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四川水利水电施工单位位的水利负责人有没有岗位要求

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客观题考试试卷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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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客观题考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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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各盟市水务(水利)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区水利工程建设投资不断加大,建设项目增多,在对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稽察中发现,部分参建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意识淡薄,质量责任落实不够,质量检测不规范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年)》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强化质量检测工作,落实检测责任质量检测是水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是水利工程验收质量把关的重要手段,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根据相关规程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必须做好相应的检测工作,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自检,监理单位应及时做好平行检测及跟踪检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施工过程强制性第三方抽检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测。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通过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等质量检测,及时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状况,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二、加强检测市场监管、规范检测单位行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并在自治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后,方可开展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开展质量检测业务,严禁超越其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承揽检测任务。检测单位应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性负责;检测试件或样品的提供方应对试件或样品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对标识、标志不符合要求的试件或样品。检测单位应拒绝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工程的安全隐患,检测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委托方报告。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检测单位应严格履行从业规范,加强日常管理。采用先进、实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检测单位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保证检测数据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对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不得迎合委托方不合理的要求,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将抄告相关部门查处。三、认真做好施工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编制质量检验检测计划,对原材料与中间产品、实体质量按照规定的检测频率和检测标准进行工程质量自检。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并报监理机构复核。不合格、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及中间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原材料及中间产品主要检验项目和数量见附件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施工规范,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施工质量检测的人员、检验方法、计量器具和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满足要求。施工现场设立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实验室的设备检定证书、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等应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不设工地实验室的或工地实验室不能检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四、严格执行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制度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监理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等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所谓平行检测:是指项目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质量自检的同时,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独立进行抽样检测,核验施工单位的检测结果。所谓跟踪检测:是指在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单位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施工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检测结果确认监理单位开展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验收评定标准规定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跟踪检测人员应由监理单位具备水利水电施工试验知识的监理工程师担任,并按照跟踪检测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全过程监督,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由跟踪检测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及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对标识、标志遭到破坏的试样,检测单位应拒绝检测。跟踪检测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注明跟踪检测字样(或见证检测字样)。五、认真落实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第三方质量检测独立于施工自检、监理平行及跟踪检测,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检测单位不得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制造)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对大中型水利工程、堤防和河道整治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应委托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及时掌握工程质量动态。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后,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工程质量抽检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抽检方案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方法(主要仪器设备)、检测部位、数量及委托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等。报送检测方案时,应将检测单位计量认证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扫描件及项目负责人主要业绩等一同上报。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由项目法人商质量监督机构择优选择,委托抽检所需经费在项目中列支。六、切实做好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工作全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均应实行竣工验收质量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水利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抽检的检测方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大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小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抽检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水工建筑物(设备)主要检测项目及数量见附件2。