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志愿兵的最新文件转业工资,单位怎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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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临沂网友石先生遇到了一件蹊跷事...
直通厅局长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将于6月16日零点开始...
军转志愿兵待遇诉求
问题编号 : 27963
尊敬的领导:
志愿兵转业到长清区运输公司一直未分配住房,按国发〔223〕号、国发〔1983〕16号等有关志愿兵转业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应给予分配住房,却未按照政策执行。《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号明文规定1998年取消福利房分配,改发住房补贴,但从未给职工发放过住房补贴,也一直未给职工缴纳过住房公积金。
公司给职工建设楼房竣工后,在卖1号楼、2号楼、3号楼、6号楼时也从未通知过本人。至今有不交钱的人、房款交一少部分的人。本人该享受的住房政策从未执行落实。有国家政策的却花要几十万买房,而没有政策的却少交买房的款,甚至一分钱不拿,在享受着百十平方的房子,还有一直占着两套房子,租出去而且有的直接卖了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这让曾为保卫国家奉献青春人心寒,国家政策的执行落实成为空话。
1、请求按国发〔223〕号、国发〔1983〕16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落实志愿兵转业待遇。
2、请求依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号和《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办发[1998]11号 补发住房补贴及补缴公积金。
请予答复。谢谢!
国家法律、政策保障军转志愿兵合法权益的政策: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国发〔223〕号 七、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83〕16号&&第五条&&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工作,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第七条、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第九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国发[1993]54号&&五、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住房政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专题推出后,在全军引起较大反响,读者纷纷来函来电咨询。为了帮助军队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军队房改政策,本报对读者来信进行了整理,选取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请总后基建营房部的崔彬、王彬、王西钊等同志进行了解答。—— 原编者
●士官退役时,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军队1992年7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已按标准为志愿兵和士官逐年归集住房公积金。在其转业、复员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已牺牲、病故的,其生前积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没有参加套改士官的志愿兵,按什么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士官制度改革后,一些志愿兵因故没有参加套改。为落实这些人员的住房待遇,在其转业、复员时,参照士官标准计算住房补贴。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 鲁政发[号 第二章&&职工住房补贴 第五条 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14:36 签收,请耐心等待详细答复。
签收状态: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感谢您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人社部门职责范围,建议您向原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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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转业安置在一个单位的,工资待遇不一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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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转业安置在一个单位的,工资待遇不一样怎么办?
发表时间: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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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们之间安置协议约定的计算的
律所: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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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和单位协商解决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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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社保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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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版权所有 找法网()- 中国大型法律服务平台&[转载]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志愿兵制度在工军史上只实行了21年,特殊的年代,产生了特殊的志愿兵,它光荣地完成了历史的使命,在我军史上悄然走过了,但那些曾为国防事业奋斗的成千上万的志愿兵,他们作为职业军人,没拿国家高额补偿,只是默默无闻地把人生最宝贵的青春年华无私的贡献给了部队,为了部队彻底改革,最终实现义务兵与士官结合的兵役制度奠定了基础,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当时部队改革提干制度,一律不从战士中直接提干,干部要从军队院校中培养产生,他们中很多人都是干部培养对象,干部苗子,由于政策提不了干,但正值部队干部不够,急需用人之际,只好把个人利益与荣誉抛在脑后,顾全大局,服从组织安排,不负使命改为志愿兵,代理排职、副连职、助理、参谋、主任等职务,继续服役,尤其是他们在十多年的戎马生涯中,经受了自卫还击生与死的考验,抗洪抢险,抗震救灾物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作为军人,在部队是训练能手,技术骨干,管理人才,无愧于军队,无愧于时代,这铁的实事,是有目共睹的,这短暂光辉的一页也将永记军史--------
