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籍房文件房产部门有记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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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解决无籍房屋登记 500余户无籍房将有名分
来源:吉屋网
“买房子近20年了都没办成房产证,你知道是啥感受?!”家住整洁小区1号楼的刘女士给记者打来电话反映,她为了产权证那个小本已经跑了五六年。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她家在入住时没有正规发票和回迁联系单原件,没办法办理确权。每个月21日的局长接待日,市房地局都会出现她的身影,风雨无阻。但她的问题经研究后发现,没有政策支持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
近日,产权证的事儿突然有了动静——她看到贴在小区各处的《整洁小区办理产权通知》,佩戴工作牌的工作人员挨家挨户询问小区住用情况并登记。该小区还有54户居民和她家情况类似。困扰她近20年的产权证办理难题为啥突然有了进展?昨日,记者从长春市房产委托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房委托公司”)获悉,我市于5月19日出台了《关于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使大批无籍房黑户拥有自己的名分。
多少无籍房能有名份
在发布通知的长房委托公司,工作人员详细解释了刘女士家的情况。整洁小区1997年开发建设,55户居民在收房时,拿到的原始回迁联系单都不是原始有效的单据。随后开发公司破产,原始的资料无处查找。于是,这55户居民的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
“根据新出台的《补充规定》,只要这栋楼中大多数住户所提交的手续相似,能提供在回迁时各类交纳费用票据或拆迁协议的,我们开展调查并出具报告,在媒体和现地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就可以办理个人产权了。”听了工作人员的解释,刘女士终于松了口气:“这块堵了近20年的大石头有希望要挪开了。”
截至目前,经过长房委托公司的统计,我市将有500余户、3万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确权问题得到解决。
为啥花钱买了房却办不了产权
“由于2000年以前对开发公司的管理不够健全,导致了部分房屋的产权难办理。”长房委托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正常开发公司要先办手续再开工,但当时的情况是,多数公司不仅开工甚至销售后仍未取得相关手续,随后公司消失的情况也很多。
“有市民因为房屋需要销售或继承,却因为没有产权证而干着急。”该负责人说,开发商的错误不该由市民来承担,因此市房地局和相关部门经过了多次沟通论证后,出台了该文件。
所有无籍房都能办理产权吗
《补充规定》出台前,受市房地局指派,长房委托公司对我市多年遗留无法办理产权的小区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登记,梳理出目前较为突出的备错案、无安全鉴定、无合同或发票等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的问题。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市房地局及相关部门会同业务专家、法律顾问和住户代表反复研讨,本着“尊重事实,解决遗留”的精神,编制出台了《补充规定》,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打开了突破口。但由于无籍房形成的情况特殊,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不同的原因和情况,因此目前可以解决的只能是一部分无籍房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无籍房都能根据《补充规定》予以确权,但随着此项工作不断深入,将会有更多的房屋得到身份认证。
打这个电话
为加快为无籍房个人确权的进度,我市还取消了无籍房(住宅房屋)确权工作中的房屋安全鉴定环节。
针对各无籍房的情况不同,如果您家有无籍房问题,可拨打长房委托公司无籍房办理电话06咨询,或到长房委托公司面对面咨询,地址在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398号。
材料不全咋办产权证?
有的住户只有开发商开的无公章的白票子,有的有合同没发票,还有的合同和发票不符……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籍房的情况各不相同,在《补充规定》出台后,到底什么样的无籍房有望被证明身份?长房委托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整洁小区就是符合了《补充规定》中第五条提到的情况——“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项目,申请人申请房屋分户确权登记,同一小区(栋)多数人提交的回迁联系单、房屋调配证(单)或房屋使用证等,没有加盖原建设单位任何印章的,或者申请确权手续是复印件,但有当年入户时交纳相关费用的票据或拆迁安置协议的。”
解读:这种情况可以由指定的代理公司,即由长房委托公司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佐证房屋的权属问题后并且经过现地和报纸同步公示没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办理产权相关手续。
《补充规定》中指出:“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的项目,申请人申请房屋分户确权登记,提交的购房合同、发票或收据、房屋调配证、房屋使用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没有全部标注房屋坐落、栋号、房间号或更改后没有加盖原建设单位印章的。”
解读:可以按照新的办理方法继续办理产权相关手续。“就是说原来许多无籍房屋的证明手续存在权属标注不全、不清晰的情况,或者存在相关证明材料有改动却没有加盖公章的情况,工作人员调查无异议后,也具备了继续办理产权的条件。”
《补充规定》第八条提到:“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部分房屋由于开发企业申请错误,将房屋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屋备案成开发企业自留房屋或回迁房屋;将居民回迁房屋、公产房屋按商品房备案,导致申请人不能办理房屋登记。如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资格消失(含吊销),比照无籍房处理原则。”
解读:经发布公告无异议后,可以代替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备案变更事宜。像长大小区3、5、12号楼,红旗小区2号,西朝阳路10号,新华路4号等小区都是属于上述备案错误的情况。
按照原来的规定,正常的变更手续应由开发公司办理,但这类小区的开发公司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格,不能变更备案,因此不能正常办理确权。依据这份文件,可以由长房委托公司代为变更,这意味着这些小区也可以据此正常办理确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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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籍房可以办房照了收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 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2〕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7日 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 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长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问题,充分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本着 “实事求是、民生优先、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宗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范围和原则   (一)历史遗留无籍房屋(以下简称无籍房)包括2005年年底以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2005年以后、2010年年底以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因建设单位消失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无籍房和个人违反规划私搭滥建的违章建筑,不在此次解决无籍房范围。  (二)解决无籍房登记问题,既要坚持依法处理,又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公共利益,又要兼顾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既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设计工作方案,又要力求简化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二、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   (一)无籍房应当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无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60日内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送达方式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未进行验收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  无法组织验收的,可以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鉴定应当在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进行。鉴定结果为A、B级别的,鉴定报告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鉴定结果为C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公告,督促责任人负责加固,加固后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  (三)因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而影响房屋登记的,应由规划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保留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手续,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在原规划设计外私搭滥建的,在恢复原状前,对私搭滥建者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  (四)原建设单位欠税或主体资格消失,房屋买受人在缴纳房屋承受方应缴纳的税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房屋入住时间由市(州)、县(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申请资料记载予以确认并开具专门统一的证明。具体操作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五)经市(州)、县(市)政府同意,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视同《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第三项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六)直接从建设单位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不规范或不齐全、但基本可以确定权利归属的,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当地政府或房屋登记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期限为30天的询异公告,对无异议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籍房已经转让的,现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原始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登记,申请时原权利人应到场签字。 
