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可以购买哪些社会服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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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孔镇人民政府关于购买环境卫生保洁社会化服务的公告
仁怀市学孔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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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于当前创文工作需要,为提高我镇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提升全镇卫生保洁工作,我镇拟购买环境卫生保洁社会化服务。
  对 &象:具有独立法人公司、个体单位
  联系人:文主任、
  附 &件:
  学孔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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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哈政办发〔2015〕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4〕2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1.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行业管理部门有具体专业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7)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市诚信主管部门核查,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8)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2.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逐步理清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费安排的关系,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的转变。
  3.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渡期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支持,并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行业组织规定管理,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国土资源服务、国土资源计划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性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和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审计服务、评估、项目评审、咨询、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事务性管理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程序和方式
  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结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确定当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项目。购买主体根据当地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领域和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数量、规模、必要成本、质量和效果目标等因素,明确服务事项、对象、方式、标准等,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完整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履行部门预算审批程序。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并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整或追加程序。
  2.确定购买方式。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中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实施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购买;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佣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3.签订购买合同。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与该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将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五)资金管理
  1.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原公共服务事项每年的财政资金增量,政府因每年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而安排的资金,原则上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2.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制度建设,推进预算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安全、透明、规范、有效。
  (六)绩效评审
  1.购买主体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围绕政府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制定相关标准,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
  2.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3.积极引入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审计监督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任务分工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指导、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要求、财力水平、事业单位改革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审核批准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提供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和绩效评价工作。
  (四)民政、市场监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做好公益类社会力量承接主体资质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五)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七)购买主体要切实履行服务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并通过中期检查、验收管理等方式,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约、规范操作、按时保质完成服务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要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其他材料。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监督。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反规定行为的调查处理,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市场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和执法等监管体系,联合财政部门、诚信主管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市联合征信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拓展公开渠道,搭建公开平台,逐步将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回应群众关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日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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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2016年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公告
日 来源于:三乡镇组织人事办公室
  根据《关于开展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56号)文件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招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招聘对象为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办理失业登记尚未实现就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  (一)属城乡困难家庭成员(需持城乡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或扶贫卡、或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  (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人员(需持残疾证);  (三)办理失业登记手续1年及以上人员(需持就业创业证);  (四)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城乡困难家庭成员的其它情形。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招聘的岗位为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安排到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及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我镇招聘岗位名额为3人。
  三、服务期限  政府购买基层服务岗位期限2年,自日起至日止,期满后不再以政府购买岗位方式续聘。
  四、政策待遇  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统一按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及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高校毕业生从事政府购买基层服务岗位期间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五、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公示、岗前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山市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报名登记表(附件2);  (五)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交城乡低保证、或五保供养证、或特困职工证、或扶贫卡、或城镇零就业家庭证明复印件;  (六)属残疾高校毕业生需提交残疾证复印件;  (七)属就业困难人员或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有意者请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半寸照片1张前来报名。  报名时间:日至10月28日(周六、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报名地点: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乡分局;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386392。
  附件:
三乡镇组织人事办公室日
&&作者: 责任编辑:三乡党政办
三乡镇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2011 粤ICP备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1号镇政府大楼 邮编:528463
联系电话:0760 - 6691802 电子邮箱:admin@请选择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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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办发[2013]96号)、《》(浙政办发[2014]7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点带面,有计划、有步骤地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一)各级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近期在职业和人才培训、公共文化、基本养老服务、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公共设施管理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步伐,全面实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逐渐扩大购买服务的范围。
《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程序与方式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分季度、分批编制购买服务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总计划后,各购买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购买预算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完整的信息。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承接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三)合同签订。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文件,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全程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双方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七、资金安排及支付
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年度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及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列支。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中解决的,经财政部门对购买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后,由购买主体依据合同规定,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资金经批准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对购买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第(二)款规定支付。
(四)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八、绩效管理
(一)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评价。
(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征信管理制度。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各区、县(市)要按照市统一部署,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
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率等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意见。
5.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承接主体中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承接主体中的企业、机构等加强监督管理。
7.购买主体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方案,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建立制度。适时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为我市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强化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培育载体。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承接主体发展壮大。引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培育发展一批具有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六)扩大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函[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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