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流程 是利润分配吗

深大通:关于2016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九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预案的具体内容 提议人:董事会 提议理由:鉴于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未来发展的成长性,以及公司股 本规模情况等因素,为优化公司股本结构,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 与广大投资者共同分享公司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的经营成果,在符合公司《章程》利 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提出以下建议: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送红股(股) 派息(元) (股) 每十股 0 1.00 6 以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分配总额 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32,673,588.70 元,同 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股本发生变动的,若未约定,将按照分 提示 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 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政策、股东长期回报规划。 3、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公司完成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由房地产开发转型为移动 数字整合营销服务与线上线下新媒体运营业务,公司市场业务稳定,未来发展前 景良好。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 诉求,与公司未来发展相匹配,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其实施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 2016 年经营情况:公司实现主营业收入 1,029,196,295.74 元,同比增 长 236.9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33,254,396.14 元,同比增长 3,830.8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355,917,762.95 元,同比增 长 407.62%;实现每股收益 0.9278 元,同比增长 1,446.33%。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本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内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股东曹林芳女士持有公司 31,394,711 股股份,占比为 9.61%,在 2017 年 3 月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00 万股; 公司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6,347,341 股股份,占比为 14.18%,在 2017 年 2 月份获得北京科希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分置改革事 宜偿还垫付对价 3,246,243 股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本公告披露前 6 个月内无持股 变动。 2、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未来 6 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公司股东曹林芳女士持有公司 31,394,711 股股份,占比为 9.61%,计划未 来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500 万股股份; 公司股东夏东明先生持有公司 24,205,435 股股份,占比为 7.41%,计划未 来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300 万股股份; 公司股东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46,347,341 股股份,占比为 14.18%,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在 2017 年 7 月 15 日之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在 2017 年 10 月 15 日之前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不超过 500 万股股份; 除上述股东外,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来 6 个月内 无减持计划。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 有实质性的影响,对公司 2016 年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无影响。若本预案最 终实施,公司总股本将由 326,735,887 股增加至 522,777,419 股,预计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届时公司将及时披露方案实施情况。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高比例送转预案预披露前后 6 个月内存在限售期届满的情形: (1)、因公司 2008 年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原非流通股东限售期满,已为北 京科希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 174 万股股份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目前公司尚未收 到其他股东解除限售的相关材料; (2)、因公司 2015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给冉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浙 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股东发行股份,这些股东的部分股份在 2017 年 1 月 22 日限售期届满,目前已办理 1,443 万股的解除限售手续,尚有 185 万股未办 理解除限售手续。 四、其他说明 在该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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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趋势图分2部分,上部为每日价格蜡烛图,下部分为每日成交量。
与当前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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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更新仅作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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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中新科技
公告编号:临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 ,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即每股转增 0.5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4 元(含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
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
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
股现金红利为 0.36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相关公告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cn)的《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200,1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0,040,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
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股本 100,050,000 股,本次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300,150,000 股。剩余未分配
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
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及由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
3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 0.36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4 元(含税)。
5、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11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5 月 12 日
4、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5 月 1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杭州联创永溢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浙商长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实施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
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1、其他境内法人
121,125,000
60,562,500
60,562,500
181,687,500
2、境内自然人持
28,875,000
14,437,500
14,437,500
43,312,500
有限售条件的流
150,000,000
75,000,000
75,000,000
225,000,000
通股份合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50,100,000
25,050,000
25,050,000
75,150,000
200,100,000
100,050,000
100,050,00
300,150,000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 300,15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36 元。
八、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 618-2 号
联系电话:5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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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证120414&&【股转系统业务问答】对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问题的详细解读 -
【股转系统业务问答】对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相关问题的详细解读