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未委托验收前抽检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核定(备)该工程质量等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验收。为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避免返工整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七、切实加强事中、事后动态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检测制度,落实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各单位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管,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巡查或随机性检查、抽查,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质量状况。质量监督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和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对因玩忽职守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附件1:附件2:浏览次数:27344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7号 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重庆市水利局版权所有&&&&
主办: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23-&&&&承办:重庆市水利信息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3号&&&&邮编:401147&&&&投稿信箱:webmaster@
ICP备案编号:&&&&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省水利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水利厅厅属各单位:
&&&&& 按照我省2017年职称评审总体安排,为认真搞好今年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评审范围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的通知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要求,参评范围为本省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生产运行、农田灌溉等工作及从事水产专业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 二、申报条件
&&&&& (一)思想政治条件
&&&&&&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须在合格等次以上,申报人员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有不合格1次及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 2.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 3.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 4.提交弄虚作假材料的,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 (二)岗位管理
&&&&&&对实行专业技术岗位全面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1申报,当年能够空出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提前使用。申报专业技术晋升人员的单位必须进行空缺审核,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空缺岗位审核表》。地市申报时,只报送委托评审函,岗位管理情况由地市人社局自行核岗。
&&&&& (三)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两年以上;
&&&&& (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满4年以上;
&&&&&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满5年以上;
&&&&& (4)不具备全日制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根据省人事厅陕人发﹝2003﹞71号文件要求,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含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①取得国家认可的后取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 ②大专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后取大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含25年);
&&&&& ③在山区县县级及以下单位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后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含28年),后取中专学历并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含30年)。
&&&&& 2.申报工程师,须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以上;
&&&&& (2)取得国家认可的后续本科学历满一年,累计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六年;
&&&&&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七年以上;
&&&&& (4)取得国家认可的后续专科学历满一年,累计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八年。
&&&&& 3.获得以下学历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 (2)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 (3)全日制统招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技术工作满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 4.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均指与水利工程各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 (四)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业绩成果以个人奖励证书、专利成果、项目报告、设计文件、技术工作总结、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为准。
&&&&& 1.申报高级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参加过重点科研项目或专项项目攻关的论证、审查、验收、鉴定、试验研究,并具有对科研成果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被同行专家认可;
&&&&& (2)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工艺,并组织推广科研成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为主管部门认可;
&&&&& (3)参加过大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或施工项目、施工方案、施工质量、施工报告的论证、审查、鉴定工作,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中型项目的工作;
&&&&& (4)参加过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全过程,或作为专业项目负责人参与中型流域规划或区域水利规划;
&&&&& (5)参加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水法规规章的编写;
&&&&& (6)曾担任过大型水利工程中专项施工建设任务或建设监理任务的项目负责人,或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大型工程的施工建设或建设监理,并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 (7)根据技术标准编制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和按招标要求编制的标书,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2项以上,或小型工程项目3项以上或组织主管水利业务项目的实施,并对大、中型水利项目〔小(1)型项目3项以上〕在生产运行管理中的技术经济、质量水平进行评估鉴定的经历,被主管部门认可;
&&&&& (8)曾作为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数量同上),并及时调整各专业、各工序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工作中,妥善协调各专业管理间的关系,取得显著成效,被主管部门认可;
&&&&& (9)负责完成过省级重点江河、重点工程的水情测预报、防汛防旱调度、站网规划、水文水资源分析评价及资料整编、环境评价及资料整编等工作;
