制能力,多是基于地缘、亲缘关系。万一贷款人还不起钱,民间借贷组织未必会还钱付息。民间放贷业务流程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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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放贷业务流程及风险
一、 资信调查 1、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 借款人是公司或其他企业的,资信调查的内容主要集中一下几个方面:a、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银行授信、注册资本等方面去初步判断;b、实地勘察,主要从办公环境、不动产资产价值数量、员工数量、其他硬件设施标准、产业类型、市场份额和前景。C、看公司有没有大量负债、大量官司缠身的情况(这个可以从法院、社会对该公司的评价等方面入手),公司主要领导是否牵连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d、公司价值大的资产是否干净,即是否有抵押或被查封、冻结的情况。 借款人是自然人的,资信调查的内容主要集中一下几个方面:a、表面印象,从衣食住行、谈吐等方面入手;b、社会评价,看周围的人对他的评价;c、银行征信记录;d、工作单位、岗位、社保资料; 2、对担保人(一般情况下特指提供保证担保的单位或自然人)的资信调查。 一般情形,我们不得接受自然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尤其是只有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而没有其他担保方式的情形,但该自然人是公司的最大股东的除外。 当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资信调查的内容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内容相同,但是要特别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2.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法人(学校、公立医院、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提供保证担保的,我们不得接受,因为法律禁止它们对外提供保证担保。2.2&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分厂)、职能部门提供保证担保的,我们不得接受,但该分支机构已经得到企业的书面授权除外。 <font color="#、资信调查的原则: 资信调查宽严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 3.1 借款金额的大小。借款金额越大,风险越大,审查应更严格。 3.2借款时间长短。借款时间越长,变数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审查应更严格。 3.3 利息率的大小。一般情形下,给的利息率越大,说明借款人资金状况越差,审查应更严格。 3.4 担保方式优劣。一般情形下,有足够实物、股权担保的公司(个人)财产状况肯定比没有担保或只能提供保证担保的公司(个人)要好,所以对后一类的借款人资信审查应更加严格。
二、业务操作细则 1、借款合同。主要以借款合同范本为基础,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再作适当变更,但只能主体不能是公对公。 2、担保方式的落实: A、房产抵押。首先,要审查拟用作抵押的房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与他人共有、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有的,必须要其他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出具书面同意提供担保的函)以及是否存在权利限制(主要指存在抵押、被法院冻结、查封的情形,所以必须要借款人到房产局去打印权利受限情况的表));其次,必须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不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去办理登记的,也必须把相关手续文件放在我们公司,具体需要哪些文件,可以到市房产局去咨询,并随时准备。 B、单独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首先,要看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划拨而来的还是出让而来的,如果是划拨而来的,我们一般不得接受,如果是出让而来的,要看出让金是否已经全部交给政府,其次要看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其次,必须到国土资源局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不会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去办理登记的,也必须把相关手续文件放在我们公司,具体需要哪些文件,可以到国土资源局去咨询,并随时准备。 C、股权质押。首先,原则上我们是不得接受股权质押担保的,因为股权的价值跟公司的净资产密切相关,而要对一个公司的净资产做出准确判断是很难的,所以股权的价值很难确定,也许根本不值钱。其次,做股权质押担保一定要到公司注册的工商局去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否则相应质权不生效,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去办理登记的,也必须把相关手续文件放在我们公司,具体需要哪些文件,可以到工商局去咨询,并随时准备。 D、应收账款质押:首先,原则上我们是不得接受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的,一则是因为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很麻烦,程序复杂,一旦出质人不愿自动履行,还是得打官司;二则是应收账款不确定因素多、相对分散,不容易操作和把握。其次,用应收账款作质押的,必须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甚至需要在此之前办理公正,否则相应应收账款质权不生效。 E、动产抵押或质押。动产质押相对比较简单,只要把用于质押的动产交付给我们便可,而对于动产抵押的,要区分不同对象做不同对待:1、对汽车、船舶、航空器等有相应登记部门的,最好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虽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抵押人(车俩所有人)在此期间把汽车(船舶、航空器)卖给第三人了,则抵押权自动失效。2、对于其他动产抵押的,则不需要办理登记,自抵押合同(抵押条款)签订之后便生效,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F、其他担保方式:例如汇票、债券、支票及知识产权质押等等。 3、如何放款、如何计算利息? 年利率一般不得超过24﹪左右,月利率不得超过2﹪左右,日利率不得超过1‰左右,根据上述标准、借款本金及日期便知道可以写进借款合同中的最大借款利息,其余部分则以现金借据的方式操作,但借据日期要提前。 例子:B公司欲向自然人A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为40﹪,利息为40万元。但依据法律规定,该利率已明显高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上根据央行最新数据,5年期以上的基准年贷款利率才7.01﹪)的4倍即24﹪,超过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方式规避: 步骤: (1)把40万利息拆分为24万和16万,其中24万元写在借款合同里面,另外16万元要借款人打现金借条。尽管现实中很多出借人认为利息过高违法而不写进合同,其实这样做,如果借款人能够如期还款还好,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则可以完全不认账,说是白借的,所以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利息应当写到合同里面去。 (2)自然人A以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把100万元交付给B公司,不宜直接扣除40万的利息只打60万元,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然人A对B公司如果只显示60万转账,则法律认定双方实际只存在60万元的借款合同,而不是100万的借款合同。 (3)B公司交付40万利息后,自然人A向B公司开具收据两份,即收到100万元借款的利息24万元和16万元借款本金。 (4)最后自然人A就等着B公司还100万元本金了。 如果利息以月或日计算,同样道理,同样操作便可。 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的确定以及对借款合同中未明确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归还顺序时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原告:邵明辉 被告: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 被告:芦雪成 被告:陈玮 被告:孙琤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7日,亨丰汽配公司因经营需要与邵明辉订立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一个月后即2007年10月16日归还,若逾期归还,被告将承担每日5千元的违约金,芦雪成、陈玮、孙琤(与陈玮系夫妻)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邵明辉通过宁波烨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7日以及2007年9月25日分两次合计将100万元通过划账转入亨丰汽配公司的账号。后陈玮为履行自己的担保之责,曾于2007年11月28日、2007年12月4日、2007年12月29日、2008年2月2日通过银行汇款以及转账的方式向邵明辉分别归还过人民币40000元、48000元、88000元以及48000元,合计224000元。余款尚未归还,遂邵明辉诉至法院。 芦雪成在庭前答辩称:欠款及其担保属实;陈玮在庭后答辩称:邵明辉所诉的借款以及担保属实,但其以个人名义分四次共归还了224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还款凭证。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除违约金约定外)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原告依约向被告亨丰汽配公司提供借款,且双方明确了归还期限,现被告亨丰汽配公司没有依约按时归还全部借款,被告芦雪成、陈玮、孙琤也未完全履行自己担保责任,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本案中原告既诉请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又要求被告另行支付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0万元,原告的上述两项诉请已远远超出了有关逾期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规定,且合同中约定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在民间借贷中宜理解为逾期还款利息,故法院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对原告诉请被告另行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予以驳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利息元,被告芦雪成、陈玮、孙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因原告计算方式有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在本案中,被告陈玮曾于2007年11月28日、2007年12月4日、2007年12月29日、2008年2月2日通过银行汇款以及转账的方式向原告邵明辉分别归还过人民币4万元、48000元、88000元以及48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均未在合同中明确先归还本金还是先归还逾期还款利息,且本案尚有部分被告缺席,法院认为,对被告陈玮归还的款项宜先冲抵归还日的逾期还款利息,有盈余时再冲抵本金,故依此计算方法计算至2008年2月2日止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8083元,而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据此判决:一、被告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明辉借款本金858083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按2008年2月3日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芦雪成、陈玮、孙琤对上列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芦雪成、陈玮、孙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亨丰汽配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邵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的争议点有两个:一是能否支持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逾期还款利息或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二是借款合同未约定归还顺序时,是先归还利息还是先归还本金(即顺序的确定)。 一、逾期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之规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关于逾期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不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逾期还款违约金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并且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相应调整,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中既主张逾期还款违约金又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则折合后应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宜,法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未约定归还顺序时,是先归还利息还是先归还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之规定,从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如果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本金与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的支付顺序,而债务人的还款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时,法院应认定为债务人的还款先归还约定或法定需支付的为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如有盈余,再冲抵到期利息,最后再归还本金。