一年一度的年报披露工作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了,披露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挂牌公司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权益分派涉及的相关财务处理。其实,股转公司已在今年1月26日发布了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业务问答,但你看过了吗?看过的你还记得说了些什么吗?记得说了些什么的你觉得自己真的看明白了吗?觉得自己看明白的你确定自己看的透彻吗?确定自己看透彻的你认为自己真的看的深入全面可以举一反三吗?值此众公司分红送股转增时节,小盒忍住春游赏花撒欢看漂亮妹子的冲动夜以继日废寝忘食整理总结如下,供各位参考,也欢迎各位批评指正,共同探讨。问: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问财务数据应当以什么时间作为基准日?答: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下称“权益分派”),这种做法存在超额分配,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小盒解读】如何理解上述这段话?为什么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权益分派就会存在超额分配,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分析如下:验资报告中的资本公积的算法很简单,就是超过股票面值(1元)的部分。例如,投资者XXX认购了A公司定向发行的10万股股票,认购价格为10元/股,则验资报告中一般会有如下描述:(1)“ XXX认缴人民币1,000,000.00元,占注册资本的X.XX%,出资方式为货币1,000,000.00元(其中:折合公司股本100,000.00元,差额900,000.00元转入资本公积)。”(2)“XXX认缴人民币1,000,000.00元,出资方式为货币1,000,000.00元(其中:折合贵公司股本100,000.00股,差额扣除发行费用后转入资本公积)。”而对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的验资报告,相关内容的表述举例如下:“YYY以其所持有的X.XX%的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发起人出资,与X.XX%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为16,800,000.98元,折合股本16,000,000.00元,占总股本的X.XX%,其余800,000.98元计入资本公积。”但实际上,定向发行作为一项融资活动,比如存在对应的发行费用,如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需要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股票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还要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定向增发过程中发生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此外,涉及并购时,挂牌公司如果以股票作为合并对价。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为验资、股票发行备案、股份登记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应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具体可以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 ——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由此可见,验资报告或其他时点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是当时的时点的数字,至报告期末时一般会有调整(例如在财务处理中,股票发行费用冲减资本公积,甚至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意味着定期报告财务报表中的资本公积可能会比验资报告中的少,如果用验资报告中的资本公积来转增股本或以其他时点的财务数据进行利润分配,就存在超额分配的情况,从而很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公开转让股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验资报告仅是对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到位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也并不具有公开性,不能全面直观反映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不能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何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基准进行权益分派。【小盒解读】这段话的一个主要意思是强调了新三板是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场所的地位,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就属于公众公司了。挂牌公司要明白自己的公众身份,自己的一举一动时刻都面临着广大投资者以及中介机构、监管层的关注。要给股东分钱或送(转)股,首先要让大家把上一会计期间赚了多少钱看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心服口服,所以需要以一个公开的合适的具有信服力的财务报告才行。验资报告虽然公开具有信服力,但作为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并不合适,因为它主要是证明股东认购股份的资金是否足额到账,而非挂牌公司赚了多少钱,积累了多少资金。其实,如果留意一下验资报告,就会发现其正文中都会注明该验资报告的用途——“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本验资报告供XXXX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XXXX股份有限公司(筹)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另外,这里也可以参照一下上市公司的权益分派预案公告,都是以定期报告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或者送转股的:注:以上截图来自巨潮资讯网为规范挂牌公司的权益分派行为,拟进行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应当以公开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作为基准日,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应当以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如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可以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基础。基准日的财务数据指的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如无特殊安排,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数为准。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权益分派应当依据的财务数据基准日如下表:权益分派方案审议日期依据的财务数据基准日1月1日-3月31日上年度12月31日4月1日-6月30日上年度12月31日或本年度3月31日,如已披露一季报,依据一季报分派7月1日-9月30日本年度6月30日10月1日-12月31日本年度6月30日或本年度9月30日,如已披露三季报,依据三季报分派【小盒解读】(1)这里说的权益分派方案依据的财务数据的基准日即定期报告的期末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了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报、半年报、季报)的披露时间、是否需要审计。具体如下:定期报告类型是否必须披露是否必须审计报告期末日最晚披露日(季报如披露)一季报否否3/314/30,且不得早于上年年报披露日半年报是否6/308/31三季报否否9/3010/31年报是是12/31次年4/30注意,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董事会日期与方案中财务数据基准日的对应关系应满足上述监管问答中的要求,小盒在股转网站上找了两份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公告,列示如下,供大家参考。(3)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必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起2个月将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实施完毕的标志是通过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完成权益分派(或如果只有现金红利且全部由挂牌公司自派的话,自派完毕)。无论代派还是自派,除权除息日需要将送转的股份/派发的现金红利登记/派发至股东证券/资金账户中。也就是说审议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和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的除权除息日之间不得超过2个月。如未能在该2个月内实施完毕,就需要重新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小盒建议】本业务问答对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所依据的财务数据时点做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鉴于权益分派是一项资本市场常规公司行为,涉及的规则较多,从方便市场主体参照执行的角度出发,小盒建议将业务问答中的各项规定统一至对应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文件中,例如将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问答及时更新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中。权益分派的具体操作流程、常见问题、注意事项是怎样的?涉及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信息披露有哪些?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过程中企业需要完成哪些工作?在本公众号回复关键字“权益分派”、“分红”、“利润分配”、“送股”、“转增”等均可获取相关内容。另,进门财经小盒微课堂近期有权益分派免费公开课,供大家收听收看;中国结算近期也将举办权益分派业务视频培训,详见公众号菜单:More——公开课-培训,或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如何参与以及获取PPT的正确姿势!↓↓↓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证券代码:002496 证券简称:公告编号: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1、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2、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该预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稳定的经营情况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结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及发展战略等因素提出来的,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投资回报,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该方案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利影响。
  3、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性
  鉴于公司持续、稳健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并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提出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有利于优化公司股本结构,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二、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及未来减持计划
  1、说明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6个月内的持股变动情况。
  (1)、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于日与其子女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参见刊载于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并于日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详见参见刊载于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 )。
  (2)、公司职工监事季红进先生、公司副总经理王加平先生于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股。除此以外,公司董监高在此前6个月内并无买卖公司股份。
  2、说明提议人、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的减持计划。
  (1)、公司控股股东仲汉根先生承诺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其名下公司股份;
  (2)、截至本预案预披露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在未来 6个月内有减持意向的通知,若触及相关减持行为,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1、利润分配方案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由万股增加至4万股。
  2、公司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后6个月内不存在限售股已解禁或限售期即将届满的情形的。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仅代表提议人及与会董事的个人意见,并非董事会决议,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承诺:在公司董事会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2、公司董事会接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仲汉根先生提议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后,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集董事会全体成员,共9名董事(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1/2)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讨论并书面签字确认,在公司相关董事会审议上述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时投赞成票。
  3、在本预案预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五、备查文件
  提议人签字盖章的提案原件及相关承诺、半数以上董事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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