&&&&& (10)曾主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运行管理的全面技术工作,或担任重点工程技术改造、改建、扩建、除险加固、自动化工程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 (11)在水利管理、防汛、水文、水资源管理及保护、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工作中,曾主持该方面的业务工作,或在水利工程生产运行管理中,主持全面技术业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 (12)曾主持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听证、重要河湖清障、调解边界水事纠纷的负责人,以及重大行政复议应诉答辩主要人员,并较好完成任务;
&&&&& (13)熟悉本专业、本地区的水产自然资源、品种优势、生产条件、市场情况和科技信息。能够指导初级水产技术人员完成科研、技术推广、开发和渔业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生产或技术推广项目;
&&&&& (14)参加过本专业县级以上或区域性调查研究、发展规划或生产、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中长期规划的制订,并参加组织实施或进行技术指导工作二年以上,取得较好效果;
&&&&& (15)参加完成的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等工程设计建设项目,并参加施工和技术指导或在县从事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病害防治或技术推广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推动了当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 (16)解决亲体越冬、催熟、催产、孵化、生物饵料、培育以及病害防治等技术问题。
&&&&& 2.&申报工程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作为专题、专项或分支专业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科研工作项目的全过程,并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或科研工作中或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
&&&&& (2)参加过科研课题和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
&&&&& (3)曾负责过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或承担过水利水电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 (4)曾参与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生产运行管理办法(质量监控)、技术规范、技术标准、项目技术报告、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设计大纲等编制或对已有的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提出过较为重要的技术性建议;
&&&&& (5)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 (6)在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参加过水利工程的施工建设并担任专项施工负责人;
&&&&& (7)曾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参加编制各时段的工作计划及各种标书、承包合同;或曾参加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报告等评审工作,或工程进度、质量的检查工作,具有对施工质量、施工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经历;
&&&&& (8)在施工全面计划管理、全面质量管理与全面经济核算等全面综合管理中,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了相应施工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付诸实施或作为技术骨干担任水利工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小型水电站的生产运行技术工作)某一单项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较好地完成任务;
&&&&& (9)曾作为专项技术骨干参加水利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站网运行技术咨询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过省内重要水利工程的水情预报、水文测验、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调查及资料整编工作;
&&&&& (10)曾参与编写出所分管范围内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或独立组织分管工作项目的实施,掌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情况,取得良好效果;
&&&&& (11)曾主持水行政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取水许可、采砂许可等)工作全过程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查处解决过水事纠纷或水事违法案件;
&&&&& (12)参加过渔业新技术操作规程的起草、编写和修改工作的全过程或水产养殖、捕捞或水产品加工新技术、新成果开发与技术推广的全过程;
&&&&& (13)参加过二次以上新渔场勘察、渔业资源调查、渔情分析的全过程或参加过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等中、小型工程设计建设,负责其中一项专项图纸绘制,并参加施工技术指导。
&&&&& (五)论文条件
&&&&&&1.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①在省、部级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作为前2名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1篇(期刊须有ISSN或CN刊号);
&&&&& ②在省、部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独立撰写)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3次(其中二等以上奖励不少于1次);
&&&&& ③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著作1本,其中本人执笔5万字以上;
&&&&& ④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并具有上述要求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 2.申报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①在省、部级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 ②在省、部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优秀论文(独立撰写)评选中获三等以上奖励2次以上;
&&&&& ③在厅、局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1作者2篇。
&&&&& 3.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必须经过论文答辩,申报者须提交近期撰写的5000字以上的本专业论文或在发表论文中指定一篇作为答辩论文。论文按照标准格式打印一式3份,封面为《2017年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论文鉴定表》(附件2),并与其它评审材料一起报送。论文标题及内容体现近年来本专业在理论、科技等方面最新发展状况及工作中的改革实践,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及创新性。答辩论文须经有关专家初审鉴定,鉴定合格者方能参加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情况和成绩填入申报人评审表,作为评审依据之一。
&&&&& (六)职称外语条件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统一要求的通知》(陕人社函﹝2017﹞44号)的精神,确实需要评价职称英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岗位要求自主评价。
&&&&& (七)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沿用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法〔2005〕34号)精神(高级:5个模块;中级:4个模块),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根据省人事厅《关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办发〔2005〕34号)精神,可申请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
免除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要求,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根据专业岗位要求自主评价。
&&&&& (八)继续教育
&&&&&&年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80小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小时,专业科目不少于56小时。水利厅职改部门不再对职称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审核复验,参评人员将继续教育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有效证明交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同时上报,由评审委员会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复验备案。