办理上述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申请材料存有瑕疵的事实,房屋再交易时应提示购房人,同时记入询问笔录。  (七)无籍房登记的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测绘面积与原始凭据记载不一致的,不影响登记。  (八)无籍房采取利用土地、资金合作方式建设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九)所建造房屋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予以登记。原被拆迁房屋未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另行依法处理。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的,其他房、地未抵押的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三、工作责任   (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有瑕疵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二)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欠缴相关税费,致使产权所有者购买房屋后,不能在约定或本规定限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登记的,应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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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质续期时,从严审查并限定经营范围。  (三)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消防等法律法规以及欠缴税费等方面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解决无籍房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市(州)、县(市)政府应建立政府领导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规划、工商、地税、消防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集体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于购房手续认定标准的具体登记问题,由房屋登记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争议方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登记;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三)办理无籍房登记需要的测绘、安全鉴定、质量检测等费用的收取标准由市(州)、县(市)政府规定,一次性收取。房屋结构需要加固、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完善的,以房屋建设时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本次无籍房登记采取集中办理、一次性解决方式,2014年年底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再适用本意见。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办理时限。
吉林省一次性解决无籍房 违章建筑不在范围 来源: 新文化网-新文化报
06:03 编辑:雷威 【我来说两句儿】【长春论坛】 分享到: 新浪微博 QQ空间 腾讯微博 人人网 开心网 百度贴吧 复制 1 核心提示:为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长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问题,近日,我省下发《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意见提出,本次无籍房登记采取集中办理、一次性解决方式,2014年年底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再适用本意见。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细则,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办理时限。   为妥善解决因各种原因导致购房者长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能上市交易、融资抵押等问题,近日,我省下发《吉林省关于一次性解决历史遗留无籍房屋登记问题的意见》。  意见提出,本次无籍房登记采取集中办理、一次性解决方式,2014年年底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再适用本意见。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细则,但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办理时限。  解决范围   历史遗留无籍房屋(以下简称无籍房)包括2005年年底以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2005年以后、2010年年底以前企事业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开发并投入使用,因建设单位消失原因,未办理登记的住宅或与住宅建为一体的其他建筑。  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区域内的无籍房和个人违反规划私搭滥建的违章建筑,不在此次解决无籍房范围。  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无籍房应当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建设单位不存在,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无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原建设单位存在或有权利义务享有和承担者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60日内仍不履行申请义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通知送达方式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   建设单位已经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且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未进行验收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  无法组织验收的,可以委托乙级以上建筑设计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应当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鉴定应当在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后进行。鉴定结果为A、B级别的,鉴定报告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鉴定结果为C级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发布公告,督促责任人负责加固,加固后验收合格的,验收资料视同房屋已竣工证明。  未经规划验收的由规划部门审核认定   因建设工程未经规划验收而影响房屋登记的,应由规划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对不属于严重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保留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出具的手续,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个人在原规划设计外私搭滥建的,在恢复原状前,对私搭滥建者的房屋不予办理登记。  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视同《房屋登记办法》   原建设单位欠税或主体资格消失,房屋买受人在缴纳房屋承受方应缴纳的税款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个人无籍房登记后首次转让的,计税起始时间以房屋入住时间为准。房屋入住时间由市(州)、县(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申请资料记载予以确认并开具专门统一的证明。具体操作细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经市(州)、县(市)政府同意,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视同《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三十条第三项“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发布询异公告无异议的可办理   直接从建设单位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不规范或不齐全、但基本可以确定权利归属的,房屋买受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当地政府或房屋登记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期限为30天的询异公告,对无异议的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籍房已经转让的,现买受人可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以及原始证明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登记,申请时原权利人应到场签字。  办理上述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申请材料存有瑕疵的事实,房屋再交易时应提示购房人,同时记入询问笔录。  面积以测绘报告为准   无籍房登记的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测绘面积与原始凭据记载不一致的,不影响登记。  无籍房采取利用土地、资金合作方式建设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所建造房屋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予以登记。原被拆迁房屋未注销抵押权登记的,另行依法处理。在建工程抵押未解除的,其他房、地未抵押的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这个很好,解决了好多百姓困惑的问题,好多家庭可以办理下崽房的产权问题了
现在盖赶趟不?我家楼下的突击盖了个亭子,还把绿化带圈了要做花园我想把物业的车库顶上盖一个花园,正在考虑中
什么时候没有户口的黑人,可以随便上户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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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一定要顶
四平啥时候办啊?这样的房子老多了!
