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国庆放假通知工作7年由于单位国庆放假通知总放假已有2年没回过算自动离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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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resty/1.11.2.4本人于日进入一个外资企业工作,直至今日.(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8年末企业停产,员工放假,没有任何待遇,期间单位不断要求员工填写自动离职书,单位的意思就是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许多员工都不同意,就这样耗下去,也没有生活费这样下去,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你好,因单位的愿意而停工的,单位应当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因此你的单位构成了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你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补足被克扣的工资及其25%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该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按照你的全部工龄计算。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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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及用人单位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全省用人单位已基本建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对理顺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制”、“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和省委六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并针对各地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和通知》(闽政〔1999〕16号)文件精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问题
  1、“停薪留职”人员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9〕16号文件,今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期限长于日的,一律于日终止。协议期满返回用人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用人单位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可按下岗职工处理。对协议期满仍未返回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通知其30日内返回,限期内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挂名”、“挂靠”人员
  “挂名”、“挂靠”人员是指名义上挂靠单位,实际上未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挂名”、“挂靠”人员进行清理。对原“挂名”、“挂靠”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办理解除“挂名”、“挂靠”关系手续。逾期未办手续的“挂名”、“挂靠”的关系自动解除。自本文发布之日起,用人单位不得再办理“挂名”、“挂靠”手续。
  3、“两不找”人员
  “两不找”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单位与职工约定或未经协商自然形成单位不给职工发工资、职工不找单位要求安排工作的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通知“两不找”人员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本单位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已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原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今后,不得再发生“两不找”情况。
  4、“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人员
  用人单位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含5年)的职工,确无岗位安排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签订“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的生活费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70%或当年用人单位职工月工资的60%的标准发给,困难企业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人员,应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长期病休”人员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期规定。凡医疗期满,完全恢复劳动能力的以及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到10级的,单位有工作岗位的,可安排上岗;无岗位安排的,可以按下岗职工处理,也可以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处理。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厂内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内退待遇和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当地社保公司按规定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以“长期病休”为由从事其他有收入劳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本单位办理劳动关系,变更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有关手续,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因私出国(出境)”人员
  职工因私需出国(出境)定居的,用人单位应当终止其劳动合同。对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而出国(出境)定居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7、“放长假”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以“放长假”作为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办法。
  对已经放长假超过1年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通知其30日内回单位,并给予安排适当岗位,无岗位安排的,按下岗职工处理。对限期不回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8、改制企业职工
  组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不能以入股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或以入股取代劳动关系。不得以职工不入股为由安排下岗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劳动权利作限制。
  实行合并、分立、联合、兼并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应有分流安置职工和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内容和办法,并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闽委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9、上述条款中所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以上理顺劳动关系的办法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
  10、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
  (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依据《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1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或其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计发经济补偿金。
  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2、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以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作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前款所称工资应为职工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
  13、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负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与职工协商确定经济补偿金确的支付办法。国有企业支付出中心的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确有困难的,可依据闽政〔1999〕16号文件规定申请同级再就业基金给予补助。
  (三)关于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问题
  14、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时,应当查验劳动者的身份证、失业证或求职证(下岗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证明材料,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的技术工种的职工要查验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招用城镇职工必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招用农村和外省劳力,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临时性用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帐,按合同到期年度将签订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分序造册,对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要根据职工劳动合同期限,提前做好预报工作,可在合同期满前向职工提出是否续签的意向,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职工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手续。如没有续签,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继续使用职工时,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17、用人单位要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各项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新建单位制订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导,并在半年内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各类企业应当按《工会法》组建工会,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不同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签订不同类型的集体合同。
  (四)加强管理,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19、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0、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完善集体合同报审的登记、审核、管理等程序。
  21、各级劳动监察机构要将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建立作为劳动用工年检的内容。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限期补签,拒不补签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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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辞退和自动离职,并非部门经理说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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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遇到一件棘手的事情:公司的一个部门经理把下属一名员工给辞退了,员工手里有部门经理辞退谈话的录音,而且有部门经理签字的离职申请表以及交接表,目前该员工自部门经理和他谈话后就不来上班了(部门经理通知他第二日就不用来上班了),现在该员工问公司要经济补偿金,总经理以不是公司辞退,是部门经理个人行为而不予补偿,并让该员工回来上班。但员工说公司已将其辞退,他没道理再回公司上班了。  请问作为HR的我该怎么办?
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部门经理(都不是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员工,员工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需要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部门经理口头说明天不用来上班了就不来的话,用人单位有权利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员工上班,是员工自己旷工数日,按自动离职处理。部门领导没有权利直接辞退员工,必须经过人事部门或者公司老板同意。辞退的话,要给予辞退证明。根据原因确定赔偿金。
仅有部门领导签字的离职申请表是无法证明被辞退的。要坚持该离职申请没有领导签字,没有公司公章,是无效的即可。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随着《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在日被废止,辞退违纪职工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也相应没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力实际上被下放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现在所谓的辞退实际已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现在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
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按照《辞退规定》第4条辞退违纪职工,一般情况下,做出“辞退决定”在前,制作和送达“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
职工被辞退时享有权利:根据国务院《辞退规定》,职工被辞退时,可以向企业索取“辞退证明书”,并以此向失业保险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对辞退处理不服,可以按《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当职工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时,用人单位则会反驳职工自动离职,由于双方均无确凿证据,那么法官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有两种意见:1.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辞退应由用人单位证明,而自动离职则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的范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证明责任;2.自动离职与辞退一样,劳动者均离开用人单位岗位,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行为进行管理并根据劳动者的行为及时给予处理,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应当保有通知劳动者上班的告知通知或者依据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及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处罚,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对辞退劳动者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我们裁判时机械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的民事诉讼一般举证原则,忽略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和坚持“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那么可能造成案件不公甚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
一、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精神,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解释系传统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的例外,该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另外,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开除与除名已被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所代替,其已成为历史,即表明自动离职也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范畴,而自动离职非用人单位主动,劳动者虽主动离职,但属于违法离职,作为管理者的用人单位不能放任其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量避免职工不辞而别或者对不辞而别的职工及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
二、根据部门规章、劳动政策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劳动政策均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措施,而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一般是强制性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执行,一旦因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遵守了这些规定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规定“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 根据上述劳动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不上班情况下,通知劳动者上班及告知劳动者不上班的法律后果。所以当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须提供上述书面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
三、根据公平原则、逻辑推理、日常经验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解除劳动合同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辞退本就是用人单位的决定,其应当就该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这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逻辑和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对于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如果出现劳动者擅自离职不上班、不辞而别的情况,用人单位应采取而未采取任何动作,既未书面发信函通知,也未发电子邮件通知,甚至没有打一个电话通知,或者私自捏造信件抗辩劳动者自动离职,这不符合常理。用人单位抗辩的实质在于逃避支付赔偿金而口头辞退职工。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自动离职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无不当。
有一日咱若老 找无人甲咱友孝 
听你讲少年的时阵你有外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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