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申请专利办理登记手续都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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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别人也申请了跟我一样的专利怎么办?
&&& 专利法针对这类情况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申请原则&来进行判定。
&&& 专利权的基本含义是赋予专利权人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人提出两件以上,还是不同人分别提出两件以上专利申请,即使在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也不能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否则在这些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这就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 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实现这一原则所采用的不同方式都旨在要解决一个重要问题,即在不同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先后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况下,将专利权应当授予哪一个申请人。目前世界上有两种解决方式:一种是以发明创造完成的时间先后为准,即谁先完成发明,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发明原则&;另一种方法是以提出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谁先提出申请,专利权就授予谁,称为&先申请原则&。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但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日提出申请,应当如何处理呢?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这一规定蕴涵了两层含义:第一,在不同日期的,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第二,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所谓申请日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在享有外国或者本国优先权的情况下,是以优先权日作为申请日。补交附图的申请,是以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对于分案申请,是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本条所谓申请,是指符合本法规定获得了申请日和申请号的有效申请。没有获得申请日和申请号的申请,或者已经失去效力的申请,即使申请日在先,也不能作为&最先申请&获得专利权。例如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又撤回申请的,或者其申请按照本法规定被视为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就不能依照&先申请原则&获得专利权,而应当由有效申请的申请人获得专利权。本条中规定的&申请人&,不仅包括作为申请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申请人的单位。
如上所述,对于&同日申请的,由申请人协商解决&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协商确定的人授予专利权。如果协商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一方拒绝协商,则对任何一方都不授予专利权。这是根据&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得出的结论。所以,当出现同日申请的情况时,申请人应当尽量争取协商一致,要么由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他们共有;要么由其中一人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由其对其他申请人授予免费的实施权,或者给予其他申请人适当的补偿。
&&& 同时,专利法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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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这些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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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在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如何撰写参数限定式权利要求?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提交实用新型申请?通信领域实用新型申请文件撰写有何特点?本文中专业人士为您一一解答。
  问:如何撰写参数限定式权利要求?
  答:如果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中含有参数特征,而且该参数特征能够清楚地表述保护范围,则应当允许该参数特征的存在。但是,其中的参数特征的存在不应当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问:涉及计算机软件的技术方案可以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吗?
  答:涉及计算机程序或者软件的规定为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其中关于“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这种“智力活动”中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以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一件实用新型申请,如果除主题名称外,其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内容是计算机软件,则该实用新型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实质仍然只是计算机软件,属于一种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不能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问:通信领域实用新型申请文件撰写有何特点?
  答:首先,由于实用新型专利不保护方法,对涉及通信领域的实用新型申请,要区分能够用实体的硬件来实现和要求保护具体硬件两种不同情形。关于实体硬件结构的权利要求当然可以获得保护,但说明书中记载某模块可以通过硬件实现,并不意味着包含这个模块的权利要求就一定是关于实体的硬件装置的方案。所有的计算机程序均需要运行在硬件上,权利要求中写入了依赖于特定硬件来实现的功能模块并不一定可以得到保护。
  其次,要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了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步骤、方法等内容。一般根据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出发,综合判断权利要求中是否有必须依赖计算机程序实现的技术特征,即技术方案中某个计算机程序是否其必要因素,而且这个计算机程序是否是已知的程序。
  相对机械领域的技术方案而言,通信、电学领域实用新型申请的技术方案要依靠电路的技术特征来表示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其表达有一定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仅仅是文字表述的特殊性,而不影响其技术实质。技术方案属于方法还是属于产品是由其自身的技术属性所决定,而不是由其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形式或者表述形式所决定。
  对于计算机程序、软件本身的创新是计算机程序上的一种改进,属于方法的范畴,不是对产品的改进,因此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软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表达形式,常采用功能单元或者逻辑模块的形式出现,以符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的要求,但受技术方案本身的限制,还是无法回避在权利要求中出现条件、步骤、判断等典型方法的特征。
  因此,撰写涉及计算机程序、软件的技术方案时,判断方式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对技术方案的属性进行技术判断,得出属于产品或者方法的结论,第二步再对权利要求的性质进行判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
(责任编辑:Shan Yu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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