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申请劳动仲裁对企业的处罚公司有什么处罚和影响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经济赔偿&公司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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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服务团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双倍工资&加班费&社保&工伤索赔
违法辞退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劳动仲裁应诉&劳动争议代理
[劳动争议法律服务范围]
1.最新劳动合同法免费咨询,比如劳动关系的确定;
2.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
3.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主张加班费;
4.合同未到期,公司违法辞退员工,主张辞退经济补偿金;
5.公司未办理社保,要求公司补交社保;
6.工资未发,要求补发工资;
7.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认定并要求相关经济赔偿;
8.企业劳动合同的草拟、修改和审查;
9.代理调解企业与员工间的劳动争议;
10.代理企业参与劳动仲裁应诉;
[劳动纠纷常见问题]
1.未签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答: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以下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给买了社保,可以打印社保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盖章的工作证、岗位证、服务证等;盖章的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公司对公账户打的银行工资流水;公司盖章的考勤记录;其他有公司盖章和本人签名的文件资料;
2.劳动仲裁赔偿金如何计算?
答:劳动仲裁补偿金因人而异,没有固定的标准,主要有一下几类: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发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补交社保;违法辞退赔偿金等。
3.劳动仲裁需要哪些证据?
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需要以下证据:劳动仲裁申请书和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4.劳动案件需经过哪几个程序?
答:劳动纠纷属于一裁两审案件,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后,一方对判决不服,可以到本区法院起诉,若还有一方不服,最后起诉到市中院。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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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交社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并且要求补缴社保。
本话题来自:
  我刚入职一个小型的私营公司几个月,任职HRM。说白了,小公司很多制度不健全,也不按劳动法要求执行,之前在公司呆满一年以上的员工到现在都还没购买社保,这个问题我已经跟老板提过了,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如果员工闹的话,一告一个准。  这不,现在就有一个工作了一年多的员工要离职,他要求公司补缴他入职到现在的社保费用。通过协商,公司同意给他补缴,但个人部份必须由他自己承担。但是我咨询过当地社保局了,不允许跨年补缴,只能补缴当年的社保费用。  请求各位资深前辈们指点指点,公司没给员工交社保,员工要求公司补交,应如何妥当处理?
我,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并且要求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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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三个问答,进来吧,对你有用
事实证明,去,还不如来,因为百度出来的,多数是律师解答,而他们是要营利的,所以都是乱说的。这三个问题,不懂的人别瞎说。1、离职后多久之内可以到社保局去让公司给我补交社保?注:1、有种说法是一年之内,超过一年视为放弃权利。2、跨年后,等于放弃权利,比如日去申请,要求补缴2015年10月社保是不合理的。2、补缴的话,只能补缴社保中的养劳保险,其余四险是不补交的。那么问题出来了,大家知道,社保是AA制的,也就是员工一部份,公司一部份,那么如果是公司造成的没交社保,要求补缴,离职员工还需要出那一部份吗?注:楼主离职后曾要求公司补缴,因公司规定试用期是不交社保的,转正后也不给补交,所以我离职后按社保规定申请了补缴,公司要求我代缴个人那一份,我拒绝,理由是社保没有交是公司责任,其次补缴只缴养劳,其余四险没法补,失去了我应有权利,所以我拒绝交个人部份,公司谦麻烦,给我全缴了。如果公司以“因个人部份,该离职员工不肯支付,因此公司放弃给与该离职员工补缴的权利”,那么社保局那边应该怎么处理?是让我支付个人部份?3、补缴社保是按什么基数?当地最低标准?但是如果我能证明我的工资不低于最低于标准呢?是否按照我应有工资补缴?如果是法院判定我的工资标准呢?是否按我工资标准?例:公司试用期没交社保,转正后开始交,按最低2030元交。我离职后要求公司补交试用期社保,并且有证据据证明本人工资不低于2030元,实际平均工资在3500元(有法院仲裁证明)。。那我要求补缴,是按2030,还是按3500?注:这几个问题其实一点不复杂,只是很少人分享事实罢了,我这几天准备去社保试试这三个问题的落实情况。有知情人来给个说法吧,请不要抄网上的,谢谢了。我这几天准备去社保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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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楼上:1、社保投诉公司为期一年,自离职起一年内。过期不得再投诉。2、补缴是按平均工资,如果签证了,就按合同工资。缴费基数可以大于上年度最低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最低工资。3、个人补缴只能缴养劳,公司缴可以缴五金。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公司愿意为我补缴社保,但需要我先给他打个人应缴部份,合计大概700元,但是我要怎么证明?到时候他说我没给。让他写收条(收据)吗?还是让他先支付完,我再按照个人应缴多少,再补他?社保局的做法是怎么样的?我是己离职的员工
和你的情况相似,没签合同,没缴社保,没缴公积金,走了仲裁,走的投诉现在全结了社保是给我补齐了,我们这里劳动监察说是离职满2年后就不支持补缴了,我把应该个人负担的社保部分现金交给了公司,公司出了收条,然后公司办理的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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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让公司补缴社保是找哪个部门呢?
社保又没法强制执行,不给补咋办呢?
ZF部人员本来有管理权也有处罚权,但这些权因为官商勾结的关系均不起作用,是这个社会劳动关系案件高发多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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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作者:高群英&&发布时间: 17:06:35&&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在公民年老、疾病、生育、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时,依法由国家给予公民一定物质帮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争议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因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及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的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国家,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依法负责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及发放的国家机关。社会保险争议类型主要有三种:第一、社会保险征缴争议。即在社会保险征缴过程中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未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年限等,劳动者要求补缴发生的争议。第二、社会保险发放争议。即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所产生的争议。第三、社会保险赔偿争议。即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争议。
& & &《社会保险法》已施行10多年了,然而,在我们周围,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社会保险争议,劳动者为追缴社会保险费用起诉到法院。那么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 &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
& & &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不予受理。其理由是: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当发生社会保险争议时,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由此引发的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看,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3、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此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 此外,一些地方的司法性文件对这一问题也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 & & 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 & & 湖南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 & & 广东广州中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20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 & & 浙江杭州中院《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第7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 & &上述四个文件明确了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 & &笔者认为,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费纠纷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予以驳回,劳动者应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解决。这既是法院职权的正确行使,也是行政部门权力的回归。 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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