&&&&& 三、报送材料内容及要求
&&&&&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在单位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不受理个人直接上报的和越级上报的评审材料。
&&&&&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照片)。填写此表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 1.在“基本情况:最高学历”一栏,应同时填写最初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及毕业学校等信息;
&&&&& 2.“年度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一栏应有本单位综合考核鉴定意见(不少于150字)及受聘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
&&&&& 3.“基层单位意见”一栏,写明同意晋升意见并简要说明公示情况;
&&&&& 4.“呈报单位意见”一栏,由市人事局或厅直单位行政领导签名,并按要求加盖印章;
&&&&& 5.评审表必须使用统一制式原表,不能使用复印表。
&&&&&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附件8,以下简称《评审简表》)一式20份。《评审简表》的内容必须用A4纸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 (三)个人受聘现职以来技术工作总结1份,不少于1500字,3号仿宋字体,A4纸打印。
&&&&& (四)下列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要求单位盖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证书原件装入纸质资料袋。
&&&&& 1.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各学段的学历学位证书;
&&&&& 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 3.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 4.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 5. 任现职期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 6.由申报人本人签字《参评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7)1份。
符合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的人员,需填写《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申请表》(附件4)2份,分别装订在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中和证书原件袋中。
&&&&& (五)论文、著作、译著原件
&&&&& 申报中、高级职称者需提交按要求公开发表或获奖的论文原件及获奖证书原件;出版的著作、译著原件。
&&&&& (六)《公开监督卡》1份(附件4),装订在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中。
&&&&& (七)市(区)水利部门须经本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厅直单位需分别报送中、高级推荐评审报告各1份。
&&&&& (八)《陕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参评人员名册》(附件9)一式1份,高、中级分表填写,并附电子版(用Excel制表),厅系统申报人员必须上交电子和纸质标准2寸照片各一张,纸质照片贴在A4纸打印上,并在照片下面标明申报人姓名。
&&&&& (九)填写《水利工程专业申报材料目录表》表(附件5),不用装订,由厅工作人员确认后再贴到报送材料袋上。
&&&&& (十)其它要求
&&&&& 1.职称资格确认。外省(含中央驻陕、军队转业)调入我省的水利工程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评委会对申报人可同时进行职称确认和职称晋升。
&&&&& 2.职称资格转换。按照职称转换工作要求和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进行转换评审。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所学专业与从事岗位专业不相一致的,单位考核其学术、技术水平能够胜任现岗位工作,在现岗位聘任满3年,可以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本岗位专业相应等级职称资格;在现岗位聘任满6年,可以不受所学专业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本岗位专业高级职称资格。国家对从事岗位有明确专业规定的除外。
&&&&& 3.根据人社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倾斜,对县及县(不含市辖区)以下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予以政策倾斜。
&&&&& 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扎根基层成长成才。从2017年起算,对在县乡基层一线工作满5年或做出重要贡献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表彰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提前2年破格参加职称等级晋升1次。从2017年起算,纳入后备人才队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提前2年破格参加职称等级晋升1次。
&&&&& 对扎根基层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和突出业绩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限制,破格参加职称评审。获市、厅(局)级政府专业技术工作表彰奖励的,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资格;获省、部级政府专业技术工作表彰奖励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资格;获省、部级政府专业技术工作表彰奖励且副高级职称聘任满3年,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资格。
&&&&& 4.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要求,鼓励各类人才扎根我省贫困地区建功立业,贫困县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时给予政策倾斜。参加住村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住村满3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
&&&&& 5.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援藏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13〕4号)精神,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一次性享受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优惠政策,提前两年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免除外语资格考试。
&&&&& 6.填表时应字迹工整,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蓝黑或黑墨水)填写,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 7.申报材料用规范的档案袋封装,并将申报人的单位、姓名、用一号宋体字打印粘贴在材料袋的底端;各单位用统一的资料袋分装每人的证件原件,并在袋上注明申报人单位及姓名。
&&&&& 四、评审费收取标准
&&&&&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行函〔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为每人40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200元。
&&&&& 五、评审材料报送时间
&&&&& 申报材料以市(区)、或厅直单位统一于10月23日至11月3日集中报送陕西省水利厅人事处(地址: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150号,省水利厅五号楼3楼310办公室,联系人:赵元卜,联系电话:029-),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材料中要求的相关表格可在陕西省水利厅网站厅文件栏目下载。
&&&&& 附件:1.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
&&&&&&&&&&&&&&&&& 2.2017年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论文鉴定表
&&&&&&&&&&&&&&&&& 3.陕西省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 4.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公开监督卡
&&&&&&&&&&&&&&&&& 5.水利工程专业申报材料目录表
&&&&&&&&&&&&&&&&& 6.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空缺岗位审核表
&&&&&&&&&&&&&&&&& 7.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 8.水利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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