谢谢大家,上面有好政策,下面不一定落实。老百姓不去找,好政策完全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太棒了,顶
是啊,好政策不一定都能落实,有很多好政策到现在也不过是一纸空文罢了。
黑猫白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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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籍房确权遭遇不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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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记者 苏杭) 近期,在长春市湖西路与泰来街交会处附近的两栋楼房里,居民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进行无籍房确权登记,都非常高兴。而面对其他房主已经开始陆续登记,有20多户居民却一筹莫展。
原标题:无籍房确权遭遇不少难题新文化讯(记者 苏杭) 近期,在长春市湖西路与泰来街交会处附近的两栋楼房里,居民得知自己的房屋要进行无籍房确权登记,都非常高兴。而面对其他房主已经开始陆续登记,有20多户居民却一筹莫展。难点一:原房主去世 其妻无法回长李女士在2004年购买了2栋2单元104室。当时售房人是赵女士,她的丈夫邢某是房主,但其1998年去世。“当时,有很多户是回迁房,我买时只要一张回迁协议。”李女士说,2009年,为进行无籍房登记,赵女士到社区开具了她和邢某的夫妻证明交给了李女士。但最近,李女士将和赵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回迁协议、夫妻证明交给了无籍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说,需要出示原房主的死亡证明,并需要出售人(房屋的继承人)到场才能登记。李女士联系到赵女士,但赵女士说,她在,女儿马上要生孩子,无法回长。难点二:多次倒手 原房主无法找到居民刘女士说,该处两栋楼1993年建成,当时有五六十户是回迁户。从2003年,陆续有市民到此买房子,回迁房几乎都被卖了。经过10多年,其中有20多户的房子已经经过多次交易了,初始的回迁房主不是已经去世,就是根本无法联系上了。“如果联系不到初始房主,登记就无法进行。”居民赵女士说,她买的房子先前就倒了3次手。“由于当时手机等联系方式并不普及,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固定电话。”另一名房主说,虽然经过多次倒手,但每个卖家都会将当初的回迁协议交给买主,所以知道初始房主不难,难的就是无法联系。管理部门:必须初始房主或继承人到场长春市无籍房管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规定,无籍房进行确权需要无纠纷,而无纠纷不能仅凭一张当初的购房合同就能够确认,需要买卖双方到场,如果有一方死亡,需要出具死亡证明,并由继承人到场进行办理。所以说,无籍房登记必须要找到“第一手”的房主才能进行登记。律师观点:买无产权房要承担很大风险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海波说,无籍房管理部门的规定并无不妥。“购买这种无产权的房屋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刘海波说,房屋权属是以产权登记作为要件,购买无产权的不动产极易发生纠纷,维权也相对困难。如果需要找到原房主,买受人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户籍信息,如果原房主和继承人不配合进行确权的,权利人可以起诉,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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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上写着无籍房是什么意思房屋所有权证上写着无籍房是什么意思提问者:ask****|联系手机:用户暂无手机号|吉林-长春| 22:45
地区:吉林-长春帮助网友:20307人次律所:吉林刘继业律师所爱心积分:68764分无籍房产是指没有进行房产产权登记,未领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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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以后,买方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此时,该笔交易已经完成,并且应该有效。如果该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时,卖方有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是卖方的义务),对于因此产生争议,并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该笔交易有效。并责成卖方办理过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民庭的庭长专门作过了多次讲座,并且在电视发表过相关的说明。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上不能执行该房产的。
这种情况只有申诉.最好带着材料找律师当面谈,分析出你以前不能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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