目前,昔日的志愿兵绝对大多数已转业到地方工作,幸运的被安置分配到国家政府机关,行政事业没有下岗失业的,他们仍然有较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所不幸被分配到国有企业破产下岗及其他下岗失业单位的志愿兵,他们的工作,生活确实遇到了他们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有资料表明,在部队服役十年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上下岗失业的情况更为严重。第一,年龄偏大,技术单一,身体差,自己求职困难,私营企业根本不要;第二,长期下岗失业,(有的长达六年以上),家庭负担重,上有老,下有小,由于没有固定收入,连社保,医保都没有钱买,没有了工作,生活更是没有保障,仅靠原破产单位发给的几千元最多二万多元的买断费,除维持下岗失业这几年的起码生活外,现已经是弹尽粮绝。最低生活保障163元,大多数家庭还得不到,更是无济于事,杯水车薪,绝大多数人仅靠爱人400-500多元的工资养活一家人,“半边户”,双职工下岗的情况更糟。由于中央只有对军转干部下岗再就业的文件,没有提到享受干部待遇的现在下岗失业的志愿兵,有些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管下岗失业的军转志愿兵,有人甚至认为志愿兵只是一群退伍老兵,与义务兵没什么两样,他们还说:“泥鳅就是泥鳅,不是黄鳝,骑马的与牵马的就是不一样等”.当地政府给你们几千的下岗买断费,就算安置你后半身。有些所谓的政治家还出馊主意,散布什么改革就是需要作出牺牲,付出代价,难道他们所说的牺牲,就是要成千上万转业志愿兵与老工人一起买断,转业志愿兵不同与老工人,老工人有房子住、住房公积金、至少有点积蓄,而志愿兵专业到企业连单位业务都来不及学习,屁股都没坐上去,下岗了,企业解散了、破产了。把几十多年来辛勤积累的国有资产天天流进有权人的腰包,私营企业那就更夸张更能忽悠了,安置政策享受后一脚把你踢开,理由是1年合同到期等等,最不能容忍的是那些国有企业(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企业)不是倒闭或破产企业,政府就不允许出现下岗、失业一说.企业年年招人,临时工、合同工、工程外包、项目扩建等需要大量的人员,可就是无法接受转业干部、志愿兵、义务兵在该单位的存在,对这个群体普遍有仇似的,就是见不上,为了对付该群体,企业出台很多针对性的政策,如:福利待遇应按工龄来执行,偏要按入企、入局时间来享受。所以转业干部、志愿兵、义务兵成了弱势群体,而且多少年来中央政府并未察觉或不去解决。
其实,如果人们认为70年代诞生的志愿兵是军旅中的一枝花,是军中骄子,那么就不应该认为它是一朵昙花,那么过早的被人遗忘。为什么被人们遗忘?一是由于缺乏对志愿兵应有的正面,有力的宣传(实际上社会很多人他们根本不了解什么是志愿兵,他们还只记得抗美援朝的志愿军,不能不说多少有些偏见和不理解)。二是志愿兵本身就是一群弱势群体,自身维权意识差,弱势群体容易被社会忽略。
所在希望党中央,中央军委在大力宣传志愿兵的同时,对它的过去应加以肯定,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象关心军转干部那样,更加关注爱护这些下岗失业的志愿兵,虽然他们在编制上不曾是干部,但享受了干部待遇,特殊年代,很多人也是当干部用的,为军队,国家建设牺牲了自己最关键的青春年华,更何况国发(号文件,至今也没作废。既然文件没有作废,解决志愿兵下岗就业的事为什么还这么难办?
四川志愿兵()&17:56:51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文&号:&国务院国发〔号&
&&&&&&  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现对我军志愿兵的待遇,作如下规定:
&&&&&&  一、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可按排职干部待遇。
&&&&&&  二、根据工作需要,志愿兵提为干部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超过三十五岁。批准权&限按干部任免手续办理。
&&&&&&  三、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另按级别&发给工资。
&&&&&&  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
&&&&&&  一级三十六元,二级四十四元,三级五十四元,四级六十四元,五级七十四元,六级八十五&元,七级九十六元,八级一百零八元。
&&&&&&  凡服役满六年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继续留队服役改为志愿兵时,一般定为一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个别确有特殊贡献的,可高定一级和提前&晋级或越级晋级。
&&&&&&  志愿兵定级、晋级的批准权限:一般由团一级批准;高定一级由师一级批准;提前晋级和越&级晋级由军以上批准。
&&&&&&  对现有的服役满六年以上的战士,按照志愿兵的条件需改为志愿兵的,第一次定级时,应根&据其政治表现、业务技术水平和服役年限确定:服役第七至九年的,定为一级;服役第十至&十二年的,定为二级;服役第十三年以上的,定为三级。定级以后,原津贴标准高于工资标&准的,其差额予以保留,随着以后的级别调整和工资增加,抵销其保留部分。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现有的服役满六年以上的战士,凡不改定为志愿&兵的其津贴均仍按当年原标准不变,今后也不再按年限递增;他们退出现役时,仍按原服&役满六年以上战士的退伍补助费标准,发给退伍补助费。
&&&&&&  志愿兵的各种地区性、专业性的工资补助,由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  四、志愿兵的伙食费和粮食定量,按照同类义务兵的灶别和标准供给;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照义务兵的标准供给。
&&&&&&  五、志愿兵探亲和车船费报销:未婚的志愿兵,每年可准予探亲一次,途中往返时间除外,&假期一般不超过二十天,其乘坐车船席(仓)位的等级,按干部的规定执行。已婚的志愿兵按&已婚干部探亲规定和车船费报销办法执行。志愿兵的亲属来队探望期间的伙食费由个人自理&。
&&&&&&  六、志愿兵的家属,原则上不随军。但年满四十岁,仍需继续留队服役的,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家属可以随军,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
&&&&&&  七、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
&&&&&&  八、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退休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
&&&&&&  九、发放志愿兵的转业安家补助费、回农村的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退休安家补助费和生活&费时,其月工资额,一律按本人月工资(包括地区工资补助)加十三元五角的基本伙食费计算&。
&&&&&&  十、志愿兵的管理,按义务兵的管理办法,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  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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