房产作为民间借贷的抵押物应注意些什么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谢志玲 被告(被上诉人):沈志团、黄韵就 谢志玲与沈志团于2003年9月19日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由沈志团向谢志玲借款20万元,以月息8厘计息;借款期限为2003年9月19日至2004年3月19日止,应一次性清还本息共209600元;用沈志团的房产证(粤房字第4840031号,地址为佛山市同华东五街20号301房)作为抵押贷款,直至借款期满,还清本息为止;如逾期还款,沈志团负责债务的本息和追偿所产生的费用。黄韵就在协议书上签名,并表示同意抵押。期满后,沈志团只支付了利息1万元。在谢志玲的催促下,沈志团于2004年8月11日向谢志玲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于同年12月31日前向谢志玲清偿借款,但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谢志玲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佛山市同华东五街20号301房房屋为黄韵就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原件现在谢志玲处,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沈志团之间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沈志团没有按期清偿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沈志团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本案的抵押物为城市房产,依法应办理抵押物登记,但原、被告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原告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认为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原因是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有关职能部门认为不能办理。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而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且被告沈志团在庭审中表示,当时借款属于短期周转,而且与原告是朋友关系,故此只是将产权证原件交给原告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导致抵押未生效的责任不在被告黄韵就,故原告要求被告黄韵就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沈志团支付因追偿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包括律师费的一切费用,但其没有明确请求数额,亦没有提供因追偿上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的证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被告黄韵就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沈志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谢志玲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17200元。二、驳回原告谢志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68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共7288元,由被告沈志团承担。 谢志玲(原告)上诉称:黄韵就用以抵押的房屋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并非担保关系主体间的责任,而是行政职能部门对民间的抵押登记事宜不予办理而造成的。 二审期间,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向本院出具复函,证实位于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抵押登记,由该所受理。对于个人间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房产抵押登记,该所从2005年9月5日开始受理。经质证后,上诉人谢志玲表示对该复函无异议,被上诉人沈志团及黄韵就未发表意见。另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即2005年3月10日前,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尚未开始办理因个人民间借贷而发生的房产抵押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本案中,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所在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前尚未开始办理因个人民间借贷而发生的房产抵押登记,因此上诉人事实上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另外,抵押人已经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虽然被上诉人黄韵就主张自己对抵押一事并不知情,但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自己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并确认同意抵押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了解,因此本院对黄韵就的辩解不予采纳。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诉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因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故不得对抗第三人。黄韵就应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对沈志团向上诉人所借款项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之规定,抵押物是城市房地产时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房产作为民间借贷的抵押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进行担保物登记,若未签定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 2、第三人以自有房产给借款担保时,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要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并进行担保物登记。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之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登记的,抵押人交付权利凭证,债权人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因公司为我办理了户口,入职时,公司要我签一份承诺书,承诺必须在公司工作三年,中途辞职需赔违约金10万元,我现在很担心以后离职是不是就要承担违约金啊?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承担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 1、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承担违约金,但数额以分摊的培训费为准; 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办理户口不是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法定条件,公司不能以办理户口要求你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及公司章程 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 1、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如下: 《公司法》第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原《公司法》规定只能由董事长担任,而现在则是可以由他们其中的一人担任。 《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 《公司法》第38条第(11)项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 《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 《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呵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公司法》笫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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